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姿如、秦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姿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偉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42、2010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部分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為資深演藝人員,代號A女(真實姓名詳卷)之成年女子 為造型師,二人於民國98年5月左右結識。甲○於99年5 月底 找A女搭檔主持世貿食品展後,因開始邀約A女未成,嗣於99 年6、7月間某日上午(起訴書記載為「99年3月8日後2個月 內之某日上午」,與此係同一事實,詳下述),商請A女至其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7樓之1住處做妝髮造型, 竟萌生強制性交之犯意,於A女完成妝髮後,以請A女進入房 間為其配搭衣服為由,趁A女入內挑衣而不及防備之際,強將A女推倒在房內床上,並以身體壓制A女,不顧A女已以口 頭表達說「不要」、以手推阻、手拉褲子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之反對意思,仍強吻A女臉、嘴,並以手撫摸A女胸部,強 脫A女之外褲及內褲後,以手指撫摸A女下體,進而迅及以其 生殖器,強行插入A女之陰道內,插入時仍不顧A女繼續以手 推阻、口說不要之反抗,更稱「不要就是要!」而直至射精,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甲○被訴強制性交代號C 女、R女部分,已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其他被訴性侵 代號B、N、F、E及J等女子部分,則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 定】。 二、案經A女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遮隱被害人身分資訊之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因被告所涉屬對被害人A女之強制性交犯行,爰依上開規定,對其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予以遮隱。 ㈡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⒈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無論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18、119、151至160頁),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⒉至於被告於本院雖援引更審前所提出之周潤德儀測服務有限公司測謊鑑定書,欲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19頁、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卷第206頁),惟檢察官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0頁)。且該測謊鑑定書,係被告自行委託上 開公司所為,並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1項規定程序所為之囑託鑑定,則該測謊鑑定書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及第159條之5所規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況該測謊鑑定書所載鑑定之標的,係被告有無對代號C女之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等項(見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卷第206頁),與本案之被害人為A女並不相同,顯與本院此次更審審理之對象無關,不具關聯性,無證據能力甚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之被告承認有在上開時地對A女為性交行為之事實,然否認 係強制性交,辯稱:從A女於偵查中指稱「被告一開始手先摸褲子外面讓我有感覺,之後就伸進褲子說『你看你那麼濕』 ,他力氣非常大,讓我非常不舒服、反感,同時他還說我身材好好、已經喜歡我很久了、還跟業界的人說把不到我,我問他是認真的嗎,他就說『你年紀也不小了,我真的很想生個小孩』、『我想定下來』等話,當下我有猶豫是不是真的要 發生關係」乙情,可見A女當時有問被告是否認真、被告不斷對A女訴說甜言蜜語、A女確實有猶豫是否要發生性關係, 顯見A女當時的表現係欲迎還拒、害羞、矜持,令被告誤認A 女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無強制性交之犯意。