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家斐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張立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鐵梅 沂展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3年度附 民字第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李鐵梅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鐵梅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