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惠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惠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 字第846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惠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月27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樓太平洋崇光(即遠東SOG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復興 館KENZO專櫃(下稱KENZO專櫃),徒手竊取架上由告訴人即店員首姿伊管領之T-shirt黑色上衣1件(市價新臺幣4,800 元,下稱本案黑色上衣),得手後離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㈠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 決意旨參照)。準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有疑點,甚或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據裁判主義: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之積極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原則,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倘其證明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之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然人力有其極限,縱擁有現代化之科技以為調查之工具,仍常發生重要事實存否不明之情形。故於審判程序中,要求法官事後重建、確認已發生之犯罪事實,自屬不易。倘法院依卷內調查所得之證據,仍存在無法排除之疑問,致犯罪事實猶不明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始不至於停滯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在各法治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所謂「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足為法官裁判之準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該原則雖未予明文,但該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息息相關,為支配刑事裁判過程之基礎原則,已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廣泛承認。亦即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之認定,法官在綜合所有之證據予以總體評價之後,倘仍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實體事實認定;易言之,當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可能兼括重罪名與輕罪名,而輕罪名之事實已獲得證明,但重罪名之事實仍有疑問時,此時應認定被告僅該當於輕罪罪名,而論以輕罪;若連輕罪名之事實,亦無法證明時,即應作有利於被告之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意 旨參照)。亦即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103年度台 上字第59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60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 45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之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人首姿伊之指述,⑶證人即 店員張蓉君之證述,⑷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等件資為論據。