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332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5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ㄧ、乙○○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攜女兒參加甲○○獨 資經營之昱鋒商行(即跑酷學院林口店)所舉辦之跑酷課程活動,因其女兒在活動中失足發生碰撞,致身體受有右側腰間紅腫等傷。乙○○明知其女兒受傷後,現場人員有立刻上前 關心、現場有負責人員在場查看上課狀況,且事發後甲○○仍 持續關心其女兒受傷狀況等情,詎其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8年3月26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0號6樓之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以暱稱「陳萱萱」張貼「再加上當天小孩們有狀況老師們並沒有馬上過去查看」之文章內容。 ㈡於108年3月28日某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以暱稱「陳萱萱」張貼「我孩子在你們教室受了傷…上課沒有人看著小孩的狀況」、「已經一週了這中間沒有關心孩子在教室受傷後的狀況」之文章內容,而以上開所述之不實事項指摘甲○○獨資經營之昱鋒 商行(即跑酷學院林口店),足以毀損甲○○之名譽。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亦定有 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援引之非供述證 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其有上開兩次張貼文章之行為,惟矢口 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其辯稱:我沒有攻擊昱鋒商行的言論,張貼內容並未寫這間教室的名字,我講的是可受公評的事情云云。經查: ㄧ、關於被告前於108年3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攜女兒(下稱A童)參加告訴人獨資經營之昱鋒商行(即跑酷學院林口店)所舉辦之跑酷課程活動,因A童在活動中失足發生碰撞,致 身體受有右側腰間紅腫等傷,嗣被告於108年3月26日某時許、同年月28日某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內,使用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張貼如附件所示之兩篇文章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8、9頁、第59、60頁,偵緝卷第29、30頁,原審易字卷第43、64頁,本院卷第100、118、123頁),並有被告於臉書張貼該兩篇文章之截圖 、昱鋒商行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7、49頁,偵緝卷第33頁),應堪信實。 二、觀諸被告所張貼之該兩篇文章內容,有提及A童在教室內碰 撞受傷後,「當天小孩們有狀況老師們並沒有馬上過去查看」、「我孩子在你們教室受了傷…上課沒有人看著小孩的狀況」、「已經一週了這中間沒有關心孩子在教室受傷後的狀況」。然經原審勘驗案發當日監視器錄影檔案,共3個檔案 ,均係針對跑酷教室內之狀況進行拍攝,僅拍攝角度不同,其中檔案名稱「ch01_00000000000000(拍攝鏡頭:Camera01)」之勘驗結果顯示:於108年3月20日19時10分30秒至33秒(以下均僅顯示時間),A童(頭綁馬尾,身穿粉紅色長 袖上衣、下身為藍色長褲,且褲管兩邊外側各有一條白色直線)自畫面左方跑向右方靠牆並排之黑色教材上之際,失足以面部朝下摔落於下方軟墊上,落下間A童右腰處有碰撞到 黑色教具之邊角;於19時10分35秒至49秒,在場的黑人教練及另名男性工作人員立即走向A童,觀看A童狀況,黑人教練有蹲下並俯身查看A童傷勢,另名工作人員亦蹲下俯身觀看A童傷勢;於19時10分49秒至19時11分11秒,告訴人(身穿白色且正面有圖案短袖上衣、深色長褲、腳穿淺色鞋子)及被告(身著深色衣褲、腳穿紅色鞋子)先後自畫面上方走向A 童方向,被告走近A童身旁並將A童身體翻轉至臉部正面朝上,再以公主抱方式將A童抱起朝畫面上方走去至消失畫面, 告訴人亦陪同被告走近觀看A童傷勢後,隨同被告步行至畫 面上方消失處。另檔案名稱「ch06_00000000000000(拍攝 鏡頭:Camera 06)」之勘驗結果顯示:於19時10分31秒至33秒,A童自畫面樓梯口附近跑向畫面右側靠牆並排之黑色教材上行飛簷走壁之動作,然A童因失足致面部朝下摔落至下 方防護墊處;於19時10分34秒至19時13分0秒,現場黑人教 練及另名男性工作人員共2名均跑向A童位置,黑人教練待在A童旁,蹲下、俯身查看A童傷勢狀況,另名工作人員亦走向A童旁蹲下查看。隨後,被告以及告訴人陸續自畫面上方朝A童方向走來,告訴人於A童身側不遠處觀看A童傷勢情況,被告則直接走近A童身旁,並迅速以公主抱之方式將A童抱起,且告訴人隨身在旁,偕同走向畫面右上方櫃台後方處,告訴人疑似自畫面右上方房間拿出椅子,嗣被告將A童放置該椅 子上以便為A童作後續救護處理,告訴人有打開櫃子從櫃子 內拿出一盒東西,為A童進行相關處置,且有幫A 童梳理頭 髮、綁頭髮之情形,此有原審109年6月23日勘驗筆錄及其附件截圖附卷可參(見原審易字卷第58至61、73至80頁)。