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戴國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國璋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108年度偵字第11530、12452、124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戴國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7至23所示之物均沒 收。又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又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3、編號15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上開所處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所宣告多數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戴國璋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公告為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槍身,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前後之某日,在苗栗縣某處,明知其 友人陳義和(已歿)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11所示之改造槍枝共11支,編號12、13所示之制式子 彈共927顆,編號14所示之長槍子彈1顆,編號15所示之非制式子彈70顆,編號16所示之制式子彈13顆,均具有殺傷力,編號17至23所示之槍管、槍身,則為可供組裝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零件,屬於主要組成零件,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竟仍予以收受而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之。 ㈡於107年4月間,向址設花蓮縣○○鄉○○路00號,由不知情之 吳敏燦所經營之「煒準玩具企業社」,以每支新臺幣(下同)3萬8千元之價格,購買M870型散彈槍模型槍,以及向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由不知情之陳鈞琳所經 營之「威齊企業社」,以每支2萬5千元之價格,購買土耳其RETAY廠PT24型空包彈槍模型槍,購入後即換裝所另行 購入之土造金屬槍管,散彈槍部分,則再換裝土造金屬槍機,而將原先不具有殺傷力之模型槍,改製成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二、戴國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於取得附表三編號14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品後,即將之放置於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之租屋處 房間內,而非法持有之。戴國璋另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2月8日,以所有附表三編 號13所示之行動電話上網,查得以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合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製作相關流程後,即在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之租屋處房內,著手於 製造第二級毒品,其以附表三編號1至12之物品作為鹵化、 純化等重複萃取過程所用,先後萃取出如附表三編號15至20所示之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其中編號16所示之白色結晶體,甲基麻黃成分更達93%之高純度,已完成第二級毒品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先驅原料,其後只需以附表三編號21至30所示物品,進行鹵化、催化、純化等程序,另再加入氫氣合成後,即可製造完成液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再進行萃取、烘乾,即可製造完成固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惟尚未及進行合成之際,即為警據報於107年12月17日夜間7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查獲而不遂,並當場扣得前揭一、㈠所示非法取得持有之槍彈以及主要組成零件,前揭一、㈡所示改製而成之改造槍枝,上開非法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以及上開供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機動站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以下列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上訴人即被告戴國璋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並未爭執其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第151至152、319至320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其自白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 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 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42至152、308至32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調查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之辯護人否認證人劉瑞堂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部分,本院並未引之為證據資料,此部分自無庸再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二、上開事實一㈠所示非法持有改造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140、321頁)。而本件員警據報前往被告上址租屋處搜索,也確實扣到上開非法持有之物,有搜索票、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稽(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3、16至36、43至46頁)。扣案之槍枝、子彈經送驗結果均具有殺傷力,槍管、槍身經送驗結果,認為是可供組裝具有殺傷力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鑑定結果、依據及扣案物品出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綜此足以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此部分犯罪事實,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開事實一㈡所示,被告將購入之M870型散彈槍模型槍以及土耳其RETAY廠PT24型空包彈槍模型槍,以換裝所另行購入 之土造金屬槍管方式而改製等情,業已自白不諱(見本院卷第138、322頁)。而被告上開購入模型槍之事實,亦分據證人吳敏燦、陳鈞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屬實(見107年度 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39至41、45至46、72至74頁,卷㈢第10 至12頁,卷㈥第14至16頁)。員警前來搜索時,亦扣得該改製而成之槍枝,有前揭搜索票、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可按。經送鑑驗結果,也確認土耳其RETAY廠PT24型空包彈槍,是經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散彈槍是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使用,具殺傷力(鑑定結果、依據及扣案物品出處,均詳如附表二所示)。綜上各情,足以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雖辯稱上開換裝槍管、槍機之行為並非製造云云,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製造行為,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在內,故凡將原不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即屬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前揭換裝所另行購入之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之行為,使原先不具有殺傷力之模型槍,成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已據認定如前,被告此舉已改變模型槍之原有性能及屬性,按上說明,自屬改造之行為,仍應構成法所規範之製造行為,是被告徒以並無製造上開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之初製行為,辯稱上開改造行為並非製造云云,自無足取。是被告既然刻意購買土造金屬槍管、槍枝換裝,顯然其主觀上之意欲,就是要更易原先模型槍之使用性質。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你購買槍管換裝目的為何?)收藏,伊喜歡打獵,伊是射擊協會的會員,練習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29至230頁),更顯見其改製之目的,就是要使槍枝具有殺傷力,始能達到其打獵射擊之用,被告主觀上有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槍枝之犯罪故意,至為明確。