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馬英九 自訴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被 告 周玉蔻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鄧凱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自字第127 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玉蔻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周玉蔻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意圖散佈於眾之不確定故意,透過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等方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3 年12月23日,在美麗島電子報刊登標題為:「『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之如附表一所示文章,表示「馬英九總統由核心親信掌控,自頂新集團收受支應總統大選經費支出,超出法規範圍的私下饋贈捐款2 億元…換句話說,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馬團隊的頭頭…」、「…胡定吾是馬總統和頂新之間金錢贈與及收受溝通平台,是馬、魏雙方都信賴無比的『白手套』。…替頂新安排與馬英九競選團隊之間,完成獻金的支與付,是胡定吾的寶貴價值…」、「馬團隊就是馬總統本人…」等內容,不實指摘馬英九有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具體事實,散布於眾,致使馬英九、胡定吾之個人名譽、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足以毀損馬英九、胡定吾之名譽。 ㈡刊登上開文章後,在同日(23日)參加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等節目時,以不實言詞指摘:「(主持人:我請教周姐,終於指出誰拿了頂新2 億元,哇,超震撼的,為什麼從馬團隊一直到直指現在是馬英九總統?)…那我只好說出真相,『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主持人:我想請教周姐,妳這邊提到的是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這個終於指出究竟是誰收了頂新的2 億元…)收錢的人沒有做對價關係的事,收錢的人是馬英九總統知道這個詳情,然後由他的親信來處理,中間的關係人是胡定吾先生,這個金錢的交易,馬幕僚沒有經手,但是馬幕僚知道…」、「…2 億這件事情,我講的都是馬英九競選團隊的馬團隊…馬團隊我所指的就是馬英九…我相信馬英九總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所接觸的消息來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費的非政治獻金的私下的經費的支付,馬英九總統他知道,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的重要的親信經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胡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統府,這是大功一件…」、「(主持人:先問一下玉蔻,妳這算是整個攤牌對不對,你為什麼敢直接點名是馬總統?連錢用在選舉上你都講了,而且去收錢的白手套叫胡定吾…)…我一直所說的馬團隊,就是團隊的頭頭,叫做馬英九…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競選經費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功的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府的親密夥伴,因為要送錢很難的…」等言論(詳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指摘前總統馬英九有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具體事實,散布於眾,致使馬英九、胡定吾之個人名譽、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足以毀損前總統馬英九及胡定吾之名譽。 二、案經前總統馬英九提起自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29 頁至第130 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言論自由與誹謗之界限: ㈠按刑法第310 條對於誹謗行為設有處罰規定,乃對個人言論自由予以適當之限制。依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他人權利,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大法官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或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所謂「實際惡意」係指表意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直接故意),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其所言是否真實(間接故意),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㈢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之善意評論固加以保障,以維護社會正常發展。但前提必須是事實或雖非事實但已經合理查證,有相當之理由可以確信為真,倘若行為人就所陳述之事實明知虛偽或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以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致發生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之情形,即無保障之必要。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他人之陳述亦然。此係基於公益、私益平衡之考量。又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有時流動,而非涇渭分明,但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㈣所謂「傳聞」,即代表欠缺就直接資訊有親身體驗,並極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扭曲,倘行為人未進一步查證而評估其內容之可靠性,率以傳聞作為言論所本,難謂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是以,行為人獲取消息來源後,為評估消息內容之可靠度及可信度所需基礎資訊,即形成行為人所需查證之範圍,並應達足使行為人據以決定是否根據該消息來源而發表言論之程度。又按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從而,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二、被告周玉蔻有發表前總統馬英九以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言論: 被告確有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且所指前總統馬英九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係在100、101年總統大選競選期間等情,有被告於103 年12月23日在美麗島電子報發表「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一文之網頁列印本(如附表一所示)、103 年12月23日三立談話性節目「新台灣加油」、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年代談話性節目「新聞追追追」等之內容逐字稿(如附表二所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19-23 頁、本院卷㈢第48頁正、背面)。經原審當庭勘驗上開「新台灣加油」、「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等節目錄影畫面之結果,除部分無關宏旨之錯漏字外,前開逐字稿記載之內容,確實與被告於該等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相符,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75頁),被告就上情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5頁背面、232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無證據證明馬英九前總統有透過胡定吾收取頂新政治獻金2 億元之事實 ㈠迄至本院辯論終結前,被告未提供相關事證供本院覈實馬前總統確有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政治獻金之事實。且被告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舉發馬前總統收取頂新政治獻金2 億元,由特偵組分他案辦理。