是被告於該兩篇文章內所指摘「當天小孩們有狀況老師們並沒有馬上過去查看」、「我孩子在你們教室受了傷…上課沒有人看著小孩的狀況」之內容,核與上開勘驗結果所顯示A童 發生碰撞後,教室內之教練、工作人員及告訴人均有上前觀看A童傷勢之情形,確有不符。另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為處理被告另外反映A童被同 學打之事,而迭於108年3月22日、25日及27日,與被告聯繫錄影檔留存、退費及入帳等相關事宜,該事處理完畢後,告訴人有再於108年3月30日傳送「今天還會痛?」、「妳有沒有再帶她去看醫生?」、「萱還好嗎?」、「若萱還不舒服,妳再帶她去看醫生喔!」等語,並聯繫總店人員向被告表示慰問、抱歉之意,此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7紙在卷可憑( 見偵字卷第71至83頁),顯示告訴人對於A童在教室內發生 碰撞乙事並非不聞不問,核與被告於文章內所稱沒有關心孩子在教室內受傷後之狀況亦有不符。被告既在上課現場目睹事發經過,且有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聯繫,當知A童受 傷後現場人員有立刻上前關心、現場有負責人員查看上課狀況,且事發後告訴人有關心A童受傷狀況等情,得認被告係 明知該兩篇文章內容不實而仍予張貼。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庭呈一影片檔案,惟經本院當庭播放,乃關於有小孩在嬉戲,2位小孩互相指手畫腳,有人介入等情,查無與本案有 何關聯(見本院卷第120至122頁),故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再被告固辯稱其文章中所說小孩有狀況是指打來打去的狀況,並不是受傷的狀況云云,然揆諸如附件所示兩篇文章之脈絡,「當天小孩們有狀況老師們並沒有馬上過去查看」之前後文皆提及A童碰撞受傷之事,而「我孩子在你們教室 受了傷…上課沒有人看著小孩的狀況」、「已經一週了這中間沒有關心孩子在教室受傷後的狀況」更是在同一句中即含有「受傷」之內容,顯然均指A童受傷之狀況,是被告前開 所辯難認可採。 三、又被告所張貼之該兩篇文章,固未出現A童發生碰撞事故之 地點、教室名稱或告訴人所獨資經營之「昱鋒商行」、「跑酷學院林口店」等名號,且其文章之公開範圍標註圖示顯示為臉書好友始得以觀覽,此觀諸被告所張貼108年3月28日文章上方顯示之公開範圍圖示即明(見偵字卷第49頁)。惟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我的好友大約500多人,我認識或 跟我小孩一起上課的人才會加入為好友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及被告前於偵訊時所述:當初我召集10人一起來上 課,我發文是提醒參與課程的人,如果小孩受傷要如何處理等語(見偵字卷第60頁),得認縱使該兩篇內容不實之文章未出現上開名稱或名號,被告之臉書好友中亦至少有10人以上因參與相同課程,從文章內容即可直接得知被告所指者為告訴人所獨資經營之「昱鋒商行」或「跑酷學院林口店」所舉辦之跑酷課程活動;且依一般經驗法則及現代人使用臉書之社交習慣,被告眾多臉書好友中即使原不知其所指為何者,亦得藉由相互打探轉知之過程,而使其餘臉書好友甚或其他人可得而知此事係發生在告訴人經營之跑酷教室,故前揭不實內容確實足以透過被告張貼在臉書之行為向外擴散,而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此情亦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所證稱:被告寫了這些字後,讓我們的家長很恐慌,他們也受到其他人的詢問,我們這裡是不是很危險,是否會受傷,教練是否都不會注重小朋友的安全等語(見偵字卷第104頁)大致 相符。被告既身為臉書之使用者,且其好友人數高達500多 人,則就此擴散效應實難諉為不知,是本院認定被告乃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而為本案張貼不實內容之行為。復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固有明文,惟本案被告係蓄意將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內容張貼在臉書,顯非以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主觀意見或評論,自無該條款之適用。故被告所辯:我沒有攻擊昱鋒商行的言論,張貼內容並未寫這間教室的名字,我講的是可受公評的事情云云,均不足採。 四、另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稱:告訴人復補行提出當時成員達466 人之「林口幼兒園...論群」LINE群組截圖,當時被告以暱 稱「萱萱媽」提及事件發生之教室為ADD跑酷,後續其餘成 員之回應,亦可看出被告係分享A童上課受傷之經過,有告 訴人提出之群組訊息截圖1紙可資佐證,是亦可就被告在此 群組明確指出事發地點之時間及內容再行查明,以確認是否為被告前揭妨害名譽接續犯一罪之範圍等語。惟觀諸卷附告訴人補行提出之「林口幼兒園...