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吳曾素華 吳吉勝 許榮棋 莊榮兆 李義雄 被 上訴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上訴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進明 被 上訴人 羅大海 馮琪晏 徐金印 嵇志勇 劉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99年度附民字第40號),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吳文永等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06 年度上重訴字第5 號)。上訴人於上訴狀陳明刑事詐欺案如仍維持原判決時,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茲刑事詐欺案業經本院維持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