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0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天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75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天柱前於民國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98年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間,任職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魔術公司」),負責駕駛魔術公司所有貨車從事貨物配送、貨車加油及貨車送廠保養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駕駛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車牌號碼之貨車,持魔術公司所有、供所屬貨車加油使用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車隊卡,至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地點加油站加油,加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油量總數,並以不詳方式儲存超過油箱上限之加油量,嗣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該趟出車最後一次加油時間後某時許(詳細時間如附表二編號1至5侵占時間),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超過油箱上限之加油量,以不詳方式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魔術食品公司自加油站所提供之車隊卡簽單,發現有於密集時間多次加油之紀錄,驚覺有異,方查悉上情。 二、案經魔術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本件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後述李俊達、楊建中、蕭康德、應智勇、李岳勳、黃煒迪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於依法提示並詢問對於證據能力之意見後,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0至43頁),且其中證人李俊達、楊建中、蕭康德、應智勇、李岳勳、黃煒迪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復經合法具結在案,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均適宜為證據受調查,而有證據能力;另被告之不利於己之陳述,以及各個非供述證據,均未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並致無證據能力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被告陳天柱經合法傳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辯詞,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伊加油均合乎公司規定加入車輛油箱,並未超量加油,亦無持其他車輛之車隊卡加油云云。經查: ㈠被告陳天柱自97年起至102年6月止,任職於魔術公司,負責駕駛公務車從事從事貨物配送、貨車加油及貨車送廠保養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曾經駕駛車牌號碼000-00、818-TW等魔術公司所有公務車,上開車牌號碼000-00、818-TW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均為 400公升等情,業據被告陳天柱坦認不諱(見他卷第 174頁、本院卷第36頁反面至第38頁),並有卷附司機配送日行程表、司機店鋪配送/注 意事項、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即俗稱「車趟表」)、三菱NEW FUSO柴油車貨車主要規格表、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外觀照片(見他卷第89至92頁、第155至163頁、原審卷一第38頁、本院卷第51至57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㈡102年 5月29日侵占超級柴油147.8公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⒈被告陳天柱於102年5月29日雖為待命人員,有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8頁),惟被告陳天柱有於上午 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裕益汽車土城服務廠」維修保養等情,有卷附裕益汽車土城服務廠結帳清單 1份(上有被告陳天柱簽名)、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車牌號碼 000-00號貨車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可稽(見他卷第63至73頁、第111頁、本院卷第51、69頁),足認被告於102年5月29日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情。 ⒉又依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所示(見他卷第63至73頁),該車於102年5月29日上午8時37分許離開魔術公司後,至同日下午1時22分許始返回魔術公司(其間包含上午 9時14分許至11時31分許在裕益汽車土城服務廠停留),足認被告自102年5月29日上午8時3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許止,均為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駕駛人無誤;又於102年5月29日中午12時27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街○段0號之2之「上順柑園加油站」加超級柴油366.27公升,其時車牌號碼 000-00號貨車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亦顯示該車即在該處,有卷附車隊卡簽單、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可稽(見他卷第66頁反面、第83頁),足認該次加油係被告陳天柱所為。 ⒊再於 102年5月29日下午1時6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永錡彭厝加油站」加超級柴油181.53公升,有卷附車隊卡簽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83頁),惟車牌號碼 000-00號貨車於102年5月29日下午1時06分許102年5月29日下午1時06分許,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附近,有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二第93頁),核與同一時間939-BP號貨車車隊卡加油地點之新北市○○區○○街 000號「永錡彭厝加油站」相距甚遠,自不可能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人員所為加油行為;反觀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5月29日下午1時6分許,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亦即前開「永錡彭厝加油站」附近,亦有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7頁);且觀諸卷附102年5月29日中午12時27分許488-BP號車隊卡簽單、同日下午1時6分許939-BP號車隊卡簽單上之駕駛員簽名方式相似(見他卷第83頁),足認此次加油亦係被告所為。況訊之證人即魔術公司運輸部副主任楊建中亦證稱:魔術公司係使用車隊卡加油,原本將車隊卡放在車上,司機可以持車隊卡直接去加油站加油,到了本件犯行後之102年8月間才有用保險箱集中保管車隊卡及製作領卡紀錄等語(見偵卷第23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魔術公司運輸組副組長蕭康德、魔術公司司機應智勇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44頁反面、第51頁、原審卷二第27頁),足見魔術公司當時就車隊卡管理鬆散,而予被告可乘之機,被告否認侵占犯行,顯非可採。 ⒋被告於102年5月29日前後 2次共計以魔術公司車隊卡購買超級柴油547.8公升,又 488-BP號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僅 400公升,已如前述,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第 1次加油前,488-BP號貨車尚餘有多少油量,是應寬認被告侵占之超級柴油油量為147.8公升(547.8-400=147.8),依當日油價每公升 31.4元計算,為新臺幣4640.92元。 ㈢102年6月3日侵占超級柴油108.8公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 ⒈被告於 102年6月3日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進行貨物配送業務,有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司機配送日行程表、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在 卷可稽(見他卷第89至90頁、原審卷一第38頁),又依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見他卷第9至14頁),該車於102年6月3日上午離開魔術公司後,至同日晚間 8時59分許始返回魔術公司,訊之被告亦不諱言確有於 102年6月3日駕駛該車進行貨物配送之情(見本院卷第37頁),核與證人即當日與被告共同進行配送業務之李俊達證述內容相符(見他卷第184頁)。至被告雖以卷附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見他卷第90頁)記載818-TW號貨車於當日晚間 7時47分許即已返回魔術公司,而謂嗣後另有他人駕駛該車出去云云置辯,惟依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見他卷第9至14頁),當日晚間7時47分許該車尚在新北市新莊區,直至同日晚間 8時59分許該車始返回魔術公司,故上述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記載 回程時間顯然有誤,從而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信。 ⒉又於 102年6月3日下午7時53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之「永錡中正加油站」加超級柴油 325.1公升,其時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亦顯示該車即在該處,有卷附車隊卡簽單、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可稽(見他卷第13頁反面、第84頁),足認上開加油行為乃被告所為;另於同日下午 8時26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聯新加油站」加超級柴油183.7公升,其時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亦顯示該車即在該處,有卷附車隊卡簽單、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可稽(見他卷第14頁、第84頁),亦足認上開加油行為乃被告所為。 ⒊另被告雖辯稱魔術公司就同一車號有 2張車隊卡,故有可能出現兩張車隊卡分別加油之情形云云,惟上開818-TW號車隊卡於102年6月3日2次加油時,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亦均在各該加油站處,已如前述,況中油公司並無同時製發 2張以上同車號車隊卡之情形,如有卡片遺失、毀損之情況,需提出書面申請,且毀損之卡片需繳回始再製發新卡,毀損之舊卡即銷毀,且無論以毀損或遺失為由申請補發,新舊卡號並不相同,舊卡於新卡核發後即無法使用等情,有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105年12月14日北直銷發字第1051069694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⒋被告於102年6月3日前後2次共計以魔術公司車隊卡購買超級柴油 508.8公升,又818-TW號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僅 400公升,已如前述,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第 1次加油前,818-TW號貨車尚餘有多少油量,是應寬認被告侵占之超級柴油油量為108.8公升(508.8-400=108.8),依當日油價每公升 31.3元計算,為新臺幣3405.44元。 ㈣102年6月7日侵占超級柴油319.71公升犯行(即附表二編 號3)部分: ⒈被告於 102年6月7日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進行貨物配送業務,有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司機配送日行程表、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在 卷可稽(見他卷第91至92頁、原審卷一第38頁),又依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見他卷第16至21頁),該車於102年6月7日上午5時56分許離開魔術公司後,至同日上午11時17分許始返回魔術公司,核與前開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記載出廠、 回廠時間大致相符,堪認被告於102年6月7日上午5時56分許至上午11時17分許,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情。 ⒉被告有於 102年6月7日上午10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段 0號「車容坊五洲加油站」加超級柴油357.69公升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並有卷附車隊卡簽單、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可稽(見他卷第19頁、第85頁),足認該次加油係被告陳天柱所為。 ⒊再於102年6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永錡中正加油站」加超級柴油362.02公升,有卷附車隊卡簽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85頁),惟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6月7日上午1時07分許回廠後,至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始出廠,亦即上開加油時間並無出廠、甚至行駛至上開加油站附近之情(見原審卷二第 111頁),自不可能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人員所為加油行為;反觀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6月7日上午9時47分許,係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亦即「永錡中正加油站」附近,亦有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9頁),足認上開加油亦係被告所為,被告否認犯行,自非可採。 ⒋被告於102年6月7日前後2次共計以魔術公司車隊卡購買超級柴油719.71公升,又818-TW號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僅 400公升,已如前述,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第 1次加油前,818-TW號貨車尚餘有多少油量,是應寬認被告侵占之超級柴油油量為 319.71公升(719.71-400=319.71),依當日油價每公升 31.3元計算,為新臺幣10006.923元。 ㈤102年6月19日侵占超級柴油308.02公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 ⒈被告於102年6月19日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進行貨物配送業務,有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司機配送日行程表、司機店鋪配送/注意事項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8頁、本院卷第56至57頁),又依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查詢資料(見他卷第16至21頁),該車於102年6月19日上午 7時11分許離開魔術公司後,至同日上午 9時19分許返回魔術公司,且被告陳天柱有於102年6月19日於上午 7時許於魔術公司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有原審 104年3月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95頁背面、第 97頁至第101頁),核與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勘驗筆錄中的男子就是伊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一第95頁反面),堪認被告於 102年6月19日上午7時11分許至上午 9時19分許,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情。 ⒉於102年6月19日上午8時17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 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街○段 0號之2「上順柑園加油站」加超級柴油345公升,有卷附車隊卡簽單在卷可稽(見他卷第86頁),惟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6月19日全日均未出廠,有 GPS定位系統紀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124至143頁),自不可能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人員所為加油行為;反觀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6月19日上午8時17分許,係在新北市○○區○○街○段0號,亦即「上順柑園加油站」附近,亦有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7頁),足認上開加油係被告所為。 ⒊又於102年6月19日上午9時01分許,有人持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車隊卡前往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永錡彭厝加油站」加超級柴油363.02公升,其時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亦顯示該車即在附近,有卷附車隊卡簽單、GPS 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可稽(見他卷第77頁反面、第86頁),足認該次加油係被告陳天柱所為;被告陳天柱前於偵訊時固辯稱: 102年6月19日上午8時17分許、上午9時1分許伊有去加油,有加油在桶子裡,但係以現金支付,並非以車隊卡加油云云(見偵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核與前開客觀證據明顯不符,被告否認犯行,自非可採。 ⒋被告於102年6月19日前後 2次共計以魔術公司車隊卡購買超級柴油708.02公升,又488-BP號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僅 400公升,已如前述,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第 1次加油前,488-BP號貨車尚餘有多少油量,是應寬認被告侵占之超級柴油油量為308.02公升(708.02-400=308.02),依當日油價每公升31.5元計算,為新臺幣9702.63元。 ㈥102年6月21日侵占超級柴油355.46公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5)部分: ⒈被告於102年6月21日雖休假而無配送工作,有102年5月26日至102年6月25日司機輪值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8頁),惟被告陳天柱於102年6月21日於上午 6時42分許至上午 7時許止,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至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聯新加油站」, 有原審 104年3月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95頁反面、第102頁至第107頁),核與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勘驗筆錄中坐駕駛座的男子就是伊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一第96頁),且依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當日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觀之(見他卷第24頁至第24頁反面),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102年6月21日上午5時38分許離開魔術公司,並於同日上午6時43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許停放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即「聯新加油站」,於同日上午8時4分許返回魔術公司,足認被告於 102年6月21日上午5時38分許至上午8時4分許,確有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情。 ⒉訊之被告亦不諱言有於 102年6月21日上午6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持818-TW號車隊卡在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聯新加油站」加超級柴油400.03公升之情(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核與上開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當日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卷附車隊卡簽單相符(見他卷第87頁);又有人於同日上午6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永錡中正加油站」持818-TW號車隊卡,加超級柴油188.41公升,另有人於同日上午 6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聯新加油站」持488-BP號車隊卡加超級柴油200.02公升等情,亦有車隊卡簽單 2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87、88頁),訊之被告固均否認上開 2次加油為伊所為,惟依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當日 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觀之(見他卷第24頁至第24頁反面),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於 102年6月21日上午6時36分許,確在新北市○○區○○路 00000號「永錡中正加油站」附近,另於同日上午6時43分許至同日上午7時許停放在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即「聯新加油站」,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反觀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於102年6月21日 9時8分前均未曾離開魔術公司,有GPS定位系統行車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45至168頁),自不可能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之人員所為加油行為,足認上開加油亦均係被告所為,被告否認犯行,自非可採。 ⒊被告於102年6月21日前後 3次共計以魔術公司車隊卡購買超級柴油788.46公升,又818-TW號貨車之油箱最大容量僅 400公升,已如前述,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第 1次加油前,818-TW號貨車尚餘有多少油量,是應寬認被告侵占之超級柴油油量為388.46公升(788.46-400=388.46),依當日油價每公升31.5元計算,為新臺幣12236.49元。 ㈦至被告固辯稱:車隊卡僅能加卡片上所載車號之車輛,且車隊卡不能將油加進油桶,故伊等無法以此類似方式侵占油料云云。惟訊之證人即中油公司聯新加油站員工黃煒迪於偵查時業證稱:伊101年3月至103年6月間擔任中油聯新加油站員工,伊遇過車隊卡與開來的車號相同,但要求加油加在桶子裡,102 年以後加油站有規定拿車隊卡不可以加在桶子裡,伊就不會讓客人加在桶子,有些客人就不加了,但有些客人就自己拿油槍加在桶子裡等語(見偵卷第105 頁背面),另證人即中油聯新加油站員工李岳勳於偵查中亦證稱:102年6月21日當天,被告陳天柱有來加油,當時是二個人,二張車隊卡,一張加車子,一張加20公升的鐵桶數桶,他們前後來不只一次,車隊卡要對車號,伊有問為何要加在鐵桶裡,他們說之前可以加,為什麼現在不行,當時只有二個加油員,伊等不可能和客戶起衝突,就讓他加等語(見偵卷第76頁至第76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持車隊卡加油時,基本上車隊卡上的車號跟車號不符,伊不太能幫他加,為避免跟客人發生衝突,伊等還是會問為什麼不一樣,因為有可能是卡掉了別人拿去加,所以原則上要相同,但也有發生車隊卡的車號跟來車不符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8頁反面至第189頁),則依上揭中油公司員工之證述可知,確有持與車號不同之車隊卡加油及持車隊卡加入鐵桶之情形,此亦與證人即魔術公司員工楊建中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曾經持車隊卡將油加入桶子,那時桶裝卡還沒申辦下來,伊有用車隊卡加過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頁反面)相符,足認被告可持車隊卡將油加入鐵桶內,亦可持不同車隊卡加油。