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第 三 人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第 三 人 大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松 同上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944 號、第30044 號、102 年度偵字第31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大央營造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汝昌有為「巨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巨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汝昌之配偶陳美娟)、「大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央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志松)實行違法行為,巨力公司、大央公司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汝昌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雖於104 年12月17日分別經修正及增訂,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前揭規定,就沒收部分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職是,若被告陳汝昌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巨力公司、大央公司取得之款項,而第三人巨力公司、大央公司均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亦未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等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巨力公司、大央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巨力公司、大央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