是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事實二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等行為,辯稱:伊只是將上開租屋處3樓交 給劉瑞堂、姜禮晏、徐通駿等人使用,第二級毒品是他們放置在裡面,他們在裡面進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伊也不知情云云。然查: ㈠本件員警獲報前來被告上址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三所示等物品,有前揭搜索票、警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可按。而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其中編號14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編號15至20所示,則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鑑定結果、依據與扣案物品出處,詳如附表三所示)。 ㈡依鑑定證人黃偉城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現場查扣到液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學理上可經過濾萃取烘乾等製造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固態物質,液體需過濾萃取可得到低純度的甲基麻黃,重複過濾萃取,可得到較高純度的甲基麻黃,反覆上述行為,可得到高純度的甲基麻黃,現場查扣甲基麻黃經文獻為我國第二 級毒品第114項N,N-二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現場已有 高純度甲基麻黃固態物質(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可經由亞硫醯氯(如附表三編號29、30所示)鹵化成氯甲基麻黃,再經由氯化鈀(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催化加入氫氣可製造出液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再經過濾萃取烘乾等,可製造出固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惟現場未發現氫氣鋼瓶,(就你所見編號15至20的物品是否就已經完成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的程度?)已經完成,因為編號16白色結晶甲基麻黃純度已達93%,(附表三編號 1至12,是否就是你剛才所說重複萃取過程中所需要用到 的物品?)是,(編號16已經是高純度的甲基麻黃,以現場亞硫醯氯、氯化鈀等物品,就可以再進一步去合成出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只是欠缺原料氫氣而已?)是,因為亞硫醯氯、氯化鈀屬於我國工業局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甲類管制物品,極難取得,亞硫醯氯、氯化鈀是參與反應及成為毒品化學結構一部分之原料,廠商必須回報這些原料賣給誰,且主管機關必須定期稽核,並不容易取得,因為這些是屬於製成毒品的化學先驅原料,(所以有這些東西再加入氫氣就可以進一步合成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是,(除了你剛才所講亞硫醯氯、氯化鈀與本案有關外,其他部分是否與製造甲基麻黃或者氯甲基麻黃或者液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或者固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有關?)附表三編號1至12,與鹵化及純化有關 ,附表三編號21、23可能為利用苯基丙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化學原料,編號22為有機溶劑,編號24氫化所需化學試劑,編號25純化所需化學試劑,編號26氫化所需化學試劑,編號27一般化學溶劑,編號28純化所需化學試劑,編號29、30鹵化所需化學試劑等語。是鑑定證人以被告上址租屋處所查扣之上開物品,依其專業知識判斷,認為附表三編號1至12之物品,可作為鹵化、純化等重複萃取過程所 用,而可萃取出如附表三編號15至20所示之甲基麻黃,其中編號16所示之白色結晶體,甲基麻黃成分已達93%之 高純度,已然完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先驅原料,現場又有21至30所示物品,可進行鹵化、催化、純化等程序,只需另外再取得氫氣加入合成後,即可製造完成液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再進行萃取、烘乾,即可製造完成固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據此實可以確知現場就是在從事製造毒品之行為。 ㈢前揭扣得附表三編號13所示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有於107 年2月8日上網查得毒品製作之相關流程內容,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4日就被告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製作之數位鑑識報告及關鍵字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足查(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33至35頁,卷㈤第10至86 頁)。依黃偉城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合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很多合成方式,以上均屬相關設備及合成方式,其中第34頁反面為從麻黃製造成甲基安非他命方式,35頁提及SOC12為亞硫醯氯,35頁反面提及PdC12為氯化鈀,甲基麻黃可經由此方式合成出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306至307頁)。是被告既然有以行動電話上網查詢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相關製程,而上開還原之列印資料內,也有以先驅原料第四毒品甲基麻黃合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製作相關流程,此也與上開現場扣案物品,確實扣得高純度之甲基麻黃,以及亞硫醯氯、氯化鈀等物,可進一步將甲基麻黃合成N,N -二甲基安非他命,與此實際進行之情形相符。參以證人 巫文傑於警詢時所述:其為「名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被告為其公司之顧客,印象中被告曾於107年8月至10月間自己1人駕駛保時捷或賓士車輛陸續向其購買丙 酮、鹽酸、氫氧化鈉等物品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15至16頁),可認被告有購買製作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過程中所需之丙酮、鹽酸、氫氧化鈉等化學材料之行為。以及證人即被告之前同居前女友陳芳盈於警詢時所述:其於105年與被告交往時起即與被告一同居住在桃園 市○○區○○街00號之3 ,同居期間被告有特別交代其該屋之 地下室及3 樓都不能去,且地下室及3樓平時也都是上鎖 的,其也曾經問被告1樓及2樓樓梯間所擺放的桶裝化學藥品為何物,但被告只要其不要多問等語(見107年度偵字 第33081號卷㈡第55至56頁),可認該租屋處,概為被告一 人所實際掌管使用等情。自可確知在上址租屋處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為被告所取得而持有支配,且被告即為在上址租屋處內從事前揭製造毒品行為之人,至為明確。 ㈣按所稱著手,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主觀上有此認識,客觀上並有開始實行此一構成事實之行為,而所實行者乃犯罪行為之開端,且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已達到相當密接之程度。查以化學合成製造安非他命類毒品,係以不同之先驅化學物品用各不同種類之方法加以多層次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應後產出,因此製造安非他命類毒品之犯罪行為已否著手,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就相關安非他命類毒品之先驅化學物品進行相關連之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應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被告有以行動電話上網,查尋毒品製作相關流程內容,且所查得者,多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相關製程,其中有以先驅原料第四毒品甲基麻黃合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製作相關流程,此也與上開現場扣案物品就此所實際進行之情形相符,已如前述,是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為。依上開現場扣案之物品,確已製得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先驅原料甲基麻黃,且已萃取出高純度,現場又有如附表三編號2 1至30所示等可進行鹵化、催化、純化等程序之物品,其 中之亞硫醯氯、氯化鈀,更屬於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甲類管制物品,被告不僅設法取得,其後只需另外取得氫氣合成後,即可製造完成液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再進行萃取、烘乾,即可製造完成固態之N,N-二甲基安非他命,可見已達隨時可將萃取出高純度之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化學物品,進行相關連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應之狀態,客觀上已具備實現製造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之具體情狀,按上說明,自已達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程度,僅係未及合成之際為警查獲,致未能成功製成第二級毒品,亦僅屬障礙未遂(萃取出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現場又有可供進一步合成之物,而認為屬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相關案例,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14號等判決要旨)。 ㈤被告雖辯稱係姜禮晏借用其手機瀏覽上開毒品製作相關流云云。然姜禮晏於偵查中證稱:其從未使用被告之手機查詢製毒網頁,如果其知道如何製作毒品的話,其也不用跟被告拿毒品了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4頁) ,即否認有被告此部分所指借用手機之情事。更遑論在被告上址租屋處內,有扣得如前述,與其手機網頁內瀏覽而得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合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相符之物,此顯然是被告自己之行為,是被告上開空言否認之辯解,並無足取。被告又辯稱是將上開租屋處3樓交給劉瑞堂、姜禮晏、徐通駿等人使用,屋內之第二 級毒品是劉瑞堂等人放置,也是劉瑞堂等人在裡面進行製造第二級毒品等行為云云。然依被告先前警詢、偵查及原審為羈押訊問時所述(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7至 11、149至152頁,卷㈡第4至8頁,卷㈣第95至97頁,卷㈤第6 至8頁,原審107年度聲羈字第719號卷第10至12頁),均 未曾提及有將上開租屋處3樓交給劉瑞堂等人使用之情事 ,甚至在員警前來現場搜索時被告在場,而劉瑞堂也進入租屋處時,被告於警詢時更供稱劉瑞堂是其叫來之水電工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㈠第10頁反面),並未主動向警提及劉瑞堂等人使用屋內製造毒品之事。則被告翻異前詞,突然改陳是劉瑞堂等人在屋內之製造毒品行為云云,真實性即有可疑之處。更遑論依劉瑞堂、姜禮晏、徐通駿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㈠第12頁,卷㈡第 22至23、84至87頁,卷㈢第74至76頁,卷㈣第98至100頁, 卷㈥第3至6頁),均未提及有被告上開所陳,其等向被告借用上址3樓從事毒品製造等情事。再者,以上開現場扣 案物觀之,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需之化學原料、器材等物品,並非少量,且合成製作過程,也需一定之時程,而在鹵化、純化等重複萃取過程中之化學反應,必然會產生一定之氣味,上開客觀情狀,顯可讓人懷疑是在不法從事毒品製造行為,劉瑞堂、姜禮晏、徐通駿等人豈會如被告上開所陳,向毫不知情之被告無端借用上址,從事此等顯然易見之法所嚴禁行為,而不怕遭舉報查緝犯罪。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顯然悖於常情,又無任何事證可佐,難以憑信。至被告雖有將租屋處鑰匙交付與劉瑞堂,然被告前揭於警詢時即供稱劉瑞堂是其找來之水電工等語,此與劉瑞堂於警詢時所述:今天是因為受屋主戴先生委託處理該屋頂防水工程,因他有給伊該屋的鑰匙,伊於14時許獨自前往該屋3樓查看漏水狀況等語相符(見同上偵查卷㈠第12 頁反面),故現場3樓之脫水機處採集到劉瑞堂之指紋, 也無法排除劉瑞堂是因為前來現場查看防水工程時所觸碰,均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事證,被告上開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足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五、就前揭事實一㈠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取得持有之改造手槍、子彈、主要組成零組件等物,雖然各違禁物之客體雖有數個,但仍各為單純一罪,至於被告同時取得上開數個不同種類之違禁物客體,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就前揭事實一㈡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被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後持有之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是在密接時間內購入上開模型槍,並且為改造等行為,核屬接續行為,為包括一罪。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是以扣案附表四編號46至52、54、58、59所示工具,換裝完成金屬槍管之製造行為,係以徐通駿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帶其到地下室看了好幾把槍,但被告開價15至20萬元,其覺得太貴就沒買,後來其與姜禮晏、被告就在地下室聊天,被告邊跟其等聊天邊用車床車通槍管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84頁反面);姜禮晏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其有去過被告租屋處,看到被告租屋處有車床、銑床跟很多道具槍,被告說這些工具都是拿來改造槍械的,其也有看過被告用銑床、車床的工具在改槍,且其確曾與徐通駿、被告一起在地下室聊天,被告當時就在隔間內用機器改槍,或是在用子彈的東西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㈣第99頁,卷㈥第3至4頁);證人陳耀成於警詢時證述:其係「美利恆特殊鋼鐵材料企業社」之負責人,被告為其顧客,曾向其購買鋼材,依據其專業經驗,被告所購買之鋼材,可以使用扣案之銑床、車床加工成槍管,並換裝在被告遭查扣之改造槍枝上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㈡第13頁);以及證人張童閔於警詢時證稱:扣案之銑床為其販賣予被告,銑床之主要功能在於將金屬及金屬表面銑平和鑽孔,做機械加工使用,可以作為改造或製造槍械之用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㈢第107至108頁),為其主要論據。惟依上開證人之陳述,均未親自見聞被告有使用前揭扣案工具,改造完成上開換裝模型槍所需之槍管、槍機等物,又縱令上開扣案工具可以作為改造使用,但因工具之使用因人而異,也無法據此證明被告有使用此等工具製作機械性能良好之金屬槍管、槍機之能力。是檢察官上開所指之製造行為事實,既仍有合理可疑之處,自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予更正指明如本判決事實一㈡所認定之改製行為態樣。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 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就前 揭事實二部分,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同 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N,N-二 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上開製造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為製造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行為,係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前階段行為,為後階段之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2月8日起至為警查獲止,在上開租屋處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實行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係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按前說明,尚有未合,然因基本事實同一,在本院告知當事人此部分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法條之旨(見本院卷第323頁),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爰依法變更法 條審理之。依黃偉城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甲基麻黃做出來的是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不可能在製作第四級毒品時加入幫助形成結晶,現場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並非使用現場扣案的原料及器具所製成等語(見本院卷第303 、304頁),是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 為,顯然與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無涉。故被告所犯上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 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立法意旨在使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此所謂自白,係指被告坦承有上述罪名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判決要 旨參照)。查被告雖於偵查中陳稱:(是否承認製造第四級毒品?)伊承認,伊提供場所,感冒藥是伊買的,伊答應姜禮晏他們做到第四級等語,於原審訊問時陳稱:伊只有提供場所場所跟原料,製造的工具不是伊的,因為徐通駿、姜禮晏、劉瑞堂他們幫伊付租金,伊一時糊塗才把場所借給他們,還有伊以前留下來過的過期感冒藥、伊承認有提供場所、原料給劉瑞堂他們,伊承認與劉瑞堂他們是共犯等語(見同上偵查卷㈥第21頁,原審卷第48、161頁)。是被告並未坦承 自己之製造行為,且否認自己行為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原審及本院也為此進行證據調查,迄本院審理時告知其可能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時,被告仍然辯稱是劉瑞堂等人借用其房子之行為云云(見本院卷第323至324頁),按上說明,被告所為與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不合,併予說明。 