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千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 度易字第1097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110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丙○○為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竟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3日某時,至嘉義市○區○○路0○0號3樓之「香緹 時尚大飯店」,並在上開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丙○○為性交行為1次。復於103年10月23日某時,至前開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丙○○為性交行為1次。嗣 經甲○○察覺有異,丙○○於103年11月21日向其配偶甲○ ○坦承上開通姦行為,甲○○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然其於原審及檢察官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下述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易字卷第21頁正反面、第66頁,本院卷第35頁反面),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 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未到庭,然依其之前陳述乃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所指之相姦犯行,而於原審及上訴意旨辯稱:伊17歲的時候在網路上認識丙○○,並與丙○○斷斷續續交往,伊很早之前就發現丙○○有舉行結婚儀式之宴客照片,但不確定丙○○有無登記,丙○○於103年11月17日用他空 白的身分證隱瞞他已婚;伊於103年10月3日起至103年11月 19日期間,未與丙○○為性交行為;伊於103年10月3日有在嘉義市○區與丙○○見面吃飯,丙○○於103年10月23日有 來嘉義找伊,但伊未與丙○○前往香緹時尚大飯店,通訊軟體LINE上的照片是丙○○要求伊拍並傳給他,伊也是受害者,伊在與丙○○的對話過程中,會有一些比較露骨的對話,伊是表面上在迎合他,但實際上在蒐集資料;丙○○確實並未拿出兩張身分證,僅拿出空白配偶欄的身分證隱瞞已婚事實,丙○○也從未正面直接回應伊質疑他空白配偶欄的身分證一事;在通訊軟體LINE的交談內容是在網路上的虛構互動,並不與現實狀況相同,因此佐證論定被告與丙○○有性交行為實屬子虛云云。經查: ㈠丙○○與告訴人甲○○於102年12月6日為結婚登記,並於103年1月11日結婚宴客,婚姻關係迄今仍存續中等情,業據證人丙○○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且有戶籍資料1紙存卷可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0頁),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又證人丙○○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我結婚後約於103年1至2月間,被告以手機發簡訊向我祝賀,被告知 道我103年1月11日結婚等語(見調偵卷第7至8頁、原審易字卷第37頁正反面),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丙○○於103年7月對其稱已婚等語(見偵卷第47頁),再佐以卷附被告於103 年7月13日傳送予丙○○之臉書對話訊息「然後呢?讓我被 你老婆告嗎」、「你結婚是對的」、「我討厭你有對象還找我討論,我比你先冷感,你不知道男人結婚完全就不想了嗎」、「男人結婚行情就差了」、於同年7月14日傳送予丙○ ○之臉書對話訊息「我解開你封鎖,代表我接受你結婚的事實」(見偵卷第73、80、84、89頁),足見被告至遲於103 年7月13日即已知悉丙○○為有配偶之人。被告雖辯稱:丙 ○○於103年11月17日用他空白的身分證隱瞞已婚事實云云 ,然證人丙○○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第1次我們在香緹時 尚大飯店要辦住宿時,需要我的身分證做登記,我有拿出2 張身分證,1張是已經換發有配偶欄註記的,1張則是之前遺失已作廢而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被告都有看過等語綦詳(見調偵卷第8頁、原審易字卷第39頁反面),再稽之被告於 103年10月10日與丙○○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你找 你老婆」、「你都結婚了」、「不好意思,你的配偶欄不可能是我的名字」(見偵卷第23頁),堪認被告於103年10月 10日確實已知悉被告配偶欄已因結婚登記為他人之名字,被告空言辯稱丙○○於103年11月17日用空白身分證隱瞞已婚 之事實云云,殊難信實。況觀諸被告於103年10月28日與丙 ○○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做個好老公,好丈夫。