又A女於偵查中就案發後被告有無與其聯絡乙節,稱「他沒有再主動打給我過,我不高興就敲他,他就說要去泰國,沒辦法回簡訊,我就覺得他要是想跟我交往應該會主動跟我聯絡,我才確定是被他硬上了」等語,則A女案發當時既非處於無意識或酒醉等意識薄弱狀態,若被告真有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其當下應已知道遭被告強制性交,何以會有上揭所稱後來才認為自己遭強制性交之情形。且被告與A女於事前即有交往,事後A 女並稱呼其為老公、願幫其生小孩,若A女果遭被告強制性交,怎會有此舉動?再者,A女與被告間於臉書上之對話內容,A女雖稱「把我騙去你家上床」、「我還是無法釋懷你叫我進你房間幫你配衣服,結果推我上床硬脫我褲子」「情不自盡(禁)很想叫我幫你生一個」、「在我心裡就是永遠的傷」、「我被你強暴」等內容,屬與A女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得作為A女陳述之補強證據;而被告在與A女之 對話中從無承認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反而一再提及「沒有誰騙誰」、「兩個相愛的人親熱又是哪裡不尊重」,可證案發時被告與A女係合意性交云云。 ㈡關於上開犯罪事實,已據A女於偵查中證稱:99年3月5日至8 日我與被告一起主持世貿食品展,活動結束後他才開始約我,但我都沒出去,他可能覺得我不好把,知道我重工作,就開始找我去工作,99年3月8日後2 個月內某天,他說我是彩妝造型師,想試試看我的功力如何,就約我早上去他信義路的住處做造型、搭衣服,案發當天我搬椅子在玄關處大鏡子前幫他做造型,我妝髮做完後,他要我進臥房衣櫥幫他挑衣服,我就走進去幫他挑衣服,挑到一半他突然從我正面推我兩肩,把我推到床上,壓在我身上亂親我的臉、嘴,他手一開始在衣服外面抓胸部,之後就伸入我衣服、內衣很大力搓我胸部,他一開始手先摸褲子外面讓我有感覺,之後就伸進褲子說「你看你那麼濕」,他力氣非常大,讓我非常不舒服、反感,同時他還說我身材好好、已經喜歡我很久了,他說他還跟業界的人說把不到我,我問他是認真的嗎,他就說「你年紀也不小了,我真的很想生個小孩」、「我想定下來」等話,當下我有猶豫是不是真的要發生關係,但真的喜歡你的人不可能會說「你這麼濕」的話,但他又說想跟我生小孩,我覺得很矛盾,我還在猶豫時,他就要硬脫我外褲、內褲,我有拉住褲子、要往上拉,因為我不要那麼快,我也有說「我不要那麼快」,但還是被他拉下褲子,他很快就掏出下體馬上插入,我有推被告抵抗、明確說「不要」,但他仍舊硬插進去,插進去同時他還回我「不要就是要」,他插入後還猛力抽插,想要趕快射的感覺,像野獸,我當下會怕,他一邊做一邊說我愛你,一邊亂親、伸舌頭,一邊說「幫我生孩子」,他進去時我感覺他有戴保險套,但我不知他什麼時候戴的,過程沒有很久,他就是想很快射,做完他就快速離開我身體,這一刻到現在對我來說都還是陰影(見105他6372號卷不公開卷〈下稱他6372號不公開卷〉一第8頁及反面、10 5他6372號《供閱卷》卷〈下稱他6372號公開卷〉三第256頁反面 )。並於原審證稱:我與被告是於98年5月間因做電影造型 工作認識,於99年5月他找我搭檔主持世貿食品展,偵查中 我講食品展是99年3月8日,是因之前沒看臉書照片,後來我看了照片才確定時間是99年5月底,本案發生日期應該是99 年6、7月,他在演藝圈很資深,我很感謝他在主持的那4天 教我很多,但我對他是對長輩的喜歡,我和他從頭到尾都不是男女朋友,在案發前我和他並無獨處過,他常約我,我都不答應;案發當日早上8、9點我去他信義路住處做造型,我搬椅子在他家玄關處大鏡子那裏幫他做造型,做完妝髮後,他要我進去臥房幫他挑衣服,我記得我還沒拿出衣服時,他就很快很用力把我推到床上,開始親我的臉與嘴,我就躲開,問他要幹嘛,他就說很喜歡我,還用手摸我的胸部,我有推他說「不要」,他是整個身體很用力壓在我上面,另一隻手很快脫我的長褲,就伸進去摸我的下體,在還沒脫掉我褲子前,就伸手摸我下體,然後再扯我的褲子,因為是長褲只扯了一半,我一直推他還用腳踢說不要,他就說「不要就是要」,我記得我當時有掙脫開,我有打他的頭,我想要逃走,但又被他拉回來,他又撲上來,我的褲子卡在腿中間,我無法跑,他要硬插入時,我是一直反抗,他的生殖器就