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一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一郎 黃櫻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006號、106年度偵字第2006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74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一郎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黃櫻惠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蔡一郎、黃櫻惠為夫妻,均係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負責新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危險違規場所發布、安檢限期改善之管制及裁處等火災預防業務,且可登入該局「消防安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查詢新北市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稽查資料,並有指派新北市消防分隊執行安檢稽查之職權( 蔡一郎得指派五股區、八里區、蘆洲區,黃櫻惠得指派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晚間7時許,蔡一郎、黃櫻惠之子蔡○ ○(姓名年籍詳卷),由祖母王郁棻陪同於臺灣麥當勞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日更名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仍簡稱麥當勞公司)新北市土城區裕民分店(以下簡稱裕民店,址設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180號)用餐,而在2樓兒童遊戲區,自溜滑梯末端出口攀爬左側護擋不慎摔傷;經送亞東紀念醫院診斷右手遠端肱骨骨折,再轉診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06年3月31日住院進行復位固定手術,106年4月1日出院返家休養,相關就診醫療費用總計新臺幣( 下同)6,703元。 三、詎蔡一郎、黃櫻惠因投資失利及家庭負擔而積欠債務,經濟狀況非佳,知悉民間企業普遍有懼怕公務員舉發營業場所違反公安法規並加以稽查,甚至公諸媒體造成商譽低落之心態,竟基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憑藉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可登入安管系統查詢麥當勞公司新北市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並據以指導各分隊執行消防稽查之權勢,假藉麥當勞公司應對蔡○○給付損害賠償之藉口,以麥當勞公司各 分店多有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而索取顯不相當之鉅額賠償金7,060萬元,若不從則將上開資料公諸網路, 使新北市之「公安稽查小組」注意到本案,恫嚇麥當勞公司,使麥當勞公司因擔心影響商譽,而持續派員協商和解,有如下述: ㈠、106年3月30日晚間,裕民店副理梁雯茹陪同蔡○○就醫時,梁 雯茹由談話中得知蔡一郎與黃櫻惠均任職於消防局;而蔡一郎於106年4月5日在裕民店查看事發當時監視器畫面後,即 向梁雯茹及裕民店經理表示該店兒童遊戲區設備不安全,導致蔡○○受傷,需將責任釐清後決定是否求償,梁雯茹及裕民 店經理表示裕民店並無過失,然願負擔醫療費用。蔡一郎則使用安管系統查詢及列印包含裕民店在內、麥當勞公司新北市14間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於106年4月10日以民眾陳情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匿名檢舉裕民店有「應設而未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於住宅區設置餐廳涉嫌違規使用及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等情。又向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靖娟基金會)檢舉裕民店2樓兒童 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 ㈡、106年4月10日,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土城區承辦人許雯琳接獲上開檢舉案,即填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限期公文交辦單」,載明「民眾陳情土城區裕民路180號麥當勞,疑涉消防安 全設備不符合規定,恐影響消防安全」,透過消防局「消防資訊系統佈告欄」交辦土城分隊稽查;土城分隊指派安檢小組隊員葛卿如、曾仕偉於106年4月11日前往裕民店,依據裕民店105年下半年申報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各項 目執行檢查;然並未發現有不符之處,曾仕偉即將稽查結果「設備抽查堪用、防火符合規定、防焰無相關物品」回填交辦單,由葛卿如傳真回復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並將合格紀錄登錄於安管系統。 許雯琳接獲回傳資料,旋於106年4月11日下午簽辦「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公文草稿(文號:0000000000),檢附稽查 合格之交辦單送陳後,即於106年4月13日、14日休假,並設定黃櫻惠為其職務代理人。黃櫻惠因代理許雯琳職務,於106年4月13日登入公文系統,查詢許雯琳簽辦該案之公文內容及土城分隊稽查小組檢查結果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蔡一郎。蔡一郎雖明知其管轄責任區不含土城區,仍在獲悉黃櫻惠通報後,致電土城分隊,欲聯繫安檢人員未果,嗣葛卿如回電蔡一郎,蔡一郎即以火災預防科承辦人之身分,逕行指導葛卿如在裕民店稽查之結果有誤,裕民店3、4樓屬違規使用,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場所面積加總超過500平方公尺應設置室內排煙設備,而裕民店卻未依規定設置,要求葛卿如於106年4月13日再赴裕民店實施稽查,並開立限期改善單。 旋葛卿如將記載檢查結果之交辦單回傳火災預防科及登錄安管系統,106年4月13日下午2時許,黃櫻惠依該交辦單登入 許雯琳公文系統,更改文號:0000000000之陳情案件回覆表文稿內容為「發現該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缺失,違規事實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管理權人改善」並抽換附件,於106年4月14日用許雯琳職章蓋印後送陳。許雯琳於106年4月17日上班時,即依核定之文稿送發。 ㈢、因土城分隊稽查小組於106年4月13日開立裕民店限期改善通知單,店督導劉彩惠乃於106年4月15日主動致電聯繫蔡一郎協調和解事宜,蔡一郎即口頭求償200萬元,並製作「賠償 申請函」於106年4月26日交付劉彩惠,臚列裕民店違反消防、建管、都市計畫法規定等情事,並稱麥當勞公司新北市有20多家亦有相同違規,若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14點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處置,麥當勞公司之違規情形將成為社會關注事件,要求麥當勞公司於106年5月4日前與之 和解,給付蔡○○醫藥費及懲罰性賠償金。麥當勞公司接獲「 賠償申請函」後,逐級陳報麥當勞公司經營者,麥當勞公司遂指示由法務協理溫惠美進行協商事宜,就蔡一郎提出之醫療費用進行和解。 ㈣、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許,溫惠美與蔡一郎、黃櫻惠於亞東紀 念醫院附近的德克士餐廳會面協商,會面時蔡一郎遞出「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一紙,將求償金額大幅提高為7,060萬 元,且將和解期限設為106年5月25日。溫惠美回報上情後,麥當勞公司經營層要求溫惠美向處理經營權轉換之理律律師事務所商議此事,並向麥當勞美國總公司陳報。 ㈤、106年5月10日蔡一郎復以簡訊告知溫惠美,其已於106年4月1 0日向靖娟基金會檢舉裕民店兒童遊戲區設置不符法規要求 之事件,若麥當勞公司願意和解賠償,可向靖娟基金會撤銷檢舉案。因溫惠美未即時允諾,蔡一郎逕將和解期限先後改至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12日;溫惠美旋即與蔡一郎約定於106年5月12日在德克士餐廳會面協商,並於會面前陳報麥當勞美國總公司。麥當勞美國總公司要求委託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陪同,106年5月12日溫惠美即由理律律師事務所田仁杰律師會同與蔡一郎協調。溫惠美表示將賠償蔡○○之醫藥費 ,並改善裕民店兒童遊戲區之缺失,惟當日雙方未達成協議。 ㈥、因協議未成,蔡一郎及黃櫻惠仍陸續蒐集其他各縣市麥當勞公司分店違規情形並製作違規清冊,並自106年5月15日起以「蔡渝兒」、「明兒」之化名寄送紙本信函至臺北市政府、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等各政府之縣市長信箱,檢舉上開縣市之麥當勞公司分店疑有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等情形,要求各縣市政府前往稽查,麥當勞公司各分店於該段期間陸續遭稽查並受要求限期改善。迄106年5月26日,蔡一郎再傳簡訊告知溫惠美,麥當勞全省分店中有200多家分店有上開缺 失,其列有違規清冊及管制表,要求麥當勞公司儘速與之協商和解,否則將追蹤公部門輔導麥當勞公司改善,並於端午連假即106年5月30日之後將所有違規資料寄發各縣市政府檢舉;106年5月31日,蔡一郎復傳簡訊告知溫惠美,若麥當勞公司願意在同年6月3日和解,其將停止檢舉,並撤回原檢舉案。 ㈦、106年6月1日麥當勞公司改由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新任 董事會決議另委任邱景睿律師處理蔡一郎求償事件,106年6月7日,溫惠美陪同邱景睿與蔡一郎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 路2段某餐廳會面協商,過程中蔡一郎提及新北市副市長所 組織之「公安稽查小組」現階段進行之八大行業稽查工作即將結束,該小組亟待執行新任務,並稱:不希望把這個案子爆出來,希望可以趕快和解…、這個金額是他最大利益滿足… 他也可以要200萬元,用完再來要等語。其後蔡一郎陸續於106年6月12日要求與邱景睿碰面,提出願以7,060萬元之9折 (即6,354萬元)與麥當勞公司和解。復於106年6月27日要 求邱景睿轉交信函與麥當勞公司董事長李昌霖,信中表示若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29日中午前和解,金額可降至6,000 萬元。惟蔡一郎與邱景睿協商期間,仍持續向前揭縣市政府檢舉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違規情形,總計檢舉60餘間分店。 ㈧、106年6月28日晚間7時許,蔡一郎、邱景睿、溫惠美等人相約 在桃園高鐵站摩斯漢堡餐廳會面,蔡一郎再度表示若麥當勞公司願於106年6月29日前和解,求償金額可降至6,000萬元 。然因該次會面無結論,蔡一郎復於106年6月29日晚間7時 許傳簡訊予溫惠美,要求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30日晚間12時前和解,否則就將麥當勞公司全國各分店違規內容公布於網站上。又於106年6月30日下午傳訊息表示願意將和解金額降至3,780萬元,其中880萬元接受等值餐券抵償等情。 四、嗣麥當勞公司不堪勒索,於106年6月29日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提出告發,蔡一郎、黃櫻惠因而未遂。 理 由 一、本院審理之範圍: 本件僅上訴人即被告蔡一郎、黃櫻惠(以下均省略稱謂)對於原審判處其等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就原判決諭知黃櫻惠無罪部分,並未提起上訴,該部分即非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訊之蔡一郎、黃櫻惠矢口否認有藉勢藉端對麥當勞公司勒索財物,並辯稱:本件係為提起訴訟準備,才憑自身專業,蒐集公開網頁可查得之資訊,彙整全台麥當勞公司之違反消防、建管、都市計畫法規情事,及預擬損害賠償之談判金額,均屬正辦,亦與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之職務無關,嗣溝通未果,本欲提起消保官調解或民事訴訟,嗣因長官介入關心,才繼續商談和解,不但無惡害通知可言,亦無不法所有意圖存在。更何況,對方係麥當勞公司,又由經營階層、法務人員處理談判事宜,亦無人有心生畏懼可言。另本件都是蔡一郎出面,黃櫻惠並非共同正犯(本院卷一第61至77、231至250 頁,本院卷二第308至324、327至349、427至472頁)。 ㈡、但查下列事實,原為蔡一郎、黃櫻惠所是認(原審卷一第49至 52頁反面),且據有關之人證述在案,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 佐,首堪認定: ⒈蔡一郎、黃櫻惠為夫妻,均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負責新北市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危險違規場所發布、安檢限期改善之管制及裁處等火災預防業務,且可登入該局安管系統查詢新北市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稽查資料,並有指派新北市消防分隊執行安檢稽查之職權(蔡一郎得 指派五股區、八里區、蘆洲區,黃櫻惠得指派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此經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程昌興於調詢、偵查及原審證述在案(他卷二第9頁反面至第10頁、第55至57頁,原審卷五第31至34頁),且有卷內消防局分機表(偵20062卷三第52至53 頁)可稽。 ⒉106年3月30日晚間7時許,蔡一郎、黃櫻惠之子蔡○○,由祖母 王郁棻陪同於麥當勞公司裕民店用餐,而在2樓兒童遊戲區 ,自溜滑梯末端出口攀爬左側護擋不慎摔傷;經送亞東紀念醫院診斷右手遠端肱骨骨折,再轉診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06年3月31日住院進行復位固定手術,106年4月1日出院返家休養,相關就診醫療費用總計6,703元。 此有卷內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20062卷一第125頁反面)、醫療費用收據(偵20062卷三第31頁)、緊急傷病患 轉診單(偵20062卷三第43頁)、病歷及急診醫矚單(偵20062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反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偵20062卷一第126頁)、費用證明單(偵20062卷三第32至34頁反面)、病歷(偵20062卷三第35 頁正反面)、手術同意書(偵20062卷三第42頁反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偵20062卷一第124頁反面 )可稽。 ⒊106年3月30日晚間,裕民店副理梁雯茹陪同蔡○○就醫時,梁 雯茹由談話中得知蔡一郎與黃櫻惠均任職於消防局;而蔡一郎於106年4月5日在裕民店查看事發當時監視器畫面後,即 向梁雯茹及裕民店經理表示該店兒童遊戲區設備不安全,導致蔡○○受傷,需將責任釐清後決定是否求償,梁雯茹及裕民 店經理表示裕民店並無過失,然願負擔醫療費用。蔡一郎則使用安管系統查詢及列印包含裕民店在內、麥當勞公司新北市14間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於106年4月10日以民眾陳情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匿名檢舉裕民店有「應設而未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於住宅區設置餐廳涉嫌違規使用及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等情。又向靖娟基金會檢舉裕民店2樓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 此經梁雯茹於調詢、原審證述在案(偵20062卷一第11至13 頁、原審卷三第158頁至第170反面),並有扣案之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申報書 (扣押物編號A-3,偵20062卷二第107至150頁),及卷內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偵2006 2卷二第4頁)可稽。 至於起訴書記載蔡一郎使用安管系統查詢麥當勞公司全新北市共60間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部分,應係以扣案如扣押物編號B-2之上開資料為據。但查上開資料,係調查局人員 在蔡一郎辦公室,以蔡一郎之權限登入安管系統後,逕自輸入麥當勞此關鍵字,將查詢結果加以列印而得,此經桃園市調處調查官王旭芝、桃園市調處機動工作站肅貪組組長李偉宜分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案(原審卷五第140至143頁,原 審卷六第184至187頁),並非還原蔡一郎之歷史查詢紀錄後 再加以列印。卷內消防局108年9月27日新北消預字第1081766171號函說明二,亦已敘明:「有關本局消防安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 之查詢紀錄功能自107年6月1日起建 置,故106年3 月至7月安管系統無場所查詢及檢查查詢紀錄可稽」(原審卷四第399頁)在案。而卷內桃園市調處107年2 月13日園肅字第10757511150號函說明二㈢所述:「本處扣押 物編號B-l:『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B-2:『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查詢總表』均係於蔡一郎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 0號之新北市消防局辦公處所扣押,蔡一郎因係該局火災預 防科科員,具有登入該局消防安全管理系統之權限,可查詢新北市地區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稽查資料,而該系統具有查詢歷史紀錄功能,使用者輸入其帳號登入該系統後,即可查知其曾查詢資料之歷史紀錄,故扣押物編號B-1及B-2之資料乃本處人員於107年7月17日執行搜索時,於蔡一郎辦公座位電腦,以其權限登入消 防安全管理系統後, 列印其歷史查詢紀錄後扣押所得」(原審卷二第32頁反面),反與事實不符,應由本院予以更刪。 ⒋106年4月10日,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土城區承辦人許雯琳接獲上開檢舉案,即填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限期公文交辦單 」,載明「民眾陳情土城區裕民路180號麥當勞,疑涉消防 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恐影響消防安全」,透過消防局「消防資訊系統佈告欄」交辦土城分隊稽查;土城分隊指派安檢小組隊員葛卿如、曾仕偉於106年4月11日前往裕民店,依據裕民店105年下半年申報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各 項目執行檢查;然並未發現有不符之處,曾仕偉即將稽查結果「設備抽查堪用、防火符合規定、防焰無相關物品」回填交辦單,由葛卿如傳真回復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並將合格紀錄登錄於安管系統。