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參 與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顯 代 理 人 蔡正雄律師 黃振哲律師 吳詩敏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高嘉濃、王銘藏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嘉濃、王銘藏(下稱被告二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裁定參與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二人共同圖利參與人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他〈即偽造文書〉部分亦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30 號判決在卷可查,是參與人自無再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引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