硬插進來,我就一直推他,他還是猛撞擊我、一直抽插,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他的眼神我一輩子忘不了(哭泣),他的眼神就像是禽獸,我看一眼就嚇到,我推他說不要,他問我說你舒服嗎,我當然是推他,我說不要(持續哭泣),他說我們年紀都不小了、快點幫他生個孩子,他猛撞之後很快就射精,其實才幾分鐘,但對我來說是一輩子的事情,結束後他馬上跳起來離開床,他好像有戴套子,我不知道他何時戴的;我在偵查中說的猶豫及不要那麼快的意思,是我當下有激烈抵抗他說不要,在他還沒插進去之前,我當下的心情矛盾,我會想他到底是喜歡我還是要硬來,我是要推他趕快跑還是要怎樣,且他力氣很大,我其實有一點怕,所以跟他說我不想要那麼快,無論他說什麼,我就說即使想要交往,也不要那麼快,想軟化他,這樣我才有機會掙脫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19頁反面至第129頁)。綜觀A女上開於偵、審中之指述,雖然就本案之犯罪時間,A女於偵查中稱係「99年3月8日後2 個月內某天早上」(見他6372號不公開卷一第8頁),於原審則稱「99年6、7月間某日早上」(見原審卷 三第121頁),而未見一致,然A女於原審已說明因偵查中未 看臉書照片,後來看了照片,才確定時間,犯罪時間應以原審之陳述為主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1頁),可見其偵查中 此部分之陳述,係出於事隔日久記憶模糊所致,自以其於原審經看過臉書照片後所確認之時間為可採,且被告亦承認在其上開住處對A女所為性交行為之時間為該時點無訛(見本院卷第118頁),是本案之案發時間即應以此調查之結果為 認定。起訴書雖記載本案之犯罪時間為「99年3月8日後2個 月內之某日上午」,然因被告對A女於其上開信義路住處僅有此1次性交行為,足見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與本院審判之事 實係屬相同,並非屬不同之犯罪甚明。另A女關於遭性侵害之經過,於偵查中敘及被告當場有說「你看你那麼濕」,於原審則未敘述及此;又於原審有敘及當時其遭被告以身體壓制後,有用腳踢,並有掙脫開、有打被告的頭、想要逃走,但又遭被告拉回來、被告又撲上來,其褲子卡在腿中間無法跑等情,於偵查中則未敘述及此,然除此枝微細節稍有不同外,其他就其如何遭被告以身體之強暴手段壓制、撫摸胸部、下體、被脫去褲子、其如何以言詞及肢體動作推卻抵抗拒絕性交,以及最終仍遭被告以生殖器硬插進入性交得逞等主要事實,則核屬一致,A女於偵、審中就遭受性侵害經過所述之部分細節,雖有不盡相同之處,惟此應僅係描述繁簡之差異而已,不能認為其指述有嚴重歧異之瑕疵,是其於偵、審中先後所為之證詞仍可憑採。 ㈢A女對於其突遭上開性侵害,因而身心受創、痛苦難抑,此從 其於案發7年後之107年5月2日在原審接受交互詰問時,談及此事仍一再哭泣乙情,此有原審之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20頁反面、第126頁反面),足徵甚明。又其因此遭遇所受之創傷,多年來仍難平抑心中之痛,此從其在案發後透過臉書私訊指責被告之惡行時,在字裡行間所流露出之痛苦與憤恨之情緒,亦有如附表所示A女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可參,斯時A女對於被告尚無任何欲提出告訴之意,則其顯露出之情緒反應自屬真實。且被告對於A女一再指責其違反意願之性交、強暴一事,均未否認,並向A女表示「抱歉」等情,亦有如附表之對話內容可證。從A女於上開審判外至審判中之創傷情緒反應,以及被告於審判外不否認有強暴A女一事,適足以補強印證A女上開偵、審中指述情節之真實可信,是被告確有在上開時地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堪以認定。 ㈣至於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惟查: ⒈A女對於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際,於偵查中固稱:當時被告對 我說「你身材好好、我已經喜歡你很久了、我還跟業界的人說把不到你」,我問他說是認真的嗎,他就說「你年紀也不小了,我真的很想生個小孩」、「我想定下來」等話,當下我有猶豫是不是真的要發生關係,但真的喜歡你的人不可能會說「你這麼濕」的話,但被告又說想跟我生小孩,我覺得很矛盾(見他6372號不公開卷一第8頁反面);然A女在上開 陳述之後,亦緊接指稱:我還在猶豫時,被告就要硬脫我外褲、內褲,我有拉住褲子,因為我不要那麼快,我也有說「我不要那麼快」,但還是很快就被他拉下褲子,我有推他抵抗說「不要」,但已經被他插入等語(見他6372號不公開卷一第8頁反面),足徵A女在被告之甜言蜜語下,對於是否讓 被告為性交行為,內心雖似乎有所遲疑,然縱使其當場有問被告是否為認真的乙情,但從其當下亦已以言詞表示「不要」,並拉住褲子、推拒被告而為抵抗等舉動,顯已具體而明確表達其不同意被告之性交,可見依當時之客觀情境,並無被告所辯誤認A女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之事存在甚明。 ⒉又A女於105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時固證稱:「(問:這次之 後《被告》還有無聯絡?)沒有再主動打給我過了,我不高興 就敲他,他就說要去泰國,沒辦法回簡訊,我就覺得他要是想跟我交往應該會主動跟我聯絡,我才確定是被他硬上了」等語(見他6372號不公開卷一第8頁反面、第9頁)。然A女於105年8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亦證稱:「(問:該次你如何 回家?)被告說他通告快遲到,叫我趕緊沖澡,因為他不要我從外面出去,所以就由他開車從地下室通道把我載到某處放下來,我再自己回家,但過程中我們幾乎沒什麼話說,因為我心裡很不舒服,離開後我馬上打給我妹妹訴苦,說我被上了」(見他6372號公開卷三第256頁反面);並於原審證 稱:被告開車載我放我在路上後,我走了一段路,我打電話給我妹,我跟我妹說我被硬上了,妹妹叫我不要哭、先回家;那次被硬上真的很痛苦,我不敢面對自己,我真的不想承認遭被告硬來,我內心渴望其實被告不是強暴我,但實際上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0頁反面、122頁反面、123頁反面 、126頁反面)。可知A女瞭然其所遭遇的是性侵害,只因心 裡痛苦糾結,不敢面對此事,此從其於多年後在原審接受詰問時,仍痛苦哭泣,足徵甚明;何況,參之被告對於A女在臉書私訊內之指責,亦未否認此惡行等節,顯見A女於前述偵查中所稱後來被告未聯絡、才確定是被他硬上等語,仍屬其矛盾情緒之延伸,無從執此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⒊被告雖辯稱其與A女在事前即有交往,事後A女並稱呼其為老 公、願幫其生小孩云云。惟A女已於原審敘明:因為被告在演藝圈是很資深的人,我欣賞他的專業,我對他不是男女間的喜歡,是對長輩的喜歡,案發前後,我們從來沒交往過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23、124頁)。是被告所辯其與A女在事前已有交往乙節,並非真實。何況,縱使係交往中之男女朋友,未得對方同意之性交行為,仍該當於強制性交,被告欲以此為無罪抗辯,殊無足採。又A女在與被告之臉書私訊中,雖曾稱呼被告「老公」及敘及「的確想過跟你生孩子」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2頁反面、第172頁反面)。關於A女在遭被告性侵害之後,何以有此舉動,其於偵查中證稱:我叫被告老公是希望他卸下心防,願意對這件事道歉;並於原審證稱:我有時候想起遭被告硬來此事,我都很兇問被告可否跟我道歉,甚至有時候快吵起來,他會說你這個女孩怎麼這樣、懷著仇恨長大,我想說看他可否良心發現跟我道歉,所以我才叫他老公過,我要他道歉,但他都帶過,他也沒有反駁這件事,會說的確想過跟他生孩子,是因前幾年我用盡辦法想得到道歉都沒有辦法,這應該是後來我才這樣講的,而且我絕對不可能跟被告生小孩,因為這件事情後,我都是跟女同志交往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2至123頁、第127頁 )。況參之A女在上開臉書私訊中稱呼被告為老公及稱想跟被告生小孩之後,於其等間之臉書私訊,A女依然指責被告該強制性交行為對其造成之傷害,而要被告良心發現並對其為真心之道歉,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私訊內容可佐,自可 印證A女所述該稱呼被告老公及想與之生小孩等說法,僅是其意在軟化被告、希冀獲得道歉之舉而已,何況A女此舉已在被告上開強制性交行為之後,亦與被告所為之犯行無關,無從憑此遽認A女有同意被告為本案之性交行為。 ⒋A女於審判外在如附表所示對話中指責被告所為之強制性交行 為,就其指述內容而言,固屬與A女之偵、審中陳述具有同一性之累積性證據,而不足以補強A女於偵、審中之證詞;但就該對話中所呈現A女受創之情緒反應,以及被告未否認有該未得同意之性交行為、最終並向A女表示抱歉等事實,則屬情況證據,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且勾稽此等補強證據與A女於偵、審中指述遭性侵害之情節,足以佐證A女指訴之 犯罪非屬虛構,並可充分證明A女所訴事實之真實性,是被告之本案犯行自足以認定,亦即本案係有補強證據存在,而非僅依A女之單方指述對被告定罪。