我知道你也很愛她,也照顧她,好好對她,別再風流,不然四五年後,你還是會撐不住這婚姻」(見偵卷第26頁),又參以卷附被告與丙○○間之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對話內容,丙○○均未提及僅舉行結婚儀式,尚未為結婚登記一事,益徵被告主觀上應知悉丙○○與甲○○不僅係舉行結婚儀式,2 人間復有具有民法上婚姻效力之婚姻關係存在無訛,被告知悉丙○○為有配偶之人至為明確,其所為前揭辯解,乃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又證人丙○○於原審證稱:我與被告有發生性交行為,時間都在103年,我於10月3日8時9分在通訊軟體LINE上有分享嘉義市○區位置,是去找被告,這次是我婚後第1次與被告見 面並發生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交行為,地點是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104偵3695卷第37頁則是該次到香緹時尚大飯店 之刷卡簽單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復有103年10月3日香緹時尚大飯店電子刷卡簽單、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丙○○於103年10月3日確有入住該飯店之函文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7頁、調偵卷第60頁 ),復參以卷附被告與丙○○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丙○○於103年10月3日上午8時9分傳送位置訊息「臺灣嘉義市○區○○街00號」予被告,被告回覆以「我剛要走」、「等等說」,丙○○再傳送「呆喔、買去摩鐵妳邊吃邊工作呀」之訊息予被告,丙○○復於該日晚間10時50分傳送位置訊息「臺灣嘉義縣中山高速公路」予被告,被告則回覆以「好」、「路上小心」、「我上班了」(見偵卷第22頁),堪認丙○○證稱其於103年10月3日與被告同至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乙情,應屬實在。又佐以被告與丙○○間於103年10 月7日、103年10月11日、103年10月14日如附表一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23至24頁),不斷描寫床笫之事,內文煽情露骨,並提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被告甚而傳送裸露胸部之影像予丙○○,顯見被告與丙○○非單純之友誼往來,足徵證人丙○○證稱其於103年10月3日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1次, 核屬可信。 ㈢再者,證人丙○○復於原審證稱:第2次好像在10月23日, 也是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104偵6395卷第26頁之對話時 間應該是10月23日,我開車下去找被告,她在嘉義法院有先去開庭,我在她家等她回來,後來先去餐廳用餐,之後去香緹時尚大飯店,也有發生性交行為,104偵6395卷第37頁即 為該次電子消費紀錄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反面),核與被告於103年10月23日在通訊軟體LINE 傳送位置訊息「臺灣嘉義市○區○○路0000000號」予丙○ ○,並稱「在法院」、「位置有點錯掉」,丙○○分享位置訊息「臺灣嘉義市○區○○路」後,被告再稱「我在法院」、「○○○路這邊」,丙○○復回覆稱「我到妳家了」之訊息予被告等情相符(見偵卷第26頁),亦有香緹時尚大飯店103年10月23日之電子刷卡簽單、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有限 公司函覆丙○○於103年10月23日確有入住該飯店之函文各1紙存卷可證(見偵卷第37頁、調偵卷第60頁),足認丙○○證稱其於103年10月23日與被告同至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乙 情,應非子虛。又參以被告與丙○○間於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31日、103年11月7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4日如附表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26至27、29至32頁),被告與丙○○所使用之語句多在隱涉男女生殖器、口交及因性慾高漲而興奮難耐等情,且談及前次性交之心得,被告復傳送裸露胸部及生殖器之照片予丙○○(見偵卷第30至31、33頁),可見證人丙○○證稱其於103年10月23日在嘉義香緹時尚大飯店房間內,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被 告為性交行為1次等情,應屬真實。 ㈣被告雖辯稱其於103年10月3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期間,未 與丙○○為性交行為云云,惟被告於偵訊及原審時先辯稱:其未與丙○○發生過性行為云云(見調偵卷第43頁、原審易字卷第59頁反面);復於原審時改辯稱:我於17歲時就已經跟丙○○發生過性行為云云(見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前後辯詞不一,其所為之辯詞已難遽信為實。