經調閱特偵組案卷查核,由頂新集團魏家四兄弟及其主要親屬間大額通貨交易(100 萬元以上)往來資料,無不明資金往來或與馬前總統間有何非法政治獻金款項出入之明確資料,並經證人魏應交、魏應充、魏應行、證人即頂新集團員工陸億華、洪美惠、王琬玲、李妍賢、劉雅卿、何康葆,證人即與魏家有珠寶、茶葉交易往來之商人朱家瑩、王俊欽分別於特偵組證述在卷(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查字第155 號卷〈下稱查字第155 號卷〉第69-70 、72-75 、91-92 、94-96 、119 、100-103 、111-112 、114-116 、143-144 、153-154 、157-164 、172-174 、178-180 、186-190 、203- 206、216-225 、235-238 、271-274 頁),復有提款單、傳票、支票、大額通貨交易媒體申報日報、大額現金交易登記簿明細表、大額通貨交易登記備查簿、支票存根、付款簽收簿、請款單、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統一發票、保管條、照片等附卷可參(見查字第155 號卷第26-44 、47-52 、55-56 、65-66 、78- 89、120-122 、147-148 、281-291 頁)。特偵組以無證據證明簽結該案(見104 年度特他字第10號卷) 。 ㈡馬前總統及頂新集團曾分別發表聲明,表示馬前總統無向頂新收取政治獻金之事,有總統府103 年12月22日「馬英九總統聲明」、同日「頂新國際集團聲明」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9、35頁)。證人胡定吾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與馬英九前總統自學生時起即有情誼,馬前總統從政後,二人接觸較少。我個人有依政治獻金法捐獻給國民黨,沒有捐獻給馬英九,我與頂新集團除101 外無其他合作投資關係,我擔任董事沒有報酬。我沒有介紹魏家四兄弟與馬英九認識。但他們在很多場合中可以遇到,不需要透過我介紹。我沒有居間介紹魏家四兄弟給馬英九或其他政治人物政治捐獻。他們有沒有捐獻我不知道,更沒有透過我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 頁以下)。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並無證據證明。 四、被告之不實言論致使馬前總統與胡定吾名譽受損 被告發表本案言論時,正值頂新集團陷於食安風暴,媒體大幅報導,並質疑政府與頂新間之關係。被告透過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等方式指稱馬前總統透過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超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之政治獻金2 億元一節,不僅涉及身為國家元首之馬前總統、胡定吾是否遵守法律規範依法行事,且因頂新集團自103 年10月起因食品安全問題(下稱食安風暴)飽受各界交相指責,外界就政府是否「護航黑心企業」亦多所質疑,則被告所指馬前總統以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足令人聯想甚至坐實前開政府「護航黑心企業」之指控。特偵組並因進行長達數月之調查,雖最終以無證據證明簽結,被告上開言論已使馬前總統與胡定吾之名譽受損。 五、被告之辯解 被告坦承有發表如附表一、二所載之言論,惟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及普通誹謗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惡意,我是在有充分依據、確信情況下所作評論與報導,在報導評論時,均強調是為馬英九總統好,我說這些錢,馬英九認為用在選舉不是貪污到自己口袋,我也說我沒有實質證據,只能相信我所相信的事實;新聞工作是在憲法解釋文與刑法規範下所作評論,我並無惡意也有查證,我的消息來源和查證經過顯示,馬英九涉及收受政治獻金之疑慮是存在的,馬英九多次說明均止於口頭自清,無法說服大眾,我是在政治獻金法法規不周全、臺灣選舉所費資金龐大、當事人隱晦不肯面對社會質疑之情況,在有消息來源及多次比對深信有疑慮之前提下,做出涉及重大公益議題之評論,並無誹謗意思;馬英九總統選舉經費使用之數字過低,目前仍被質疑,馬英九未曾好好說明過,亦未解釋為何於其執政期間頂新集團可得到那麼多特權;我對馬英九跟國民黨在獻金案上之不信賴,是王金平亦承認頂新集團發行康師傅TDR(臺灣存託憑證)過程中退傭525 萬元,透過王金平轉交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之事實,而國民黨與馬英九卻否認有收受頂新政治獻金;我有許多消息來源,我與吳子嘉、胡忠信、宋耀明、蔡玉真、謝國樑、黃文局、張榮豐等人均比對、了解過此事,吳子嘉有專文指稱馬英九收受政治獻金,張榮豐有告訴我頂新政治獻金2 億元之判斷,宋耀明亦多次告訴我所有政治人物有競選就有政治獻金法以外的政治獻金;頂新集團董事長之一魏應充在2012年擔任馬吳總統競選總部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若說沒有政治獻金,違反政壇常理,我所問到的所有政治人物均告訴我他們一定有政治獻金關係,依此發展,若我不做評論或報導,有損新聞工作者基本準則;我是依據新聞工作該有的具體專業,依我所相信之真相所做善意評論,沒有任何惡意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㈠被告並無侵害自訴人名譽權之故意,因政府處理食安風暴對於頂新集團似有特殊待遇,可能係曾因選舉而有鉅額政治獻金捐獻存在(來源為謝國梁、吳子嘉、胡忠信),而金額可能為2 億元(來源為張榮豐),如真有此事,扮演居中白手套角色者應為胡定吾(來源為蔡玉真),被告為前開言論時,已具體表明係「可能」存有此種政治獻金,且並無證據,亦已有稱其就此事係採取懷疑而需予追查之立場,從而可徵被告行為時並非以侵害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係以公益評論為基礎,呼籲公眾正視政治人物與工商業界之金錢往來規範。㈡除前引之證人證述外,係因當時又有立法院長王金平公開陳述頂新集團曾經「有政治獻金525 萬元」,且宋耀明律師亦經媒體採訪稱政治人物均須自問有無收受企業法律範圍外的政治獻金,且必有其他入帳方式;被告亦收到黃文局之訊息告知胡定吾惡名昭彰,如自訴人有收錢之事必係透過他為之,而此部分與蔡玉真提供給被告之資訊相符,被告所為言論之目的在藉由調查而理清有無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捐獻,並非以侵害自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㈢如頂新集團確有捐贈超過政治獻金法所定上限之違法政治獻金予自訴人,必然不是透過捐款至政治獻金專戶之方式達成,且為避免查證,當以現款交付之方式為宜。然就此種客觀證據取得不易,被告亦無任何調查權可資查證。㈣自訴人身為總統,動見觀瞻,如確有收受頂新集團此一不名譽企業之違法捐贈,必然影響自身清譽,亦會因此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政府處理頂新集團所涉之食安風暴處理之公正性,故自訴人是否接受該集團捐贈一事,實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當屬具有公眾討論價值之重要議題,被告前開陳述及評論當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陳述,屬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係出於善意發表之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不罰範圍云云。 六、被告辯解不可採信之理由 被告為本件言論時,馬前總統為當時之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於競選期間有無收取政治獻金,屬可受公評之事,任何人可以為適當評論。惟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不符事實,業如前述。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發表之言論,是否已經合理查證?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亦即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為被告是否構成本案誹謗罪之重點。 ㈠被告係陳述事實,而非善意評論 1.被告所指摘傳述之對象分別為當時之總統及商界聞人。被告於美麗島電子報及「新台灣加油」、「新聞面對面」、「新聞追追追」等談話性電視節目所發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所敘述之人、事、方法均明確而具體,自屬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被告辯稱僅對公共事務評論,委無可採。 2.美麗島電子報副董事長吳子嘉於103 年10月28日撰寫專文「吃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指馬前總統於2012年總統競選連任,頂新集團捐贈10億元政治獻金給「馬團隊」,引起媒體話題,形成輿論。馬前總統在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前數日,針對當時媒體包括被告對於政府是否因收受頂新不當政治獻金而對頂新集團引發之食安事件風暴予以袒護之質疑,由總統府發表聲明,指相關指控毫無根據,並非事實。馬前總統競選團隊核心之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任委員林瑞德鄭重聲明「絕無此事」、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特別針對被告之質疑要求「明刀明槍」。國民黨並表示要對被告提出告訴(見104 年度他字第938 號卷第5 、8 頁),103 年12月18日、19日各大媒體及網路新聞均有報導(見同上卷第5 頁以下),由被告所為言論中亦可證明此為被告所明知。