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王如芳 被 告 陳易詮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8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