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店內監視器畫面影片及法院勘驗筆錄可稽,可證被告自行拿取2件黑色上衣,卻僅將其中1件放回展示架,本案失竊之黑色衣物,在被告拿取試穿之過程中已然失蹤。被告所試穿之衣物僅有4件,紅色及黑色各2件,被告走出更衣室時甚至能將衣物區分為2類,向證人張蓉君 拿的紅色衣物還給證人張蓉君,自己拿的黑色衣物放回原本的展示架上,而被告當時並未攜帶隨身背包或其他物品進入更衣室,離開更衣室時只需拿出試穿的衣服即可,無任何容易將試穿衣物遺忘在更衣室內之情狀存在,被告辯稱衣物係遺留在更衣室內云云,自難採信等語。 四、訊據被告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將本案黑色上衣攜入更衣室試穿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無證據證明,伊竊取本案黑色上衣;不能因本案黑色上衣不見,即認伊竊取;本案黑色上衣不見,或遺失?或店員疏於查驗?或被他人拿走?均有可能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1月27日下午4時許在KENZO專櫃拿取本案黑色上衣進入更衣室試穿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6頁至第47頁、原審108年度審易字第1388號卷第46頁、原審108年度易字第846號卷《下稱原審卷》第36頁、第1 72頁),並經證人張蓉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46頁、原審卷第140頁至第142頁);且有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原審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73頁至第75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勘驗結果整理如附件所示),固可證被告與其丈夫於該日下午4時9分許一同進入KENZO專櫃,被告在專櫃內瀏覽商品,先後拿取紅色上衣2件及黑色短袖上衣2件,進入第2間更衣室試穿,被告之丈夫則坐在更衣室外的沙發上等候;被告於試穿後,僅將1件黑 色短袖上衣放回展示架,並將2件紅色上衣交還給店員,即 於該日下午4時23分許離開KENZO專櫃;嗣於同日下午4時24 分許,KENZO專櫃店員手持行動電話講話進入第2間更衣室,未自該更衣室攜出任何衣服,直至同日下午4時33分許,專 櫃內均無客人進入第2間更衣室等情。然依上開監視器影像 畫面,並未拍攝到被告有實際竊取之行為,亦無被告試穿後第2間更衣室內部之狀態,被告將紅色上衣2件及黑色短袖上衣2件,攜入第2間更衣室後,僅攜出紅色上衣2件及黑色短 袖上衣1件,另1件黑色短袖上衣即本案黑色上衣,究竟為被告所竊取,抑或仍遺留在第2間更衣室內,即有可疑。又被 告進入第2間更衣室時,係由其丈夫保管隨身物品並坐在沙 發上等候,除上開衣服外,未攜帶任何背包或袋子入內之情,此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可參(見原審卷第73頁至第75頁),而被告離開該更衣室時,手上既未持有本案黑色上衣,且無證據顯示被告夾藏本案黑色上衣攜離該更衣室,被告如何竊取本案黑色上衣,亦有可疑。 ㈢證人張蓉君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雖證稱:被告離開專櫃,伊進去更衣室巡視,沒發現任何商品,後來店裡沒其他客人;伊同事首姿伊回來專櫃內整理衣服,發現少1件黑色短袖 上衣,伊等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發現被告拿取黑色上衣2 件去試穿,但沒告知伊,少的那1件就是被告所拿之其中1件,被告試穿完後沒有人再進去該更衣室等語(見偵卷第46、47頁、原審卷第141頁至第143頁)。證人首姿伊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8年1月27日下午5時30分許發現展示架上少1件衣服等語(見偵卷第13、14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在專櫃內試穿衣服時,伊去吃午餐而不在場,當時只有張蓉君在,伊回來整理衣服歸位,大約下午4至5時許發現展示架上衣服少1件;伊將專櫃內都找過,都沒找到那件衣服,去調 監視器影像畫面觀看,有拍到被告拿2件衣服去試穿,伊印 象中依據監視器影像畫面,沒其他人再碰展示架上衣服;伊不清楚被告試穿後有無其他客人使用過更衣室,也不能確定衣服後來是否被整理起來或已經找到,要看監視器影像畫面等語(見原審卷第138頁至第140頁)。審酌證人張蓉君與首姿伊均為KENZO專櫃之店員,就櫃內衣服有管理之責,本案 黑色上衣遭竊或遺失,可能使伊等負擔民事責任,與本案有相當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詞不免有偏頗之虞,證明力較不足。