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嘯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8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嘯自民國100年5月9日起至101年4月 20日止,任職雷諾瓦管理諮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雷諾瓦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經理,係為雷諾瓦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明知其與雷諾瓦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其負有忠誠、禁止競業義務、禁止招攬客戶義務,先於101年2月、3月 間,多次透過電子郵件與雷諾瓦公司之競業公司即力滿顧問公司(下稱力滿公司)聯繫,利用其代表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貿聯公司)提出之服務內容及所需款項之機會,知悉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所需款項等資訊,為協助力滿公司取得貿聯公司之業務,竟為力滿公司制定優於雷諾瓦公司為貿聯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及所需款項之提案文件,並於同年4月8日,將前開提案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力滿公司,致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二)明知雷諾瓦公司提供予其使用之手提電腦係屬雷諾瓦公司所有,且儲存在該手提電腦內之所有電磁紀錄均係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未經雷諾瓦公司允許,竟於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前之某時,將儲存在手提電腦C槽與D槽內有關 雷諾瓦公司客戶即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東公司)、貿聯公司之業務資料拷貝至其所有之行動硬碟內,並於 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許,將儲存在手提電腦C槽與D槽 內之相關業務資料逕予刪除,致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 參照)。再者,被害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嘯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被害人雷諾瓦公司偵查中之委任律師滕澤珩之指述、證人即數位證據分析業者Kevin Hartman之證述、聘任合約書、數位鑑 識報告、101年4月20日會議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雷諾瓦公司聘任我,是因為我有廣泛的人脈,這行業經常要跟同業互通往來,我認識當時在力滿公司任職的「JP Lim」,我跟他都是從英國保富顧問公司出來的;當時我為雷諾瓦公司與貿聯公司洽談業務,貿聯公司要求雷諾瓦公司將服務範圍縮減為NPI(New Product Introduction,即新產品導入流程),我跟雷諾瓦公司對於這領域不熟悉,我就請「JP Lim」提供給我一般性的資料,由我摘錄幾個重點製成草稿後,寄回去給「JP Lim」,請他幫我看有沒有問題;又雷諾瓦公司要求必須上傳至公司雲端資料庫的電子資料,我都有遵守上傳,系爭電腦內另有我的私人資料,我才會做拷貝、刪除等整理動作,並未造成雷諾瓦公司之損害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吳嘯自100年5月9日起任職雷諾瓦公司,擔任業務副總 經理,為該公司對外洽談業務、開發客戶等,負有忠誠、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其為執行業務需要,有購入Toshiba 廠牌手提電腦1部(下稱系爭電腦),並因而有向雷諾瓦公 司請款;嗣被告於101年3月21日以電子郵件向雷諾瓦公司申請離職,經雷諾瓦公司同意其任職至101年4月20日止,並於同年月17日委託律師以存證信函及電子郵件通知其須於出席職務交接會議時,將其保管之雷諾瓦公司財產(包括手提電腦等)交還,如擅自刪除其內部電磁資料者,即違反雙方簽訂之聘任合約,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等事;被告於101年4月20日出席職務交接會議,有將系爭電腦交還予雷諾瓦公司,經雷諾瓦公司委託業者I-Analysis Taiwan Co Ltd.(下稱 I-Analysis公司)進行數位分析及蒐證,發現被告有複製、刪除、格式化系爭電腦硬碟內之電磁資料,且自101年2月間起有使用該電腦與力滿公司人員「JP Lim」等人聯繫,其中同年4月8日有以電子郵件寄送檔名「Draft BRletter_2012_BHI.doc」及「Draft BRletter_2012_BHI_JP.doc」電子文 件給「JP Lim」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雷諾瓦公司偵查中之委任律師滕澤珩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他9515卷二第7頁、14頁反面至15頁、165至166頁)、證 人即I-Analysis公司之負責人Kevin Hartman於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偵20814卷第231頁反面至234頁、原審卷二第64至 70頁)、雷諾瓦公司之法律顧問Amir Salleh於原審審理時 (原審卷二第18至28頁)、雲端系統管理者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二第151頁反面至159頁)、職 務交接會議之出席者郝月癸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原審卷二第29至31頁)大致相符,並有聘任合約書(他9515卷一第 178至196頁)、名片、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其附件、統一發票、數位鑑識報告及其中譯本(他9515卷一第21至91頁、109至164頁)、會議紀錄(他9515卷一第214至222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按刑法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所謂「違背其任務」,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所應盡之義務。又該罪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且為結果犯,所稱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以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為限,自不包括其他非財產上之利益在內。茲被告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究有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所為是否足以損害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有利用其代表雷諾瓦公司與貿聯公司進行業務接洽而知悉相關資訊之機會,為力滿公司制定優於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所提出交易條件之提案文件,並以電子郵件將該提案文件寄給力滿公司,以協助力滿公司與貿聯公司成立業務關係之行為。惟依上揭數位鑑識報告所載(他9515卷一第50至56頁、59至62頁),被告當時執行業務使用之系爭電腦,經雷諾瓦公司委託業者I-Analysis公司進行數位分析及蒐證之結果,從其尚留存之電磁資料中,發現被告與貿聯公司之「Roger Liang」及「Felix Teng」、力滿公司之「 JP Lim」等人間,分別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郵聯繫紀錄。而細觀如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內容,顯示被告自101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4日,有以電子郵件與貿聯公司人員聯繫見面、訪視廠區、面談相關人士等事宜,並提出若干改善貿聯公司營運積效之服務建議;佐以系爭電腦內所留存之「00000000Renoir Business Proposal-Bizlink.doc」電子文件(他 9515卷一第89至90頁,中譯本見同卷第162至163頁),係被告與貿聯公司於上開電郵聯繫後,隨即於101年3月6日建立 、同年月12日修改,其內容為被告代表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提出之顧問合約草案,可見被告當時與貿聯公司洽談顧問業務,確是以雷諾瓦公司之名義為之,未有違反聘任合約之情事。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聯繫內容,充其量僅能證明力滿公司之「JP Lim」於101年2月間主動與被告聯繫後,被告自同年3月6日起,有與「JP Lim」等人相約見面、談及由被告介紹非屬雷諾瓦公司目標範圍內之客戶、被告有向對方索取NPI簡報資料、要求提供範本及合約草稿等事,但雙方自始 至終均不曾提到貿聯公司,難認與貿聯公司相涉。又被告於101年4月8日發送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電子郵件時,固有 同時寄送檔名「Draft BRletter_2012_BHI.doc」、「DraftBRletter_2012_BHI_JP.doc」電子文件給「JP Lim」(見他9515卷一第50頁),然姑不論該等電子文件之電磁紀錄均經覆蓋而無從回復,內容究竟為何已屬不明,此據證人Kevin Hartman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原審卷二第69頁正、反面 );縱令與系爭電腦內另外留存之「Draft BRletter_2012_BHI_JP.doc」電子文件(與上述後者之檔名相同,但係遲至101年4月9日始建立,見他9515卷一第82至84頁,中譯本見 同卷第155至157頁)內容相仿,經與前述被告先前代表雷諾瓦公司向貿聯公司提出之顧問合約草案相較,二者內容顯有不同,其服務費用固從原先美金2萬5千元,降至港幣11萬元,但服務項目也從原先約定建制管理控制系統(ManagementControl Systems,明訂包含現場生產管制與第一線監工、庫存與存貨管理、NPI、生產與物料排程及控制、供應鏈包 括採購之管理等),縮減至業務檢討(Business Review) ,洵難遽斷何者所定交易條件對於貿聯公司較優。遑論被告所辯當時係因貿聯公司要求雷諾瓦公司縮減服務項目,其與同業互通往來,請先前曾與其在相同顧問公司任職之「JP Lim」提供一般性資料,由其摘錄重點製成草稿後,再寄回 請「JP Lim」協助檢視有無問題等語,衡情亦非完全不足採信。並徵諸貿聯公司明確表示未曾接觸力滿公司就「新產品開發」之管理顧問案,亦未簽訂卷附提案文件等語,有該公司107年3月12日函文可證(原審卷二第191之1頁),且遍閱全案卷證資料,亦查無任何事證足認力滿公司確有透過被告之協助與貿聯公司進行業務接洽之情形。從而,檢察官所指被告有為力滿公司制定、提供條件較優之提案文件,以協助力滿公司與貿聯公司成立業務關係之違背職務行為云云,仍有合理之可疑,尚屬不能證明。 (三)另證人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擔任雷 諾瓦公司SAGE CRM(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部門經理,SAGE是個IT系統,記錄我們跟客戶所有的聯繫,包含會議、通信、電話等,所有的業務人員包括主管、助理主管、區域經理都會利用SAGE系統,雷諾瓦公司的政策是會議後兩到三天內要上傳會議紀錄等語(原審卷二第151反面 至152頁)。而被告迭次辯稱其當時均有遵守相關規定,已 將雷諾瓦公司要求必須上傳的電子資料,上傳至公司雲端資料庫等語,徵諸證人Stefan John Petry於原審審理時當庭 使用其所攜帶之電腦,上網登入雷諾瓦公司之SAGE雲端系統,確有查到被告上傳多筆有關華東公司、貿聯公司之電子資料,此觀筆錄及所附列印文件所示甚明(原審卷二第153頁 正、反面、164至167頁),堪認所辯洵非全然無據。倘此,檢察官所指原本存在於系爭電腦內之華東公司、貿聯公司相關業務資料,縱經被告刪除或予以格式化,是否必定足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疑義。又被告使用系爭電腦之期間非短,因該電腦內存有其私人資料,故將該等私人資料拷貝至其他外接儲存裝置,尚屬合情合理。而上揭數位鑑識報告僅記載:101年4月20日交接會議前,被告有使用USB儲存裝置連接系爭電腦,很有可能其中一個 或數個裝置是作為備份使用等語(他9515卷一第75頁,中譯本見同卷第148頁)。縱令所載屬實,證人Kevin Hartman於原審審理時既已證稱:我們無法確認外接式硬碟取走哪些資料等語(原審卷二第69頁反面),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當時係在盜拷雷諾瓦公司之業務資料,自不能僅憑被告有拷貝所使用電腦內部資料之行為,率爾以刑法相繩。況檢察官亦未能具體指明究竟何項資料已遭被告拷貝、刪除、格式化等?且雷諾瓦公司因而有遭受何種損害之虞?其所泛稱被告將系爭電腦內之相關業務資料拷貝至其行動硬碟,致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云云,亦屬不能證明。 五、此外,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背信犯行,本件仍有合理之可疑,不能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經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全部事證,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心證程度,揆諸首揭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判決同此認定,就此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洵無違誤。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所使用之系爭電腦中,既有其於101年3月6日以雷諾瓦公司名義向貿聯公司提案之文件 ,且其於101年3月8日與貿聯公司開會後,有101年3月12日 修改之紀錄,亦有另一個命名「00000000」之類似文件,足認應已就其與貿聯公司之提案於開會後有所修正及檢討,何以再於101年4月8日與雷諾瓦公司之競爭對手即力滿公司人 員為電子郵件往來?且倘依被告所辯,「Draft BRLetter_ 2012_BHI_JP.doc」僅係「JP Lim」寄給其關於NPI的文件,為何內容幾乎與被告於101年3月6日建立之上開文件大同小 異,並將雷諾瓦公司部分全部替換成力滿公司,最後並署名「您誠摯的代表力滿顧問同意且接受」、「Roger Lian董事長代表貿聯集團」?又何須再將文件寄回給「JP Lim」?不也是將雷諾瓦公司要向貿聯公司提出之新提案,讓力滿公司知悉,而對雷諾瓦公司為背信犯行;(二)被告在知悉其對雷諾瓦公司負有忠誠、專職為公司服務、保密、禁止競業及禁止招攬客戶等義務,及該公司已以存證信函要求其交還系爭電腦並維持電腦內檔案完整之情形下,仍刪除應交還公司之資料,已違背其任務,縱未對雷諾瓦公司造成損害,未就是否構成背信未遂為論述,有違誤之處等語。惟查:(一)現代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之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全部證據資料,經本院逐一審酌,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違背其任務、且足以損害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業經本院論述如前。上訴意旨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僅憑被告之辯詞或有可疑之處,無視本件仍有合理之可疑,遽推論被告有刑法背信之犯行,難認可採;(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以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其利益為構成要件之一,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遂與未遂之標準。系爭電腦內之資料縱經被告刪除,是否必定足生損害於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權或財產上之利益,顯有疑義,已見前述。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即無刑法背信罪之適用餘地,而非未遂。從而,檢察官猶執前詞,爭執原判決此部分之無罪諭知為不當,為無理由。