六、原審認為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罰金之易服勞役,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 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為刑法第42條第5項所明定。是罰金總額如以1千元、2千元或3元折算勞役一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必以最高之折 算標準即3千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 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判決就事實一㈠所示被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除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之外,另諭知併科罰金 新臺幣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此標準計算,顯然超過1年之日數,按上說明,於法不符 。就事實一㈡部分,原審認為被告係以附表四編號58、59所示工具貫通槍管,再以換裝槍管方式改製槍枝,按上說明,此部分之事實認定亦有不當。就事實二部分,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實際從事製造N,N-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先行萃取而得之先驅原料甲基麻黃無關,不可能用以作為甲基麻黃結晶之用,已如前述,則原審僅憑甲基安非他命與甲基麻黃均係於製毒現場所扣得,且均排列在同一架上,即推認該甲基安非他命係製造甲基麻黃之過程中所添加,以利甲基麻黃之結晶形成云云,此部分之事實認定顯有重大違誤,則原審因此認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之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云云,法律適用亦有不當。又被告萃取而得高純度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其主觀目的是在製造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且以現場扣案物之客觀狀態,已達隨時可將萃取出高純度之先驅原料甲基麻黃化學物品進行相關連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應之狀態,按前所述,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原審論以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亦有不當。被告提起上訴意旨略以:就事實一㈠所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部分,伊坦承犯行,伊持有動機僅係收藏,並無用來犯罪,原審量刑過重,就事實一㈡部分,伊並無使用工具貫通槍管之行為,伊是以自行購入之槍管換裝,原審此部分事實認定有誤,就事實二部分,是劉瑞堂、姜禮晏、徐通駿等人之行為,伊只是提供場所,對此等行為並不知情云云。惟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就被告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刑之裁量,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敘明理由(見原審判決第16頁),按上說明,自難遽指違法或不當,至於事實二部分,被告上開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足採,是被告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然被告以前詞指謫原判決就事實一㈡有關改製行為認定有所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如前述事實認定以及適用法律不當之處,俱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就事實一㈠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數量甚多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且持有時間並非短暫,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及人身安全所造成潛在之危害甚鉅,本應予以嚴厲非難,但念及被告坦承犯罪,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持以犯罪之用,就事實一㈡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審酌被告改製之行為態樣、製成之數量,以及此舉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本應從重非難,但念及被告坦承大部分之事實,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持以犯罪之用,就事實二所示,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被告雖然否認犯罪,但念及被告持有之毒品成分甚微,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雖然屬未遂階段,但已然製成高純度之先驅原料,且隨時可進一步合成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有一定程度之危害,且被告始終否認之犯罪後態度,但念及行為尚止於未遂階段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上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以及所宣告之罰金刑,並分別諭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並適度反應其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就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以及多數罰金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件雖係被告提起上訴,然因原判決有上述適用法律錯誤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11之改造槍枝,編號12至13經送鑑定 後剩餘尚未擊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以及17至23所示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在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項下宣告沒收,至編號12至13所示經採樣試射後之子彈,以及編號14至16所示經試射後之子彈,已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改製而得具殺傷力之槍枝,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所犯製造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在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項 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至20所示之液體、結晶、粉末,均檢出含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以及編號4 、5 、10等所示之器具、設備上亦均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 黃成分殘留,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包裝袋以及接觸上開毒品之濾紙,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項下宣告沒收。編號1至3、6至9、11至13、21至30所示之化學物品、器具及行動電話等物品,均係被告從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此部分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其餘附表四所 示之扣案物品,或非違禁物,或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理由如附表四鑑定結果所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結果之依據 對應本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之品名及 頁數 1 由土耳其ATAK ARMS廠ZORAKI 906型空包彈槍改造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 ARMS 廠ZORAKI 906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2 仿WALTHER廠PPK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 HER 廠PPK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3 仿WALTHER廠PPK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 HER 廠PPK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5 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 TTA 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6 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 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7 仿HK廠USP COMPACT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HK廠USP COMPACT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8 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9 