且依證人張蓉君與首姿伊之證述,被告拿取本案黑色上衣進入更衣室試穿時,證人張蓉君正在服務其他客人,證人首姿伊則不在場,伊等均未親眼目睹被告有何竊取之行為,伊等證稱被告試穿完後沒有人再進去該更衣室、沒其他人再碰展示架上之衣服等節,均為事後自行觀看監視器影像畫面所得之結論。然除原審勘驗之上揭監視器影像畫面(即該日下午4時9分許至4時33分許)外,KENZO專櫃並未保存其他影像畫面可提供參酌等情,此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及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63頁至第165頁)。因此,自該日下午4時34分起至下午5時30分許證人張蓉君發現本案黑色上衣不在展示架上之時,是否確實無任何人再進入第2間更衣室或拿取本案黑色上衣,即無相關監視器影像畫面 足以佐證。 ㈣又依原審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之結果,被告離開第2 間更衣室後,證人張蓉君雖有入內察看該更衣室,但證人張蓉君一邊手持行動電話講話,一邊進入更衣室巡視,且進入之時間非久,顯然未能詳細察看該更衣室內之狀態,縱證人張蓉君證稱伊未能發現本案黑色上衣在第2間更衣室乙節非 虛,本案黑色上衣當時是否確實不在更衣室內,仍有疑義。因此,不能僅以證人張蓉君與首姿伊上揭證述,即遽認被告竊取本案黑色上衣之事實。 六、綜上,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僅足證明被告在KENZO專櫃將 本案黑色上衣攜入更衣室內,於試穿完畢後未放回展示架,尚無從證明該上衣為被告竊取之。是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本案竊取犯行所依憑之證據,顯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被訴本案竊盜之犯行,其犯罪嫌疑仍有不足,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本院判斷: 本件原審已就相關之證據資料,整體綜合觀察,本於自由心證予以判斷,並於判決中詳述何以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理由,其採證、認事用法核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情,且本院核原判決前揭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於法均無不合,亦無其他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業如前述,依罪疑唯輕之法理,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未提出新事證,或為調查證據之請求,均係對原判決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再為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附件:本案監視錄影光碟勘驗內容之整理 (按108年11月25日、同年12月9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見原審108年度易字第846號卷第64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88頁至第91頁、第95頁至第99頁)。 檔案名稱:4_0000-00-00_161652(002資料夾-檔案4) ㈠播放時間00:00:00,被告身著紅色長袖上衣持續於畫面上方處觀看商品,隨後走至其丈夫身旁對話。 ㈡播放時間00:00:36,被告先拿起畫面中央柱子處左邊擺放之黑色短袖上衣(棕色圖案)觀看後放回,又拿起右邊擺放的黑色短袖上衣(紅色眼睛圖案)觀看後放回,再拿起黑色短袖上衣(棕色圖案)觀看後,最後一次拿起兩件黑色短袖上衣(棕色圖案、紅色眼睛圖案)走至第二間更衣室內試穿。 ㈢播放時間00:02:08,店員從畫面上方之櫃子內取出一件紅色上衣,並走至更衣室交給被告。店員:小姐,這件你試試看。被告:好喔。店員:不好意思久等了喔。 檔案名稱:5_0000-00-00_161910(002資料夾-檔案5) ㈠播放時間00:00:00,店員將紅色上衣交給被告。店員:久等了不好意思。隨後店員走回畫面右上角處。 ㈡檔案播放時間00:01:26,畫面右下角處第二間更衣室之門開啟,從門上鏡子倒影可看見被告身著紅色長袖上衣(彩繪虎頭圖案),對著鏡子整理衣服。被告之丈夫依然坐在椅子上滑手機。 ㈢播放時間00:01:42,被告向其丈夫詢問意見。被告:還好齁?被告丈夫:什麼?被告:這件。被告丈夫:那一件比較有特色唷。我覺得你那一件比較有特色。隨後更衣室之門關閉。而被告之丈夫持續滑手機至影片時間結束。 