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宗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宗成 曹琇敏 被 告 邱健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建維 上列被告邱健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健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被告邱健齊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以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