仿步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槍枝,由仿步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10 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散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11 仿步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槍枝,由仿步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 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AQF-0369自用小客車後車箱內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0頁) 12 子彈 471顆(原扣案數量為521顆,經採樣50顆試射後,餘471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 制式散彈,經採樣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6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散彈槍子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頁) 13 子彈(9mm) 356 顆(原扣案數量為406 顆,經採樣50顆試射後,餘356顆) 認均係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採樣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6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子彈(9mm )」(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14(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2) 長槍子彈 1顆 認係口徑5.56mm(0.223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構,而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子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頁) 15(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3) 非制式子彈 22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構,而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子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頁) 48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構,而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0513號函(原審卷第243至244頁) 16(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4) 制式子彈 4顆 認均係口徑9 ×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構,而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同上 9顆 認均係口徑9 ×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已不具子彈之完整結構,而喪失子彈作用與性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0513號函(原審卷第243 至244頁) 17 長槍槍管 1支 研判係改造金屬槍管(阻鐵已移除),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頁) 18 土造金屬槍管(槍管遭截短,阻鐵已移除) 1盒 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19 制式槍身(以色列IMI廠JERICHO 941FBL型) 1包 認係制式槍身,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0 金屬槍身(含土造金屬槍管) 1包 因具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1 槍管固定座(含土造金屬槍管) 1包 因具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2 槍管固定座(含土造金屬槍管) 1包 因具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3 土造金屬槍管、金屬槍身(含土造金屬槍管) 2支 認均係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108 年5月9 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結果之依據 對應本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及頁數 1 由土耳其RETAY 廠PT 24型空包彈槍改造之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RETAY 廠PT 24 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2 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散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依據 對應本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及頁數 1 丙酮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6155.00公克,驗前淨重約24580.00公克,鑑驗取用1.25公克,檢出Ac etone 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丙酮」(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1頁) 2 氫氧化鈉 1袋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氫氧化鈉」(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3 乙醇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17895.00公克,驗前淨重約16475.00公克、鑑驗取用1.30公克,檢出Et hanol 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乙醇」(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1頁) 4 側孔燒瓶及漏斗 1組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甲醇潤洗),並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 edrine) 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 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側孔燒瓶及漏斗」(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5 過濾設備(含側孔燒瓶、濾紙、漏斗及馬達) 1組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甲醇潤洗),並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 edrine)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過濾設備(含側孔燒瓶、濾紙、漏斗及馬達)」(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6 脫水設備 1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脫水設備」(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7 器具(含溫度計、篩子、湯匙、塑膠盒) 1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器具(含溫度計、篩子、湯匙、塑膠盒)」(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8 氫氧化鈉 1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氫氧化鈉」(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9 鐵盤 1批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鐵盤」(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10 使用過之濾紙 1批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700.00公克,驗前淨重約600.00公克、鑑驗取用1.05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 hylephedrine) 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 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使用過之濾紙」(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11 鹽酸 1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鹽酸」(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12 丙酮 1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丙酮」(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13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0頁) 14 黃色結晶 1罐 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毛重140.00公克,驗前淨重約35.00 公克,鑑驗取用0.