檔案名稱:6_0000-00-00_162128(002資料夾-檔案6) ㈠播放時間00:01:39,畫面右下角處之第二間更衣室再度開啟,被告從其內走出,左手拿著試穿過之紅色長袖衣服兩件、黑色衣服走向其丈夫身旁。被告丈夫:你要的那一件(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 ㈡播放時間00:01:41,被告將黑色短袖上衣(棕色圖案)放置於畫面中間柱子擺設架左邊後,右手上只剩下兩件紅色上衣,被告走向畫面右上方處交給店員,手上就沒有衣服。被告之丈夫起身跟隨在後。被告:謝謝。店員:沒問題嗎?被告:這不用。店員:真的喔?這件很好看很大方耶。被告:寬袖子,很長。但是這一件就...。店員:那這一件?被告:謝謝。店員:不會。再來唷,謝謝唷。 檔案名稱:3_0000-00-00_162433(001資料夾-檔案3) ㈠播放時間00:00:01,畫面左下方即第二間更衣室之門開啟,短髮之女店員(下稱甲女)持用無線室內電話通話,並從第二間更衣室內走出,經過畫面中央柱子時,向畫面中央柱子陳列架觀看一眼後,以小跑步至畫面右上角處並消失。 ㈡播放時間00:00:38,甲女從畫面左上角處出現,走至畫面上方中間處查看衣櫃上之衣服。隨即又走回畫面左上角處之內。直至畫面結束時,店內皆無客人進入。 檔案名稱:4_0000-00-00_162652(001資料夾-檔案4) ㈠播放時間00:00:00至00:01:40,店內無人走動,也無客人進入。 ㈡播放時間00:01:41,甲女從畫面左上角處出現,走至畫面上方櫃台處整理衣服及包包。直至畫面結束時,店內皆無客人進入。 檔案名稱:5_0000-00-00_162909(001資料夾-檔案5) ㈠播放時間00:00:00,甲女持續於櫃台處整理衣服。 ㈡播放時間00:00:07,一對男女走進店內觀看商品,其中該男子繞著中央柱子左右觀看商品。隨後一位婦人走進店內觀看商品。而甲女則持續整理衣服。 ㈢播放時間00:00:25,該名婦人翻動畫面左側衣架上之商品,其拉起紅、灰、黑等衣服之衣袖觀看。而另一名長髮女店員(下稱乙女)從畫面右上角處出現,乙女走至中央柱右側之矮沙發上拿起白色包包,將該包包掛至畫面右上角即店門口之假人模特兒肩上。而上述一對男女則於畫面上方處沿右側觀看商品。 ㈣播放時間00:00:45,該名婦人觀看完左側衣架上之衣服後,走至甲女身旁詢問。婦人:欸小姐請問一下,這你們有沒有...(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 ㈤播放時間00:00 :53,乙女走至畫面中央柱子陳列架整理衣服,將方才被告所試穿之黑色短袖上衣一件(棕色圖案)拿起,走到甲女身旁整理。而上述一對男女觀看完畫面右上角衣架之商品後即向店外走去。 ㈥檔案播放時間00:01:27,婦人詢問完畢後,向外離開店內。乙女與甲女在畫面上方櫃台談話並整理衣服(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 ㈦播放時間00:01:43,另一名婦人走進店內即畫面上方處觀看衣架上之商品,並拿取翻動架上之黑色包包觀看,隨後又走至中央柱子陳列架翻動皮帶,並繞著中央柱子陳列架觀看商品後離開店內。此時甲女與乙女仍邊對談邊整理衣服。 檔案名稱:6_0000-00-00_163126(001資料夾-檔案6) ㈠播放時間00:00 :05,甲女自畫面上方櫃台將整理好之衣服拿進畫面左上角處,店內無客人。 ㈡播放時間00:00:05,乙女走至中央柱子右側向店門口觀看一眼後,走回畫面上方之櫃台整理衣服。 ㈢播放時間00:00:43,甲女手上拿著黑色衣服走至畫面左上角,一邊拉著掛在架子上的黑色褲子,一邊與乙女對話(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隨後走到畫面左上角處離開畫面。 ㈣檔案播放時間00:01 :01,乙女將折好之黑色短袖上衣一件(棕色圖案)放回中央柱子,並整理中央柱子陳列架上之衣服。甲女從畫面左上角處拿著一件黑色上衣走出。甲女:你說綁帶的有比這個寬嗎?乙女:對啊。甲女:是喔。甲女至畫面上方櫃台處蹲下整理物品,隨後起身打包黑色上衣。 ㈤播放時間00:01:30,乙女拿著衣架走進畫面左上角處,並從其內拿出兩件紅色衣服放至於中央柱旁之矮沙發上。乙女一邊與甲女對話,一邊將其中一件紅色衣服套上衣架(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至畫面結束,店內無客人。 檔案名稱:7_0000-00-00_163344(001資料夾-檔案7) ㈠播放時間00:00:00,乙女將該紅色衣服掛至畫面上方處之陳列架上。甲女持續於畫面上方櫃台處整理衣服。乙女:喔都有打統編嗎?(乙女持續整理於矮沙發上之另一件紅色上衣)甲女:公司這麼大,有。乙女:都有打統編唷。甲女轉身走回畫面左上角處。而乙女將衣架與紅色衣服拿至畫面上方櫃台上整理。店內無其他客人。 ㈡播放時間00:00:29,甲女從畫面左上角處拿出一個紙袋並走至畫面上方之櫃台旁,將打包好之商品放入紙袋內,並持續與乙女對話(聲音過於模糊無法辨識)。而乙女整理好紅色衣服後,將其放入櫃台下方之抽屜內。至畫面結束前店內均無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