詎被告對於總統府之聲明,嗤之以馬前總統欺瞞大眾,指係騙人之新聞稿(見同上卷第7 、77頁),逕於103 年12月22日在其個人臉書上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之「致馬總統公開信」文章,自稱善意提醒之方式,告知馬英九外界關於頂新集團與馬團隊間政治獻金捐贈之傳言,建議馬前總統進行調查云云。旋於翌日(23日)即透過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等方式,發表本案明確而具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在此期間內,甚至短短1 日之內態度由「提醒」突然轉為具體之指摘,並直指「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胡定吾並且成為溝通平台、白手套,被告並無新的資訊或何證據資料。 3.被告在媒體上與總統府及國民黨之重要關係人互嗆,非無有機會以客觀求證之方式詢問,卻置之不理,復不向胡定吾查證,係對可以查證之對象不查證。僅僅基於當時民眾對政府處理頂新食安風暴不滿意,社會質疑政府與頂新之間之關係,於聽聞吳子嘉發表馬團隊收取10億元政治獻金言論後,於與吳子嘉、張榮豐、蔡玉真、胡忠信、黃文局、宋耀明、謝國樑談論、交換意見後,拼湊非事實之「事實」,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論(詳如後述),難認為係出於善意之評論。 ㈡被告有查證義務 1.提供民眾客觀正確之資訊為媒體工作從業人員之責任,呈現給民眾者必須是真實的事件。新聞自由並不賦與媒體工作者依其主觀判斷傳播非事實之權利,言論自由亦不賦與行為人散布妨害他人名譽之非事實之權利。非事實原無被保障之價值,依上開說明,除非有「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應負誹謗罪刑責。尤其媒體有強大之傳播力,以電視節目、網路放送,與在一般市井閒聊、八卦只是小範圍傳播不同,應負更高之查證義務。媒體工作者無權將其個人或大多數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不滿,不依據事實,而只憑藉自己主觀,引導民眾相信係國家元首收取不當利益,而仍應為合理之查證。 2.被告之言論關乎政治獻金之合法正當性,固具有公共性。但被告以其本身之知名度及專業形象,利用電視、網路等方式傳播,散布力強大,倘若所傳播之內容非事實,人民卻誤信為真,殺傷力亦強大,損失者非僅民眾知的權利,被指摘之馬前總統及胡定吾之名譽亦必因而受損。馬前總統身分特殊,被告欲查證發掘真相或許不易,但國家元首之名譽亦應受保護,不因此而解免其查證之義務,況本案尚且涉及非屬政壇之胡定吾。如前述,本案當媒體出現政府處理頂新食安事件不積極,馬團隊可能收受頂新不當政治獻金、頂新與政府間可能有不當利益連結之質疑時,馬前總統、林瑞德、羅智強均對相關傳聞發表聲明駁斥,為被告所明知,不能有意忽略。被告發表言論,縱有促使社會大眾關注、政府著手調查之動機,但具體指摘馬前總統以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不法政治獻金,並與全民交相指責之頂新集團相連結,有使人相信所發表言論為真導致其等名譽受損之虞。被告於發表言論前必須為合理查證,為負責任之態度,亦為法律所要求。 ㈢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1.按查證之目的係為證明事實真相,故必以可以發現事實真相之方法調查證據,始能認為係合理查證。查證必須以客觀證據為基礎,主觀價值判斷不能為查證依據。討論無從發現事實真相,意見表達無法呈現真實,均不能認係合理查證方法。民意調查、社會評論能反應不同看法,不能發掘事實真相,均不能取代查證。 2.至於何為「合理」,前已敘明,雖不必要求窮盡一切方法,不必達無合理可疑之程度,但仍應依個別情況,按事實所涉之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因言論所造成之影響、查證之難易程度等因素為之,以平衡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之保護。被告發表之言論關係國家元首名譽,亦關係國家法治,權衡輕重,對於採取方法之「合理」要求不能過苛,而應給予相當大之空間,但仍必須「查證」,而不能「不查證」,且查證之方法有「發現真相之可能性」,或至少有可以使人產生確信之「客觀」線索。對於因調查所發現之不同證據,應按行為人之知識能力加以分析判斷,而非照單全收,選擇自己所願意相信者,而摒除自己不願意相信者。個人主觀判斷難免有誤,不能倚仗;消息來源不提供客觀依據,不排除有編造虛構之可能,均不能以信賴為藉口而免除查證。以本案為例,被告之人脈廣,與許多政治人物、企業主均有往來,不會沒有機會、沒有辦法向「可能」的政治獻金管道查證。故被告至少應向可能知道內情之人調查可能的客觀事證,僅詢問他人之主觀意見,不能認為是合理查證。 3.被告辯稱頂新集團發行康師傅TDR過程中退傭525 萬元,透過王金平轉交國民黨高雄縣黨部,而國民黨與馬前總統曾否認有收受頂新政治獻金。頂新集團董事長之一魏應充在2012年擔任馬吳總統競選總部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若說沒有政治獻金,違反政壇常理。政府對頂新集團食安風暴之處理態度令人起疑,其對馬前總統與國民黨在獻金案上不信賴云云。但頂新集團發行康師傅TDR過程中是否曾經退傭給國民黨高雄縣黨部,及魏應充擔任馬吳競選總部工商後援會副總會長,均與馬前總統有無收取政治獻金無關,不能得出馬前總統有以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取頂新政治獻金之客觀結論。政府對頂新集團食安風暴之處理態度是否積極,亦不能推斷出國家元首有收取政治獻金。被告所依憑者無非個人主觀臆測。而自103 年10月間頂新集團食安風暴以來,雖有媒體或新聞從業人員針對頂新集團何以能擊敗各方財力雄厚的財團,奪得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台並取得聯貸銀行高額貸款、102 年黑心油事件,頂新集團未如同大統長基公司般遭檢方偵查、起訴,甚至經法院判刑,質疑政府與頂新集團之關係,但均未有具體事證呈現馬前總統有收受頂新政治獻金。被告個人對馬前總統不信賴或社會質疑不能取代查證義務。 4.被告辯稱吳子嘉、胡忠信、宋耀明、蔡玉真、謝國樑、黃文局、張榮豐等人係其查證對象云云。查被告長期從事媒體工作,有處理新聞或社會事件之豐富經驗,依其專業知識與經驗,有能力採取合理方法調查證據,亦有能力研判所接收之消息或訪詢對象之意見是否能得出事實真相。被告以吳子嘉等人為其消息來源,但俱屬傳聞或主觀意見,無確切憑證。吳子嘉等人既非馬前總統之幕僚,亦非頂新集團之幹部,對於「可能」有之政治獻金事毫無淵源。被告與其等詢問、閒聊、互相交換意見,本難發現真相,其結果亦未發現何證據。另被告指稱胡定吾係擔任馬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之白手套,被告及吳子嘉等亦均未向胡定吾查證。被告未為合理查證,析述如下: ⑴胡定吾 證人胡定吾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與馬英九是台大同學,馬英九擔任總統之後,除了正式公開聚會之外,沒什麼聯絡。我與頂新企業的關係,主要是他們想買101 的時候,有來找我,希望透過我了解101 歷史及借重我的財務專長,因為我擔任過中華開發董事長,在金融界待了很久,他們就請我當101 的董事,我有參加頂新集團在臺灣發行TDR 。我不知道頂新集團與馬英九之間關係,我不曾介紹他們互相認識,沒有居中介紹魏家捐獻政治獻金給馬英九,也沒有因介紹有關金錢往來而收取酬勞傭金。被告完全沒向我查證關於頂新是否給過馬英九政治獻金的事,馬英九競選總統的這2 次,我不曾幫忙處理有關其他人給他政治獻金的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7-12頁背面)。被告並未向胡定吾查證,可以認定。至於被告辯稱有黃文局之LINE及蔡玉真之查證云云,均不足為被告有合理查證之證明,詳見後述。 ⑵吳子嘉 吳子嘉於103 年10月28日撰寫專文「吃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指頂新集團10億元政治獻金給「馬團隊」,此有該文列印本在卷(見原審卷第243-245 頁),吳子嘉係第1 位以陳述具體事實之方式發表關於「馬團隊」有收受頂新政治獻金言論者,但未提出任何憑據。證人吳子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寫這篇文章的依據,因為從2008年總統選舉開始後,李遠哲和當時政壇不斷盛傳馬英九有拿高科技、企業集團等10億元政治獻金,…依據媒體了解,政治獻金是當然會發生的事,相對於馬英九在監察院公報時,整個媒體沒人相信政治獻金4 億元的這個金額,…我們高度懷疑並確定馬英九在當時的監察院公報中說謊。2012年馬英九選舉時,居然選舉經費比蔡英文還要低。我不會公佈我的證據以及消息來源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4-338 頁)。吳子嘉於本案偵、審中及另案特偵組調查政治獻金案中均未就其所稱「馬團隊」有收取頂新10億元政治獻金之事實提出任何可供查證之客觀證據線索。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查胡定吾告訴妨害名譽案中供稱:吳子嘉沒有直接跟我講,我是參考他的文章(見104 偵15584 卷第26頁)。嗣於本院審理中雖改稱有與吳子嘉討論,證人吳子嘉則證稱:當時被告在美麗島電子報開闢了一個專欄,我們選舉期間也常常討論、碰面,這個話題當然是我們討論的話題之一。談話過程我忘記了,被告有跟我討論我的文章內容,我的文章內容很多人跟我討論過。我沒有跟被告說我的消息來源,我不會跟任何人透漏我的消息來源,我們從來不會針對我們的消息來源做討論。我跟被告講的時候,我是講10億元政治獻金給的對象是「馬團隊」。我沒有出示我的證據給被告看等語(見同上)。吳子嘉之文章既無證據支持,以被告之資歷,自當謹慎查證其內容之真實性,直接參考採為言論依據,並非合理。又吳子嘉之文章係指頂新集團捐贈10億元政治獻金給「馬團隊」,並未指明係馬前總統本人收受,被告逕行將頂新捐贈政治獻金之對象由「馬團隊」改為「馬英九」,並加上胡定吾為白手套,依下列說明,亦係基於個人之主觀判斷,非有合理查證。 ⑶謝國樑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謝國樑於103 年12月17日接受電台專訪時表示:「從總統府的作法來看,確實可看出對頂新集團有很大的包袱,至於包袱是什麼也不難猜到,可能是政府在選舉時,頂新提供了一些支持,所以看得出來確實有拿人手軟」;自由時報103 年12月17日標題「談九合一選情謝國樑:總統府對頂新有包袱」報導內容:「謝國樑表示看得出來總統府對頂新集團有包袱,但是否有政治獻金他不清楚,…而包袱背後是什麼,也不難猜到,可能是政府在選舉的時候,頂新有一些支持,確實看得出來拿人手軟」(見原審卷第215 頁);ETtoday 東森新聞雲103 年12月18日標題「藍委謝國樑爆料輔選感覺總統府『滅頂』有包袱」報導內容:「謝國樑坦承感受到總統府有說不出口的壓力…感覺的出來,處理黑油事件,總統府就是背著一個大包袱…謝國樑推測,政府當初可能收了魏家不少政治獻金,拿人手軟,等到事情爆發出來,想砍、想殺,卻使不上力等」(見原審卷第215 頁)。謝國樑屢屢使用「猜測」、「感受到」、「看得出來」字眼形容,顯示其並無依據,不能認為其已經確定或證實馬前總統有收取頂新集團政治獻金。嗣謝國樑於特偵組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所提到頂新提供了一些支持,所以看得出來確實有拿人手軟等字眼,是我個人主觀上的一種看法,並非我掌有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我的言論等語(見最高法院檢察署103 查155 卷㈩第144 頁),說明純屬主觀推測。其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社會的氛圍、感受相當強烈,希望政府對滅頂計畫有更積極作為,我是基於當時氛圍均認政府應該要有更積極作為,我才會做以上評論,所謂「說不出口的壓力」,是指政府沒有做到民眾期待,那是我個人主觀的感覺,我認為對於社會氛圍與環境,對滅頂應該要有更積極作為,我的評論最主要是從這裡來的。「拿人手軟」,我說「如果」,做一個假設性前提,如果有拿政治獻金,可能依照常理會拿人手軟,對於滅頂計畫會有點困難。我沒有具體證據顯示國民黨、選舉團隊或馬英九有收受不當政治獻金,當天是在接受廣播採訪,主持人問我對於政府滅頂計畫看法,我認為不夠積極,主持人問我為何認為政府對於滅頂不夠積極,我做了一個假設,我曾在媒體上聽聞政治獻金的事,但我本人並未直接聽到過。我沒有明確證據指稱馬總統有取得他人或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當時的一些討論,僅屬我們主觀感覺,我們並非直接指控馬總統有收受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我們是討論到政府對於滅頂沒有積極作為,會是什麼樣的原因,有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假如,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回答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9-344 頁)。明確證稱其並未指稱馬前總統有收取頂新集團的政治獻金,只是出於主觀感覺而已。被告身為資深媒體工作者,應能分辨何為主觀臆測、何為客觀事實,並了解個人主觀臆測之不可靠。傳述者謝國樑自己都無證據,被告稱:我對謝國樑的「主觀推斷」很信賴(見本院卷㈠第345 頁),充其量係其二人之「主觀推斷」相符,並非因而得出事實真相,不能認為已經合理查證。 ⑷宋耀明 馬前總統前涉特別費案所委任之辯護人宋耀明律師於接受媒體採訪時,對於「馬團隊」是否有人貪贓枉法之事表示並不知情,惟有表示企業界在捐贈時,通常不喜歡當成政治獻金,所以一定有其他入帳的方式,且有聽說過等語,此有自由時報103 年12月19日「馬御用律師宋耀明:企業界捐贈有其他入帳方式」新聞報導列印本附卷(見原審卷第211-212 頁)。宋耀明明白表示不知「馬團隊」有無人貪贓枉法,當包括不知馬前總統本人有無收取。所稱「聽說」政治獻金有其他入帳方式,並未指明「聽說」馬前總統有收受政治獻金。被告前往特偵組告發馬前總統違法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後,證人宋耀明於103 年12月29日特偵組調查時證稱:被告沒有向我詢問頂新集團提供政治獻金事,沒有問我胡定吾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關聯,被告沒有向我詢問頂新集團提供政治獻金事宜,當天在被告節目中並未談到政治獻金的事,被告沒有詢問我有關企業提供政治獻金給政治人物的方式,那是節目後記者提問之問題,我印象被告並未直接向我求證有關頂新集團提供政治獻金的模式,被告沒問過我胡定吾與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的關聯。記者的提問是我是否知悉企業提供政治獻金之事,我說臺灣政治文化必須要改變,政治人物其實都要自問,有無收受法律範圍以外的政治獻金,記者又問,這種政治獻金通常如何捐贈,我說既然是法律範圍以外,一定有其它的入帳方式。我會這樣回答是因為我曾經閱覽過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的全卷,依據卷內資料顯示,確實有很多企業在選舉期間以現金提供做政治獻金,而這些金額都超過政治獻金法的上限,而且依照我的認知,通常在選舉期間,許多企業為了要求心安,對於不同陣營的政治人物都做捐贈,所以我才有上面的評論等語(見上開查字卷第155 號卷㈡第16-17 頁)。宋耀明雖因業務關係曾閱覽前總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全卷之資料,得悉許多企業在選舉期間提供政治獻金,並有其入帳之方式,惟此均與本案前總統馬英九有無收取非法政治獻金無關,宋耀明未受委任處理馬前總統競選帳務事,不知馬前總統如何收取企業界政治獻金,並無證據。宋耀明上開接受專訪所為言論,並無關於馬前總統有無收取非法獻金之內容,被告不能以此取代查證。 ⑸張榮豐 被告曾與前國安會副秘書長張榮豐提及前總統馬英九收受政治獻金事,固據證人張榮豐證實。惟依證人張榮豐於特偵組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天閒聊主題主要都是講柯文哲的選舉策略,後來就聊到選後的政情,被告就提到吳子嘉先前所講的有關頂新提供10億元政治獻金之事,被告是否有提到政治獻金給何人,我已經忘記了,我認為這裡所提到頂新提供10億元政治獻金是不合邏輯的,我就說企業界大多數人都知道,頂新的行情,不管做什麼事,都只有2 億元的行情。被告在閒聊過程中並未追問我所講的頂新行情,因為這不是我們當天聊天的重點,而且這樣議題一下子就帶過去了,並未一直聊政治獻金的問題等語(見查字第155 號卷㈡第51頁背面)。我發現被告所提到的前國安高層所述有關頂新政治獻金2 億元之事,其實已經距離我與她閒聊的內容相去甚遠,我沒有去了解過、也不知悉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事宜等語(見查字第155 號卷㈡第52頁背面53頁);於原審證稱:大概是103 年12月3 日被告到臺灣戰略模擬學會來找我聊天,主題是柯文哲的選戰策略,因為去年柯文哲競選台北市長的選戰策略是由我負責的,被告主要來問我選舉的過程,這中間被告提到外傳頂新集團有給國民黨10億的政治獻金,我有回應說企業界都知道頂新的行情頂多只有2 億,當時我並沒有具體的跟被告說是什麼樣的行情,我當時的用意是在告訴被告,說10億的金額太過於離譜。當天我沒有提到馬英九總統或其競選團隊的事情,被告有沒有提到,我不是很記得,至於被告於當天提到10億元時,是否有引述吳子嘉所寫的文章,說馬英九的競選團隊有收頂新集團10億元的政治獻金來源一事,我印象已經模糊,也許有,也許沒有,因為時間已經隔了一陣子了。另外,12月3 日當天我確實沒有跟被告提到2 億元金額的推斷基礎,我在特偵組確實有跟檢察官說這2 億元的推斷基礎是頂新集團在食安問題發生之後,一開始說要捐給食安基金的金額是2 億元,尹衍樑說2 億元他就不幹了,所以後來才提高金額到30億元,另外頂新集團在彰化的油品事件,跟檢察官討價還價時,一開始也是從2 億元開始。依我受過嚴格情報訓練的邏輯,發生這麼重大的食安事件,頂新集團也只願意出2 億元,所以才會認為頂新集團作任何事情,出手的金額就是2 億元,但這個推論部分,我並沒有告訴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99-10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約我時,主要是談柯文哲選舉的事情,被告有提到國民黨有收10億元政治獻金,但這不是談話重點,這段談話很短,印象中應該是1 、2 句話,因為主要當天是談柯文哲的選舉,我當時是說企業界都了解,頂新集團捐獻的行情頂多就只有2 億元,我當時這樣回答,被告並未繼續追問,因為這段對話很快就過去;我比較準確的講法是:企業界都知道,頂新集團的行情最多就是2 億元,其實我的本意是說沒有10億元這個行情,我的重點就是這樣,因為這不是我們的對話重點,所以我也沒有講很清楚。這件事我認為有點荒謬,所以103 年12月28日我在Facebook已經交代來龍去脈,因為當天對話真的是很簡短,而且重點不在那裡,我本意是說沒有這個行情,但是那不是當天對話的重點。我在103 年12月3 日與被告談話之前,並未看過吳子嘉所寫的「頂新黑心錢,馬英九準備坐牢」這篇文章。被告不是詢問我意見,只是自己在陳述此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99-303 頁),可見被告往訪張榮豐,係為請教關於臺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的選戰策略,非為馬前總統有無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事進行查證。二人談話過程中,被告雖提及馬團隊收受頂新集團10億元政治獻金一事,但張榮豐只是回應頂新不會如此大方,行情頂多2 億元。言下之意,頂新饋贈10億元政治獻金之傳聞不可能係真實。張榮豐雖未向被告解釋2 億元金額之推斷基礎,以被告之知識經驗當能分辨判斷傳聞之可信度低。觀諸被告指摘馬前總統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政治獻金且消息來源係來自「前國安高層」一事見諸報端後,張榮豐曾於103 年12月28日在個人臉書上發表聲明,其內容略以:「當周玉蔻提到外傳頂新給國民黨10億政治獻金時,我回應說:『企業界多知道,頂新的捐獻行情,頂多只有2 億』;對此,我的重點不在國民黨是否收受頂新政治獻金,而是評論頂新如果會出手,它的行情頂多2 億。我一向對馬政府的施政很不滿意,公開評論也毫不留情,對政壇貪污舞弊的情事深惡痛絕,亦認為應追究到底。但將未經查證的私下聊天內容,拿來做為公開指控的材料,我無法認同。」等語(見原審卷第33頁)。被告原無意向張榮豐查證,張榮豐亦未提供何客觀資料線索。