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 ne)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0.3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黃色結晶」(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15 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7835.00公克,驗前淨重約25875.00公克,鑑驗取用1.2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 成分,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1035.00 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液體」(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1頁)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19670.00公克,驗前淨重18820.00公克、鑑驗取用1.1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88.20公克。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50965.00公克,驗前淨重約47990.00公克,鑑驗取用1.1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 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479.90公克。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4695.00公克,驗前淨重約32735.00公克,鑑驗取用1.24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 成分,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654.70公克。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9820.00公克,驗前淨重約27860.00公克,鑑驗取用1.2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 成分,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1671.60 公克。 16 白色結晶 1盤 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毛重1110.00 公克,驗前淨重約535.00公克、鑑驗取用0.8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 hylephedrine) 成分,純度約93% ,驗前純質淨重約497.55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白色結晶」(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17 黃色結晶 1盤 經檢視為黃色物質,驗前毛重1540.00 公克,驗前淨重約930.00公克,鑑驗取用0.9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 lephedrine)成分,純度約30% ,驗前純質淨重約279.0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黃色結晶」(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1頁) 18 白色粉末 1包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665.00公克,驗前淨重約658.30公克,鑑驗取用0.9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 phedrine)成分,純度約28% ,驗前純質淨重約184.3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白色粉末」(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1包 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855.00公克,驗前淨重約848.30公克,鑑驗取用1.1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 Methy lephedrine) 成分,純度約77% ,驗前純質淨重約653.19公克。 19 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11760.00公克,驗前淨重約10745.00公克,鑑驗取用1.1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成分,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214.9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液體」(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20 黃色結晶 1盤 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黃色物質,驗前毛重19085.00公克,驗前淨重約6075.00公克,鑑驗取用1.1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 成分,純度約25% ,驗前純質淨重約1518.75 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 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號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黃色結晶」(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21(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1) 疑似氨水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11680.00公克,驗前淨重約10260.00公克,鑑驗取用1.10公克,未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疑似氨水」(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22(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2) 乙醚 2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乙醚」(107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23(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3) 甲胺 1罐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甲胺」(107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24(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5) 氯化鈀 1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氯化鈀」(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25(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6) 活性碳 3包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活性碳」(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26(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7) 醋酸納 4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醋酸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27(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8) 醋酸 2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醋酸」(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28(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9) 粗鹽 1包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粗鹽」(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29(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0) 亞硫醯氯 2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亞硫醯氯」(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30(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1) 亞硫醯氯 4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亞硫醯氯」(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附表四(扣案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結果之依據 對應本案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1 