許雯琳接獲回傳資料,旋於106年4月11日下午簽辦「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公文草稿(文號:0000000000),檢附稽查合格之交辦單送陳後,即於106年4月13 日、14日休假,並設定黃櫻惠為其職務代理人。黃櫻惠因代理許雯琳職務,於106年4月13日登入公文系統,查詢許雯琳簽辦該案之公文內容及土城分隊稽查小組檢查結果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告知蔡一郎。蔡一郎雖明知其管轄責任區不含土城區,仍在獲悉黃櫻惠通報後,致電土城分隊,欲聯繫安檢人員未果,嗣葛卿如回電蔡一郎,蔡一郎即以火災預防科承辦人之身分,逕行指導葛卿如在裕民店稽查之結果有誤,裕民店3、4樓屬違規使用,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場所面積加總超過500平方公尺應設置室內排煙設備,而裕民店卻未依規定設置,要求葛卿如於106年4月13日再赴裕民店實施稽查,並開立限期改善單。旋葛卿如將記載檢查結果之交辦單回傳火災預防科及登錄安管系統,106年4月13日下午2時許,黃櫻惠依該交 辦單登入許雯琳公文系統,更改文號:0000000000之陳情案件回覆表文稿內容為「發現該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缺失,違規事實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管理權人改善」並抽換附件,於106年4月14日用許雯琳職章蓋印後送陳。許雯琳於106年4月17日上班時,即依核定之文稿送發。 此經葛卿如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偵17006卷第5至8、18至21、原審卷四第181至211頁),許雯琳於原審(原審卷四第211至254頁)證述在案,並有卷內消防局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偵20062卷二第2頁至第3頁反面)、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 案件《案件明細》(偵20062卷二第4頁)、消防局限期公文交 辦單(偵20062卷二第5至6頁)、消防局違反消防法案件限 期改善通知單(偵20062卷二第7頁)、許雯琳於106年4月13日至14日之差勤刷卡紀錄及代理人設定查詢畫面(偵17006卷第48頁)、新北市政府第二代公文自動化系統畫面(偵17006 卷第48頁反面)可稽。 ⒌因土城分隊稽查小組於106年4月13日開立裕民店限期改善通知單,店督導劉彩惠乃於106年4月15日主動致電聯繫蔡一郎協調和解事宜,蔡一郎即口頭求償200萬元,並製作「賠償 申請函」於106年4月26日交付劉彩惠,臚列裕民店違反消防、建管、都市計畫法規定等情事,並聲稱麥當勞公司新北市有20多家亦有相同違規,若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14點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處置,麥當勞公司之違規情形將成為社會關注事件,要求麥當勞公司於106年5月4日前與 之和解,給付蔡○○醫藥費及懲罰性賠償金。麥當勞公司接獲 「賠償申請函」後,逐級陳報麥當勞公司經營者,麥當勞公司遂指示由法務協理溫惠美進行協商事宜,就蔡一郎提出之醫療費用進行和解。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證述在案(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 頁,原審卷四第11至49頁),並有卷內賠償申請函(偵20062卷一第115至117頁)及所附照片(偵20062卷一第118頁)、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偵20062卷一第119至124頁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偵20062卷一第124頁反面)、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偵20062卷一第125頁反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偵20062卷一第126頁)、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25日衛授家字第1050601410號函暨附件《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偵20062卷一第127至128頁)、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軟質封閉式遊戲設備(偵20062卷一第128頁反面至164頁)、麥 當勞分店滑梯照片(偵20062卷一第165頁至第174頁頁反面 )、市府各單位回覆訊息(偵20062卷一第174頁)、經濟部分公司資料查詢(偵20062卷一第174頁反面)、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存根(偵20062卷一第175頁至第176頁反面 、第178頁正反面)、臺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存根(偵20062卷一第177頁正反面)可稽。 ⒍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許,溫惠美與蔡一郎、黃櫻惠於亞東紀 念醫院附近的德克士餐廳會面協商,會面時蔡一郎遞出「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一紙,將求償金額大幅提高為7,060萬 元,且將和解期限設為106年5月25日。溫惠美回報上情後,時因正值臺灣地區麥當勞公司經營權轉換時刻,麥當勞公司經營層要求溫惠美向處理經營權轉換之理律律師事務所商議此事,並向麥當勞美國總公司陳報。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證述在案(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 頁,原審卷四第11至49頁),並有卷內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 (偵20062卷二第1頁)、蔡一郎傳送簡訊之手機擷圖(偵20062卷一第89頁反面)可稽,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聯繫情形可佐。 ⒎106年5月10日蔡一郎復以簡訊告知溫惠美,其已於106年4月1 0日向靖娟基金會檢舉裕民店兒童遊戲區設置不符法規要求 之事件,若麥當勞公司願意和解賠償,可向靖娟基金會撤銷檢舉案。因溫惠美未即時允諾,蔡一郎逕將和解期限先後改至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12日;溫惠美旋即與蔡一郎約定於106年5月12日在德克士餐廳會面協商,並於會面前陳報麥當勞美國總公司。麥當勞美國總公司要求應委託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陪同,106年5月12日溫惠美即由理律律師事務所田仁杰律師會同與蔡一郎協調。溫惠美表示將賠償蔡○○之醫藥 費,並改善裕民店兒童遊戲區之缺失,惟當日雙方未達成協議。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證述在案(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 頁,原審卷四第11至49頁),並有卷內蔡一郎傳送簡訊之手 機擷圖(他卷一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可稽,並有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聯繫情形可佐。 ⒏因協議未成,蔡一郎及黃櫻惠仍陸續蒐集其他各縣市麥當勞公司分店違規情形並製作違規清冊,並自106年5月15日起以「蔡渝兒」、「明兒」之化名寄送紙本信函至臺北市政府、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等各政府之縣市長信箱,檢舉上開縣市之麥當勞公司分店疑有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等情形,要求各縣市政府前往稽查,麥當勞公司各分店於該段期間陸續遭稽查並受要求限期改善。迄106年5月26日,蔡一郎再傳簡訊告知溫惠美,麥當勞全省分店中有200多家分店有上開缺 失,其列有違規清冊及管制表,要求麥當勞公司儘速與之協商和解,否則將追蹤公部門輔導麥當勞公司改善,並於端午連假即106年5月30日之後將所有違規資料寄發各縣市政府檢舉;106年5月31日,蔡一郎復傳簡訊告知溫惠美,若麥當勞公司願意在同年6月3日和解,其將停止檢舉,並撤回原檢舉案。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證述在案(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 頁,原審卷四第11至49頁),並有卷內違規情形簡表(偵20062卷三第1至9頁)、陳情內容表(偵20062卷三第10至24頁 )、蔡一郎傳送簡訊之手機擷圖(他卷一第15至18頁,偵20062卷一第93頁正反面)可稽,且有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之聯繫情形可佐。 ⒐106年6月1日麥當勞公司改由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新任 董事會決議另委任邱景睿律師處理蔡一郎求償事件,106年6月7日,溫惠美陪同邱景睿與蔡一郎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 路2段某餐廳會面協商,過程中蔡一郎提及新北市副市長所 組織之「公安稽查小組」現階段進行之八大行業稽查工作即將結束,該小組亟待執行新任務,並稱:不希望把這個案子爆出來,希望可以趕快和解…、這個金額是他最大利益滿足… 他也可以要200萬元,用完再來要等語。