被告在聽聞頂新不可能致贈10億元獻金後,復未繼續追問2 億元之基礎依據,或詢問有無其他來自企業界之訊息可以了解馬前總統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之可能性,反而隨即結束此問題,顯示被告無意探究事實真相,其與張榮豐間之1 、2 句相關對話亦無從得出事實真相。被告事後按張榮豐所言頂新集團捐獻之行情,對外發表馬前總統本人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政治獻金之不實言論,係自行拼湊,非經由合理查證。 ⑹蔡玉真 蔡玉真為媒體工作者,其於原審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223 號胡定吾、羅智強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案審理中證稱:被告有請我幫忙查證胡定吾的角色,胡定吾和馬英九從大學到成為總統,關係都相當密切,胡定吾涉遠航弊案,馬英九出面幫忙找律師,和總統府互動層級可直接與馬英九聯繫,兒女婚事馬英九夫人都會到場。被告有請我幫忙查證胡定吾是否受政治獻金之橋樑事,胡定吾在馬英九決定參選時曾經安排一些募款餐會,當時競選費不足,胡定吾確實出了不少力。胡定吾與台新金的吳東亮是親家,關係那麼好,為何吳東亮在台新金與彰銀併購問題上被馬政府折騰了7 、8 年,謝金河說他問過胡定吾,胡定吾的回答是這件事他使不上力等語(見該案卷第105 頁)。又於本案原審證稱:我從103 年9 、10月間頂新集團發生黑心油事件後,有跟被告就馬總統或其競選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事交換過意見,我們從98年頂新回臺灣後取得101 的經營權,到他們收購中嘉到三重新燕廠的土地,還包括2008跟2012兩次總統大選頂新魏家的角色,聊一些包括李述德、胡定吾、林宗勇等他們在這幾個案子的角色;另外包括頂新魏家擔任馬吳後援會副總幹事的行情,及後來魏家進總統府報告統包兩岸農業的事件,我提過擔任後援會副總幹事在台商圈的行情,通常以過去幸福人壽鄧文聰的案例大概也是1 、2 億以上的行情,後面才會有一些選後的利益跟好處,以頂新集團而言,選後所得到的利益跟好處就是取得101 的經營權、收購中嘉,我有用台新吳董的案子為例,吳東亮曾經當面跟我說他捐了超過吳淑珍的1 億給馬英九選總統,所以我與被告討論時,有說這是有一定的行情,我沒有提到2 億的確切金額;又依我對馬總統的暸解,我從82年馬總統擔任法務部長任內,就開始跑法務部的新聞,所以對馬總統認識超過20年,馬總統不會親自出面處理企業關係,尤其是政治獻金,所以我跟被告聊的是羅智強的代表性,及胡定吾跟馬總統數十年的關係,胡定吾又是101 的董事,所以是最好的政治獻金的白手套等語(見原審卷第105-106 頁)。惟證人胡定吾於本院到庭證述其不認識蔡玉真,蔡玉真不曾向其查證(見本院卷㈢第12頁)。且依蔡玉真所證,其為被告查證之結果,無非胡定吾與馬前總統有深交,曾安排與企業界餐會,但關於胡定吾親家台新金吳東亮之供購彰銀事,胡定吾未能幫上忙等情事,可見被告並未從蔡玉真處查得胡定吾為馬前總統收取頂新政治獻金之橋樑之真相。而蔡玉真所舉吳東亮曾告知其有捐款1 億元給馬英九之例,業經吳東亮鄭重否認,有YAHOO 奇摩新聞網、ETtoday 東森新聞雲之新聞報導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98 、199 頁)。而魏家擔任馬吳後援會副總幹事(按應係「全國工商團體支持馬吳後援會」副總會長)、胡定吾於就讀台大期間擔任代聯會主席時(59年),曾邀請馬前總統擔任秘書長而與馬英九結識,又以頂新集團之頂固投資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即101 大樓)董事等節,此固經證人魏應充、胡定吾於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實在卷(見查字第155 號卷第189 頁、卷㈩第128-129 頁)。但均與馬前總統有無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之事無關。且蔡玉真僅係與被告「交換意見」,無非各自表達看法,與查證係為尋找客觀之事證相去甚遠。蔡玉真既未提供任何有關資料予被告參考,二人交換意見不能得出事實真相,被告依蔡玉真所言,胡定吾與馬前總統有交情,是適合白手套,做為其言論依據,難認為係經合理查證。 ⑺陳文茜與黃文局 被告辯稱其經由黃文局所傳之LINE得悉陳文茜告訴替馬前總統向企業界收錢之人為胡定吾,其相信陳文茜對財經議題的看法,黃文局所告知之事參考性及可靠性非常高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7頁),並提出其二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為憑(見104 年度偵字第15587 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依對話內容,黃文局於103 年12月21日傳遞「陳文茜昨,今來電。說了一些內幕。她說馬英九向企業界收錢並處裡的人是胡定吾,這部分,可能連金都不知向道。胡7 ﹪…」之訊息,經被告要求黃文局繼續向陳文茜打探胡定吾與金溥聰之其他事項時,黃文局則以LINE回覆表示「…此事僅能電話溝通,會盡力而為」。惟陳文茜於特偵組檢察官詢問時否認有告知上開黃文局向被告所稱之事,證稱:朋友間有閒聊馬英九政治獻金之事,但均屬道聽途說無法查證,此與我從政時,企業家告訴我扁政府時期扁家如何要求政治獻金之具體時間、具體事由、具體金額完全不一樣。黃文局並未向我打聽或求證提供政治獻金給馬英九之事由等語(見查字第155 號卷㈢第99-100頁),已證稱其並無提供黃文局任何具體消息及證據。證人胡定吾亦證稱與陳文茜不熟,無人向其查證(見本院卷㈢第11頁背面)。本院傳喚黃文局,或以滯美未歸,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審酌被告稱黃文局除此之外未提供其資訊,自訴人對此LINE對話,同意採為證據認無再傳訊之必要。依上開黃文局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內容,黃文局表示係聽聞自陳文茜,而陳文茜非「馬團隊」之成員,縱然曾向黃文局敘及此事,既無證據資料,黃文局亦無提供其他資料予被告,被告復未向陳文茜追查,僅憑陳文茜是財經專家即相信黃文局之轉述為真,不能認為屬合理查證。 ⑻胡忠信 胡忠信為媒體工作者,其於原審證稱:103 年間國民黨或馬總統或其競選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議題出來時,我跟被告有在政論節目上討論此問題,節目結束後也有跟被告私下討論過,103 年魏應充被收押後大約1 、2 個禮拜,魏家老二在魏應充黃姓律師陪同下,到台南市拜訪某人士詢問該怎麼辦,且有提到馬總統有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該人士告訴魏家老二,可以認罪協商,此事是那位台南某位人士告訴我的,時間點應該是魏應充被收押後1 個月內的事,這件事我在節目中有公開講出來,我與被告在政論節目上討論也是一種公開討論,私下我們也有一些討論,我在跟被告討論馬總統或其競選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這件事情的過程中,我有提供相關事證給被告,就是前述台南市某人士告訴我的事情,另外還有英國財政部正在調查香港匯豐銀行是洗錢中心的新聞,其中有28億是臺灣政商關係的政治獻金,目前還在調查中,施明德得到的情資是頂新魏家的獻金在香港付款,施明德也有打電話跟我確認這件事情,這些事情我都有在政論節目上公開講,私下我也有告訴被告。我與被告自103 年10月頂新發生黑心油風暴就不斷討論頂新集團跟馬總統間政治獻金的問題。我並未跟被告提到該台南某人士是誰等語(見原審卷第102 頁背面-104頁)。上開胡忠信所稱,均屬傳聞,且無證據證明為真實。其稱有提供相關事證給被告,但不論在本案及胡定吾告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另案偵、審程序中,或特偵組以他案調查馬前總統是否收受非法政治獻金案之調查中,被告與胡忠信均未提出該台南某人士之真實姓名年籍供本院調查,亦未提出有關「英國財政部調查香港匯豐銀行是洗錢中心,有28億是臺灣政商關係的政治獻金」之證據供參考。關於「施明德得到的情資是頂新魏家的獻金」,亦未見有何資料佐證。以被告之媒體經歷,自應積極追查,期發現真相。即使無法向英國財政部、香港匯豐銀行追查,亦非不能向施明德、「台南某人士」追查。乃被告並不向上追查,不能認為已有合理查證。 ⑼嚴格說來,被告上開所進行者,並非查證。依被告所辯之查證方法,被告只是參考尚無證據證明為真實之吳子嘉之文章,根據自己及部分媒體人士或政治人士之猜疑,尋找該政治獻金是否馬前總統本人收取之認同者。對於有與自己有相同之臆測,即援引為依據。對不認同之意見,則置之不理。其接受謝國樑之「感覺拿人手軟」、蔡玉真之「胡定吾是白手套之最適合人選」等主觀臆測,或胡忠信並無證據支持之「台南某人士」、「英國財政部正在調查香港匯豐銀行是洗錢中心,其中有28億是臺灣政商關係的政治」說法,並將宋耀明對一般政治人士收取政治獻金之揣度用於馬前總統身上。對馬前總統之否認、宋耀明表示不知道對馬前總統有沒有收受治獻金、張榮豐稱頂新沒有如此行情、蔡玉真轉述胡定吾對其親家吳東亮之事使不上力等情均不予理會。其接受黃文局轉述之「陳文茜如何說」、胡忠信轉述之「施明德如何說」,卻不向陳文茜、施明德查證。被告親向馬前總統查證或有困難,但胡定吾則非。胡定吾是其言論之當事人之一,被告卻不向胡定吾查證。顯然是為發表如附表一、二言論而選擇其所需要者做為其查證結果,而摒除其他不同意見。被告所採取之查證方法,並不合理。 ⑽被告另聲請傳喚證人蔡玉真、徐欽煌,以證明胡定吾與頂新集團間之關係,惟蔡玉真於原審中已到庭為證,徐欽煌所發表之文章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見本院卷㈡第424 頁至第436 頁),文章內容僅提及吳子嘉所述頂新集團捐獻10億元政治獻金之說,並無提出相關具體事證,徐欽煌復未提供被告其他參考資料。且胡定吾與頂新集團之關係,與胡定吾是否為白手套使馬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無關聯性。均無傳喚之必要,附此說明。 ㈣無相當理由確信 被告於發表本言論前,未有關於馬前總統本人有收取頂新非法政治獻金之指摘,吳子嘉所為言論之對象係馬團隊而非馬前總統本人。上開與被告談論者均非與馬前總統本人或競選團隊有重要關係之人,亦非與馬前總統親近人士,且均無具體指稱馬前總統本人有收取頂新政治獻金。