土耳其CARRERA 廠RS 30型空包彈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CARRERA 廠RS30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彈室內具一金屬彈殼,拋殼窗處之槍管裂開,致滑套無法作動,無法供裝填、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2 仿轉輪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改造轉輪散彈槍,由仿轉輪散彈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組鐵而成,經操作檢視,槍機壁未貫通,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3 土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土造手槍,經操作檢視,槍枝無法成待擊發狀態,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2月20日刑鑑字第1078029280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㈡第98至10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短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至20頁) 4 空氣玩具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5.997mm 、質量0.884g)最大發射速度為84.1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為3.12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11.0焦耳/ 平方公分,依司法院81年6 月11日秘台廳㈡字第06985 號函釋之殺傷力定義及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枝研究結果,應認不具殺傷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北市鑑槍字第107032 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卷㈣第7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空氣槍(長槍)」(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5 模擬槍ZORAKI M2906-TD 序號000232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㈢第57至5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ZORAKI M2906-TD序號000232」(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6 模擬槍ZORAKI M2906-TD 序號000233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54至56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ZORAKI M2906-TD序號000233」(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7 模擬槍RETAY NANO序號RNA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51至53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NANO序號RNA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3頁) 8 模擬槍RETAY 84FS序號RFS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60至6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84FS序號RFS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9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63至6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0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42至44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1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21至23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2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30至3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3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33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4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39至4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5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48至50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6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24至26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7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27至29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4頁) 18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㈢第36至38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5頁) 19 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支 槍枝內具阻鐵、未預留有槍機安裝座、不具打擊底火功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模擬槍鑑識小組107年12月18日北市警鐘分刑稚字第000000000 號檢視紀錄表(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㈢第45至4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模擬槍RETAY PT24序號RPTYC-000000000 」(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5頁) 20 口徑8mm 制式空包彈 50顆 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8m空炮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頁) 21 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 5700顆 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9m空炮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頁) 22 非制式子彈 5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子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9頁) 4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0513號函(原審卷第243至244頁) 1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鑑定書(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3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 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0513號函(原審卷第243至244頁) 23 非制式子彈 1顆 認係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78029279號函(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㈥第31至35頁) 同上 24 長槍槍管 3支 認均係氣體動力式槍枝金屬槍管,且均非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長槍槍管) 」(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頁) 2支 均認係金屬槍管,且均非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1支 研判係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非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25 仿散彈槍之槍枝(槍0000000000) 1支 1.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內具組鐵,不具撞針,無法攻擊發子彈使用,不具殺傷力。 2.彈室端內含非制式散彈1 顆,經檢視,不具底火,認不具殺傷力。 3.