其後蔡一郎陸續於106年6月12日要求與邱景睿碰面,提出願以7,060萬元之9折 (即6,354萬元)與麥當勞公司和解。復於106年6月27日要 求邱景睿轉交信函與麥當勞公司董事長李昌霖,信中表示若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29日中午前和解,金額可降至6,000 萬元。惟蔡一郎與邱景睿協商期間,仍持續向前揭縣市政府檢舉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違規情形,總計檢舉60餘間分店。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頁,原審 卷四第11至49頁)、邱景睿於原審證述(原審卷四第121至142頁)在案,並有卷內受害者家屬致李董事長的一封信(偵20062卷三第29至30頁反面)、違規情形簡表(偵20062卷三第1至9頁)、陳情內容表(偵20062卷三第10至24頁)、各縣 市政府公函統計總表(偵20062卷三第51頁)、蔡一郎傳送 簡訊之手機擷圖(他卷一第20頁正反面、第21頁、第24至26頁、第38頁反面,偵20062卷一第94頁反面至第97頁)、勘 驗筆錄(原審卷三第133頁至第134頁反面)可稽,且有如附表一編號6、7、8、9所示之聯繫情形可佐。 ⒑106年6月28日晚間7時許,蔡一郎、邱景睿、溫惠美等人相約 在桃園高鐵站摩斯漢堡餐廳會面,蔡一郎再度表示若麥當勞公司願於106年6月29日前和解,求償金額可降至6,000萬元 。然因該次會面無結論,蔡一郎復於106年6月29日晚間7時 許傳簡訊予溫惠美,要求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30日晚間12時前和解,否則就將麥當勞公司全國各分店違規內容公布於網站上。又於106年6月30日下午傳訊息表示願意將和解金額降至3,780萬元,其中880萬元接受等值餐券抵償,但麥當勞公司最終於106年6月29日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告發。 此經溫美惠於原審(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第185頁,原審 卷四第11至49頁)、邱景睿於原審證述(原審卷四第121至142頁)在案,並有卷內勘驗筆錄(原審卷三第2頁反面至第14 頁)、蔡一郎傳送簡訊之手機擷圖(偵20062卷一第97頁反面 至第98頁反面)可稽,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聯繫 情形可佐。 ㈢、又蔡一郎、黃櫻惠上開所為,係共同藉勢、藉端對麥當勞公司勒索財物而未遂,此部分事實,依消防局人員、麥當勞人員到庭證述之情節,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內容,衡諸社會通念,亦堪認定: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款所指藉端或藉勢勒索,舉凡憑藉行為人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假藉某種「不利」於被害人之事由為藉口,施以恫嚇、脅迫,於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壓力,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恐不從將致生對己不利之後果,以達其索財之目的者均屬之,就構成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46 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相當,均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惡害使人生畏怖心,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因之,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恐嚇使人將財物交付,即應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以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蔡一郎係憑藉權勢: ⑴蔡一郎於蔡○○之事件發生後,於106年4月10日前,即已使用 安管系統查詢及列印包含裕民店在內、麥當勞公司新北市14間分店之消防安檢申報資料,並嗣於106年4月10日以民眾陳情名義寄發電子郵件至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匿名檢舉裕民店有「應設而未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於住宅區設置餐廳涉嫌違規使用及兒童遊戲區不符設置標準,有如上述。 觀諸卷內蔡一郎所查詢及列印之裕民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偵20062卷二第108至121頁),其中各項消防安全設備 之種類及數量中,並未有排煙設備,而附件使用執照存根,亦記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再對照卷內蔡一郎至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匿名檢舉之內容(見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 細》,偵20062卷二第4頁),其中確提到該場所領有之使用執照原用途為住宅,卻經營餐廳而違規使用,且有應設而未設之消防安全設備。顯然蔡一郎係憑藉身為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而可登入安管系統查詢麥當勞公司新北市分店消防安檢申報資料之權勢,方能在檢舉之第一時間,便明確指出裕民店於住宅區設置餐廳涉嫌違規使用,且有「應設而未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 ⑵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土城區承辦人許雯琳,於106年4月10日接獲上開檢舉案後,即交辦土城分隊稽查,但土城分隊所指派之安檢小組於106年4月11日前往裕民店,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執行檢查,原未發現有不符之處,而據此回填交辦單,嗣許雯琳接獲回傳資料,簽辦「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公文草稿,檢附稽查合格之交辦單,即行休假。黃櫻惠則因代理許雯琳,於106年4月13日登入公文系統查知結果,以LINE告知蔡一郎,詎蔡一郎之管轄責任區雖不含土城區,仍致電土城分隊,待安檢人員葛卿如回電聯繫,蔡一郎即以火災預防科承辦人之身分,逕行指導稽查結果有誤,蓋裕民店3、4樓屬違規使用,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8條第1項規定,使用場所面積加總超過500平方公尺應設置室內排煙設備,裕民店卻未設置,葛卿如遂再次稽查開立限期改善單,並記載此次檢查結果之交辦單回傳,黃櫻惠隨而將上開陳情案件之回覆表文稿內容改為「發現該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室內排煙設備之缺失,違規事實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管理權人改善」,亦如上述。 依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程興昌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裕民店的消防設備有缺失,分案是土城區的承辦人員,但因為蔡一郎負責訴願,對法令很熟,很多同仁都會直接問他這個場所怎麼樣,安檢大隊的同仁遭遇到問題也會直接詢問蔡一郎( 原審卷五第38至39頁);及葛卿如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蔡一 郎對我來講,他們火災預防科裡面就是上級,我們接到電話後,蔡一郎跟我講使用執照的部分有違規,還有1至4樓超過500平方公尺,有應設排煙的問題,我們重新去看一下使用 執照,的確3、4樓是違規使用,檢討後,1樓至4樓的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我們就再去開了一次限期改善單(原審卷四第198、200、204頁)。顯然蔡一郎係憑藉身為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可指導各分隊執行消防稽查之權勢,方能使裕民店在蔡○○事件發生後不久,便因違反公安法規遭到開立限期 改善通知單。 ⒊本件蔡一郎係假藉事端: ⑴蔡○○於裕民店用餐期間,在2樓兒童遊戲區摔傷,右手遠端肱 骨骨折,相關就診醫療費用不過6,703元。但蔡一郎於106年4月26日交付店督導劉彩惠「賠償申請函」時,即已口頭求 償200萬元。嗣於106年5月8日,蔡一郎與麥當勞公司法務溫惠美第一次協商時,所遞出之「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 」, 求償金額竟大幅提高為7,060萬元。直至106年6月7日,溫惠美陪同邱景睿律師與蔡一郎協商,蔡一郎仍提及:也可以要200萬元,用完再來要。其後蔡一郎陸續於106年6月12日表 示,願以7,060萬元之9折(即6,354萬元)和解;於106年6 月27日表示,若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29日中午前和解,金額可降至6,000萬元;於106年6月30日下午傳訊息表示願意 將和解金額降至3,780萬元,其中880萬元接受等值餐券抵償,均如上述。 ⑵觀諸如附表二所示蔡一郎、黃櫻惠之聯繫情形,其中編號23至25、38至40、45,可知於106年6月至7月期間,在與麥當 勞公司談判和解過程中,蔡一郎先問黃櫻惠的底是多少,黃櫻惠回答是5,000萬元,蔡一郎則以2,500萬元至3,000萬元 為基礎,替黃櫻惠規劃因蔡○○事件可退休的金額,包括1,00 0萬元買房及車,600萬元投資選擇權,後又精算300萬元作 買房頭期款,黃櫻惠可拿650萬元,每月再8萬元,蔡一郎自己有1,800萬元,扣掉「全哥」300萬元(還沒還完)、「媽媽」100萬元、「債務」300萬元,剩下1,100萬元操作選擇權 ,每個月有10萬元獲利,黃櫻惠固定拿8萬元,剩2萬元還房屋貸款,這樣黃櫻惠有房、有車,就可以退休,蔡一郎上班的薪水就還債養自己,在北部找小間一點的住,蔡一郎甚至還開玩笑,表示黃櫻惠最初覺得蔡○○之事件只能要到30萬元 ,所以應該2,900萬元扣掉30萬元、600萬元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到最後,黃櫻惠還是在幻想退休,蔡一郎則打氣地說會想辦法的。此質之蔡一郎於調詢中,經提示扣案之資產負債表檔案(即偵20062卷三第50頁正反面之收支明細表,顯示積欠含「老婆大人」在內之債主,高達1,249萬8,000元)後, 至少亦不否認:本人有對外積欠債務,因為投資失利及家庭負擔造成有向外舉債(他卷二第131頁)。顯然蔡一郎係因投 資失利及家庭負擔而積欠債務,經濟狀況非佳,方以麥當勞公司於蔡○○事件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藉口,欲索取與該個 案明顯無關之夫妻償債、置產、投資所需,故開出7,060萬 元之離譜鉅額。 ⒋本件蔡一郎係利用職務上機會勒索財物未遂: ⑴蔡一郎於106年4月26日提出之「賠償申請函」,即臚列裕民店違反消防、建管、都市計畫法規定,蔡一郎並稱麥當勞公司新北市有20多家亦有相同違規,將成為社會關注事件。嗣於106年5月8日,蔡一郎遞出「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將 求償金額大幅提高為7,060萬元後,迄106年6月30日改稱可 將和解金額降至3,780萬元(其中880萬元接受等值餐券)前,雖反覆指定和解期限、復再延後,然於106年6月29日,蔡一郎仍告知溫惠美,若不和解,即將麥當勞公司全國各分店違規內容公布於網站上。其間蔡一郎除向靖娟基金會檢舉外,更與黃櫻惠陸續蒐集其他各縣市麥當勞公司分店違規情形,向上開縣市匿名檢舉所在之麥當勞公司分店疑有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總計60餘間分店,使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陸續遭稽查及命限期改善。蔡一郎亦告知溫惠美,若不和解,麥當勞全省分店中有200多家分店有缺失,其製作違規 清冊及管制表,會追蹤公部門輔導公司改善,將所有違規資料寄發各縣市政府檢舉,已如上述。 ⑵依社會通念,民間企業普遍懼怕公務員舉發營業場所違反公安法規並加以稽查,蓋一旦公諸媒體,商譽低落下,將嚴重影響正常營運。今麥當勞公司處理消費者受傷事件,因損害賠償數額欠缺共識,協商和解不成,面對消保官調解或民事訴訟提告,原係「常見」之法務糾紛,但於蔡○○之事件中, 竟先後有裕民店之副理、經理、店督導,及法務協理出面,不但如此,更有外部律師加入協商,甚至於經營權轉換過程中,驚動美國總公司,最後更直接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告發,均如上述。之所以如此,觀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聯繫情 形,蔡一郎自認「受害方賠償金最高」,麥當勞公司如此方可「維護在受害者心中之商譽(無價)」,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之聯繫情形中,蔡一郎更自稱會「發揮公務員為民服務之 精神」,來準備麥當勞公司之違規清冊及管制表,甚至於如附表二編號8之聯繫情形所示,蔡一郎連致電麥當勞公司經 營層之秘書,都要表明是在「消防局」工作之「公務員」。顯然麥當勞公司係因蔡一郎利用消防局「公務員」之身分,恫稱各縣市麥當勞公司分店違反公安法規,而裕民店不久便遭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後續更有多家分店陸續遭到稽查,對於蔡一郎一再恐嚇將在網路上公告所有違規情形,因畏懼「商譽」受損,方不得已與蔡一郎之索財相周旋。 ⑶甚者,蔡一郎於106年6月7日,竟於與麥當勞公司之法務、外 部律師談話中,直接提到新北市副市長所組織之「公安稽查小組」,先前進行之八大行業工作即將結束,「但是他們還是要找議題」,「我會去斟酌我今天提的這個東西會不會讓內部公部門自己主動發起調查」,「我不希望把這件事情爆出來」,而不避諱地稱:也可以要200萬元,用完再來要, 有如上述,並如附表一編號6之聯繫情形所示。且蔡一郎於 呈消防局副局長之陳情書中,亦提到「你口口聲聲說我是你親愛的同事,但卻只查我不查他們的違規,他們消防、建管、土管都違規,理應列入公安稽查,但你卻沒有指示我們去清查」(原審卷五第119頁);如附表二編號9之與黃櫻惠聯繫情形中,蔡一郎更表示「我在想要不要去請科長排這家」。分明蔡一郎係利用其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之隊員,可指導消防稽查,以麥當勞公司違反公安法規,在新北市即可能遭到有其參與、而恐為媒體所報導之大規模稽查,致影響商譽此不利後果,來恐嚇麥當勞公司交付7,060萬元該與蔡○○事 件明顯無關之鉅額,嗣麥當勞公司於106年6月29日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告發,有如上述,顯然不堪再受勒索,才致未遂。⑷而上情亦得①溫惠美於原審審理中證述:106年4月11日時消防 隊有來檢查,106年4月13日消防隊又來檢查,第一次檢查沒有缺失,第二次檢查就有缺失了,所以從「賠償申請函」以及從一些公權力的展現中,其實我們覺得是很恐怖的,是非常快速,一種龐大的公務機器,對我們施加很大的壓力。事實上我們的建築、建管部分,因為當時正值經營權在買賣的時候,我們都知道我們的餐廳有哪些地方是我們的隱患,我們瞭解這個情形,所以我們不敢小看這件事情,尤其是蔡一郎和黃櫻惠,我們知道他們是消防局的公務人員,他們也已經做了一些公權力的動作,所以我們知道如果我們不好好回應這件事情的話,公司會陷於一個經營上的的威脅,實際上這的確是企業的危機,很大的危機、很大的威脅,再加上臺灣的媒體環境,所以其實我們是非常害怕這件事情,所以我們很緊急的來處理這件事情。通常顧客的這種客訴問題不會一下子到公司的法務部來,一般機制是餐廳會先到顧客關係部,因為其實從這份「賠償申請函」,我們看得出來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客訴事件,所以這件事情直接由我、由法務部來處理。而且還有別的餐廳也有陸陸續續收到各種公文,我們知道蔡一郎他們就是向公務的相關機關對我們公司的各個餐廳檢舉,實際上在蔡一郎跟我的對話當中他有告訴我,六都他都已經送出檢舉案。對於蔡一郎以與兒童遊戲區安全無關的消防違法使用,欲舉發麥當勞土城裕民店以外的其他分店,然後又要求7,060萬元的賠償作為條件,美國總公司也好 、臺灣分公司,還有比較高階的主管,我們是非常害怕。因為這些事情如果公諸於眾,在媒體上一定會起很大的波瀾,不只如此,政府也會有所因應,其實這會對公司餐廳的經營產生重大的危害,所以我們是非常害怕的。就算是換了經營團隊來,那也是一樣,如果不是這樣,我們也不會一直周旋,除了我自己本身以外,我們還找了很多律師來協助處理這件事情。蔡一郎會用這是違章建築,就說我們是不合法、不合規定,他就要訴諸媒體、訴諸公權力,我們很擔心,其實我們今天在座諸位應該害怕的是媒體,媒體會可怕是因為媒體是不理性的,所以我們其實是擔心這些事情蔡一郎都知道,他也說要寫新聞稿、要告訴媒體,媒體之後就綁架輿論、輿論就綁架公權力,這是我們害怕的(原審卷三第170頁反面至185頁,原審卷四第11至49頁)。及②麥當勞公司執行董事許玉山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溫惠美跟我報告這個案子的時候,有講蔡一郎、黃櫻惠當時的身分,她跟我報告這件事情的內容,我心理非常害怕,因為我們接了一個跨國公司這麼大,又是全世界十大品牌之一,我們不能把這個招牌砸掉,所以我們做任何事情都一定要考慮到國際品牌的名聲。董事長也一樣。我會擔心會砸招牌,是因為我們覺得用公務員身分檢舉我們,可能對麥當勞的名聲會有傷害,當初據我所知,我們協理說到時候可能會召開記者會之類的,原來麥當勞是黑心企業這麼多違規,台灣的一些營建法規多如牛毛,搞不太清楚,短時間內可能有一個印象-麥當勞也不是完全做合法的事情,是為這個在擔心,那我想說我們接的時候我們任何事情完全是要求合法,留下來的事情可能會引起人家誤會,你用非法手段、檢舉手段來逼我們付高額賠償金我們沒有辦法接受。同樣都是消費糾紛,同樣都是索賠,金額高低不一,但這件特殊性在於,第一個,跟我們要求索賠是公務員身分,而且他有公務員一些專業知識,他利用他公務之便的專業知識拿來對付我們,要求我們高額賠償,我覺得做這個事情是不對的,而且造成我們很大的恐懼。就溫協理跟我們講往來的東西,他是明目張膽的把他專業知識各方面應用在恐嚇我們上面,因為正常的消費者很簡單,你就經過協調委員會,你不滿意最多就去法院告我們,可是他從頭到尾都不走正常管道,其實我們認為消費者你要求1億也可以,可是 問題你要經過正常管道,你去協調委員會,如果不滿意你去告都可以啊,那他從頭到尾包含我們要幫他付醫藥費、一些賠償他都完全拒絕,然後直接找我們就是開這種天價,那天價的理由其實就是帶威脅。他公務員,不是說「因為我公務員要賠我錢」,而是那時候很多檢舉案,很明顯就是有專業人士,你一定要看過我們申請的執照是怎麼樣子,才知道有沒有不符合的地方,連我們都不知道,所以那時候恐懼是說,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我們剛接,我們都不知道有多少東西是我們不知道的,當然恐懼,恐懼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剛接,很多事情我們都弄不清,他比我們還清楚,用這些事情來威脅我們、警告我們,因為講真的,我們有2萬多個員工、400家店,我們都還在瞭解中,他檢舉的東西很多都是我們不知道的,用這個東西趁我們剛交接的時候給我們壓力,希望讓我們屈服(原審卷六第96至125頁)在案,再無可疑。 ⒌本件黃櫻惠係共同正犯: ⑴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其正犯性理論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依一般採用之犯罪共同說,共同正犯之成立,各參與犯罪之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即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復有行為之分擔(即功能犯罪支配),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事中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即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蔡一郎之所以能使裕民店,在蔡○○事件發生後不久,便因違 反公安法規遭到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係因黃櫻惠亦任職於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而藉代理許雯琳之職務,登入公文系統後查詢蔡一郎檢舉案之稽查結果,再以LINE告知蔡一郎,蔡一郎方能致電土城分隊之安檢人員並加以指導,已如上述。