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以明 被 告 鍾侑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原上易字第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