況觀諸附表一、二之訊息內容,苟被告與丙○○於103年10月間未曾有過 性行為之親密接觸,豈有可能以上開極富性暗示、挑逗之用語交談,並彼此互相傳送生殖器照片予對方觀看(見偵卷第19、31、54至56、58頁),足見被告前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卸釋之詞,委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揭所辯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所犯 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明確,而適用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並審酌被告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 竟無視婚姻制度及社會善良風俗,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性交行為,破壞告訴人家庭及婚姻和諧,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因本案患有重度雙相情緒障礙症(參照卷附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見原審易字卷第26頁)、目前仍就讀於大學、未婚、單親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易字卷第69頁反面),暨其犯罪後未有表達悔悟之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2次相姦 罪,均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下同)千元折算1日,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 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開陳詞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從而,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103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於103年11月18日上午某時,在丙○○位於桃園縣○○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下同)○○路000巷00號0樓之居所內、於103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在前開「 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分別與丙○○為性交行為各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無非係以 證人丙○○之證述、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延平店函所附旅客資料卡、消費明細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相姦犯行,辯稱:伊於103年11月17日有至臺北與丙○○見面,且有於103年11月18日前往丙○○位於桃園市桃園區○○路之住處,但伊於103年11月18日晚間至同年11月19日間,沒有再與丙○○ 見面,也未和丙○○去臺北市○○區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且未與丙○○為性交行為等語。經查,證人丙○○雖於偵訊及原審證稱其於103年11月17日下午某時,在臺北市○○ 區零○○路0段00號之「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於 103年11月18日晚間起至同年11月19日中午某時止,在前開 「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房間內,分別與被告為性交行為各1次等語(見調偵卷第43頁、原審易字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 頁),復提出探索汽車旅館延平館電子刷卡簽單2紙為憑( 見偵卷第38頁),且據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汽車旅館延平分公司以105年1月20日探延字第1050120001號函覆丙○○於103年11月17日、同年11月18日有住宿登記紀錄在案( 見調偵卷第59頁),惟上開住宿登記資料及電子刷卡簽單至多僅能證明丙○○確有於上開時間,前往探索汽車旅館延平店,而未能據而推論與丙○○前往該汽車旅館之人即為被告,況就公訴意旨所起訴之此2次相姦犯行,卷內亦乏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資以佐證被告與丙○○有為性交行為,自難率爾推論被告於上揭時、地有與丙○○為相姦之犯行。至證人丙○○固迭於偵訊及原審證稱其於103年11月18日 上午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居所內,與被告為性交行為1次等語(見調偵卷第43頁、原審 易字卷第39頁),被告亦對於其於上開時間前往被告上開居處一事坦認不諱,然就證人丙○○證稱其於上揭時、地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部分,則亦僅有其單方所指,別無其他證據為依,要難認被告另曾於103年11月18日上午某時,在丙○ ○上開居所內,與丙○○為相姦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相姦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開相同陳詞提起上訴,然前揭檢察官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心證,已俱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就原審採證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丙、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所謂無正當之理 