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 告 百事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箔君 被 告 程聖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2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程聖豪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審理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6年3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