論群」LINE群組截圖(見 本院卷第31頁),被告雖以暱稱「萱萱媽」提及「ADD跑酷 」,然被告於該LINE群組僅係就此等活動本身之危險性,暨A童發生碰撞意外後之治療及費用協商過程、是否有公共意 外險等相關事宜,以親身經歷之當事人身分為評論及經驗分享,核無非理性或失諸情緒之情事,尚與前述在臉書張貼不實內容之情形有間,是難認被告在該LINE群組指出事發地點及經過,有與其前述加重誹謗之犯行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告訴人另具狀陳稱其所經營之跑酷學院林口店,因本案已於109年8月底停止營業,此情核與卷附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所載昱鋒商行停業起迄日期為109年9月2日至110年9 月1日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47、85頁)。查被告張貼該兩 篇內容不實之文章,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惟告訴人所經營跑酷學院林口店停止營業之結果,尚可能涉及整體景氣狀況等其他因素所致,況且告訴人所陳報停止營業之時間既為109年8月底,則亦可能係受眾所皆知之新冠肺炎疫情所影響,故告訴人此部分所陳並未採為本院判斷之基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 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數額之規範方式,即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 倍而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其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於108年3月26日、同年月28日先後所為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具有時空密接性,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 ㄧ、原審未查明上情,認本案不能證明被告涉犯加重誹謗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率爾為本件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係因其女兒在告訴人經營之跑酷教室發生碰撞意外,心生氣憤不滿而為非理性反應之犯罪動機,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前無其他犯罪紀錄,暨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是家庭主婦、經濟普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君提起上訴,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ㄧ、108年3月26日張貼之文章: ┌─────────────────────────┐│上週三萱受傷了, ││我很在乎上課環境的安全 ││撞到教具的邊角 ││上課中 ││我有反應萱應該無法飛簷走壁 ││每個孩子厲害的地方不同, ││萱第一次試試看時, ││只能跑一格 ││後來老師們上教具 ││也許希望小孩能跑過 ││就在我沒錄到的第4次撞到邊角 ││(教室都有監視器) ││有摸過教具就知道那個撞到有多痛 ││萱痛到整個人趴在軟墊上哭了 ││我衝過去把她抱起來 ││坐在椅子上 ││(還好我人在現埸) ││腰部明顯腫了起來 ││問了教室是否有冰敷 ││沒有冰敷設備 ││我請老師拿衛生紙沾水讓萱敷一下 ││詢問其他舒緩藥品 ││只有很涼的藥膏 ││我想已經腫了,不適合塗涼藥膏 ││老師問我要不要擦碘酒.... ││(其資沒有破皮也用不到) ││然後沒有適合的藥品了 == ││我自己去便利商店買冰的飲料幫萱冰敷 ││回家擦藥膏 ││再加上當天小孩們有狀況 ││老師們並沒有馬上過去查看 ││(我全程目賭大喊, ││旁邊一起上課的家長們都看到了, ││就是沒有人馬上過來看孩子們) ││卻要求我們換下一個班上課 ││我想極限運動有它好玩的地方 ││但教具和危機意識的處理 ││真的很重要 ││受傷擦藥就好 ││腫起來加瘀血算是不嚴重的 ││(因為有朋友說有更嚴重的..==) ││ ││如果你看了我們fb參加了課程 ││請一定要隔外注意孩子們的安全與互動 ││沒有後續關心 ││闆娘自己直接說退費給我 ││我也覺得很阿莎力!:) │└─────────────────────────┘二、108年3月28日張貼之文章: ┌─────────────────────────┐│我就是有話直說 ││不喜勿入 ││就是很不捨小孩在上課莫名其妙被打, ││教室2個教練1個老闆, ││喊了聲音, ││也沒有人馬上看一下小孩子們的狀況, ││明明2個大人就在旁邊, ││連喊好幾聲,才有人來看, ││若我不在教室陪著 ││我孩子要被打到什麼時候!!!!!? ││為什麼小男孩打了人後 ││教練過去看後 ││小男孩又打萱然後狂打自己的頭!!!? ││ ││在教室受了傷, ││沒有冰敷 ││說之前還有人受傷縫了5針 ││請我調下一班不要和小男孩一起上課 ││ ││對方家長說他小孩很乖,不會打人 ││(有監視器錄影,為什麼不給她看... ││你回我,那家長沒要求看影片!?) ││ ││我生氣的是,處理態度..... ││你還特別跟我說影片不能外流。。。 ││ ││我孩子在你們教室受了傷... ││上課沒有人看著小孩的狀況 ││ ││抱歉朋友們, ││我只想到讓萱多參加運動活動 ││ ││大家要注意孩子們的安全 ││ ││我當下也忘了帶萱去看醫生檢查, ││只想到趕快買冰飲幫她冰敷 ││ ││已經一週了 ││這中間沒有關心孩子在教室受傷後的狀況 ││ ││只想退費處理 ││ ││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