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50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20147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高○○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與施○○原來分別為補習班之班導師與工讀生,兩人於民 國106年5月間起開始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曾為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高○○因不滿 施○○與其分手,曾於107年間對施○○有強制、加重誹謗等不 法侵害之行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108年1月7日以107年度家護字第84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令其不得對施○○、施○○之父母施○○、張○○、施○○之胞妹施○○ 等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並不得對上開人等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等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其明知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竟仍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而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29、31、34至35、43、61至115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Dcard等公開社群網站上,接續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29、31、34至35、43、61至115「犯罪行為」欄所示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言論之文字內容、照片,供連結至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足以貶損施○○、施○○及張○○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社會評價,對施 ○○、施○○及張○○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 通常保護令。 ㈡於附表一編號30、32至33、36至38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 INE傳送附表一編號30、32至33、36至38「犯罪行為」欄所 示文字之方式恐嚇施○○、施○○,使施○○、施○○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施○○、施○○人身安全,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諭知之事項。 ㈢於附表一編號27、39至42、44至60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7、39至42、44至60「犯罪行為」欄所示之方式,騷擾施○○、施○○、張○○及施○○,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諭知之 事項。 二、案經施○○、施○○、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施○○訴由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以下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書證,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86~294、328 ~337頁),而該等證據經本院審酌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認 為適宜做為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經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偵字第17042號卷第192~193頁、他字第8301號卷第79 ~80頁、他字第565號卷第77~79頁、偵字第20147號卷第82~8 3頁、偵字第43837號卷第271~272頁、他字第4777號卷第68、123頁、偵續字第329號卷第89頁、原審審易字第3450號卷一第74、409頁、卷二第34、72、79頁、原審審易字第668號卷第44、82頁、本院卷第256、29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張○○、施○○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蔡承恩於警詢中、 證人劉瑞華、賴嬋娟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偵字第17042號卷第7~10、11~15、159~160頁、偵字第20147號卷第7~10 頁、他字第8890號卷第69~71頁、他字第4425號卷第35~36、 41~42頁、他字第565號卷第85~86頁、偵字第29447號卷第5~ 6頁背面、他字第2103號卷第147~148頁、偵續字第329號卷第71~72、80~81、126~127頁、他字第4777號卷第66~67、96 ~97頁、偵字第14493號卷第3~4頁背面、84~85、86頁正、背 面、88頁正、背面、原審審易字第668號卷第82~83頁)。 ㈡另有士林地院107年度家護字第8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7日狄卡字第109021701號函、109年3月27日狄卡字第109032702號函、109年5月12日狄卡字第109051201號函、109年7月16日狄卡字第109071601號函、109年6月19日 狄卡字第109061902號函、109年11月13日狄卡字第109111302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9年7月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01919號函暨告訴人告訴內容電子檔光碟、國立交通大學109年5月29日交大教註字第1091005742號函、銘傳大學109年6月17日銘校教註字第1090000564號函、證人蔡承恩與被告蝦皮私訊及證人蔡承恩提供蝦皮之購買訊息、蝦皮註冊資料、中華電信用戶受信通信紀錄系統各1份、郵寄掛號 憑條4紙、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6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67992號函、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7日法大字第109140339號書函、告訴人施○○109年2月24日陳報狀在卷可 稽(偵字第14493號卷第140~144、156~158頁、偵字第17042 號卷第25~26、27、29、31、165~168、215、217、239~241 頁、偵字第20147號卷第19~20頁、偵字第4425號卷第34頁、 偵字第29447號卷第20~21、22~29、36~37、38、39~41頁、 他字第4777號卷第17~36、39~45、71~93、117~119頁、偵字 第8736號卷第17、18~19頁、他字第4629號卷第71~73頁、他 字第5162號卷第30~31頁、偵續字第329號卷第93~95、96~97 、101~115頁)及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準此,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 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310條,均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 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開各罪之罰金刑【銀元】均提高30倍,且單位為【新臺幣】);修正後之刑法第305條則規定「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309條 