而其等間談論之基礎無非頂新是否有特權,政府是否包庇,無人持有亦未聞何人持有具體或可得調查之證據。被告具有處理新聞社會事件之專業能力、實務經驗,當能知悉如此方式之談論只能了解他人看法,不能得到事實真相。乃其在明知馬前總統、總統府、國民黨均聲明否認有為競選非法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之情況下,不積極向重要關係人追查,似無意得到真相。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一再堅稱其「相信」馬前總統確有收取非法政治獻金云云,但所有查證結果均顯示只有意見與主觀臆測,無客觀事實依據,被告稱其有相當理由確信,不足採信。七、綜上所述,被告於吳子嘉發表「馬團隊」收取頂金政治獻金10億元之文章後,在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之情況下,不經合理查證,不顧該不實言論將使馬前總統名譽受損害,僅憑自己與某些人之主觀判斷馬前總統本人有收取頂金政治獻金,並配合從張榮豐聽得之頂新出手至多2 億元,而將10億元金額改為2 億元,並亦不顧胡定吾之名譽,加碼胡定吾為白手套,經由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等影響力強大之媒體傳播,其發表言論過於輕率之舉,已逾越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之界線,並使馬前總統及胡定吾名譽受損。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積極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或稱消極故意、不確定故意)。前者(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即間接故意),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又犯罪另具有特定之主觀目的,即所謂「意圖」或「不法意圖」者,為意圖犯。行為人主觀若具備意圖犯之法定意圖,直接或間接故意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均應成立該罪之既遂犯。本件被告先見有吳子嘉之文章述及馬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現金10億元,未經證實,又聽聞張榮豐所言頂新集團捐獻政治獻金行情至多為2 億元,再媒體間胡忠信、蔡玉真等人之「應該有」、「一定有」、「胡定吾是適合何人選」云云之猜測,及謝國樑「可能」、「覺得」、「看得出來」之主觀想法,宋耀明「政治人物有其他入帳方式」之揣測,及黃文局「陳文茜如何說」之LINE,不為合理查證,不要求吳子嘉等人提供憑據,亦不向上追查,超越吳子嘉所述「馬團隊」,自行拼湊馬前總統本人以胡定吾為白手套收受,政治獻金則減為2 億元,以符合張榮豐所述之頂新最多2 億元行情,態度輕率。而其透過美麗島電子報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又於談話性電視節目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被告前揭所為之指摘,顯有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對於大眾可能誤認前總統馬英九透過胡定吾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以其資深媒體人之工作經驗、社會歷練,對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其二人名譽之事當有預見,而對此事實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有誹謗其二人之間接犯罪故意。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普通誹謗罪。被告先後刊登事實欄一、㈠文章及發表事實欄一、㈡之言論,乃基於單一之誹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加重誹謗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馬英九、胡定吾之名譽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又按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㈢)。亦即由同一篇文章同時誹謗馬英九、胡定吾2 人名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胡定吾非本件自訴人,本件自訴意旨不包括被告對胡定吾之犯罪行為,惟胡定吾就本案被告指摘、傳述「頂新集團透過胡定吾贈與馬英九政治現金」等言論,於103 年12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於104 年12月14日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15586 、15587 號),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卷(105 年度易字第223 號)查閱屬實。比對兩案,被告確以同一篇文章指摘、傳述「頂新集團透過胡定吾贈與馬英九政治現金」等言論,足認被告係以一誹謗行為同時觸犯二誹謗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對於誹謗胡定吾部分,依上開說明,為本件自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併此敘明。 ㈢原審未詳予審究,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自訴人馬前總統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被告無罪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身為專業新聞媒體工作者,從事媒體工作達40年(見原審卷第289 頁背面),知悉傳聞可能因層層傳遞而遭扭曲,未必可信,發表言論前應盡力查證,避免損害他人名譽、誤導社會大眾,竟未予詳加查證即輕率於美麗島電子報、談話性電視節目發表本件言論,以此方式誹謗馬前總統與胡定吾,使他人對於馬前總統、胡定吾之人格、聲譽產生負面評價,毀損名譽,非負公眾人物表率責任之媒體人應該有之負責任態度。惟鑑於長期以來,由於資訊發達,百家爭鳴,媒體間競爭激烈,為快速使民眾獲得資訊上之滿足,在蒐集資料上若過於急切即不免因不周延而有瑕疵,甚至形成錯誤資訊、假新聞。又獨家、爆炸性言論常能吸引民眾注意,當個人之主觀判斷造成迴響,民眾甚至照單全收,相互傳述,傳播者若因而信賴自己之判斷,混淆了主觀判斷與客觀事實,以自己之主觀判斷為真實,即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譽。少數從事媒體工作者為求表現,因而踰越分際。被告之新聞專業知識、經驗俱豐,發聲常引起民眾關注,其因吳子嘉有關「馬團隊」收受政治獻金之文章,造成輿論,與蔡玉真、胡忠信等人討論,未思考吳子嘉言論之真實性,主觀判斷係馬前總統本人收取,又過於信賴倚峙自己之判斷能力,以致於在處理態度上未掌握事實真相之查證。其為本件不實言論,或有引起社會關注政治人物接受非法政治獻金造成政商勾結之不當後果之目的,但其未得到客觀上可以確信為真之證據資料,逕以自己之主觀判斷為依據,實屬輕率,因而觸犯法律。希冀爾後能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暨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啟自新。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在其個人臉書上登載篇名為「致馬總統公開信」之附表三所示文章,內容記載:「…以公開信的方式,向你提醒,善意建議,針對頂新集團和馬總統競選團隊之間,有著非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贈獻金傳言,進行積極調查。這已經不是『傳言』,而是動搖國本,傷害你個人清譽的重大問題…一位前國安會高層曾私下告知本人,他自企業界人士得知一個說法,就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在選舉期間,有收受法令規範以外捐款獻金2 億元。…馬總統為了平息傳言,揭曉真相,建議你主動向你的知交好友胡定吾先生深談。胡先生是康師傅TD R的圈購人;是101 大樓頂新集團的派任董事。」等語,不實指稱自訴人馬英九有透過胡定吾或「重要的親信」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的非法政治獻金,系爭言論已足使外界誤認自訴人馬英九確有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之鉅額非法政治獻金,導致自訴人馬英九在社會評價上受到嚴重貶損,名譽受到詆毀甚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刑法第311 條之規定係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核其立法理由:「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本條所列情形者,不問事實之真偽,概不處罰。庶幾保護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兩者折衷,以求適當」,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是倘行為人係以善意發表言論,主觀上不具誹謗故意,其行為因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即不成立誹謗罪。而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因係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係「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業說明於前。