且未列入內政部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6 仿散彈槍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內具阻鐵,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且該具阻鐵之槍管,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7 氣體動力式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係氣體動力式槍枝,經操作檢視,槍枝欠缺適用之供氣彈匣,依現狀,無法鑑驗,無鑑定結果,無法審認是否有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8 金屬槍管(內具阻鐵) 、木質槍托 1盒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 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29 木質槍托 1盒 未列入內政部公告之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0 金屬管、金屬棒 1盒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1 金屬槍管(內具阻鐵)、金屬棒 1盒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2 金屬滑套(不含撞針)、金屬彈簧、金屬棒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3 金屬滑套(不具撞針) 、金屬槍機(不具撞針)、金屬槍身(其上含金屬槍管,槍管內具阻鐵)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4 金屬槍身(其上含金屬槍管,槍管內具阻鐵)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5 金屬滑套(不具撞針)、金屬棒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6 土造槍管半成品、金屬彈簧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7 金屬彈簧、金屬彈匣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8 金屬彈簧、金屬棒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39 金屬撞針、金屬滑套(不具撞針)、金屬彈匣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0 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滑套(不具撞針) 1盒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1 木質槍托 10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2 非制式金屬彈頭、金屬銼刀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3 口徑9mm制式彈殼 1包 非屬內政部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4 金屬彈簧、金屬彈匣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5 金屬槍身、金屬彈匣、金屬滑套( 2 個具金屬撞針、3 個不具撞針) 及金屬撞針 1包 均非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108年5月9日內授警字第1080871483 號函(原審卷第97至101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槍枝零件(槍機、槍身、槍管)」(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46 空壓機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空壓機」(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47 虎鉗 3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虎鉗」(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48 研磨機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研磨機」(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49 砂輪機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砂輪機」(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50 電焊機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電焊機」(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51 乙炔 1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乙炔」(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52 工具 1批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改造槍枝工具」(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53 子彈頭(原封) 5包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子彈頭(原封)」(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0頁) 54 工具 1批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改造槍枝工具」(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19至20頁) 55 鉛珠彈 8盒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鉛珠彈」(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0頁) 56 鉛彈頭製模組 1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鉛彈頭製模組」(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57 火藥 2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火藥」(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1頁) 58(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銑床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銑床」(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59(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車床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車床」(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18頁) 60 強酸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0365.00公克,驗前淨重約18790.00公克,鑑驗取用0.52公克,未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強酸液體」(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61(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64) 檸檬酸 1袋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檸檬酸」(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2頁) 62(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2) 強酸液體 1桶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6095.00公克,驗前淨重約24520.00公克、鑑驗取用0.50公克,未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02637號鑑定書(108年度偵字第11530卷第55至57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強酸液體」(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 63(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3) 監視器(主機1 台、螢幕1 台) 1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監視器(主機1 台、螢幕1 台)」(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1頁) 64(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4) 利都卡因 38瓶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利都卡因」(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2頁) 65(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5) 點鈔機 1臺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點鈔機」(107年度偵字第33081 號卷㈠第20頁) 66(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6)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0頁) 67(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77) 自小客車AWL-5579(含鑰匙1 副) 1輛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自小客車AWL-5579(含鑰匙1 副)」(107年度偵字第33081號卷㈠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