第1項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第2項則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上開新法除將 各罪原罰金數額調整折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外,其餘法律構成要件均未變更,內容並無不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等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 本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第18號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㈡次按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9款至第13款、第3項、第4項、第15條至第20條、第2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至第5款、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61條之規定;前 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同法第63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 ㈢又按家庭暴力之定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 同條第2款規定(本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㈣經查:被告及告訴人施○○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二人間屬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之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而告 訴人施○○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士林地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獲 准。被告明知通常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告訴人施○○、施○○、 張○○、被害人施○○等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 不得為騷擾之行為,其猶於該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接續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0、32至33、36至38所示之文字內容予告訴人施○○、被害人施○○,係以加害告訴人施○○、被害人施○○ 之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施○○、被害人施○○,已使告訴 人施○○、被害人施○○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乃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行為。又被告承同一犯意接續 於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29、31、34至35、43、61至115所示之時間,公然以不雅語詞謾罵、散佈圖片、文字誹謗告訴人施○○、施○○、張○○,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復承前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7、39至42、44至60所載之時間內,以各該編號「犯罪行為」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施○○、張○○、施○○、被害人施 ○○為騷擾行為,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被告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8、43、61至115所示之時間,實施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不法行為,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故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依前揭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如附表一編號1至26、28 至38、43、61至115「相關罪名」欄所示);上開行為亦屬 對告訴人施○○、施○○、張○○、被害人施○○實施精神上不法侵 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 規定。公訴及併辦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6、28至38 、43、61至115所為,僅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依前開說明,容有 未洽。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與同條第1款,僅係同條款項犯罪形態之不同,其涉犯罪名並無二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㈤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各次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騷擾、違反保護令之犯行,雖長達1年餘,惟實施之時間相距不久 、行為態樣亦屬相同,足認被告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㈥被告上開行為雖同時違反民事保護令所禁止之2款行為(即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惟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而同時構成違反保護令內容數款規定,仍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雖接續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施○○、施○○、張○○、被害人施○○為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然 因法院所核發之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原係以單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施○○、施○○、張○○、被害人施○○等人實施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則被告所為係違反同一保護令,應僅論以一個違反保護令罪,附此敘明。 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施○○、施○○、張○○、被害人施○○ 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一各編號「相關罪名」欄所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㈧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29、31、34、43、61、63、81至86、8 8至89、91、93、96至97、100至101、103、107至115所示(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 訴書附表一、二;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及編號35、62、64至71所示(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部分)及編號92、94、98、99、102、104、105、106所示(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部分),涉犯加 重誹謗及違反保護令部分,業經認定如前,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犯行有上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各罪之事證明確,論以違反保護令罪,處以有期徒刑3月,並就原判決附表二部分(即本 案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為免訴之判決,固非無見。