⑶又由如附表二編號23至25、38至40、45所示之蔡一郎、黃櫻惠聯繫情形所示,就蔡○○事件,蔡一郎之所以開出7,060萬 元之離譜鉅額,係有兼為黃櫻惠能夠順利退休之償債、置產、投資所需,亦如上述。 ⑷再觀諸附表二其餘所示蔡一郎、黃櫻惠之聯繫情形,黃櫻惠曾對蔡一郎頻繁表示:「衝啊」(針對出價),「一定要強調‧‧‧他們缺失的事實」(針對金額),「不用釋出善意直接加 碼」,「嚇死他們」,「幾霸昏」(針對造成威脅),「OK」(針對表明公務員身分以見到麥當勞公司經營層之人員),「目前攻擊力道不夠、今天其他縣市也一樣陳情」,「哈哈,這樣大家都知道你檢舉小麥的」(針對安排檢查),「下午查使照,務必遍地開花‧‧‧晚上全投」,「我覺得每天丟,他 們才會有壓力,分店會回報」,「收到」(針對製作違規清 冊),「棒棒」(針對麥當勞公司有搞頭再來升級很慢的網路),「我想他們應該很困惑,今天說符合,明天被檢舉就被 開單」,「我們一定把事情弄大」,「讚喔」(針對金額),「我覺得不要先砍價」,「如果之後不行,把我搬出來說我又要發作了我扮黑臉」,「我們一樣弄他‧‧‧通知他,我們 新聞稿已用好,準備發出限期回應,表示我已經不爽」,「請繼續」(針對草擬新聞稿),「媽的‧‧‧我們沒有怕,看樣 子他們很怕」,「太垃圾了,小麥,沒有和解誠意,幾10萬就想打發」,「台北市如果成功,就大傷他們了」,「收到,電腦瀏覽紀錄要刪除」,「慰撫金開950」,「反正如果 連2900也沒,就算了‧‧‧走提告」(但蔡一郎隨即表示,當然 要啊,就是這個價,會成真的),「OK」(先拿台北市麥麥開刀),「繼續處決分店」。且蔡一郎與麥當勞公司人員談判 時,還常拿出「太太」作為施加壓力之手段,如要跟「我太太」討論時間,甚至揚言不知「我太太」何時會爆料、擬新聞稿以揭露麥當勞公司只顧賺錢之醜態。 ⑸衡諸上情,本件黃櫻惠就蔡一郎上開藉勢所為,已有參與,又蔡一郎上開藉端行為,目的在使黃櫻惠能夠早日經濟無虞而可退休,且黃櫻惠對蔡一郎對麥當勞公司種種勒索財物所為,亦均明知,更樂於作為談判壓力,甚至協助查詢、彙整麥當勞公司其他縣市違反公安情事,以作為籌碼。顯然對於蔡一郎藉勢藉端勒索麥當勞公司財物,應成立共同正犯。 ⒍至於蔡一郎、黃櫻惠雖仍以上開情詞置辯,但均不可採,蓋: ⑴蔡一郎透過安管系統所能查詢者,雖僅限於新北市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稽查資料,惟麥當勞公司其他縣市之分店,仍陸續遭蔡一郎檢舉有違反消防、建築及都市計畫法規等情形,致被上開縣市政府前往稽查,有如上述,可認此部分係蔡一郎、黃櫻惠憑著自身專業,透過公開網頁資訊加以彙整之結果。但蔡一郎先因安管系統之查詢便利,掌握裕民店之違反公安法規情形,復據以指導土城分隊對裕民店再度稽查,而蔡一郎、黃櫻惠所掌握麥當勞公司各分店之違規情事,於與麥當勞公司談判過程中,並被用來威脅公開以引起新北市公安稽查小組之注意,凡此已與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隊員之職務相關,而成為蔡一郎以麥當勞公司之商譽受損作為勒索財物之籌碼。 ⑵民事糾紛中之當事人,固可自行決定請求賠償之數額。但蔡一郎所擬定之鉅額,顯與蔡○○之受傷無關,過程中又動輒以 公開裕民店以外之麥當勞分店違反公安法規為要脅,所為自與通常情形下,雙方和解不成,便續循消保官調解、民事訴訟解決紛爭不同,而實係基於不法意圖欲以恐嚇而取財。且以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聯繫情形觀之,直至106年7月12日,黃櫻惠還在「想退休了」,蔡一郎「也想‧‧‧我會想辦法 ,讓妳比我早退」,益見蔡一郎、黃櫻惠惡意甚堅,毫不受過程中任何阻礙或不順利所影響。辯護人所執蔡一郎曾於談判中表示「和解不成,我要去消保官調解及法院」、「接受和解與否是妳們的權利」、「我有去查法院的案例,有2個 麥當勞的案例」、「蒐集‧‧‧向消保官申請消費調解或訴訟 時有力的證明,本不需告知您‧‧‧但今天有位我十分敬重的 長官來關切此事」、「我的主張就是醫藥費、慰撫金加懲罰性賠償」、「我要去證明它在這個店‧‧‧不是單一的個案, 所以我必須要去佐證其他分店是不是也有違規,所以才擴及到全省」、「消費者保護法,有一條專門用來懲罰一些大型違規企業」、「在全國陳情麥當勞公司的分店疏失,以爭取我在法院上有利的證據」;或曾對友人言及「他的專長是調解嗎」、「我是開高給他殺的」、「有跟他爭取300W,若有和解再請您吃大餐」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330至345頁之刑 事二審辯護意旨狀),無非係恫稱之文詞包裝,或仍知掩飾 之保留而已,不足為有利蔡一郎之認定。 ⑶雖麥當勞公司於蔡○○之求償案中,不久即由經營階層指揮, 指派法務人員出面、甚至找來外部律師協助,以處理談判和解事宜。但此適見蔡一郎如何透過消防局之權勢運作,及展現公安法規之掌握熟稔,加上以若有不從即公開麥當勞公司各分店之違規,揚言新北市公安稽查小組恐將關注此案,使蔡○○之求償案升級至企業經營上之危機,若非恐懼商譽受損 ,麥當勞公司何必與蔡一郎周旋如上,甚至還委請律師提告。辯護人所執溫惠美曾證稱:「現在看起來沒有做出任何的讓步」、許玉山曾證稱:「高額求償我們是覺得不合理,不是恐懼的‧‧‧恐懼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剛接」等語(詳見本院卷 二第346至348頁之刑事二審辯護意旨狀),對照其等上開完 整之證述內容,即可知此部分乃片面擷取,不足為採。 ⑷出面與麥當勞公司人員談判者,固均係蔡一郎。但由上可知,黃櫻惠於過程中,自始至終知情且有參與,此已彰彰甚明。辯護人所執黃櫻惠一度表示「無和解意願就算了」、「要走民事訴訟就來」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328至329頁之刑事 二審辯護意旨狀),並不足以認定黃櫻惠業已退出與蔡一郎 共同藉勢、藉端對麥當勞公司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蔡一郎、黃櫻惠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蔡一郎、黃櫻惠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至於上開多次勒索 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為接續之數個動作,屬於實質上一罪),其等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應均依未 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蔡一郎、黃櫻惠等就上開犯罪事實,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4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蔡一郎、黃櫻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移送併辦之部分,與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依上 開關於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說明,核諸蔡一郎、黃櫻惠如何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憑藉權勢、假藉事由對麥當勞公司勒索財物所為,應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有如上述,原審卻單憑蔡一郎主要係以其對公安法規之熟稔,透過公開網頁蒐集此等資訊為檢舉行為,認定蔡一郎所為與職務上之行為無關(見原判決第15頁第14至30行),並以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論處,忽略蔡一郎不但先有透過安管系統快速查得裕民店之違規事實,更透過黃櫻惠之協助,直接指導安檢人員再次加以稽查而命限期改善,後續蔡一郎、黃櫻惠又以公開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違反公安法規情形,恐將為新北市公安稽查小組所注意,作為勒索財物之手段,而消防局之火災預防科,正係新北市執行安檢之各消防分隊上級單位,凡此俱與其等職務相關,原審疏未查明,其論罪即有違誤。蔡一郎、黃櫻惠提起上訴,主張所為僅係正當權利之行使,並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未遂或恐嚇取財未遂等犯行,雖無理由,業經本院論駁於前,但檢察官以上開情事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蔡一郎、黃櫻惠身為公務員,本應守法服務人民,卻為圖私利,對麥當勞公司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而未遂,有如上述,犯後復始終否認犯行,尚振振有詞稱僅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殊有不該。故於兼衡其等行為分擔,暨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未實際取得財物而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蔡一郎、黃櫻惠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及依法分別宣告褫奪公權2年、1年,以儆效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麥當勞公司公司處理人員 聯繫情形(卷證頁碼) 1 106年5 月8 日 溫惠美 、劉彩惠 蔡一郎、黃櫻惠於亞東醫院附近德克士餐廳與溫惠美、劉彩惠會面,提出「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將賠償金額大幅提高為7,060 萬元,上開文件之備註欄1 記載:「誠懇能與貴公司達成和解共識,以追求雙方最大利益,即達到受害方賠償金最高,而貴公司可維護在受害者心中之商譽(無價)……」(見他卷一第7、13、93至94頁之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1頁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76頁反面至第178頁、第180頁正反面之溫惠美筆錄)。 