至於被告於臉書私訊對話中雖稱「沒有誰騙誰」、「兩個相愛的人親熱又是哪裡不尊重」云云,但對此A女則各回稱:「我真的對你不開心」、「但喜歡就可以把人家上了嗎」、「我只是希望你尊重我一點」等語(參附表編號2對話),足見A女確無同意被告為 本案性交行為甚明。是被告辯稱係合意性交云云,實係卸責之詞,不能採信。 ㈤基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殊無可 採,其所為上開強制性交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其對A女 為性交前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猥褻行為,係性交前之階段行為,為性交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聲請對被告鑑定有無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部分,因被告之本案行為係發生在95年7月1日後,依現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係於刑後再行鑑定需否強制治療,是檢察官此部分所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 ㈡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其為資深演藝人員,卻未能珍惜所具有之公眾人物地位,竟為滿足自身之性慾,不尊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無視A女已明確表示不要並抵抗其性交,而仍執意對之性交,嚴重侵害A女之人格權益,並造成A女之身 心受創至鉅,行徑惡劣;且犯後於偵、審中一再辯稱係合意性交而否認犯行,未有絲毫悔意,亦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欠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具有大學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演藝工作及投資不動產,每月收入至少新臺幣4、50萬元、未婚等之生活狀況,暨A女於本院具狀求 為科處有期徒刑10年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41頁),以及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原審以被告利用案發時在演藝圈具相當知名度及影響力、已有一定社經地位,及以自身被火紋身後復原良好之經歷,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演講激勵人心,所塑造之正派積極形象,用可協助A女為由邀約,使A女不疑有 他而願與其獨處,再伺機以違反意願、粗暴、不顧被害人反抗之方式為強制性交行為,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並對其所為全無悔悟之心,法治觀念薄弱,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節目主持人,開過傳播公司、行銷公司,現無收入,須照顧家中父母等生活狀況,暨參酌檢察官及A女之意見,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4年乙節,考量被告故意違反不得性侵害 他人義務之惡性重大,且肇致被害人之身心受創至鉅,行徑惡劣,本應從重量刑,始足以適切評價其罪行。惟因檢察官僅就原審之定執行刑過輕上訴,而未針對本罪之宣告刑上訴,且被告對於本案亦提起上訴,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爰仍維持原審所科處之刑度。 四、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上訴之理由: 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經核如上所述,並無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不同之被害人各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 原判決宣告各處有期徒刑4年,其身為高知名度之公眾人物 ,卻長期物色不同受害女子下手性侵,且事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原審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卻未具體說明何以定刑折減高達4年,與罪刑相當原則未盡相符等語(見107侵上訴223號卷第82頁)。