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嘯明知系爭電腦係屬雷諾瓦公司所有,且儲存在該電腦內之所有電磁紀錄均係雷諾瓦公司之財產,未經雷諾瓦公司允許,竟於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前 某時,將儲存在該電腦C槽與D槽內有關雷諾瓦公司客戶即華東公司、貿聯公司之業務資料拷貝至其所有之行動硬碟內,並於101年4月19日下午3時27分許,將儲存在該電腦C槽與D 槽內之相關業務資料逕予刪除。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稱犯罪被害人者,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亦即民法上有權利能力者(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 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係規定在該條例第三章民事部分,考其立法理由,實係針對兩岸事實上存在之特殊現況,為規範民事法律行為而制定之準據法,自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得否告訴、自訴之依據,否則同條例第78條實無須再以互惠原則,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之告訴、自訴權。再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固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4款「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之立法解釋,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本條例第1條、第4條、第6條、第41條、第62條及第63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未將第78條規範在內,足見第78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自然人,不包括大陸地區法人在內。況依同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本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故大陸地區法人倘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亦未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因不具法人資格,亦不得認係權利能力主體,而無提起刑事告訴之權。 三、查雷諾瓦公司係在大陸地區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亦未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乙情,此據其委任律師胥博懷向原審具狀陳報明確(原審卷二第123頁 ),揆諸上揭說明,並無提起刑事告訴之權。其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提出之「告訴」,不生合法告訴之效力,性質上僅屬「告發」。而檢察官此部分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須告訴 乃論。是原審於調查後,以此部分欠缺合法告訴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所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6條第2項、第78條等規定,均不足採為雷諾瓦公司在臺灣有合 法告訴權之依據,已如前述,其憑以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為不當,亦無理由。 參、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無理由,依法應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顧仁彧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建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背信部分不得上訴。 無故取得及刪除電磁紀錄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附表一: ┌─┬────┬──────────┬────────────────────┐ │編│日期 │電郵收發者 │內容要旨 │ │號│ │ │ │ ├─┼────┼──────────┼────────────────────┤ │1 │101.2.23│被告 │Thanks for the chance to meet & discuss.│ │ │ │ ↓ │The changes are not that difficult. But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management has to be on-board. Hope I │ │ │ │ │can send 2 people for 1-2 days about the│ │ │ │ │next steps, start on specification. I │ │ │ │ │will cover the travel costs.(感謝讓我們│ │ │ │ │有見面討論的機會。變革並不困難。經營決策│ │ │ │ │者必須面對。希望能由我方派出二人,利用一│ │ │ │ │、兩天做下一步規畫。費用將由我方負擔。)│ ├─┼────┼──────────┼────────────────────┤ │2 │101.2.24│貿聯公司Roger Liang │I am in ShenZen now and will fly to │ │ │ │ ↓ │KunShan Tuesday noon time. However, │ │ │ │被告 │Felix will stay in ShenZen next week, │ │ │ │ │please coordinate with Felix on the time│ │ │ │ │for your team to scope our ShenZen │ │ │ │ │campuse.