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妙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106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明傳於刑事訴訟程序均否認渠有何自訴意旨所指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