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被 告 黃怡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