2 106年5 月10日 溫惠美 蔡一郎傳送簡訊告知溫惠美,其已於4月10日向靖娟基金會檢舉裕民店兒童遊戲區設置不符法規要求,若麥當勞公司願意和解賠償,其可向靖娟基金會撤銷案件。因溫惠美未允諾,蔡一郎即將原先所提5月25日之和解期限,陸續改為5月19日、5月12日。溫惠美即與蔡一郎約定於5 月12日在德克士餐廳會面協商,並於會面前先陳報麥當勞美國總公司(見他卷一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1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78 頁反面至179 頁反面、181頁之溫惠美筆錄)。 3 106年5 月12日 溫惠美 、田仁杰律師 麥當勞美國總公司要求溫惠美與被告蔡一郎會面時,應由理律律師事務所田仁杰律師陪同。溫惠美表示麥當勞公司願意補償蔡○○之醫藥費,並改善蔡一郎所提及之缺失,惟當日雙方未達成協議(見他卷一第14頁反面、94至95頁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1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79頁 至第180 頁反面、第181 頁反面之溫惠美筆錄)。 4 106年5 月26日 溫惠美 蔡一郎再傳簡訊告知溫惠美,其仍希望麥當勞公司再恢復和解程序,並表示其調查麥當勞全省357 家分店中,使用類組與原使照不符有177 家;不符都市計劃有109 家;疑似違章有35筆;另有諸多消防設備不符合規定等缺失,其備有違規清冊及管制表,「勢必發揮公務員為民服務之精神」,初步已向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送出20餘家違規資料,將於(指該年度端午節)連假後,將所有資料陳請至各縣市政府(見他卷一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第95頁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1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81 頁反面至183頁之溫惠美筆錄)。 5 106年5 月31日 溫惠美 蔡一郎傳簡訊告知溫惠美,麥當勞公司於5 月12日的決定真的十分不智,若和解其願立即放棄一切調查行為,並主動申請撤銷全國之陳情案,不再追蹤跟麥當勞公司有關之情事(見他卷一第17至18頁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1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84 頁之溫惠美筆錄)。 6 106年6 月7 日 溫惠美 、邱景睿律師 因6 月1 日麥當勞公司改由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新任董事會決議除溫惠美外,另委任邱景睿律師協助處理本案。故由邱景睿律師陪同溫惠美於6 月7 日,與蔡一郎、黃櫻惠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 段某餐廳會面,蔡一郎於談話過程中提及:「因為公部門做事效率也沒有……我說不會的原因是因為其實我對它的程序非常瞭解,但如果要有人要弄到它改到好,就是有人……,因為我們也曾經接過這樣子,所以我們今天只要停了,也就停了,這是一種奇怪的一個制度,所以我那時也不願意撤單,因為假設我在新北市總共60家餐廳,我查到新北市光是有問題的,其實不止那21家,後來我真正去瞭解之後大概有4 到50家以上,我當時我會去斟酌我今天提的這個東西會不會讓內部公部門自己主動發起調查。因為新北市你們知道有個所謂的公安調查小組,公安聯合稽查小組,那是侯副市長他當時為了要打擊八大行業、然後色情行業所組成的,那他們小組其實風管色情行業已經查的差不多了,所以但是他們還是要找議題……,但是我是覺得我不希望把這件事情報導出來,我還是希望邱律師能處理……」(見他卷一第20頁正反面、第24至26、95至96頁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2頁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33頁至第134 頁反面、183 頁反面至第184 頁反面之勘驗筆錄、溫惠美筆錄;原審卷四第125 至126 頁之邱景睿筆錄)。 7 106年6 月12日 邱景睿律師 蔡一郎向邱景睿表示:願以7,060 萬元之9 折(即6,354 萬元)與麥當勞公司和解(見原審卷一第52頁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85 頁之溫惠美筆錄;原審卷四第128 頁之邱景睿筆錄)。 8 106年6 月27日 邱景睿律師 蔡一郎要求邱景睿轉交信函與麥當勞公司董事長李昌霖,信中表示若麥當勞公司於6 月29日中午前和解,金額可降至6,000 萬元(見他卷一第86至87頁反面之受害家屬至理董事長的一封信;原審卷一第52頁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185頁之溫惠美筆錄;原審卷四第13、129 頁之溫惠美、邱景睿筆錄)。 9 106年6 月28日 溫惠美、邱景睿律師、范振中律師 蔡一郎又與溫惠美、邱景睿律師、范振中律師相約在桃園高鐵站摩斯漢堡餐廳會面,蔡一郎再度表示若麥當勞公司願於6 月29日前和解,求償金額可降至6,000 萬元(見原審卷一第52頁正反面之蔡一郎筆錄;原審卷三第2 頁反面至第14頁、第185 頁之勘驗筆錄、溫惠美筆錄;原審卷四第14至15頁之溫惠美筆錄)。 10 106年6 月29日 溫惠美 蔡一郎傳送簡訊予溫惠美,表示其先前之讓步適用於6 月30日中午12時前和解,逾期取消,其會在星期六或日(指7 月1 日或2 日)會將麥當勞公司分店違規內容之蒐證方法公開於網路上(見他卷二第78至79頁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2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 11 106年6 月30日 溫惠美 蔡一郎傳送簡訊予溫惠美,表示願意將和解金額降至3,780 萬元,其中880 萬元接受等值餐券(見他卷二第79頁正反面之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原審卷一第52頁反面之蔡一郎筆錄)。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傳送訊息之對象及內容 出處 1 106年4月26日下午1時51分 蔡一郎:至於出價的部分,我很 會出的,你放心 黃櫻惠:衝啊… 偵20062卷一第22頁反面 2 106年4月26日下午1時52分 蔡一郎:要先假掰一下,說這部 分要看我們幫貴公司省 了多少不必要的成本, 由貴公司提出合理的補 償金額有沒有其他要注 意的? 黃櫻惠:一定要強調我們的身體 和心理的損失,和未來 復健及他們缺失的事實。 偵20062卷一第22頁反面 3 106年5月5日下午3時32分 黃櫻惠:1.醫藥費3萬 2.看診交通費1萬 3.復健費10萬 4.營養品費5萬 5.照顧費2000*45=9萬 6.停課費1萬 7.明精神撫慰金1000萬 8.家人精神慰撫金500*4 =2000萬 以上合計3029萬元 偵20062卷一第34頁反面 4 106年5月9日上午11時12分 蔡一郎:我們新聞稿可先準備好 ,我給他的時間到5/25 為最後回覆日 黃櫻惠:收到 偵20062卷一第37頁 5 106年5月9日下午2時58分 蔡一郎:所以我應該再釋出善意 嗎? 再加碼? 黃櫻惠:不用 蔡一郎:不用釋出善意直接加 碼? 偵20062卷一第37頁 6 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40分 蔡一郎:現在他們還在掙扎 我才不讓他們有耍皮的機 會 黃櫻惠:是啊,嚇死他們 蔡一郎:這件事沒那麼簡單可達 成但確是很有機會的 見招拆招 勢必要達成目的 黃櫻惠:(傳送表示加油的貼圖) 沒錯 偵20062卷一第38頁正反面 7 106年5月10日下午3時19分 蔡一郎:繼續加壓 我現在應該有對他們造成 威脅了才對 黃櫻惠:(傳送幾霸昏的貼圖) 偵20062卷一第38頁反面 8 106年5月12日下午5時12分 蔡一郎:我剛已打電話到國賓去 有找到李總的秘書 黃櫻惠:收到 … 蔡一郎:我也表明我是公務人員, 在淌(按:應係「消」之 誤)防局上班 消防局 黃櫻惠:希望能夠有見面機會 蔡一郎:因為孩子受傷的事,深入 調查後發現其他事 這事會影響李總未來在台 灣經營的狀況 我有很誠懇的表明希望能 見李總3-5分鐘的時間即 可 黃櫻惠:(傳送OK的貼圖) 偵20062卷一第24頁正反面 9 106年5月15日上午10時9分 黃櫻惠:目前攻擊力道不夠,今天 其他縣市也一樣陳情 蔡一郎:是的 我在想要不要去請科長排 這家 黃櫻惠:哈哈,這樣大家都知道你 檢舉小麥的了 偵20062卷一第40頁 10 106年5月15日下午12時36分 黃櫻惠:先午休,下午查使照,務 必遍地開花 (傳送幾霸昏的貼圖) 晚上全投 偵20062卷一第40頁反面 11 106年5月16日上午10時29分 黃櫻惠:我覺得每天丟,他們才會 有壓力,分店會回報,也 可証實他們缺失很大 偵20062卷一第41頁 12 106年5月16日下午2時56分 蔡一郎:有空幫我做台中以南到墾 丁的清冊(官網上抓),我 做苗栗以北包含台東、花 蓮及宜蘭 像這樣(分店+地址) …… 黃櫻惠:收到 偵20062卷一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 13 106年5月28日下午3時55分 黃櫻惠:美濃網路很慢 (傳送午睡的貼圖) 蔡一郎:(傳送吃驚表情的貼圖) 等麥麥有搞頭再來全面升 級 黃櫻惠:(傳送OK、棒棒的貼圖) 偵20062卷一第25頁反面 14 106年5月28日下午11時4分 黃櫻惠:目前勝算如何?敵人可能 又想出奧步了?