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303號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抗告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一二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債務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金重易字第三號背信等案件,被債權人元裾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聲請以有價證券供擔保免為假扣押,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由其受僱人劉慧君代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四0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算,計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狀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五頁),故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