(我現在深圳,星期二中午飛崑山。│ │ │ │ │但Felix下週會在深圳,請跟Felix接洽你的團│ │ │ │ │隊到我們廠區訪視的時間。) │ │ │ ├──────────┼────────────────────┤ │ │ │被告 │……meeting room as a temporary office │ │ │ │ ↓ │for us. And if possible, please inform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me the name of a hotel which is a │ │ │ │ │conveni- ence place for us.(……作為臨 │ │ │ │ │時辦公室的會議室。如果可以,請推薦一家對│ │ │ │ │我們比較方便的旅館。) │ ├─┼────┼──────────┼────────────────────┤ │3 │101.2.25│被告 │We have organized a small team to vist │ │ │ │ ↓ │your production site in ShenZen on next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week.(我們組了一個小型團隊,下週去訪視 │ │ │ │ │你們在深圳的生產基地。) │ │ │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Please provide more details on who your │ │ │ │ ↓ │people want to interview, and roughly │ │ │ │被告 │how long per interview.(請針對你們想要 │ │ │ │ │面談的人員,提供相關的細節,以及每個面談│ │ │ │ │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 │ │ ├──────────┼────────────────────┤ │ │ │被告 │What we plan to do are as follow: 1. │ │ │ │ ↓ │Plant tour to know your manufacturing │ │ │ │貿聯公司Felix Teng │process in general, it will take about │ │ │ │ │one hour. 2.To meet with you and Dept │ │ │ │ │heads for open dicussions by individual │ │ │ │ │……3.We may have to spend 1 hour with │ │ │ │ │one senior planner who can discribe the │ │ │ │ │order fullfilment process for us. │ │ │ │ │4.Basically, we will not interrupt your │ │ │ │ │daily operation.(我們打算進行以下的事項│ │ │ │ │:1、參觀廠房,以大致了解你們的製造流程 │ │ │ │ │,這大約需要1小時的時間;2、與你及各部門│ │ │ │ │主管個別進行開放式會談……3、我們可能要 │ │ │ │ │花1小時的時間,請一位資深策畫者為我們說 │ │ │ │ │明管理訂單的流程;4、基本上我們不會干擾 │ │ │ │ │你們的日常營運。) │ ├─┼────┼──────────┼────────────────────┤ │4 │101.3.4 │被告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 offer us an │ │ │ │ ↓ │opportunity to visit your SZ campuse.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The purpose of this trip is to find │ │ │ │及Felix Teng │out the fesibility for furthur improve- │ │ │ │ │ment in your operation. And the answer │ │ │ │ │is very positive. There are several │ │ │ │ │areas that you might be interest. │ │ │ │ │1.Manufacture collaboration improvement;│ │ │ │ │shorten cycle time, increase on time │ │ │ │ │delivery and reduce invertory. 2.Produc-│ │ │ │ │tivity improvement; cost down on Direct │ │ │ │ │labor and overhead. 3.NPI improvement; │ │ │ │ │speed up learning cycle and reduce hidd-│ │ │ │ │en lost.(非常感謝給我們機會去訪視你們深│ │ │ │ │圳的廠區。……此行目的是想找到可以改善貴│ │ │ │ │公司營運的可行性。答案是非常肯定的。有幾│ │ │ │ │個領域你們可能會有興趣。1、生產合作的提 │ │ │ │ │升:縮短流程時間、提升準時完工率及降低庫│ │ │ │ │存;2、提升生產力:降低直接人力成本及日 │ │ │ │ │常營運開支;3、提升NPI:加速學習流程及降│ │ │ │ │低隱含成本。) │ │ │ ├──────────┼────────────────────┤ │ │ │貿聯公司Roger Liang │I am available Thursday afternoon (after│ │ │ │ ↓ │2PM ) and Friday morning, Felix is in │ │ │ │被告 │China now so he will need to join throu-│ │ │ │ │gh video conference.