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文聰 選任辯護人 魏仰宏律師 第 三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增昌 第 三 人 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禹策 第 三 人 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志明 第 三 人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配合於民國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4項及第38條之1第3 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乃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又扣押裁定之審核,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 二、經查: ㈠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8月25日合併量處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外幣幣別者,均同) 7億5,000萬元,另諭知犯罪所得1億9,384萬1,493.19美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茲因上開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甚鉅;而被告名下財產價值有限,且在國外有鉅額債務,顯不足以供追徵 (相關資料見A1卷第17頁,A10卷第117- 118頁,甲18卷第35、47頁,甲24卷第160-163頁,甲26卷第74-77頁;另參見本院卷10第11-13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說明及所附證據),甚為明確。 ㈡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係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創公司)信託登記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附表編號6 土地,係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翔公司)信託登記予中華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置地公司) ,有土地建物查詢登記、不動產信託契約在卷可憑。而富創公司之唯2股東為Eaglemount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稱為英屬維京群島鷹峰控股有限公司,下稱 Eaglemount公司)、Royal Golden Properties Limited公司(中文名稱為金皇置業有限公司,下稱Royal Golden公司);富翔公司之唯一董事及最大股東為Keen Pride Limited (中文名稱為英屬維京群島商豪建有限公司,下稱Keen Pride公司),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可憑;且Eaglemount公司、RoyalGolden公司、Keen Pride公司,均為被告實質控制並擔任最終受益人;另被告以富創公司、富翔公司名義分別購買附表所示土地,其部分價款即係被告以幸福人壽資產違法質借所得,此均經本院判決認定屬實。故附表所示土地名義上雖屬第三人所有,實質上應係被告所有並得掌控之財產,應堪認定。 ㈢被告既經判處重刑,並諭知併科高額罰金及宣告沒收鉅額犯罪所得,且其確曾有意尋找買家接手附表所示土地 (相關事證詳本院卷10) ,足認被告有脫產之虞,參以不動產極易移轉他人或處分,自有為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本院依相關卷證,綜核被告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金額、其名下財產狀況及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並審酌附表所示土地係被告實質掌握,部分資金來源係被告犯罪所得,暨該土地價值 (詳本院卷10第3頁及所附證據)等一切情狀,認扣押附表所示土地,無違比例原則。 ㈣扣押處分非不能併存,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雖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為禁止處分或查封,仍無礙本院依職權為扣押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106年9月 8日止,逾期不得執行。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附表 ┌──┬─────┬─────┬─────┬─────┬──────┐ │編號│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委託人 │ │ │ │ │ │(受託人) │ │ ├──┼─────┼─────┼─────┼─────┼──────┤ │1 │臺北市信義│1,47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地號│447.095坪)│ │有限公司 │ │ ├──┼─────┼─────┼─────┼─────┼──────┤ │2 │臺北市信義│267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1 │80.767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3 │臺北市信義│3,038 平方│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公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7 │918.995坪)│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4 │臺北市信義│296 平方公│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8 │89.54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5 │臺北市信義│54平方公尺│全部 │臺灣新光商│富創建設股份│ │ │區信義段五│( 約16.335│(1分之1)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小段29之9 │坪) │ │有限公司 │ │ │ │地號 │ │ │ │ │ ├──┼─────┼─────┼─────┼─────┼──────┤ │6 │臺北市信義│502 平方公│全部 │中華置地股│富翔開發國際│ │ │區信義段五│尺( 約 │(1分之1)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小段39之7 │151.855坪)│ │ │ │ │ │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