惟: ⒈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本案原判決以被告本案所為如附表 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即原判決附表二免訴部分),若 成立犯罪,均屬公然侮辱、不實指摘告訴人施○○、張○○之言 論,應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且係基於單一之公然侮辱、誹謗犯意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告訴人等之名譽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再查,原審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28號判決(即附表二所示, 下稱前案)與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均為被告所 為,且犯罪時間接連為之,犯罪態樣相同,即均係透過臉書、IG、DCARD等社群網站,張貼不雅、不實文字、照片之方 式,指控施○○始亂終棄、欺騙感情;張○○及施○○未善盡其責 ,反而包庇該不良行為等情,是前案與附表一編號1至10所 示被告對告訴人等犯公然侮辱、誹謗之犯罪事實同一。又前案之告訴人雖為施○○、施○○,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0之告訴 人則為施○○、張○○,然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施○○ 、施○○、張○○之數法益,應為想像競合關係,故被告本案附 表一編號1至10所為與前案即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認本 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與前案所為具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進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查:⑴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所為之時間為107年10月7日 至108年1月21日間,而前案所為犯行之時間為107年2月18日至107年9月22日間,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犯行之日期 ,均在附表二前案所示日期之後。⑵被告於107年10月7日前,未曾單純針對告訴人張○○為之,而107年10月7日卻開始有 單純針對張○○為加重誹謗之情形,顯見其犯意與之前有別。 從而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之犯行,應係另起犯意而為,故 無法認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是原判決以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犯行,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而為免訴 判決,容有違誤。 ⒉原審未及就附表一編號35、62、64至71(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部分)及附表一編號92、94、98、99、102、104、105、106(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部分)併為審酌,尚有未洽。 ⒊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於110年10月12日已與告訴人施○○、施○○ 及張○○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且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請求寬免被告,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份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269~273頁)),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所為量刑尚非妥適。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 ⒈原審判決免訴部分: ⑴原審判決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之犯罪事實, 並非同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28號確定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 : 被告於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犯行,均係被告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逐次實行,侵害不同被害人即告訴人張○○(為 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施○○(為附表編號3至10之被害 人),且被告於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為之時間為107年10月7、21日、108年1月8、9、10、11、13、14、20、21日共10次。被告所為原審判決附表二犯行之上開日期,均在同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簡易判決附表所示時間(即107年2月18、26日、同年4月22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5、11日、同年8月6、7日、同年9月22日共10次)之外,難認為上開簡易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⑵原審就被告所為本案之加重誹謗犯行,均論以接續犯,惟原審判決附表二之被害人有張○○、施○○之不同,受害法益雖屬 同性質,但上開確定簡易判決附表之被害人則為施○○(附表 編號1、7至10)、施○○(與施○○同為被害人有附表編號2至6 ;施○○未單獨為被害人),並無張○○為被害人之情節,且被 告所為之犯罪方法亦不同,自難為上開確定簡易判決效力所及。 ⑶原審就其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諭知免訴判決 之認事用法,尚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⒉原審判決有罪(違反保護令罪)部分: ⑴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為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即原審判決附 表一編號20、22、23、25至27之被害人為施戈謙、施○○)、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第310條之加重誹謗(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6、18、19、21、24、32、50至87之被害人 為施○○、施○○、張○○)、違反保護令(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17、28至31、33至49之被害人為施○○、施○○、張○○、施○○ )等犯行,均論以接續犯。惟查,原審判決附表一之被害人如上述,各有不同組合,如施○○、施○○、張○○、施○○各獨自 一人為被害人,或施○○、施○○、張○○為被害人,或施○○、施 ○○、張○○、施○○全家為被害人等組合之不同,受害法益雖屬 同性質,但被害人不同,且被告所為之犯罪方法亦不同,自難認在保護令有效期間,被告所為均屬接續犯。且被告所為各次行為之時間,其間隔各有不同,顯然可以分開,因被害人施○○、施○○、張○○、施○○每次見被告之上開不同張貼內容 ,心理、生理即受衝擊受影響,即使是同一日有二次張貼內容涉及誹謗或騷擾,告訴人等之心理、生理仍不免受影響及衝擊。且被告每次張貼內容均有不同,告訴人等所受之心理及生理衝擊,自有不同。