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勳 被 告 黃文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9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