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原 告 張宗智 被 告 曾韋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宗智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不小於12級之明體字刊登於聯合報、聯合晚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報頭下全國雙版兩單位各壹日。 ㈣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如附件二所示之版位及大小,登載於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聯合新聞網」(網址:http://udn.com/)網站首頁三日。 ㈤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㈥如本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請准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鈞院民事庭。 二、事實上陳述略以: ㈠被告對於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發行之105 年5 月10日聯合晚報A1至A7版「中研院士大普查特別報導」之內容,竟未查明事實,且未向原告聯合報公司以及聯合晚報總編輯即原告張宗智求證之情況下,即於105 年5 月10日16時13分許,在被告個人臉書(Facebook)網站上公開發表:「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發出263 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 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分復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 月1 日到2016年4 月1 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 篇(聯合160 篇、經濟40篇、聯合晚報37篇),中時報系198 篇(中時102 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卷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文章;於21時4 分許再寫道:「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發表:「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 次民調,總共做了7 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 月5 日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謾罵、誹謗等內容,足以對原告兩人於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嚴重毀損原告二人之名譽。 ㈡被告基於侵害原告二人名譽權之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不法行為貶損原告二人之社會評價,嚴重損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及第2 項規定,求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判決。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論罪科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 2632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告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然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或同法第 511 條第1 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86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則依首開法條後段規定及前開說明,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薇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