故只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倘若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評論,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賦與保障。而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治事務、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或與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適當之評論」則指個人基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至於評論所用之語言、文字是否適當,應斟酌被告為此言論之心態、當時客觀之情狀、及所使用之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間是否合理之連結為斷。 四、自訴人馬前總統認被告有發表如附表三所示文章之妨害名譽犯行。訊之被告固坦承有撰寫該文章,並將之刊登於網路上個人臉書等情,惟否認有妨害名譽故意,而以相同於上開犯罪部分之言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FACEBOOK(臉書)網站,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文章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74、75頁背面、本院卷㈠第140 頁),復有被告於103 年12月22日在個人臉書上所發表「致馬總統公開信」一文之頁面列印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8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被告所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文章內容,用詞係以「我一本『媒體良知』的初衷,以公開信的方式,向你提醒,善意建議,針對頂新集團和馬總統競選團隊之間,有著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捐贈獻金傳言,進行積極調查」、「這已經不是『傳言』,而是動搖國本,傷害你個人清廉聲譽的重大問題。這也是兩岸三地政界、企業和媒體圈紛紛討論的重大議題,甚至中國大陸高層也有耳聞」、「基於媒體報導的預警立場,我在蔡正元和謝國樑兩位國民黨立委公開發言,評論政府滅頂行動有所顧忌;總統府可能有包袱,甚至『拿人手軟』的種種質疑後,提出了一位前國安會高層曾私下告知本人,他自企業界人士得知一個說法,就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在選舉期間,有收受法令規範以外捐款獻金2 億元」、「事關重大。我公開表示,總統你要調查了解詳情,我可以私下向你報告」、「迫於無奈,我只好以公開信方式向你提出線索,懇請查明真相,捍衛你本人和馬團隊的清白,也給兩岸三地不少關心此事的華人一個交代」、「此事,顯然有擔心曝光的影武者,正在設法打壓本案相關的調查,國民黨內和黨產有關的中常委,是最大嫌疑犯。馬總統為了平息傳言,揭曉真相,建議你主動向你的知交好友胡定吾先生深談」等語,徵諸前開文字之前後語意,被告因聽聞頂新集團與馬團隊間有捐贈超過政治獻金法規範政治獻金2 億元之傳言,而認為該傳言係屬動搖國本之重大社會議題並影響自訴人聲譽,始發表文章建議自訴人應著手調查以了解詳情,並建議直接向胡定吾詢問此事,被告意在促請馬前總統著手就其收受頂新集團2 億元非法政治獻金之傳聞進行調查;而本案被告發表言論當時,正值頂新集團陷於食安風暴,且因頂新集團取得101 大樓股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於101 大樓頂新集團總部會見大陸海協會副會長並聽取相關簡報、衛生福利部處理問題油品事件涉嫌包庇頂新集團、103 年九合一大選期間(按投票日為該年11月29日),國民黨要求黨籍臺北市長候選人於競選期間不要批評頂新集團等事實或傳聞,以致於引發外界就政府是否「護航黑心企業」有所聯想,就輿論所引發「政府護航黑心企業」與「馬團隊收受黑心企業即頂新集團不法之政治獻金」兩者間關連性之討論,事涉馬團隊是否收受不法政治獻金、政府是否未依法行政而犧牲國人身體健康,自有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就此而言,被告以媒體人立場監督政府,從而促請應著手調查了解詳情、並建議馬英九直接向胡定吾詢問此事,顯係基於為國人公益而發布之言論,尚難遽認主觀上有何意圖貶損馬前總統、胡定吾之名譽而發表言論之惡意。 ㈢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文章內表達「…善意建議,針對頂新集團和馬總統競選團隊之間,有著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捐贈獻金傳言,進行積極調查」、「這已經不是『傳言』,而是動搖國本,傷害你個人清廉聲譽的重大問題」、「…我在蔡正元和謝國樑兩位國民黨立委公開發言,評論政府滅頂行動有所顧忌;總統府可能有包袱,甚至『拿人手軟』的種種質疑後,提出了一位前國安會高層曾私下告知本人,他自企業界人士得知一個說法,就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在選舉期間,有收受法令規範以外捐款獻金2 億元」、「…國民黨內和黨產有關的中常委,是最大嫌疑犯。馬總統…建議你主動向你的知交好友胡定吾先生深談」等言論,核其內容,被告係依其認知表達見解,並對該頂新集團捐贈政治獻金之傳聞有所評論,用詞縱有夾雜個人主觀判斷或負面用詞,惟此係因個人對事物之認知、看法有異所致,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內容已貶低馬前總統、胡定吾之社會地位,或基於惡意毀損馬前總統、胡定吾名譽之動機。況馬團隊究否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2 億元之爭議,本為與社會大眾之群體利益重要關聯之事務,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進者,被告評斷時,業已參酌吳子嘉所撰寫專文內容、謝國樑於電台專訪之意見、頂新集團提供525 萬政治獻金之媒體報導,並與吳子嘉、張榮豐、蔡玉真、黃文局就政治獻金之議題討論、交換意見,又上開關於馬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傳聞,不僅涉及政府是否遵守法律規範依法行事,且因頂新集團自103 年10月起因食品安全問題之風暴飽受各界交相指責,外界就政府是否「護航黑心企業」亦多所質疑,則被告基於其價值判斷,所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衡其當時客觀之情狀、所使用之語言、文字,與評論之對象即馬政府團隊間有合理連結,應屬「適當之評論」。被告所發表之前開文章內容,並無隻字片語影射自訴人或胡定吾等,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故意貶抑馬前總統、胡定吾名譽為唯一目的。被告上開言論既緣於對馬團隊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之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之主觀之評論意見,堪認其係基於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事由,自非得逕以誹謗罪責相繩。 ㈣綜上,被告上開言論既係基於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符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不罰之要件,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自訴意旨認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43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 │文章│文章內容 │ │名稱│ │ ├──┼────────────────────────────────────┤ │「馬│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這是本│ │團隊│文的主要精神。 │ │」指│鋪天蓋地來自親馬英九總統人士的施壓、封口力量,昨天出現在不少關鍵人士身上│ │的就│;四面八方反馬人士的反制、證實訊息,昨天也釋放給若干重要人士週遭。 │ │是馬│馬英九總統由核心親信掌控,自頂新集團收受支應總統大選經費支出,超出法規範│ │英九│圍的私下饋贈捐款2 億元,經過交叉比對來自北京及台北的資訊證實,「呼之欲出│ │總統│」。換句話說,拿了頂新集團秘密「獻金」的,正是馬英九總統,馬團隊的頭頭。│ │! │「錢,為的是選舉,是公支出,不是貪污」,據說,這是馬總統理直氣壯的基礎,│ │ │也是他口口聲聲清白喊冤的自我催眠。 │ │ │消息靈通人士的來源指稱,馬總統從頭到尾都知曉內情;胡定吾是馬總統和頂新之│ │ │間金錢贈與及收受溝通平台,是馬、魏雙方都信賴無比的「白手套」。 │ │ │還有情資說,胡定吾「收取仲介佣金」;不過無法確認。相熟胡定吾者認為,胡定│ │ │吾與頂新是合夥關係,利益相倚,不需要像一般牽線人那樣「拿回扣」。「他要的│ │ │,是大錢」,「這種回佣太小兒科」。 │ │ │其實,以胡定吾的財力,要自己掏腰包或透過個人人脈關係,幫忙家族世交,自小│ │ │一起長大的馬英九籌集所費不貲的競選經費,綽綽有餘。為魏家打通關節,「把獻│ │ │金給進去,人家敢收、願意收,收了之後就是自己人了」,這段話,才是精髓。 │ │ │所以,替頂新安排與馬英九競選團隊之間,完成獻金的支與付,是胡定吾的寶貴價│ │ │值。企業界人士經典話語:「要送、想送,還不知道怎麼送」,正是個中玄機。 │ │ │胡定吾是金融才子,跨兩岸、藍綠政商關係綿密的高手。頂新集團籌資、上市,金│ │ │融貸款和股市鋪陳,包括康師傅TDR成功在台發行,一舉募得近170億新台幣,為頂│ │ │新在台呼風喚雨展開第一桶金能量,胡定吾和助手密友劉大貝等人功不可沒。 │ │ │頂新王國鮭魚返鄉回台發展,自食品事業,縱橫前進到101 頂新大樓最大民股並奪│ │ │得經營權;外加三重新燕不動產土地大型開發案;臺灣之星4G,甚至中嘉系統,兩│ │ │岸蔬果快速通關平台,如入無人之地的神奇功力,企業界嘖嘖驚嘆之餘,頂新集團│ │ │獲得臺灣金融機構,特別是公股銀行近1 千億台幣低利、多半無擔保的貸款,更是│ │ │優惠如國寶,傲視群雄。 │ │ │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收了錢之後不一樣的「關係」。 │ │ │「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再│ │ │強調一次,本文的主軸。 │ │ │所以,馬總統昨天的聲明,閃躲迴避,不主動送請偵查,還宣稱「頂新曾給予執政│ │ │黨或所謂『馬團隊』未入帳的政治獻金,遭影射的相關人均已公開澄清;我要再一│ │ │次說明:我的立場非常清楚,如果有任何非法行為,不論哪個團隊,不分親疏遠近│ │ │,一定依法究辦,決不寬貸」。 │ │ │「遭影射的人」,是那幾位?誰已公開澄清了?不是指馬團隊嗎?馬團隊如何澄清│ │ │?馬總統在聲明中自說自話。 │ │ │所謂「依法究辦、決不寬貸」,更是空話,自欺欺人。總統和司法單位至今未啟動│ │ │偵查,如何依法究辦? │ │ │馬總統還說:「以上兩點說明,我都早已透過總統府發言人多次對外說明,但錯誤│ │ │不實的謠言依舊,令人遺憾。我要在此鄭重呼籲,如果有任何證據懷疑任何人,站│ │ │在為社會把關的立場,應該要明確提出來,讓社會大眾及司法機關或檢調單位可以│ │ │事實為本,進行徹底調查。否則,如果一再曖昧影射所謂『馬團隊』,卻刻意迴避│ │ │法律責任,又不提出明確事實根據,如此只會助長惡意爆料、炒作謠言的媒體文化│ │ │與社會風氣,相信絕非社會大眾所樂見。」 │ │ │說到重點了,「馬團隊就是馬總統本人」;但是馬總統明知他和他的親信、知交,│ │ │早已築好了防火牆,只要頂新不承認,自己人不說,「不提出明確事實根據,如此│ │ │只會助長惡意爆料、炒作的媒體文化和社會風氣」,就是馬總統的金鐘罩。 │ │ │法律無罪,道德呢?道德有瑕疵,但沒有放入馬總統本人口袋私用,不算觸法收賄│ │ │、不涉及直接承諾對價關係「貪瀆」問題的「交易」,合理化了馬總統的認知。為│ │ │他和胡定吾方面直接接頭,執行這種超機密任務的,是親信中的親信。他的名字,│ │ │不姓金、不姓羅、當然更不姓林。 │ │ │可是,這些馬核心都明白:「胡定吾是魏家大掌櫃;馬總統是胡定吾的守護神;馬│ │ │政府成頂新的大門神」,頂新因而無往不利。 │ │ │馬總統,臺灣的媒體、司法,拿你沒辦法,北京呢?魏家頂新受中共高層保護,這│ │ │是最新的消息,也提供閣下參考。 │ └──┴────────────────────────────────────┘ 附表二: ┌──┬────────────────────────────────────────┐ │三立│⑴主持人:我請教是周姐,終於指出誰了頂新2億元,哇,超級震撼的,為什麼從馬團隊一 │ │「新│ 直到直指現在是馬英九總統? │ │台灣│⑵周玉蔻:因為馬英九總統昨天在他的聲明當中,有一段是自欺欺人說謊,有一段他是挑戰│ │加油│ 我指出馬團隊是迴避法律責任,而且他還說如果有任何證據懷疑任何人,站在把關的立場│ │」 │ ,應該要明確提出調查,所以我今天是回應馬英九總統昨天所發表的聲明。來,有懷疑,│ │ │ 但我告訴你證據,具體的已經被你們用防火牆做好,可是在海峽的彼岸或是海峽的另外好│ │ │ 多岸,有沒有企業他所提供給不同人士的證據,我不知道,現在我不方便透漏,可是我懷│ │ │ 疑了,而且我今天也提出調查的要求了,就是馬英九總統,這一段時間以來,從上個禮拜│ │ │ 到現在,我沒有講國民黨,國民黨連續的追殺我,我迫於無奈昨天在臉書裡面寫了一封公│ │ │ 開信給你,我基於善意,希望你能啟動特偵組的調查,結果你發布了戕害新聞專業人物的│ │ │ 聲明,自以為是,一味地用投機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和國際對這件事情的爭議,那我只好說│ │ │ 出真相,「馬團隊」指的是馬英九總統本人。…。 │ │ │⑶主持人:我想請教周姐,你這邊提到的是馬團隊指的就是馬英九總統,這個終於指出究竟│ │ │ 是誰收了頂新的2 億元,這真的是超級大震撼,那什麼叫做門神?馬收了錢,你如果直指│ │ │ 馬政府成為頂新的大門神,你特別提到大門神,問題來了,你收了錢之後如果一路護航,│ │ │ 我想這個東西是要追究的,甚麼叫做門神?從食藥署包括觀眾你記不記得,江宜樺在立法│ │ │ 院,在陳其邁、林淑芬質詢的過程當中,怎麼幫頂新護航,一路看著食藥署怎麼辦這個案│ │ │ 子,觀眾朋友,四個字,叫做不忍卒睹,一直到江宜樺怎麼去護航,那現在如果說馬總統│ │ │ 是收了2億元,包括是什麼時候收,那這個叫做非政治獻金的話,那這個所謂的門神,門 │ │ │ 神的意義是什麼?一路護航,那就是所謂的對價關係了? │ │ │⑷周玉蔻:收錢的人沒有做對價關係的事,收錢的人是馬英九總統知道這個詳情,然後由他│ │ │ 的親信來處理,中間的關係人是胡定吾先生,這個金錢的交易,馬幕僚沒有經手,但是馬│ │ │ 幕僚知道,胡定吾、頂新、馬英九的關係,因此他們看在眼裡,就形成了一個系統性的大│ │ │ 門神,…。 │ ├──┼────────────────────────────────────────┤ │年代│⑴周玉蔻:…我今天說,我為甚麼說馬英九總統就是馬團隊,因為昨天馬總統的聲明說馬團│ │「新│ 隊遭影射的人已經澄清了,我什麼時候說過馬團隊裡是誰,我有說嗎?我有說過嗎?我的│ │聞面│ 文章有講過嗎?2億這件事情,我講的都是馬英九競選團隊的馬團隊,我講的不是國民黨 │ │對面│ ,我也從來在節目裡面否認是國民黨,五次國民黨派出范姜泰基透過中央通訊社來發言,│ │」 │ 來把我罵個臭頭,最後還說以訟止戰,我迫不得已只好到法院去提告,我沒有講國民黨阿│ │ │ ,林德瑞憑什麼告我,林德瑞所謂的門神嫌疑,難道沒有人提出嗎?張碩文沒有提嗎?蔡│ │ │ 正元沒有提嗎?那你為甚麼專門告我,這是我非常生氣的地方,昨天馬英九總統的聲明,│ │ │ 讓我很難過,因為我在昨天的給馬英九總統的這封公開信中,所指出的是我確實相信馬英│ │ │ 九總統的清廉跟金溥聰的人格的清白,所謂的清廉是因為知曉內情的人告訴我,馬英九總│ │ │ 統認為選舉經費的私下收受是公家支出,不涉及個人道德的清廉,個人法治的清廉,可是│ │ │ 他身邊的朋友也有人說,這個跟道德清廉有關,我昨天在公開信裡面告訴他,我用放寬的│ │ │ 程度相信他的清廉,但是他的聲明裡完全迴避了我昨天在公開信中對他提出的建議,這是│ │ │ 第二點他的聲明回應,他還說如果有人不法不管清疏遠近,他都依法究辦,責無旁貸,你│ │ │ 什麼時候依法究辦了,你昨天有叫特偵組查嘛?你昨天有叫最高檢查嗎?你昨天有叫相關│ │ │ 的人事組織特別調查委員會嗎?你昨天有打電話給我嗎?我已經要求了,鄭村棋在這個節│ │ │ 目裡面講了好多次了,說叫我衝到總統府去,這個當然是一個不可能的一件事,我的意思│ │ │ 就是說,發展到昨天第三個聲明更好笑,他說相關的名嘴,用馬團隊迴避法律責任,因此│ │ │ 今天馬英九總統,我只好用我新聞專業的尊嚴告訴你,馬團隊我所指的就是馬英九,你是│ │ │ 馬團隊的頭頭,…。 │ │ │⑵周玉蔻:我相信馬英九總統在這個過程當中,從我所接觸的消息來源,這筆所謂的選舉經│ │ │ 費的非政治獻金的私下的經費的支付,馬英九總統他知道,當然不是他經手,是他的重要│ │ │ 的親信經手,中間胡定吾先生,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胡定吾先生幫助頂新集團送錢到總│ │ │ 統府,這是大功一件,不是錢的問題,走這筆錢送進去之後的問題,這是我相信的,目前│ │ │ 的部分… │ ├──┼────────────────────────────────────────┤ │年代│⑴主持人:先問一下玉蔻,你這算是整個攤牌對不對,你為什麼敢直接點名是馬總統?連錢│ │「新│ 用在選舉上你都講了,而且去收錢的白手套叫胡定吾,你手上有什麼證據嗎? │ │聞追│⑵周玉蔻:…那我就只好跟你說我所了解的,我一直所說的馬團隊,就是團隊的頭頭,叫做│ │追追│ 馬英九。…,馬英九跟胡定吾都是權貴,世家子弟,在這個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競選經費│ │」 │ 交付過程當中,胡定吾成功的讓頂新集團進入了總統的親密夥伴,因為要送錢很難的,你│ │ │ 如果要送錢給總統,人家不收的啊。 │ └──┴────────────────────────────────────────┘ 附表三: ┌──┬────────────────────────────────────────┐ │文章│文章內容 │ │名稱│ │ ├──┼────────────────────────────────────────┤ │馬總│馬總統: │ │統公│去年你以涉及司法個案關說,黨紀處理王金平院長,備受抨擊之際,曾經致電給我,感謝我│ │開信│是「媒體的良知」,說我支持處分王院長的評論,是「空谷足音」。 │ │ │今天,我一本「媒體良知」的初衷,以公開信的方式,向你提醒,善意建議,針對頂新集團│ │ │和馬總統競選團隊之間,有著非政治獻金法規範的捐贈獻金傳言,進行積極調查。 │ │ │這已經不是「傳言」,而是動搖國本,傷害你個人清廉聲譽的重大問題。這也是兩岸三地政│ │ │界、企業和媒體圈紛紛討論的重大議題,甚至中國大陸高層也有耳聞。 │ │ │基於媒體報導的預警立場,我在蔡正元和謝國樑兩位國民黨立委公開發言,評論政府滅頂行│ │ │動有所顧忌;總統府可能有包袱,甚至「拿人手軟」的種種質疑後,提出了一位前國安會高│ │ │層曾私下告知本人,他自企業界人士得知一個說法,就是馬總統競選團隊在選舉期間,有收│ │ │受法令規範以外捐款獻金2億元。 │ │ │事關重大。我公開表示,總統你要調查了解詳情,我可以私下向你報告。可惜,時隔數日,│ │ │你毫無回應及動作;另一方面,國民黨中央卻放任發言人發言威脅、恐嚇、詆毀本人。 │ │ │迫於無奈,我只好以公開信方式向你提出線索,懇請查明真相,捍衛你本人和馬團隊的清白│ │ │,也給兩岸三地不少關心此事的華人一個交代。 │ │ │馬總統,我始終相信你的清廉;也不懷疑我的學弟金溥聰的人格。 │ │ │但,此事,顯然有擔心曝光的影武者,正在設法打壓本案相關的調查,國民黨內和黨產有關│ │ │的中常委,是最大嫌疑犯。 │ │ │馬總統為了平息傳言,揭曉真相,建議你主動向你的知交好友胡定吾先生深談。 │ │ │胡先生是康師傅TDR的圈購人;是101大樓頂新集團的派任董事。 │ │ │話說到此。仁至義盡。 │ │ │祝福安康 │ │ │周玉蔻敬上 │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