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 ㈧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援引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業務上持有附表二所示油料,嚴重違背其與魔術公司間之信賴關係,並使魔術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與魔術公司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然參酌被告侵占之油料金額非高,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說明被告業務侵占所得之侵占油料(詳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價額為 39992.103元),為其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揭陳詞而指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原判決宣告刑 │ ├──┼────────┼───────────────────┤ │ 1 │附表二編號1 │陳天柱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侵占油料均│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附表二編號2 │陳天柱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侵占油料均│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附表二編號3 │陳天柱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侵占油料均│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附表二編號4 │陳天柱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侵占油料均│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附表二編號5 │陳天柱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侵占油料均│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 │駕駛車號│加油時間 │加油地點及使用車隊卡卡號│油量 │所加油量總數│侵占時間 │侵占油料(即超│ │ │ │ │ │ │ │ │ │過油箱上限) │ ├──┼────────┼────┼──────┼────────────┼─────┼──────┼──────┼───────┤ │ 1 │102年5月29日 │488-BP │中午12時27分│址設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一│366.27公升│547.8公升 │下午1 時06分│147.8公升 │ │ │ │ │ │段1 號之2 「上順柑園加油│ │ │後某時許 │ │ │ │ │ │ │站」(488-BP) │ │ │ │ │ │ │ │ ├──────┼────────────┼─────┤ │ │ │ │ │ │ │下午1 時06分│址設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 │181.53公升│ │ │ │ │ │ │ │ │395 號之「永錡彭厝加油站│ │ │ │ │ │ │ │ │ │」(939-BP) │ │ │ │ │ ├──┼────────┼────┼──────┼────────────┼─────┼──────┼──────┼───────┤ │ 2 │102年6月3日 │818-TW │下午7 時53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325.1公升 │508.8公升 │下午8 時26分│108.8公升 │ │ │ │ │ │692-8 號之「永錡中正加油│ │ │後某時許 │ │ │ │ │ │ │站」(818-TW) │ │ │ │ │ │ │ │ ├──────┼────────────┼─────┤ │ │ │ │ │ │ │下午8 時26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山路三│183.7公升 │ │ │ │ │ │ │ │ │段118 號之「聯新加油站」│ │ │ │ │ │ │ │ │ │(818-TW) │ │ │ │ │ ├──┼────────┼────┼──────┼────────────┼─────┼──────┼──────┼───────┤ │ 3 │102年6月7日 │818-TW │上午 9時47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362.02公升│719.71公升 │上午10時32分│319.71公升 │ │ │ │ │ │692-8 號之「永錡中正加油│ │ │後某時許 │ │ │ │ │ │ │站」(488-BP) │ │ │ │ │ │ │ │ ├──────┼────────────┼─────┤ │ │ │ │ │ │ │上午10時32分│址設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三│357.69公升│ │ │ │ │ │ │ │ │段8號之「車容坊五洲加油 │ │ │ │ │ │ │ │ │ │站」(818-TW) │ │ │ │ │ ├──┼────────┼────┼──────┼────────────┼─────┼──────┼──────┼───────┤ │ 4 │102年6月19日 │488-BP │上午8 時17分│址設新北市樹林區柑園街一│345公升 │708.02公升 │上午9 時01分│308.02公升 │ │ │ │ │ │段1 號之2 「上順柑園加油│ │ │後某時許 │ │ │ │ │ │ │站」(818-TW) │ │ │ │ │ │ │ │ ├──────┼────────────┼─────┤ │ │ │ │ │ │ │上午9 時01分│址設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街 │363.02公升│ │ │ │ │ │ │ │ │395 號之「永錡彭厝加油站│ │ │ │ │ │ │ │ │ │」(488-BP) │ │ │ │ │ ├──┼────────┼────┼──────┼────────────┼─────┼──────┼──────┼───────┤ │ 5 │102年6月21日 │818-TW │上午6 時36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188.41公升│788.46公升 │上午6 時57分│388.46公升 │ │ │ │ │ │692-8 號之「永錡中正加油│ │ │後某時許 │ │ │ │ │ │ │站」(818-TW) │ │ │ │ │ │ │ │ ├──────┼────────────┼─────┤ │ │ │ │ │ │ │上午6 時52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山路三│400.03公升│ │ │ │ │ │ │ │ │段118 號之「聯新加油站」│ │ │ │ │ │ │ │ │ │(818-TW ) │ │ │ │ │ │ │ │ ├──────┼────────────┼─────┤ │ │ │ │ │ │ │上午6 時57分│址設新北市新莊區中山路三│200.02公升│ │ │ │ │ │ │ │ │段118 號之「聯新加油站」│ │ │ │ │ │ │ │ │ │(488-BP)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