逼死他們 偵20062卷一第49頁反面 15 106年6月1日下午3時38分 蔡一郎:我再檢舉他消防好了~明 天就去開單 黃櫻惠:嗯,再討論 蔡一郎:如果他沒理我,再開啦 黃櫻惠:我想他們應該很困惑,今 天說符合,明天被檢舉就 被開單? (傳送貼圖) 蔡一郎:就是不能被掌握住,讓他 們搞不清楚 偵20062卷一第53頁反面 16 106年6月2日下午6時38分 溫協理:您好,本人為我兒求償一事,內容至始至終皆未改變,另外此事是於3/30發生,理應由美國團隊處理,怎麼會要台灣人處理,此為本人所不解,即使需由新圑隊處理,交接期亦已足夠由新舊團隊評估,為何現在還需向新團隊說明呢?(此為我所不解) 最主要是「我太太」認為貴公司不斷拖延,雙方難達到和解,在護兒心切的情形下,我不確定她什麼時候會公開這些資料,但今天絕對不會,明天之後我真的無法保證! 另外和解與否的後果,早在5/8即已告知及再三提醒您,種種因素恕我無法允諾您時間是否延後,只能請您儘快告知新團隊,謝謝您。 偵20062卷一第94頁 反面 17 106年6月5日下午4時17分 黃櫻惠:我們一定把事情弄大 蔡一郎:沒差 黃櫻惠:看來他們緊張了,又不想 付錢 蔡一郎:哈哈 就是這樣 只好再逼他們了 偵20062卷一第58頁 18 106年6月5日下午4時22分 蔡一郎:妳幫我改一下 黃櫻惠:溫協理:您好,請問貴公 司是否對於我兒傷害求償 一事有所決定了?若無和 解意願亦請提前告知,謝 謝您。 偵20062卷一第58頁反面 19 106年6月7日下午3時35分 蔡一郎:但這次我相信帶的金額及 前提是很完整的 黃櫻惠:(傳送讚喲的貼圖) 蔡一郎:如果可以,回來再討論一 下 黃櫻惠:收到 偵20062卷一第27頁反面 20 106年6月7日下午11時30分 蔡一郎:邱律師:很遺憾未能與 貴公司達成和解,因此 案和解時間已被貴公司 拖延許久,本人將加速 蒐證,並以一切必要之 合法手段進行求償一事, 先予告知。 偵20062卷一第60頁反面 21 106年6月8日上午7時16分 蔡一郎:沒關係!慢慢來 黃櫻惠:好吧! 蔡一郎:… 黃櫻惠:我覺得不要先砍價 讓邱律去消化一下 再談 偵20062卷一第61頁 22 106年6月8日上午9時21分 蔡一郎:虛張聲勢被看穿了 雖然只有一半的成份,但 還是被識破了 我們暫時失去主動性了, 必須先等待 黃櫻惠:好吧!如果之後不行,把 我搬出來說我又要發作了 我扮黑臉 蔡一郎:不用一直發作啦 黃櫻惠:(傳送貓出拳的貼圖) 蔡一郎:之後再談不成,我們一起 發作 黃櫻惠:好吧,我們一定要讓他們 出價 偵20062卷一第61頁正反面 23 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52分 蔡一郎:你的底是 黃櫻惠:開都沒有?是怎樣談 2千5 蔡一郎:… 黃櫻惠:其實是5千 偵20062卷一第61頁反面 24 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54分 蔡一郎:我幫你規劃一下你可退休 的金額 大概是0000-0000 1000買房及車,600拿來投選擇權每月1%,就有6 萬了,剩下做其他規劃 偵20062卷一第61頁反面 25 106年6月8日下午3時34分 蔡一郎:我會想辦法在這次讓妳達 到可退休的條件的 (傳送表達憤怒的貼圖) 黃櫻惠:(傳送表達偷笑的貼圖) 邱老頭是吧! 或許還弄不清楚 偵20062卷一第28頁 26 106年6月9日下午1時39分 黃櫻惠:增加建築違規使用及消防 安全設備不符 先不用發,我們做我們的 事… 晚上再討論 蔡一郎:那這樣又讓他們拖三天耶 黃櫻惠:沒關係 … 黃櫻惠:我們一樣弄他(追蹤調查) 和我們的新聞稿 蔡一郎:可是我們默默的弄,他們 根本沒壓力耶 黃櫻惠:下次是通知他,我們新聞 稿已用好,準備發出 限期回應 表示我已經不爽… 蔡一郎:很好!但我還想加入持續 蒐証這件事,讓她更有壓 力 … 蔡一郎:他們知道才會有壓力 偵20062卷一第63頁正反面 27 106年6月9日下午2時1分 溫協理:您好,知道您在忙,但有件急事還得先跟你您說明,請問目前邱先生對這整件事是否有完整的了解?如果有的話,還請儘快告知 ,因為自跟邱先生見完面後,「 我太太」沒辦法接受與跟邱先生這樣完全不清楚狀況的人再談下去,我當然儘量去說服她,但是因為仍無法聯絡到邱先生,她已經決定不用見面,目前正擬新聞稿,內容大概是準備聯合社會大眾抵制、尋求支持、邀集曾在貴公司受傷的人一起提告、揭露貴公司不顧消費者安全違規炒地皮只顧賺錢之醜態、消防設備不符合規定、建築物違規使用、擅自室內裝修,並突顯兒童遊戲區無專業人員管理之事實,擬好就送出,看這進度應該不會太久。 另外我也只能協助她,開始恢復蒐證程序,以佐證她新聞稿的內容,我看應該也不用轉知邱先生了,他應該也不在意這件事,最後謝謝您這段期間的協助,保重! 偵20062卷一第96頁正反面 28 106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 蔡一郎:剛又騷擾了一些縣市 偵20062卷一第64頁 29 106年6月9日下午4時31分 黃櫻惠:剛剛他們雙方都有來電了 蔡一郎:喔 我新聞稿正打得爽中~ 黃櫻惠:請繼續 蔡一郎:反正他們也沒誠意 黃櫻惠:繼續打 蔡一郎:本人的小孩於106年3月30 日在麥當勞兒童遊戲區發 生受傷事件,並造成右手 骨折受傷送醫及住院進行 手術,事發至今已逾2個 多月,麥當勞自稱並無違 規情事,亟欲卸責脫罪且 並無誠意進行和解,本人 要控訴麥當勞有下以嚴重 違失,並呼籲全國消費者 ,倘有在麥當勞受傷(天 花板掉落受傷)、兒童遊 戲區受傷者,儘速和我本 人聯繫,本人將發動全國 受害者或受害者家長進行 團體訴訟,以爭取受害消 費者應有之權力,同時嚴 厲譴責台灣麥當勞公司, 其企業包裝精美(每年花 費廣告新臺幣預算數十億 元),卻罔顧消費場所最 基本的建築、消防及兒童 遊戲區等安全,根本就是 一個惟利識圖且傲慢至極 的公司(故意違規,和頂 新油品及胖達人麵包事件 一樣令人厭惡),本人深 深自責帶小孩到這樣危險 的場所消費•並呼籲全國 公部門應即刻逐點徹查, 必要時監察院應介入督辦 公部門,務必要求全面改 善,或勒令停業。 偵20062卷一第16頁 30 106年6月12日上午10時41分 黃櫻惠:下午給他們翻臉,並把求 償人改為Y媽 媽的…我們沒有怕 看樣子他們很怕,一直魯 陳副 偵20062卷一第64頁反面 31 106年6月12日下午1時13分 黃櫻惠:太垃圾了,小麥,沒有和 解誠意,幾10萬就想打發 ,記住亮出正哥名片 偵20062卷一第64頁反面 32 106年6月13日上午10時56分 黃櫻惠:台北市如果成功,就大傷 他們了 偵20062卷一第65頁 33 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58分 蔡一郎:說是我媽的意見 … 黃櫻惠:都是Y嬤 他卷二第101頁 34 106年6月14日下午1時43分 黃櫻惠:可能是小麥的間諜派來刺 探 … 蔡一郎:等一下下哨後,記得將巡 一下電腦,將相關資料全 刪 黃櫻惠:收到 電腦瀏覽紀錄要刪除 偵20062卷一第29頁 35 106年6月28日下午8時51分 協理:不好意思,請幫我告知特助,我會依照他的建議,回去跟我母親及「太太」討論時間,也請他回去了解整個案子,再來討論求償金額是否合理,謝謝。 偵20062卷一第97頁 36 106年6月29日下午1時39分 黃櫻惠:請母親為開價對象 撫慰金開950 哈哈 沒拉 商人好像比較喜歡開980 偵20062卷一第82頁反面 37 106年6月29日下午3時43分 黃櫻惠:反正如果連2900也沒,就 算了… 走提告 蔡一郎:當然要啊 2900再沒有我不會客氣的 也不會覺得可惜 其實本人的目標就是3000當初評估由我去說的金額 ,就是這個價,會成真的! 偵20062卷一第83頁 38 106年6月29日下午4時10分 蔡一郎:如果有的話,是否可暫以 如下分配: 麻煩妳出300買房(頭期款 )及車,剩下貸款我來付 ,妳會拿到現金650萬, 外加每月8萬元。 我的配置如下:0000-000 (全哥)-100(我媽)-300 (債務)=1100,全數操作 選擇權,每月會有10萬左 右之獲利,其中妳固定拿 8,剩2還房屋貸款,有多 的再給我一點 以上,可以嗎? 然後我繼續工作… 黃櫻惠:全哥300太多 是土 債務? 蔡一郎:是土? 債務不少… 黃櫻惠:打錯 蔡一郎:300還沒還完 還要陸續還 黃櫻惠:(傳送表示吃驚表情的貼 圖) 蔡一郎:會還完的 妳會有650加每月8 有房、有車 可退休 黃櫻惠:成交機率大嗎? 蔡一郎:我覺得有機會 偵20062卷一第83頁正反面 39 106年6月29日下午4時33分 黃櫻惠:你上班的薪水? 蔡一郎:還債養自己,外加家庭支 出 債還完之後,應該有一半 左右可以用在家庭支出 30000左右 黃櫻惠:債怎麼這麼多!我的債? 都沒有算? ! 蔡一郎:我在北部就自己找小間一 點的住 偵20062卷一第83頁反面 40 106年6月29日下午4時37分 蔡一郎:妳最剛開始說阿弟這件只 要30,還記得嗎? 0000-00-000=2270是我的 ? 黃櫻惠:(傳送捧腹大笑的貼圖) 蔡一郎:妳的債我會再還啦… 操作的1100本金都是妳的 黃櫻惠:收到 蔡一郎:這樣可以嗎? 我很有誠意的 黃櫻惠:退休似乎有點勉強 偵20062卷一第83頁反面至第84頁 41 106年7月4日下午3時23分 蔡一郎:我現在對這件事的規劃如 下,妳看看合不合適,因 為給副的日期是到這星期 五,所以下星期一開始動 作: 1.(7/10-7/14)先拿台北 市麥麥開刀… 黃櫻惠:OK 偵20062卷一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 42 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18分 蔡一郎:協理約下星期二,妳怎麼 看 黃櫻惠:嗯拖 沒誠意 偵20062卷一第29頁反面 43 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34分 蔡一郎:(傳送溫惠美詢問其下星 期二是否方便見面的手機 擷圖) 偵20062卷一第29頁反面 44 106年7月12日上午11時36分 蔡一郎:所以就下星期二嗎? 黃櫻惠:當然愈快處理愈好 沒有也沒關係,繼續處決 分店 有反應就好,反正對方要 拖也沒有辦法 蔡一郎:好 這幾天繼續準備處決分店 黃櫻惠:是啊,別管他們了 反正可以說是之前陳情的 台北市追一下上次辦理情 形 桃園去查一下發文字號和 改善時間 蔡一郎:好 繼續發文問 黃櫻惠:台南的違章看的如何 蔡一郎:很多都不是違章但招牌大 多沒申請 黃櫻惠:收到 偵20062卷一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 45 106年7月12日下午2時20分 黃櫻惠:想退休了 蔡一郎:我也想… 我會想辦法~ 讓妳比我早退 偵20062卷一第30頁反面 備註:以上證據資料均見卷內「蔡一郎行動電話LINE與黃櫻惠聯繫訊息翻攝畫面」、「黃櫻惠行動電話LINE 群組麥麥專案小組內與蔡一郎聯繫訊息翻拍畫面」(偵卷20062卷一第16至88頁;他卷二第101頁)及「手機簡訊翻攝畫面」(偵卷20062卷一第89頁至第104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