然因本院此次更審審理之範圍,僅就被告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1罪而已; 其他原審判決就被告對代號C女、R女強制性交犯行之處刑部分,經本院前審(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維持原判後,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均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為程序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見本院卷第73至82頁),而不在更審範圍之內。亦即本院更審審理之範圍僅有1罪,自無從審酌原審所定其應執行之刑。綜上所述 ,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皆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靜薰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 出處 1 ⊙A女簡稱A、甲○簡稱秦,下同。 100年5月18日: (……略) A:我希望你也尊重我的感覺,向(應為「 像」)上次的確太突然ㄌ,你如果不希 望我把你當玩咖,就不要讓我有這種感 覺 秦:獎(應為「講」)一次就好,部(應為 「不」)要一直講 (……略) 原審卷一第143頁反面(日期頁)、第148頁(內容頁) 2 101年11月13日: (……略) A:不是要找你吵,是你的態度,很糟 秦:我做了甚麼,是妳先提的,每次都說這 些 A:把我騙去你家上床 秦:非要說這些嗎……好累 A:然後還覺得女生自己甘願 秦:…… A:媽的我一定要找你說清楚,少在那邊妝(應為「裝」)沒事,還自己受害個屁,我真的沒遇過這個賤的人,跟李宗瑞沒兩樣 秦:…… A:在台(應為「檯」)面上大家都覺得你是個慈善家,我真的快吐了 秦:妳今天簽我就是要罵人嗎? A:請自己摸良心 秦:敲我就是要罵我嗎? A:對! 秦:喔 A:一直都在心裡罵 秦:恩 (……略) A:這個結不打開我會不開心 秦:沒有誰騙誰,你非要自己要的答案,我 明明當時是喜歡妳 A:我真的對你不開心 秦:你就偏要不是,我真的不懂 A:但喜歡就可以把人家上了嗎 秦:我到底做錯甚 A:我才不懂 秦:也得喜歡吧,那妳到底怎樣,這樣好累 A:重點是:喜歡就可以把人家上了嗎,我才累 秦:妳見我一次罵一次,我是要躲開嗎 (……略) A:那你也真的很糟ㄚ,還把我上了勒 秦:我以為我們可以當好友的 A:真奇怪 秦:沒想到你會這樣 A:怎麼當我問你 秦:剛以為你是真心問安 A:你這種態度覺得都是女生自己投懷送抱 秦:還以為妳要找髮型師來幫我,唉,就這 樣了,我不想這樣 A:什麼喜歡就可以上的態度 秦:我說過一萬次,我不愛的人絕不會有親 密關係 (……略) 秦:請不要在說我愛你只想上妳 A:我如果不喜歡你,早就告你強暴了 秦:這樣很傷 (……略) 秦:兩個相愛的人親熱又是哪裡不尊重? A:我只是希望你尊重我一點 (……略) 原審卷一第149頁反面(日期頁)、第154至155頁、156頁反面、157、160、170頁反面、第176頁反面(內容頁) 3 102年9月3日: A:(……略)但事實就是:我從來不是這麼快要發生關係的人,而且你明明是叫我去用頭髮!然後說情不自禁,只想告訴你,我真的恨死你了!沒關係你繼續裝好了,老天會幫我的 秦:我們這麼久沒聯絡了,你還是不開心嗎 ?希望我怎麼作? A:是心理的一個傷口 (……略) A:我還是無法釋懷你叫我進你房幫你配衣服,結果推我上床硬脫我褲子 (……略) 秦:你電話幾號 A:情不自盡(應為「禁」),很想我叫我幫你生一個,天ㄚ 秦:我們聊聊吧! (……略) A:你相信報應嗎 秦:我們已經很多年沒見了 A:你等著吧 秦:你沒開機 A:在我心理就是永遠的傷 秦:,,,, A:我被你強暴,還說我很濕很有感覺,還繼續尬我 秦:可以不要再說了 A:廢話!你用手指用口水硬弄我到有生理反應,我現在才有勇氣跟你一字一句說清楚,你自己很清楚就是這樣做的吧 (……略) 秦:小布,你希望我怎麼作 A:那是針對你自己圖良心平安,或許幫到一些人沒錯 秦:可以告訴我嗎? A:但受過創傷的人只能躲著自己哭,然後擦乾眼淚繼續裝作沒事認真工作 (……略) A:跟你把事情說清楚,不是要要求什麼,是想聽到你真心的道歉,因為你之前反而罵我 秦:抱歉,真的 A:等你有天良心發現,自己想為我作什麼,這才是你真心想改過,這不是我該要求的,我剛大哭一場 (……略) 原審卷一第181頁(日期頁)、第181頁反面、第185至187頁、第188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