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林義龍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黃雅鈴律師 被 告 梁鴻彬 盧誠輝 陳美靜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自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均為香港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之記者;被告陳美靜為壹傳媒公司之編輯,而對於該公司出版發行之「壹週刊」內容有編輯、審稿、管理、監督之權責,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及陳美靜竟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出刊之壹週刊第630 期「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專欄報導中(下稱壹週刊報導),由被告梁鴻彬及盧誠輝不實撰文、被告陳美靜不實編輯,而共同指摘、傳述如附表一所示之具體事件,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以「怪醫駭客」、「醫生的眼中釘」、「狗亂吠」、「神經病」、「被害妄想」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抽象言詞,侮辱自訴人人格。因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及陳美靜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詳下述),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名譽乃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此種社會評價與個人尊嚴之維護、人格之健全發展與自我價值之實現息息相關。是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名譽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與言論自由所受保障之程度,並無軒輊。二者如發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又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及釋字第509 號協同意見書、第656 號協同、不同意見書,有關誹謗罪之成立,應有如下審查標準: (一)查「名譽」係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之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然卻沒有「欺世盜名」之權利。「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陳述真實之事言論,尚不該當侵害名譽,蓋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之人。惟按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於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之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之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寒蟬效果」(chilling effect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故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而認行為人不應負相關刑責。是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申言之,行為人若無法證明上開言論為真之時,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以及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間之平衡,應視言論對象之身分與言論內容之性質,依其涉及公共性之高低,設定不同程度之注意義務,就行為人違反義務之情狀定其責任。至行為人是否已踐行所應為之查證與合理判斷,法院應依具體個案之事實,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身分、名譽侵害之程度、所涉言論內容之公共利益大小、時效性與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及查證對象等,綜合判斷之。 (二)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觀諸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足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以「合理評論原則」為標準,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事由,賦予絕對之保障。 四、本件自訴人認為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及陳美靜涉有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等罪嫌,係以壹週刊報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602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聯合診所(下稱台電聯合診所)發予自訴人之在職證明書、台電聯合診所與自訴人簽訂之離職解約契約、自訴人任職台電聯合診所期間之洗腎申報狀況表及醫生簽到表、原審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647 號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自訴人與同案被告楊適旭103 年11月7 日協議書、原審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865 號刑事判決、潘俊佑醫生出具之聲明書各1 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及陳美靜對於上開壹週刊報導係由被告梁鴻彬撰文、被告盧誠輝審核,並交被告陳美靜編輯等情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梁鴻彬、盧誠輝辯稱:壹週刊報導乃被告梁鴻彬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後,依所得資料撰稿,由被告盧誠輝審核後作成,而有相當理由確信該報導內容為真實,並無捏造虛偽事實之真實惡意,且所為意見評論亦未逾越合理評論等語;被告陳美靜則辯稱:伊是上開壹週刊報導之編輯,負責文字錯漏之校對,並未參與該報導之採訪撰擬,而無實質審核之權限及情事,自無自訴人所指犯嫌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梁鴻彬、盧誠輝均係壹週刊雜誌社記者,上開壹週刊報導係由被告梁鴻彬實際撰寫、被告盧誠輝實質審核並設定標題,而被告陳美靜則係該雜誌社編輯,負責上開壹週刊報導之文字校對;又觀諸卷附102 年6 月20日發行之第63 0期壹週刊雜誌內容,確有上開報導乙節,業據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於原審審理中供認不諱,復有第 630 期壹週刊雜誌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6 頁至第131 頁,原審卷二第141 頁、第152 頁、第153 頁),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又執業醫師從事醫療行為,不僅涉及病患個人之權益,更影響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則其是否具備醫學知識技能、醫療品質良窳及個人人格特質,向為國人深切關心,而非僅單純醫師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核屬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無疑,合先敘明。 (二)關於壹週刊報導如附表一編號1 、2 、6 部分: 1、查本件自訴人①前因涉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線後,上網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經同案被告楊適旭、訴外人楊國宇、戴致遠、閰中原及台電聯合診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自訴人(即該案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以99年度偵字第2628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13 號判決處拘役50日,嗣經自訴人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內容,判處自訴人(即該案被告)拘役40日確定(至附表二編號1 、2 、4 所示部分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與附表二編號3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判決書各1 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68頁至第77頁),並經原審調閱上揭案件全案卷證核閱屬實;②另因涉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張貼如附表三所示內容,經同案被告楊適旭、訴外人楊國宇、戴致遠及閰中原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已逾告訴期間,至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部分,則因自訴人(即該案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1 年度偵字第24602 號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復經原審調閱上開案件卷證查證屬實;③另因涉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線後,上網張貼如附表四所示內容,嗣經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及王惠花分別對自訴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887 號偵查後,就自訴人(即該案被告)涉嫌誹謗紀俊麟、龐德玲、彭慧卿、潘俊佑、曾士祈部分追加起訴,惟因起訴程式違背規定,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確定,至王惠花部分,則因自訴人(即該案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58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追加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80頁至第84頁、第90頁),並經原審調閱該案件全案卷證查證屬實;④另案民事被告張以承因認自訴人於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於網路發表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言論,乃於附表五編號3 至5 所示時間,上網張貼如附表五編號3 至5 所示文章內容,是自訴人(即該案原告)乃分別對張以承(即該案被告)提起民事求償,就如附表五編號3 至4 部分,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湖簡字第1047號案件判決該案原告(即自訴人)之訴駁回,嗣經原告(即自訴人)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35號撤銷原判決,並判決張以承應給付自訴人(即該案上訴人)新臺幣2 萬元及自102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至其餘請求均駁回並經確定;另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部分,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湖簡字第958 號判決原告(即自訴人)之訴駁回,有上開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56 頁至第258 頁,原審卷二第105 頁至第112 頁)。此外,自訴人因上開案件而就如附表五編號3 、4 所示部分,對張以承、林菁莉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該案被告張以承、林菁莉2 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2 年度偵字第580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自訴人(即該案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7050號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又自訴人就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部分對張以承再行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2 年度偵字第9315號為不起訴處分,自訴人(即該案告訴人)復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301 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13 頁至第119 頁)。是本件自訴人曾因涉嫌網路誹謗案件,或經法院判刑確定,或經檢察官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追加起訴,或經警察機關調查後移送偵辦,甚或經被害人指認等情,均堪認定。 2、又上開壹週刊報導指稱於102 年4 月20日,在基隆市某網咖內,有一腳穿拖鞋、佩帶墨鏡、口罩且手持白色塑膠袋之男子入內使用電腦,而在該男子使用電腦之時間,於如附表六所示網站,復出現如附表六所示文章內容等情,有上開壹週刊報導所載網路城邦討論區、上開網咖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壹傳媒公司103 年11月14日103 壹週文字第0023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8 頁,原審卷二第9 頁)。又參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員警林繼祥,於102 年3 月8 日凌晨0 時至1 時許,因受理民眾報案,而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急速網咖內,發覺一佩帶墨鏡、口罩之男子在該網咖內使用電腦,經盤查後確認為自訴人等情,業據證人即員警林繼祥於另案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887 號偵查卷第47頁、第4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就該網咖負責人許景翔、林繼祥之訪問調查表及職務報告1 紙可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326 號偵查卷【下稱第13326 號偵查卷】第46頁、第50頁至第52頁)。而於自訴人出現於前揭網咖之同日,暱稱「OIUU TRHJYJ 」者亦於該網咖內,張貼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文章內容乙節,有優仕網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0日嚮網科技字第00000000號函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紙在卷可參(見第13326 號偵查卷第12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4頁),並與上開壹週刊報導記載略以:被害醫師等人已經在新北市永和區發現自訴人穿著類似的服裝上網張貼文章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一第130 頁)。另自訴人於102 年6 月13日,同以佩戴墨鏡、腳穿拖鞋及手持白色塑膠袋之方式出現於任職診所門口等情,有卷附壹週刊報導所載照片1 紙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0 頁),而自訴人就該照片係其本人乙節亦未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堪認本件涉嫌張貼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內容及如附表六所示文章者之外觀,與自訴人於102 年6 月13日之外出打扮,確有諸如同時佩戴口罩、墨鏡、身穿拖鞋、手持白色塑膠袋等特徵相互吻合無訛。 3、另觀諸卷附如附表二至六所示內容,雖多使用不同暱稱而為發文,惟就不同網站所張貼之文章內容,均係頻以「沒醫德」、「荒唐」為其論據。再參徵諸如附表四編號2 、附表六編號1 所示文章,均係以「sofarbad」為發文者暱稱乙節,亦有上揭文章內容影本及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0日聯發字第00000000號函各1 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36頁)。 4、此外,參以自訴人另因涉嫌於97年8 月間利用電腦設備,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台電聯合診所電腦內,取消117 筆病患掛號資料等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59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而以97年度偵字第22089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告訴人台電聯合診所與自訴人(即該案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等情,有該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54頁至第5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針對該案,因自訴人之父親至台電聯合診所求情,基於不想再與自訴人有紛爭,因此診所同意撤回告訴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39 頁)。 