(我週四下午2點以後 │ │ │ │ │及週五早上有空。Felix在中國,所以將透過 │ │ │ │ │視訊會議來參與。) │ └─┴────┴──────────┴────────────────────┘ 附表二: ┌─┬────┬──────────┬────────────────────┐ │編│日期 │電郵收發者 │內容要旨 │ │號│ │ │ │ ├─┼────┼──────────┼────────────────────┤ │1 │101.2.15│JP Lim │Subject"Meet together on next week" I │ │ │ │ ↓ │usually stay in Tsmishatsui. Is it │ │ │ │被告 │convenient for you to go there next Wed │ │ │ │ │at 7:45PM? │ │ │ │ │(主旨:「下週碰面」我通常在尖沙咀。你方│ │ │ │ │便下星期三晚上7點45分到尖沙咀嗎?) │ ├─┼────┼──────────┼────────────────────┤ │2 │101.2.22│JP Lim │Subject"Meet together on next week" I │ │ │ │ ↓ │usually stay in Tsmishatsui. Is it │ │ │ │被告 │convenient for you to go there next Wed │ │ │ │ │at 7:45PM? When you get to Tsimshatshui,│ │ │ │ │go to the Mira Hotel on Kimberly Rd. │ │ │ │ │We'll meet there?(主旨:「下週碰面」我 │ │ │ │ │通常在尖沙咀。你方便下星期三晚上7點45分 │ │ │ │ │到尖沙咀嗎?你到尖沙咀,去金巴利道的Mira│ │ │ │ │旅館。我們在那邊見面好嗎?) │ ├─┼────┼──────────┼────────────────────┤ │3 │101.3.6 │被告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Next Monday │ │ │ │ ↓ │or Tuesday I will (go to)Bao An. Is │ │ │ │JP Lim │there a chance we can meet and chat │ │ │ │ │about some potential projects? What's │ │ │ │ │LMM's bottom price for 2 weeks of │ │ │ │ │analysis (Electron- ics Manufacturing)? │ │ │ │ │(主旨:「臺灣機會」下週一或二我會到寶安│ │ │ │ │。有機會聊聊幾個可能的案子嗎?力滿公司以│ │ │ │ │兩週分析電子廠的底價是多少?) │ │ │ ├──────────┼────────────────────┤ │ │ │JP Lim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Last time we│ │ │ │ ↓ │met , we spoke about customer referrals.│ │ │ │被告 │If you have any customers that are │ │ │ │ │outside of Renoir's target scope, you │ │ │ │ │can intro- duce them to LMM. We will be │ │ │ │ │happy to pay you a finder's fee……If │ │ │ │ │the Logis- tics company in Taichung is │ │ │ │ │interested, we would be happy to……(主│ │ │ │ │旨:「臺灣機會」上次見面我們提到介紹客戶│ │ │ │ │。如果你有客戶不在雷諾瓦公司的目標範圍內│ │ │ │ │,你可以介紹給力滿公司。我們很樂意付給你│ │ │ │ │介紹費。……如臺中的物流公司有興趣,我們│ │ │ │ │很樂意……) │ ├─┼────┼──────────┼────────────────────┤ │4 │101.3.14│被告 │Convenient to meet? Can you suggest a │ │ │ │ ↓ │convenient hotel?(方便見面嗎?可以推薦 │ │ │ │JP Lim │方便的旅館嗎?) │ │ │ ├──────────┼────────────────────┤ │ │ │JP Lim │Joe lives in Shenzhen. You can arrange │ │ │ │ ↓ │with him. If you need a hotel reserva- │ │ │ │被告 │tion, contact Joe.(Joe住在深圳。你可和 │ │ │ │ │他約。如果你需要訂飯店,跟他聯絡。) │ │ │ ├──────────┼────────────────────┤ │ │ │被告 │What hotel will Joe stay at?(Joe會住哪 │ │ │ │ ↓ │個飯店) │ │ │ │JP Lim │ │ │ │ ├──────────┼────────────────────┤ │ │ │JP Lim │Joe is HAYCO Item Project Manager. As to│ │ │ │ ↓ │your news, your customer's situation is │ │ │ │被告 │very similar to HAYCO's. If you can be │ │ │ │ │in Bao An next week, contact Joe.(Joe是│ │ │ │ │HAYCO公司的項目專案管理人。