由不到庭,係指在社會通常觀念上,認為非正當之原因而不到庭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本院前於106年7月20日行審判程序,被告於同年7 月5日領取經寄存送達之審判程序傳票(見本院卷第23、45 頁)後,於同年7月7日郵寄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本人因106年7月8日至9月18日出國,故無法於指定到庭日出庭,僅此請假」等語,並檢附亞洲航空購票行程網路報到證明為憑(見本院卷25至28頁),嗣本院於同年8月1日裁定再開辯論(該裁定於同年8月14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 分駐所,見本院卷第55頁),並另定於同年10月19日行審判程序(該傳票於同年9月6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見本院卷第60頁),嗣被告於同年10月11日郵寄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本人在106年9月9日持打工度假簽 證前往澳洲打工度假,目前人在國外工作無法購買機票返台於開庭日期到庭,預計107年2月11日至2月16日返台,特此 請假,另因工作需求請求是否准許安排在本人返台期間開庭」等語,並檢附簽證信及機票證明為憑(見本院卷第63至73頁),惟查,被告於前次審判期日請假理由中陳稱其出國日期為「106年7月8日至9月18日」,然經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其於106年8月29日即已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是被告明知本案仍繫屬於本院審理中,卻未主動向本院陳報其已返台之事實,且竟遲至106年10月11日始郵寄請假狀告知其又於同年9月9日再 度出境之事實,況其請假狀僅略謂因工作無法購買機票返台云云,卻未釋明任何理由,自難認被告有何不到庭之正當請假事由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傳送人 │訊息內容 │ ├──┼─────────┼────┼──────────────┤ │1 │103 年10月7 日晚間│丙○○ │妳明明很濕. . ./為啥還會痛 │ │ │6時8 分 │ │ │ ├──┼─────────┼────┼──────────────┤ │2 │103 年10月7 日晚間│乙○○ │你太大了/ 可能我太久沒做吧/ │ │ │6時8 分、同日晚間6│ │我又不會因為寂寞去找人做愛 │ │ │時9 分 │ │ │ ├──┼─────────┼────┼──────────────┤ │3 │103 年10月7 日晚間│丙○○ │我們又沒法常做 │ │ │6 時9分 │ │ │ ├──┼─────────┼────┼──────────────┤ │4 │103 年10月11日上午│乙○○ │對啊. . ./還不快來/ 還有你的│ │ │9 時55分 │ │手要讓我高潮啊. . . │ ├──┼─────────┼────┼──────────────┤ │5 │103 年10月11日上午│丙○○ │上次用手插有舒服麻? │ │ │9時56分 │ │ │ ├──┼─────────┼────┼──────────────┤ │6 │103 年10月11日上午│乙○○ │喜歡啊. . ./但小荳荳要高潮比│ │ │9 時59分、同日上午│ │較重要/上次太短了 │ │ │10時 │ │ │ ├──┼─────────┼────┼──────────────┤ │7 │103 年10月14日上午│丙○○ │妳為什麼不拍給我看/ 我要看妳│ │ │10時9分 │ │濕濕的穴穴 │ ├──┼─────────┼────┼──────────────┤ │8 │103 年10月14日上午│乙○○ │沒濕,你不跟我講話不會濕 │ │ │10時10分 │ │ │ ├──┼─────────┼────┼──────────────┤ │9 │103 年10月14日下午│丙○○ │要管好我肉棒沒? │ │ │5 時37分 │ │ │ ├──┼─────────┼────┼──────────────┤ │10 │103 年10月14日下午│乙○○ │我知道你很想要我管管它/ 哈哈│ │ │5 時37分、同日下午│ │哈哈/誰叫你都隨便弄我/沒誠意│ │ │5時39分 │ │ │ ├──┼─────────┼────┼──────────────┤ │11 │103 年10月14日下午│丙○○ │什麼叫隨便弄妳 │ │ │5 時40分 │ │ │ ├──┼─────────┼────┼──────────────┤ │12 │103 年10月14日下午│乙○○ │弄痛我 │ │ │5 時40分 │ │ │ ├──┼─────────┼────┼──────────────┤ │13 │103 年10月14日下午│丙○○ │我都主動拉妳手來摸肉棒/ 開口│ │ │5 時40分、同日下午│ │要妳舔肉棒/ 妳餒?要我幹嘛有│ │ │5時41分 │ │說噢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傳送人 │訊息內容 │ ├──┼─────────┼────┼──────────────┤ │1 │103 年10月24日晚間│乙○○ │欸/ 我醒來沒有你在覺得好空虛│ │ │8 時41分、同日晚間│ │噢/ 沒有人可以讓我吵. . . . │ │ │9 時12分、同日晚間│ │. ./寶貝你看這樣我要怎麼上班│ │ │9 時57分、同日晚間│ │?