5、綜上所述,參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壹週刊報導出刊前,有接受被告梁鴻彬記者之採訪;伊聽過包含伊在內之許多醫生,都有在網路上被他人發表文章攻擊,包含台大、國泰等醫院之醫生在內,亦包含柯文哲,伊估計有20位左右,人數眾多,在某些醫生向伊提及如何被罵等節時,伊有上網搜尋,發現大家被罵之文字都很相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4 頁、第136 頁反面、第138 頁反面、第139 頁),並衡酌另案民事被告張以承因認係自訴人發表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內容,且以「到處毀謗醫療同業,引起公憤,大家都知道是你,切勿再自毀前程!」、「這是一個腎臟科林姓醫師誨謗同業的文章,這篇只是他上百篇" 傑作" 之一,希望他刪除這些犯罪資料」等文章以為回應,此經悉述如前,足認本件被告梁鴻彬經實際採訪如附表二所示受害者楊適旭等人,並以網路搜尋比對相關文章、報導,復實際跟拍自訴人後,撰寫上開壹週刊報導中刊載如附表一編號1 (除所稱「駭客」部分詳後述)、2 (除2 、(1 )所稱「駭客怪醫」;2 、(3 )所稱「四十名醫師的眼中釘」部分均詳後述)所示內容並交被告盧誠輝審核、被告陳美靜校對,說明自訴人因涉嫌在網路張貼誹謗受害醫師之文章,而使他醫生為此心生不滿等情,係其經查證後所得訊息,而就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等相關醫師陳述內容而為報導,並無蓄意杜撰內容之情事,亦未逸脫扭曲查證所得範圍。 6、參諸新聞記者擬撰新聞稿,基於新聞自由之原則,本難要求統一口徑,而其採訪方式及撰稿內容,亦受限於記者個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態度、判斷力甚至包含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切主、客觀因素。新聞從業人員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相當理由足信其所提供之消息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證實有所誇張或虛偽,本難遽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經查: ⑴如附表三、四、附表五編號1 至2 所示文章,均未經法院判決認屬自訴人張貼乙節,有上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參,已如前述,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另就張貼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文章之暱稱「sofarbad」者,亦無直接事證足認即為自訴人乙節,復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52頁)。又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潘俊佑,亦於104 年1 月20日聲明略以:附表四與其有關之誹謗文章均與自訴人無涉,其願撤回對自訴人之告訴等語,有聲明書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78 頁),是本件自訴人是否確為上網張貼前開文章誹謗受害醫師者,固非無疑。惟觀諸卷附上開壹週刊報導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6 所示部分,雖就自訴人與上網張貼前揭文章者之身分逕行連結,且使用諸如「有醫生想找人把他打一頓」等文字亦嫌誇大,惟報導文字無非為吸引讀者閱讀,仍應依前後內文相互對照,以判斷新聞報導內容是否有故意妨害他人名譽。亦即應將報導內容通篇觀看,撰文基礎是否有經查證及平衡報導,而非就部分內容擷取分別解讀,遽認有不實傳述之惡意。 ⑵查本件被告梁鴻彬查證後之報導內容,並未悖離、曲解查證所得之範圍,已如前述。且揆諸上開壹週刊報導中除於文中指明自訴人否認涉嫌張貼附表六所示文章之男子為其本人外(見原審卷一第130 頁),並於文末明載自訴人之回應略以:「林義龍:對方挾怨報復。針對受害醫師指控,林義龍上網貼文亂罵他們,林義龍說:『那些都不是我做的,就是前所知的證據,不管是監視器影像或是上網IP位置,也無法確認那就是我,警方找我去問話,我也是同樣說法,先前因妨害名譽被判刑定讞,我已經委請律師遞狀再上訴,對方大概是對我挾怨報復吧。』」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31 頁),堪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經相當查證後始行撰稿編輯,且於新聞中亦有上開衡平報導之內容,尚難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甚明。 ⑶另同案被告楊適旭於103 年11月7 日與自訴人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案件中,就附表二編號3 之1 所示內容並非自訴人張貼等節,固有協議書1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9頁),惟參諸自訴人就此部分犯行已於另案審理中供認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15 號刑事卷【下稱另案簡上卷】第160 頁),並有上開部落格網頁文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租用人資料、中時電子報會員中心上開部落格留言之申設人會員資料等文件在卷可憑,並經原審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上開協議書內容顯與事實不符,是上開協議書尚難採為自訴人有利之認定。 7、至被告梁鴻彬、盧誠輝於壹週刊報導中,確曾分別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醫生成駭客」、如附表一編號2 、(1 )所示「怪醫駭客」、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近四十名醫生的眼中釘」、附表一編號6 所示「(自訴人)成了不少醫生的公敵」等文字,惟觀諸其上下文,乃係承接自訴人涉嫌上網張貼誹謗文章及妨害電腦使用等行為而為標題設定或內容記載,而因渠等所為言論主題事涉醫療品質此公共議題而與公益有關,足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乃就可受公評事項,以上開文字「駭客」、「怪醫駭客」、「眼中釘」、「公敵」等語,解讀、評論自訴人所涉嫌之上開行為,及相關被害人因此所生感受,自屬其等「意見表達」之範疇,且與上開壹週刊報導內容所指摘之具體事項間,自有相當關係而未離題,亦難認係以損害自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是被告梁鴻彬、盧誠輝本於其主觀確信而為之發言,本院自應將此公益關連性列入權衡,認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讓自訴人感到不快,然本於對言論自由之尊重,受批判者仍應加以包容。是本件堪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所為上開言論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自應受憲法之保障,俾以維護言論自由進而促進社會健全發展。 8、自訴人固主張被告應舉證說明提供其消息來源之其他確切醫生云云。惟查,新聞記者為保護新聞來源之正當性,以利將來新聞取得之需求,除有特別情事(如記者與消息提供者為共同正犯或共犯之關係),司法機關本不應強求記者提供消息來源,尤以記者成為被告時,更不可強令其供出消息來源以求自證無罪,此乃刑事訴訟「被告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之當然解釋。是本件縱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拒絕提供上開壹週刊報導除同案被告楊適旭以外之消息來源,亦尚難據此遽認被告3 人並無所稱消息來源或蓄意杜撰扭曲所得消息。況參諸卷附上開壹週刊報導內容亦載明:受害醫師閱覽前揭基隆市某網咖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表示渠等已在新北市永和區等地之網咖,發覺自訴人穿著類似的服裝(即配戴口罩、墨鏡)上網發文等語(見原審卷第130 頁),核與證人即盤查員警林繼祥、新北市永和區急速網咖負責人許景翔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是被告梁鴻彬辯稱:伊確有向其他受害醫師查證等語,應堪採信。自訴人指稱:被告梁鴻彬係憑空捏造壹週刊報導云云,尚難採信。 9、又自訴人另主張:另案被告張以承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認應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云云,並提出相關判決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56 頁至第258 頁)。惟查,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核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同,對於訴訟上原告(刑事訴訟程序之公訴人或自訴人)要求應負之舉證責任亦不相同,自難以另案被告張以承應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即比附援引認本件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成立刑法加重誹謗罪。 (三)關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 1、查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係報導他人發表之意見,而非非被告梁鴻彬等3 人自為事實之陳述乙節,有卷附壹週刊報導影本1 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並為自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83頁)。揆諸附表一編號3 所示文字內容,均係受採訪人柯文哲醫師及潘建志醫師就其等所認知情事而為解讀、診斷,並以專業身分發表自身意見認以網路誹謗他人者,恐罹有「精神病」或「被害妄想症」等病狀,此徵諸如附表一編號3 、(2 )所示部分,潘建志醫師業已強調:「『若真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應是個人精神和情緒狀況都有被害妄想導致」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並於該專欄中給予專業建議略以:「匿名性的網路攻擊,還是會被揪出,這樣更可能影響日後人際關係和事業發展,網路還是有一定的管控機制,網友判斷力也提高,太過不實謾罵的文章,也會被檢舉,並不會被分享」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被告梁鴻彬等人既已如實登載受採訪人柯文哲、潘建志2 位醫師之答覆內容,及參以自訴人上開涉嫌網路誹謗案件等情,實難認本件被告梁鴻彬等人主觀上有何誹謗自訴人之故意,亦或輕率疏忽之重大過失行為。 2、另參諸上開壹週刊報導中所載受訪者柯文哲醫師,就其在網路上被攻擊「沒醫德、荒唐醫師」乙節,回應略以:「如果路上有狗對你吠了二聲,你會如何處理?當然是不理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堪認受訪者柯文哲醫師係表示不應與該上網張貼誹謗文章者相互謾罵,而應將之置之不理之意,尚難認其有辱罵自訴人為「狗」,以貶損其人格評價之意。是自訴人此部分主張,核與社會通念有違,洵無可採。 (四)關於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部分: 1、查自訴人於102 年6 月30日壹週刊第630 期出刊前之102 年間,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確有下列案件,經各該檢察官分案偵辦: ①自訴人因毀損案件,對另案被告陳靜雯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2 月6 日分案偵查,而於102 年8 月13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被告陳靜雯犯罪嫌疑不足,而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4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原審卷二第124 之1 至2 頁)。 ②自訴人因毀損案件,對另案被告許語綺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22日分案偵查,而於同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被告許語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1355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自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5082號駁回再議確定(見原審卷二第124 之3 至4 頁)。 ③自訴人因毀損案件,對另案被告李青提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6 月6 日分案偵查,而於102 年6 月17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被告李青犯罪嫌疑不足,而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149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原審卷二第124 之5 頁)。 ④自訴人因誣告等案件,經另案告訴人夏偉文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9 日分案偵查,而於102 年5 月31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告訴人夏偉文指稱自訴人(即該案被告)誣告部分犯罪嫌疑不足,至自訴人(即該案被告)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則因自訴人(即該案被告)當庭向該案告訴人夏偉文道歉,告訴人夏偉文撤回告訴,而均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99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原審卷二第89頁)。 ⑤自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另案被告楊秀卿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15日分案偵查,而於102 年5 月28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被告楊秀卿犯罪嫌疑不足,而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10437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自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5450號駁回再議確定(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至第104 頁)。 ⑥自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另案被告張以承、林菁莉提出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5 月23日分案偵查,而於102 年8 月8 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該案被告張以承、林菁莉犯罪嫌疑均不足,而以該署102 年度偵字第5803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自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301 號駁回再議確定(見原審卷二第115 頁、第116 頁、第118 頁)。 2、衡諸上開①至③所示案件檢察官偵辦期間,均係於上開壹週刊報導出刊前之102 年間,則附表一編號4 所示上開報導指稱記者曾2 度直擊自訴人下診後前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壹週刊報導所稱板橋地院)遞交訴訟文件等內容,自非全然無據。 3、至上開①至③所示案件均非網路誹謗案件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紙附卷可憑,是上開壹週刊部分報導內容固有謬誤之處,惟參諸被告梁鴻彬係因自訴人涉及上揭網路誹謗案件,始對自訴人之行蹤追蹤查證,且自訴人亦確於102 年間因網路誹謗案件,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上開編號⑥所示案件之告訴,並經該署檢察官偵辦中,足徵上開壹週刊報導縱認就涉訟繫屬機關有不實之處,惟尚難據此遽認被告梁鴻彬就此部分之報導內容,全屬無稽,自難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主觀上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甚明。 4、此外,參以上揭①至③、⑤、⑥所示案件,均係自訴人提出告訴,及自訴人曾於102 年12月11日、103 年3 月6 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向訴外人鍾沅達、塗文杰分別提起過失傷害及毀損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對鍾沅達、塗文杰為不起訴處分後,認自訴人涉犯誣告案件,而分別以該署103 年度偵字第14216 、19909 號起訴書對自訴人提起公訴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各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堪認本件自訴人平日對於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法院伸張自身法律上權利係屬積極主動,自無所顧忌或引以為恥情事至明。況衡諸於現今民主國家中,人民冀求追訴犯罪、行使權利,抑或辯明清白等行為,經常須仰賴檢察署或法院之決定,俾定紛止爭,則自訴人前往法院或檢察署,應屬無任何評價色彩之客觀事實,尚難據此認貶損自訴人之名譽。是自訴人主張:壹週刊報導部分內容將伊形塑為恣意誹謗他人之卑劣之徒,並將其親身興訟之舉,於提起本件自訴時冠以負面評價,再指述報導此事之被告梁鴻彬等3 人犯罪云云,自不足採信。 (五)關於附表一編號5 、7 、8 所示部分: 1、附表一編號5 所示部分: ⑴查參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記得伊有向記者梁鴻彬提到自訴人在病患洗腎時,會有不在診所的情況,此為現場診所同仁回報給伊的狀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5 頁);及於101 年8 月16日另案審理中證述:自訴人會離職是因為他在醫療時候常常會找不到人,找不到人的時間都相當長,自訴人可能早上來了就離開,上午11時許要下診時才出現,到下午時段也是中間的時間會不見,因為這樣會讓醫療品質有影響,對診所來說是嚴重的疏失,因此台電聯合診所解聘自訴人等語(見另案簡上卷第152 頁反面至153 頁),及參以台電聯合診所與自訴人間續約與否之決定原因,係屬該診所及自訴人間之認知與協議,苟非於採訪時由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主動提供消息予被告梁鴻彬,則被告梁鴻彬實無從取得上開資訊而登載於週刊對外報導,是被告梁鴻彬辯稱:上開內容均係楊適旭所告知等語,應堪採信。至同案被告楊適旭固於103 年5 月13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並未向記者表示自訴人任職期滿後不予續聘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48 頁),及於104 年1 月23日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沒有說自訴人遲到早退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35 頁),惟衡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應訊時間,與自訴人離職時日相距已多年,難免因時間久遠,致記憶不清,此觀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就本件相關事項頻供稱:時間太久了,伊忘記了等語自明(見原審卷第134 頁反面至第139 頁),是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上揭供詞或證言,自應以101 年8 月16日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其憑信性較高,而足堪採信。是被告梁鴻彬等人就此部分所為之報導內容,自非無據,尚難認係不實之誹謗文字。 ⑵至自訴人指稱:伊係主動離職,而無遲到早退情事云云,固提出台電聯合診所97年8 月13日在職證明書、97年8 月31日離職解約契約書、院所洗腎申報狀況表及與同案被告楊適旭之協議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17 頁至第235 頁,原審卷二第19頁)。惟查,觀諸卷附上開在職證明書及離職解約契約中均未提及自訴人離職緣由乙節(見原審卷一第217 頁、第218 頁),則自訴人上揭指稱,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另依卷附院所洗腎申報狀況表所載內容,除未檢附自訴人自任職於台電聯合診所起至離職時止之全數文件,且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另案審理中亦證稱:被告會有到診後中途離開情事等語(見另案簡上卷第152 頁反面至第153 頁),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自訴人實際在場的狀況不會寫在出勤表中,診所對於醫師沒有做出勤管理及記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5 頁反面、第140 頁),是本件縱認自訴人於上開院所洗腎申報狀況表有簽到之紀錄,亦難認證人楊適旭上開證述內容不實。此外,參以卷附上開協議書係103 年11月7 日同案被告楊適旭與自訴人間,為求雙方撤回多件訴訟而為之協議,其等協議內容核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見上揭五、【二】、6 、⑶),是卷附上開協議書,尚難採為自訴人有利之認定,自訴人上揭指稱,自不足採。 2、附表一編號7 所示部分: ⑴參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採訪時有向記者梁鴻彬表示只要以Google搜尋,就可以看到很多人在網路上罵伊,因此伊有用手機上網操作給梁鴻彬看,而由梁鴻彬拍照,伊被罵的文字也很類似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34 頁、第135 頁、第138 頁反面),並有壹週刊報導所附照片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1 頁)。至證人楊適旭證稱於網路攻擊其之發文者是否確係自訴人乙節,固無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惟觀諸卷附壹週刊報導中有關此部分報導係記載「很多都是疑似林義龍PO的誹謗文」等語,並未指明該等文章均係自訴人所張貼;況徵諸自訴人所涉以如「沒醫德」、「荒唐」等文字上網誹謗同案被告楊適旭等多名醫師乙節,已如前述(見上揭五、【二】部分」,則被告梁鴻彬就此部分所為之撰文內容,堪認係屬經其合理查證後所為之報導,且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故意逸脫、扭曲查證所得之結果至明。 ⑵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固供稱:伊沒有說過伊是自訴人頭號報復目標云云。惟查,自訴人與同案被告楊適旭暨台電聯合診所相關人等,前因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電腦使用、誣告等案件,而相互爭訟不休乙節,有各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54頁至第59頁、第60頁至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100 頁至第103 頁),並有自訴人與同案被告楊適旭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又觀諸卷附上開壹週刊同頁報導內容詳載自訴人與同案被告楊適旭間之訴訟情形(見原審卷一第131 頁),且據同案被告楊適旭提出相關訴訟文書拍照為證等情,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34 頁反面),足認上開壹週刊報導中指稱「楊院長是林義龍頭號報復目標」乙節,縱認非屬同案被告楊適旭親口指述,亦係被告梁鴻彬就其等紛爭所為之評價,核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與此部分壹週刊報導內容所指摘之具體事項間,亦有相當關聯,而屬「合理評論原則」範圍,尚難據此遽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涉犯誹謗罪。 3、附表一編號8 所示部分: ⑴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有向梁鴻彬說到與自訴人間訴訟的委屈心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9 頁反面);及參諸本件係同案被告楊適旭向壹傳媒公司記者提及後,記者始為採訪報導乙節,亦為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所不爭執,此徵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證稱:「應該是我跟週刊的人聊到,但不是爆料或投訴。」等語自明(見原審卷二第142 頁正面);另參以自訴人與同案被告楊適旭間有多年纏訟情事,已如前述,則在此情形下,縱認同案被告楊適旭點評自訴人之行為係屬「欺師滅祖、殺害同門」乙節,自應認係以誇飾法抒發情緒,尚難認係悖於情理之「意見表達」,是被告梁鴻彬辯稱:上開話語均係被告楊適旭所述等語,自非無據。⑵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固供稱:伊沒有向被告梁鴻彬說過附表一編號8 所示話語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48 頁反面),惟徵諸證人楊適旭於原審審理中就被告梁鴻彬當日採訪內容屢證稱業已遺忘等語(見原審卷第134 頁反面至第139 頁),及參酌證人楊適旭係上開壹週刊報導之主要受訪者,其與自訴人及該週刊記者間,存有相當利害關係,則其證述內容較為保留且非完整,核與常情亦不悖。是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上開供述內容,尚難執為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不利之認定。 4、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梁鴻彬既係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所述而報導發表其陳述意旨,自難謂被告梁鴻彬等3 人有未盡查證之惡意報導行為;另衡諸被告梁鴻彬等3 人報導內容所為之意見陳述,亦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亦難據此遽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涉有加重誹謗之犯行。 (六)又自訴人另指稱:被告梁鴻彬等3 人以「怪醫駭客」、「醫師的眼中釘」、「狗亂吠」、「神經病」、「被害妄想」等語對自訴人為公然侮辱云云。惟查,就上開詞句或屬被告梁鴻彬等3 人對自訴人行為之意見表達(「怪醫駭客」、「醫師的眼中釘」詳上揭五、【二】、7 部分),或係受採訪者柯文哲、潘建志之回覆內容(「狗亂吠」、「神經病」、「被害妄想」詳上揭五、【三】部分),已如前述,足認上開詞語均無侮辱性質之含意,是自訴人主張:上開言詞係屬侮辱自訴人之語云云,亦屬無據。 (七)至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固聲請傳喚證人戴致遠、王惠花、饒紀倫醫師、證人即前台北醫學大學校長邱文達、證人潘俊佑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為釐清本件是否有壹週刊報導中所載「40名醫受害組聯盟」等事實,並聲請向衛生福利部函詢同案被告楊適旭是否曾經取得醫師資格及目前是否仍具有醫師資格,以證明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適旭於原審證述內容不實云云(見本院卷第47頁、第109 頁)。惟查,本件被告梁鴻彬等人是否涉有加重誹謗犯行,須審究者,乃被告梁鴻彬等人於上開壹週刊報導中是否虛捏報導內容,及主觀上是否具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故意?查本件被告梁鴻彬等人就其上開報導內容並無蓄意杜撰內容之情事,且經被告梁鴻彬、盧誠輝相當查證後始行撰稿編輯,而於新聞中亦有上開衡平報導之內容,核其報導內容並未逸脫扭曲查證所得範圍,尚難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客觀上具有誹謗自訴人之犯行,已如前述,是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核無再行傳喚上揭證人到庭作證及向衛生福利部函詢之必要。本院認自訴人上揭調查證據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3 人上揭辯解,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就事涉特定醫師之醫療品質此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據以進行採訪查證,並撰寫、編輯如附表一所示報導,所報導內容除已先向相關知情人士查訪、探詢,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有何故意逸脫、扭曲查證所得之範圍,且已為平衡報導,自難執報導之內容,與現階段可資認定之事實並非全然相符,遽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係惡意不實指摘。又上開壹週刊報導中所使用之部分文字,縱認屬尖刻、刺耳,並造成自訴人主觀感受上之不悅,惟其既屬意見表達部分,又均與其等所具體指摘之各該事項有關,且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再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上揭行為,亦不該當公然侮辱之犯行,已如前述。此外,本件依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使本院達到確信被告梁鴻彬等3 人確有自訴人所指上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訴人既不能證明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犯罪,依法自應對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均為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有自訴人所指之上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而為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自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仍執前詞,主張被告梁鴻彬、盧誠輝、陳美靜3 人涉有上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云云。惟查,本件被告梁鴻彬等人就其上開報導內容並無蓄意杜撰內容之情事,且經被告梁鴻彬、盧誠輝相當查證後始行撰稿編輯,而於新聞中亦有上開衡平報導之內容,核其報導內容並未逸脫扭曲查證所得範圍,尚難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且客觀上亦無誹謗或公然侮辱自訴人之犯行,已如前述,是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上揭辯稱其等未涉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等語,自屬有據。此外,自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梁鴻彬等3 人有何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尚難執自訴人上揭指述內容,而採為被告梁鴻彬等3 人不利之認定,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涉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此外,本件如上所述,亦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梁鴻彬等3 人涉有上開罪嫌,自不能僅依自訴人上揭指訴,遽認被告梁鴻彬等3 人涉有上揭犯行,此業據原審判決於判決理由內均詳予論述,且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又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自訴人上訴仍執陳詞,對於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且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供調查,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附表一: ┌──┬────────────────────┬──────────┐ │編號│壹週刊報導內容 │證據所在 │ ├──┼────────────────────┼──────────┤ │1 │「台大博士醫生成駭客 40名醫受害組聯盟」│文章標題 │ │ │ │(原審卷一第127頁) │ ├──┼────────────────────┼──────────┤ │2 │(1)「怪客醫生在基隆網咖上網後,網路討 │(1)照片說明(原審 │ │ │ 論區就出現數篇『沒醫德荒唐醫生』毀 │ 卷一第128頁) │ │ │ 謗文章,讓受害醫生氣得蒐證報警」 │(2)標題右側摘要( │ │ │(2)「林義龍…因被懷疑在網路PO不實文章 │ 原審卷一第128 │ │ │ 毀謗其他近40位醫生,讓受害醫師恨得 │ 頁) │ │ │ 牙癢癢的,其中有醫生被毀謗文章害到 │(3)本文內容(原審 │ │ │ 罹患憂鬱症,就連近日很紅的台大醫院 │ 卷一第128頁) │ │ │ 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也莫名奇妙被 │ │ │ │ 罵『沒醫德』,受害醫生已組成受害聯 │ │ │ │ 盟,對林展開反制!」 │ │ │ │(3)「林義龍…是醫界近四十名醫生的眼中 │ │ │ │ 釘!在台大、國泰醫院和一些私人診所 │ │ │ │ 服務的近40位大醫師,在網路上被匿名 │ │ │ │ 的文章攻擊得體無完膚,有人因此得憂 │ │ │ │ 鬱症,他們都懷疑攻擊者就是林義龍, │ │ │ │ 有醫生報案告他,也有醫生想找人把他 │ │ │ │ 打一頓,有些人還組成『受害者聯盟』 │ │ │ │ 找人跟監他」 │ │ ├──┼────────────────────┼──────────┤ │3 │(1)「因台大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引發軒然大 │(1)本文內容(原審 │ │ │ 波的柯文哲,也在網路上被罵『沒醫德 │ 卷一第129頁) │ │ │ 、荒唐醫生』。本刊找到柯,他說:『 │(2)專家意見(原審 │ │ │ 如果路上有狗對你吠了二聲,你會如何 │ 卷一第129頁) │ │ │ 處理?當然是不理他!社會上把癌症和 │ │ │ │ 心臟病都當成是病,但精神病卻不是病 │ │ │ │ ;如果這樣的人還繼續執業,開的處方 │ │ │ │ 籤會不會有問題?』」 │ │ │ │(2)「專家意見/ 過度放大人際挫折:知名 │ │ │ │ 部落客比利潘、萬芳醫院精神科醫生潘 │ │ │ │ 建志,解析網路駭客的心理狀態,他認 │ │ │ │ 為若真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應是個人精 │ │ │ │ 神和情緒都有被害妄想導致,這類病患 │ │ │ │ 亦將人際關係間的挫折放大,進而衍生 │ │ │ │ 出仇恨、報復心態,才會透過網路毀謗 │ │ │ │ 的形式來發洩。」 │ │ ├──┼────────────────────┼──────────┤ │4 │「因牽涉多件網路誹謗告訴,現在林的生活,│本文內容 │ │ │除了在診所看診,也常去法院,本刊曾二度直│(原審卷一第130頁) │ │ │擊,林下診後前往板橋地院,遞交訴訟文件」│ │ ├──┼────────────────────┼──────────┤ │5 │「林義龍在台電聯合診所擔任醫師時,因常遲│示意圖說明 │ │ │到早退找不到人,楊院長約到期滿後不予續聘│(原審卷一第130 頁)│ │ │,林心生不滿」 │ │ ├──┼────────────────────┼──────────┤ │6 │「林義龍台大醫科畢業,也順利執醫,現應是│本文內容 │ │ │個受人尊敬的醫師,沒想到,他竟然成了不少│(原審卷一第131頁) │ │ │醫師的公敵,令人始料未及!」 │ │ ├──┼────────────────────┼──────────┤ │7 │「楊院長是林義龍的頭號報復目標,Google搜│照片說明 │ │ │尋輸入楊院長姓名,很多都是疑似林義龍PO的│(原審卷一第131頁) │ │ │毀謗文」 │ │ ├──┼────────────────────┼──────────┤ │8 │「楊院長痛批林義龍的行為根本是『欺師滅祖│本文內容 │ │ │,殺害同門』」 │(原審卷一第131頁)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98年11月28日中│不爽網 │暱稱「pepebubu」張貼內容為:「台│ │ │午12時2 分 │ │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法院有│ │ │ │ │案號)/ 戴致遠因拖欠醫療人員上百│ │ │ │ │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司診所│ │ │ │ │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是提醒│ │ │ │ │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書記,│ │ │ │ │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福,自│ │ │ │ │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怪別人│ │ │ │ │,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薪資,│ │ │ │ │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經濟景│ │ │ │ │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直接做│ │ │ │ │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囉」、「楊適│ │ │ │ │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營的│ │ │ │ │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專任│ │ │ │ │醫……針痛死了,會發錯藥及算錯藥│ │ │ │ │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到為了錢,…│ │ │ │ │…有沒有弄死病人,還是醫生診所楊│ │ │ │ │適旭(43歲)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 │ │ │ │有案號),專業和態度長久以……很│ │ │ │ │多討論真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 │ │ │ │的刪除了」等語之文章。 │ ├──┼───────┼──────┼────────────────┤ │2 │99年7 月11日晚│台電聯合診所│暱稱「雙」張貼內容為:「就是那個│ │ │上9 時9 分 │之Yahoo !奇│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生……最│ │ │ │部落格 │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到處看了│ │ │ │ │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告診所,│ │ │ │ │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到處給人│ │ │ │ │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家講到這│ │ │ │ │種淫棍火氣就上來」等語之文章。 │ ├──┼───────┼──────┼────────────────┤ │3 │99年7 月17日上│台電聯合診所│暱稱「highlow 」,張貼內容為:「│ │ │午10時18分 │之Yahoo !奇│就是那個下三爛. 殺人犯. 強姦犯醫│ │ │ │部落格 │生……最後自己神經病神經異常需要│ │ │ │ │到處看了神經病精神科精神病院敢來│ │ │ │ │告診所,無恥的,下賤的,爛貨的他│ │ │ │ │到處給人家亂吹;他媽到處去亂吹人│ │ │ │ │家講到這種淫棍火氣就上來」及「不│ │ │ │ │要臉烏龜王八槍擊要犯」等語之文章│ │ │ │ │。 │ │ │ ├──────┼────────────────┤ │ │ │中時電子報新│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 │ │聞對談網站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 │楊適旭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 │中」、「這個楊適旭好像是婦產科的│ │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 │、「台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 │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 │楊適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楊適旭(43歲)│ │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楊適旭什│ │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 ├──┼───────┼──────┼────────────────┤ │4 │99年8 月20日晚│聯合新聞網討│回應標題為「不爽網失格醫院荒醫師│ │ │上10時44分 │論區 │台電聯合診所」之文章,張貼內容為│ │ │ │ │:「那間之前院長好像就是2- 3年前│ │ │ │ │因為涉嫌強索回饋金貪污荒唐醜聞,│ │ │ │ │被荒唐踢出三總的閻中原醫生,現在│ │ │ │ │楊適旭什麼的,就不知道是什麼科醫│ │ │ │ │生. 哪裡的醫生?也是多件荒唐……│ │ │ │ │纏身的樣子,他們好像也是和前赴(│ │ │ │ │駙)馬趙建銘的舅舅民刑事案件纏訟│ │ │ │ │中」、「這個楊適旭好像是婦產科的│ │ │ │ │?好像他老爸被實際起訴並判刑關在│ │ │ │ │牢裡10餘年,連緩起訴緩刑都沒有」│ │ │ │ │、「台電聯合診所楊適旭(43歲)(│ │ │ │ │法院有案號)/ 戴致因拖欠醫療人員│ │ │ │ │上百萬薪……序已進入法院起訴,公│ │ │ │ │司診所經營的問題,別人管不了,只│ │ │ │ │是提醒求職的醫管人員,醫技人員,│ │ │ │ │書記,掛號,護士小姐等自己自求多│ │ │ │ │福,自己小心,自己不要到時候再來│ │ │ │ │怪別人,臺灣很多詐騙集團公司詐騙│ │ │ │ │薪資,求職人員,只能……範,尤其│ │ │ │ │經濟景氣太差,與其被詐騙,倒不如│ │ │ │ │直接做慈濟義工,自己多自保」、「│ │ │ │ │楊適旭(43歲)/ 戴致遠/ 閻中原經│ │ │ │ │營的台電聯合診所都是雜牌軍,沒有│ │ │ │ │專任……度不好,打針痛死了,會發│ │ │ │ │錯藥及算錯藥的劑量和顆數,之前看│ │ │ │ │到為了錢,……病人,診所的人很多│ │ │ │ │被告,還是醫生診所楊適旭(43歲)│ │ │ │ │等互相告來告去(法院有案號),專│ │ │ │ │業和態度是都備受質疑,很多討論真│ │ │ │ │相的反而都一直被那些診所的刪除了│ │ │ │ │」、「這個楊世(適)旭老爸楊甚麼│ │ │ │ │真的犯刑起訴判刑坐牢10數年被關出│ │ │ │ │獄的樣子,這個楊世(適)旭婦產科│ │ │ │ │醫生應該是假的,父子都是如此,唉│ │ │ │ │,這種醫德診所」、「這個楊適旭什│ │ │ │ │麼的應該只是藥商做藥的;老爸就重│ │ │ │ │大前科重大要犯,超過7 年的坐牢重│ │ │ │ │刑根本不緩刑」等語之文章。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99年7 月17日上│中時電子報新│暱稱「jackbmpfgf」刊登標題為「Re│ │ │午10時26分 │聞對談網 │:#1 ,轉台電聯合診所」;張貼內容│ │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鬥爭性挑釁回應│ │ │ │ │文及明顯單方面自編自導不實毀謗妨│ │ │ │ │害名譽黑函抹黑的發文,除了已提出│ │ │ │ │該文的加重毀謗刑事犯罪告訴,目前│ │ │ │ │事實也已有可查到的裁決:98訴字10│ │ │ │ │19主文:本院本案不受理本院撤銷此│ │ │ │ │案台電聯合診所判賠賠償親以支票支│ │ │ │ │付林義龍作為和解金,診所間有鬥爭│ │ │ │ │損及病患權益,判要賠的都是醫院診│ │ │ │ │所,高醫亂割子宮,也是賠四億:署│ │ │ │ │立基隆醫院人員詐健保,也是院方判│ │ │ │ │賠幾百萬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閻中原│ │ │ │ │楊適旭不只案子不被受理而撤銷,還│ │ │ │ │以支票向林義龍和解這才是蓋棺論定│ │ │ │ │的事實真相;這才是台電聯合診所戴│ │ │ │ │致遠閻中原楊適旭一再不甘心,心存│ │ │ │ │報復,一再…一再騷擾擾亂,不惜犯│ │ │ │ │罪觸犯刑事罪,被報警移送法辦後,│ │ │ │ │還一再重蹈覆轍不罷手,還不放下屠│ │ │ │ │刀,改過自新好好做人的真正原因放│ │ │ │ │下屠刀吧」等語之文章。 │ ├──┼───────┼──────┼────────────────┤ │2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hirohero」轉貼標題為「沒醫│ │ │上午11時14分 │ │德踢爆荒唐醫師閻中原三總院長索千│ │ │ │ │萬捐款強索回扣」之文章,張貼內容│ │ │ │ │為:「…台電聯合診所醫生康寧醫院│ │ │ │ │醫生中山醫院醫生荒唐醫師閻中原索│ │ │ │ │千萬捐款迫包商藉此換取商場降價續│ │ │ │ │約5 年軍方醜聞估價單成查案力證」│ │ │ │ │等語。 │ ├──┼───────┼──────┼────────────────┤ │3 │100 年6 月26日│不爽網 │暱稱「judgement 」轉貼標題為「沒│ │ │下午4 時40分 │ │醫德荒唐醫院營運利潤的違法論點台│ │ │ │ │電聯合診所楊適旭」之文章。 │ ├──┼───────┼──────┼────────────────┤ │4 │100 年7 月25日│不爽網 │暱稱「cheather」轉貼標題為:「沒│ │ │晚上10時1 分 │ │醫德台電聯合診所荒唐醫楊適旭醫療│ │ │ │ │營利利潤的違法論點老爸楊國宇是十│ │ │ │ │年牢犯」之文章,惟內容遭該網站管│ │ │ │ │理人遮蔽。 │ ├──┼───────┼──────┼────────────────┤ │5 │100 年8 月17日│不爽網 │暱稱「ssjackyang」張貼內容為:「│ │ │凌晨1 時49分 │ │…有個台電聯合診所所長楊適旭的老│ │ │ │ │爸楊國宇:早期臺灣『地主階級家族│ │ │ │ │』,早年竟改成日本名柳本憲宇,被│ │ │ │ │戴上手銬依軍法法辦、審判、起訴、│ │ │ │ │判刑,以叛亂罪、等罪認罪整整關在│ │ │ │ │綠島十年,沒辦法關在台灣本島,也│ │ │ │ │都自言:我們是這群『十惡不赦』的│ │ │ │ │大壞蛋。…還撒什麼謊狡辯?現在的│ │ │ │ │醫生都是這種程度嗎?沒醫德台電聯│ │ │ │ │合診所荒唐醫楊適旭荒唐醫院營運營│ │ │ │ │利目的的違法論點…」等語之文章。│ └──┴───────┴──────┴────────────────┘ 附表四: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100年11月28日 │優仕網 │暱稱「ujyjtjty」張貼內容為:「沒│ │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 │ │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 │ │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然沒醫德以急診的去優化診│ │ │ │ │所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 │彭慧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 │ │ │ │祈等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 │ │ │ │辭違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 ├──┼───────┼──────┼────────────────┤ │2 │101年12月6日 │生活格子 │於生活格子、網路城邦網站以暱稱「│ │ │ │網路城邦 │jm jhhtt」、「sofarbad」,各張貼│ │ │ │ │內容為「台灣之恥優化免疫細胞銀行│ │ │ │ │婦產科醫師林明德醫師龐德玲彭慧卿│ │ │ │ │、潘俊佑、荒唐醫冉祥俊醫師沒醫德│ │ │ │ │網站哄騙非法抽血以抗癌…衛生署認│ │ │ │ │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潘俊│ │ │ │ │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網頁│ │ │ │ │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療法│ │ │ │ │」等語之文章。 │ ├──┼───────┼──────┼────────────────┤ │3 │101 年12月22日│優仕網 │暱稱「OIUUTRHJYJ」張貼內容:「沒│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102 年2 月7 日│ │醫師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林明德醫師龐│ │ ├───────┤ │德玲彭慧卿冉祥俊醫師詐騙抽血以抗│ │ │102 年2 月18日│ │癌免疫細胞詐騙案判刑三年,在免疫│ │ ├───────┤ │細胞銀行有類似被詐騙經驗的出來要│ │ │102 年3 月8 日│ │求賠償急診的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以沒醫德的優化診所優化免│ │ │ │ │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衛生│ │ │ │ │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卿、│ │ │ │ │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業者│ │ │ │ │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反醫│ │ │ │ │療法」等語之文章。 │ ├──┼───────┼──────┼────────────────┤ │4 │102年4月11日 │網路城邦 │暱稱「yrtwqed 」張貼內容為:「沒│ │ │ │ │醫德優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 │ │ │ │醫師畏逃濫竽充數做醫美優化免疫細│ │ │ │ │胞」為標題之「沒醫德診所沒醫德優│ │ │ │ │化診所急診科荒唐醫師紀俊麟醫師在│ │ │ │ │桃園醫院急診一再被病人投訴醫療糾│ │ │ │ │紛後,竟以沒醫德以急診的優化診所│ │ │ │ │優化免疫細胞銀行濫竽充數做醫美…│ │ │ │ │衛生署認為,優化免疫細胞銀行彭慧│ │ │ │ │卿、潘俊佑、業務謝明宏、曾士祈等│ │ │ │ │業者網頁上抗癌2 個字,廣告措辭違│ │ │ │ │反醫療法」等語之文章。 │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不詳 │非常婚禮 │張貼內容為「吃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 │ │ │ │遠醫師的血糖高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 │ │ │ │」等語之文章。 │ ├──┼───────┼──────┼────────────────┤ │2 │不詳 │生活格子 │張貼內容為「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 │ │ │ │病的醫德醫術」等語之文章。 │ ├──┼───────┼──────┼────────────────┤ │3 │101 年5 月15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KKBOX999」回應「吃│ │ │下午3 時50分39│ │完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 │ │秒 │ │血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 │ │ │ │容為:「Mr.Lin ,請不要再post誨謗│ │ │ │ │文章,會再吃官司的」等語。 │ ├──┼───────┼──────┼────────────────┤ │4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 │凌晨3 時47分9 │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 │為:「林義龍,你如果不徹銷這些誨│ │ │ │ │謗文,就準備再被告」等語。 │ ├──┼───────┼──────┼────────────────┤ │5 │101 年7 月10日│非常婚禮 │張以承以暱稱「YYY272」回應「吃完│ │ │凌晨4 時5 分42│ │台電聯合診所戴致遠醫師的血糖高血│ │ │秒 │ │壓藥痛苦得快死了」文章,發表內容│ │ │ │ │「到處毀謗醫療同業,引起公憤,大│ │ │ │ │家都知道是你,切勿再自毀前程!」│ │ │ │ │等語。 │ ├──┼───────┼──────┼────────────────┤ │6 │101 年11月10日│生活格子 │張以承以暱稱「clearmind 」回應「│ │ │凌晨2時44分 │ │張以承醫師看肥胖糖尿病的醫德醫術│ │ ├───────┤ │」,發表內容為「這是一個腎臟科林│ │ │101 年11月10日│ │姓醫師誨謗同業的文章,這篇只是他│ │ │凌晨2時45分 │ │上百篇" 傑作" 之一,希望他刪除這│ │ │ │ │些犯罪資料」等語。 │ └──┴───────┴──────┴────────────────┘ 附表六: ┌──┬───────┬──────┬────────────────┐ │編號│時間 │網站 │內容 │ ├──┼───────┼──────┼────────────────┤ │1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暱稱「sofarbad 」張貼內容為:「 │ │ │晚上11時1 分23│ │復健科荒唐醫師○○○醫師【壹週刊│ │ │秒 │ │報導遮掩姓名】醫療疏失沒醫德害男│ │ │ │ │上吊亡雙和醫院」之文章。 │ ├──┼───────┼──────┼────────────────┤ │2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 荒│ │ │晚上9 時58分32│ │唐國泰醫院 腎臟科醫師○○○【壹│ │ │秒 │ │週刊報導遮掩姓名】 草草了事態度│ │ │ │ │又差」之文章。 │ ├──┼───────┼──────┼────────────────┤ │3 │102 年4 月20日│網路城邦 │不詳暱稱張貼內容為:「沒醫德醫師│ │ │晚上9 時35分51│ │○○○【壹週刊報導遮掩姓名】死愛│ │ │秒 │ │錢不顧人命 永和腎臟洗腎」 │ │ │ │ │之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