根據你的消息 │ │ │ │ │,你的客戶的狀況跟HAYCO公司相似。如下週 │ │ │ │ │你可以來寶安,跟Joe聯絡。) │ ├─┼────┼──────────┼────────────────────┤ │5 │101.3.20│被告 │Subject"background 2" Hi, Joe. It is │ │ │ │ ↓ │glad to meet you on yesterday. I forgot │ │ │ │Joe Lee │to ask you for presentation material on │ │ │ │ │NPI. I……(主旨:「背景2」嗨,Joe。很高│ │ │ │ │興昨天跟你碰面。我忘了向你要NPI的簡報資 │ │ │ │ │料。我……) │ ├─┼────┼──────────┼────────────────────┤ │6 │101.3.23│JP Lim、Joe Lee │Subject"background 2" BTW, this printer │ │ │ │ ↓ │company you are going to meet is the │ │ │ │被告 │other company which you didn……(主旨:│ │ │ │ │「背景2」順帶一提,你要碰面的印表機公司 │ │ │ │ │是另外一家你沒有……) │ ├─┼────┼──────────┼────────────────────┤ │7 │101.3.26│被告 │Subject"Taiwan Opportunity" Did you get │ │ │ │ ↓ │out of the hospital?(主旨:「臺灣機會」│ │ │ │JP Lim │你出院了嗎?) │ ├─┼────┼──────────┼────────────────────┤ │8 │101.3.27│JP Lim │No problem. Joe will email you before │ │ │ │ ↓ │Thursday.(沒問題,Joe會在週四以前寄電子│ │ │ │被告 │郵件給你。) │ │ │ ├──────────┼────────────────────┤ │ │ │被告 │As mentioned the other day on Skype. I │ │ │ │ ↓ │have [a former?] KPMG Customer (Listed │ │ │ │JP Lim │Taiwan Company ) in Dong Guan/ Guangzhou│ │ │ │ │/Shanghai…… Basically is Mold tooling │ │ │ │ │…… and Injection all have…… small │ │ │ │ │volume……Biggest customers are Logitec │ │ │ │ │and ASUS. I will make a PPT……about │ │ │ │ │this (each?)case. Their? General Manager│ │ │ │ │is interested(如同日前在Skype提到的,我│ │ │ │ │有……KPMG客戶《臺灣上市公司》在東莞、廣│ │ │ │ │州、上海……基本上是模具及射出成型……有│ │ │ │ │少量……最大的客戶是Logitec及ASUS公司。 │ │ │ │ │我將做一份簡報……關於這個案子。他們的總│ │ │ │ │經理表示有興趣。) │ ├─┼────┼──────────┼────────────────────┤ │9 │101.3.29│JP Lim、Joe Lee │Subject"Req for project final report" │ │ │ │ ↓ │I will get back to you this afternoon. │ │ │ │被告 │(主旨:「要求結案報告」我下午會回覆你。│ │ │ │ │) │ │ │ ├──────────┼────────────────────┤ │ │ │被告 │Subject"Req for project final report" │ │ │ │ ↓ │Please give us English version first. │ │ │ │JP Lim │I'm on Skype now.(主旨:「要求結案報告 │ │ │ │ │」請先給我英文版。我在Skype上。) │ ├─┼────┼──────────┼────────────────────┤ │10│101.3.30│JP Lim │Subject"sample BR letter and draft cont-│ │ │ │ ↓ │ract" Let me look it over first and then│ │ │ │被告 │we can discuss.(主旨:「BR信範本及合約 │ │ │ │ │草稿」讓我先看過後,我們再討論。) │ ├─┼────┼──────────┼────────────────────┤ │11│101.4.4 │被告 │Subject"team profile in English" Sure │ │ │ │ ↓ │and I will.(主旨:「英文版團隊資料」 │ │ │ │JP Lim │當然,我會的。) │ ├─┼────┼──────────┼────────────────────┤ │12│101.4.8 │被告 │Subject"Chinese profile of our team" │ │ │ │ ↓ │Thanks very much and I will base on this│ │ │ │JP Lim │version to discuss with client.(主旨: │ │ │ │ │「中文版我們團隊資料」非常感謝,我會以這│ │ │ │ │個版本為主跟客戶討論。) │ ├─┼────┼──────────┼────────────────────┤ │13│101.4.12│被告 │Subject"meet in HKG on next week?" OK │ │ │ │ ↓ │and see you then.(主旨:「下週在香港碰 │ │ │ │JP Lim │面?」好的,到時候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