/ 你不讓我睡,結果你種我。│ │ │9 時58分 │ │。。。 │ ├──┼─────────┼────┼──────────────┤ │2 │103 年10月31日上午│乙○○ │硬什麼。。。 │ │ │9時47分 │ │ │ ├──┼─────────┼────┼──────────────┤ │3 │103 年10月31日上午│丙○○ │上次跟妳做完後到現在沒射精過│ │ │9 時47分、同日上午│ │. . . . . ./妳知他每天有多硬│ │ │9時48分 │ │了 │ ├──┼─────────┼────┼──────────────┤ │4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乙○○ │這樣主動的/ 你就被誘惑了啊/ │ │ │10時18分 │ │乾,我跟你第一次還不是這樣來│ │ │ │ │的/你就是抵不住誘惑 │ ├──┼─────────┼────┼──────────────┤ │5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丙○○ │某人在我睡時舔完肉棒後自己在│ │ │10時19分、同日上午│ │旁邊扭. . . . . ./就不會順勢│ │ │10時20分 │ │騎上去搖/ 都搞這麼硬了還不讓│ │ │ │ │小穴來填滿 │ ├──┼─────────┼────┼──────────────┤ │6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丙○○ │反正就扒開妳雙腿狂插猛幹就是│ │ │10時26分 │ │ │ ├──┼─────────┼────┼──────────────┤ │7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乙○○ │怕你幹不了/ 哈哈哈沒力沒電/ │ │ │10時26分 │ │跟上次一樣/遜/掉/了 │ ├──┼─────────┼────┼──────────────┤ │8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丙○○ │上次幹很久欸/妳太不淫蕩了 │ │ │10時26分、同日上午│ │ │ │ │10時27分 │ │ │ ├──┼─────────┼────┼──────────────┤ │9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乙○○ │以前你不是這樣就累的/ 哈哈. │ │ │10時27分、同日上午│ │. .害我都想買藥酒了 │ │ │10時28分 │ │ │ ├──┼─────────┼────┼──────────────┤ │10 │103 年11月7 日上午│丙○○ │中間還讓我停掉軟掉/ 舔妳讓妳│ │ │10時28分、同日上午│ │爽/ 妳舔我就讓我軟/ 妳自己跑│ │ │10時29分 │ │掉說受不了 │ ├──┼─────────┼────┼──────────────┤ │11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乙○○ │哦. . ./那怎麼辦/ 我吸不到你│ │ │8 時54分、同日上午│ │肉棒/無法讓你爽爽der │ │ │8時55分 │ │ │ ├──┼─────────┼────┼──────────────┤ │12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丙○○ │好像是我讓妳比較舒服. . . . │ │ │8 時56分 │ │. ./說真的,肉棒插入是什麼感│ │ │ │ │覺? │ ├──┼─────────┼────┼──────────────┤ │13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乙○○ │就有肉棒塞進去的感覺/ 充實的│ │ │8 時57分、同日上午│ │感覺/ 你好可愛哦. . . 不然你│ │ │8 時58分、同日上午│ │肉棒插進去是什麼感覺/ 我也很│ │ │8 時59分 │ │好奇 │ ├──┼─────────┼────┼──────────────┤ │14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丙○○ │可是妳舔蛋蛋很舒服/ 舔肉棒就│ │ │9 時10分 │ │普普 │ ├──┼─────────┼────┼──────────────┤ │15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乙○○ │我如果很認真很想幫你/ 你就會│ │ │9 時10分、同日上午│ │很舒服 │ │ │9 時11分 │ │ │ ├──┼─────────┼────┼──────────────┤ │16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丙○○ │最好我在跟妳做愛還看心情/ 我│ │ │9 時11分 │ │還準備衣服給妳 │ ├──┼─────────┼────┼──────────────┤ │17 │103 年11月12日上午│乙○○ │當然要調情調的好,我才會很想│ │ │9 時11分 │ │認真吸 │ ├──┼─────────┼────┼──────────────┤ │18 │103 年11月14日下午│丙○○ │偶爾自己來也不錯呀/ 這樣妳不│ │ │4 時31分、同日下午│ │是更能引導我讓妳高潮 │ │ │4 時32分 │ │ │ ├──┼─────────┼────┼──────────────┤ │19 │103 年11月14日下午│乙○○ │不過還是想要你來/ 可是我比較│ │ │4 時36分至同日下午│ │想要被你佔有的感覺/ 一個人很│ │ │4時40分 │ │沒fu/ 你是也硬了是嗎/ 我比較│ │ │ │ │想要被你的龜頭插摩我的陰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