況被告張貼內容所涉及之被害人每每不同,是本件之被害人不同,各被害人之受害法益雖性質相同,被告所為之方法,亦殆有不同,故而被告張貼之前行為與次行為,在在干擾告訴人等之生理、心理(情緒)、名譽及生活,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顯然可以分開,因而在刑法評價上,各具有獨立性,即每次行為應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無由成立接續犯。而原審以接續犯論斷被告犯行之罪數,其適用法則不無違誤。 ⑵原審量刑過輕: 縱認被告係接續犯,惟其所為原審判決附表一共計87次之犯行,告訴人心理、生理及生活各方面,長時間以來均受極嚴重危害與干擾,在被告未向告訴人道歉,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甚而未賠償告訴人分毫,原審之量刑,似未充分審酌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是以原審判決既未斟酌上開量刑事實,量刑未符合社會要求之刑度,告訴人尚未能見到被告之誠意與悔意,原審僅處有期徒刑3月,量 刑猶屬過輕,難令告訴人甘服,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不合,不無違背量刑之內部性界限。 ㈢查: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二)不應為免訴 判決及被告所為附表一之犯行為接續犯,均據本院論述如前。至檢察官復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請求寬免被告,已如前述,故已無檢察官所指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情事,自難認原審判決有何量刑過輕之可言。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雖無可採,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人,本期待其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會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詎被告因與施○○感情糾紛交惡,即心生不滿,無視通常保護 令之內容,接續多次以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騷擾方式,侵害施○○、施○○、張○○、施○○之法益,致施○○及親人於 精神、心理上均造成嚴重負擔及打擊;且被告明知施○○、施 ○○、張○○、施○○已對其感到畏懼,不堪其擾,仍無視法律禁 令、一而再、再而三干擾施○○、施○○、張○○、施○○生活及工 作,致使生活不寧、工作不安,縱施○○、施○○、張○○一再示 警、報警,被告仍不以為意,一再騷擾及挑戰法律,顯見無遵守法律、謹守規範之戒惕之心,其漠視法令禁制,輕忽保護令規範之態度,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因係告訴人施○○與 其分手,致其心理嚴重受創而為上開之犯行,其為本案犯行時,正值罹患反覆型憂鬱症、創傷壓力症候群、適應障礙症,至今仍未痊癒,而長期受有失眠、高度情緒壓力及為精神疾病所苦。犯後於109年1月後,即未再對上開人等為加重誹謗之騷擾行為,此經告訴人陳報在卷(原審卷附109年6月8 日告訴人所提之刑事陳報狀),上訴後更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告訴人等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請求寬免被告。另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已定期前往養心心理治療所接受心理諮商,及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為住院治療,現則在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治療,益徵其犯後致力重建情感經驗及壓力因應模式等情,此有合康身心診所108年9月12日診斷證明書、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養心心理治療所收據資料、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109年7月29日診斷證明書、臺北市○○○○○000○0○00○○○○○○○○○○○○○里○○○○○○號單各1份附 卷可參。復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中無人需賴其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媛、邱稚宸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犯罪行為 相關罪名 證據出處/備註 1 107年10月7日 文字:「資*系張老師包庇你兒子射後不理小孩生了也不聞不問你兒子說你指使的~要不要出來解釋一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20147號卷第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原判決表二編號1】 2 107年10月21日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公布告訴人張○○臉書帳號,並貼文:「聖約翰科大的資管系張*娟小姐你的兒子讓我女兒懷孕至今為什麼是我女兒一人承擔。你兒子先前說要負責,結果你為人母親指使你兒子不能跟我女兒聯絡?9/13-9/27這段時間你們一下說要國光派出所談事情,我們要赴約結果你們已讀完訊息封鎖!連電話也是接起來後就封鎖。我女兒懷孕所有相關費用都是她在出錢,為人父母為人師長把事情解決不難吧!都有在國光派出所記錄要去談事情那幹嘛不出現」圖片:告訴人張○○家人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20147號卷第2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原判決表二編號2】 3 108年1月8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媽寶暴力攝影師就是打人後躲在爸爸媽媽後面沒擔當繼續拍照的人,國中罷凌同學,高中罷凌同學,去年底時還對人施以暴力,如今被對方父母告,恐怖的是國高中時被同學舉發還當下不承認,對於檢舉他的攝影師嗆聲封鎖,媽寶程度非常人能理解,這種媽寶常在別人面對說他才19歲,現在的價值觀是18.9歲可以罷凌可以打人可以沒擔當。奇葩大有人在但貴圈就是這麼小遲早遇的到,人的內外在都醜陋連照片也是如此。這樣自私自利的人,對攝影師撒謊傷害打女生還能繼續拍照,真的夠噁心恐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3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原判決表二編號3】 4 108年1月9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高知識份子媽寶兒當街打人肇事逃逸」、「打女人的施暴者」、「就是他打我們同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39、4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原判決表二編號4】 5 108年1月1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打女人喔@weiweimonster」、「打女人@lincia」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原判決表二編號5】 6 108年1月11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打女人的1000」、「打女人的暴力人毆打施暴杜絕暴力」、「打女人的暴力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原判決表二編號6】 7 108年1月13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嬰靈」、「打女人」、「打人攝影」、「暴力」、「打人施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原判決表二編號7】 8 108年1月14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打女人腦部重傷騙未成年少女感情跟女生借錢跟攝影師吃飯慣性說謊無知的人玩女生不負責任的對話一一在黑名單公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原判決表二編號8】 9 108年1月2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嗆攝影師腦羞才會嗆媽寶有錢照相沒錢付旅館套子錢哦」、「爬違樓拍照毆打攝影師女性模特要求女性口交上床無套內攝射腦羞動怒嗆攝影師無錢買套人前一個樣人後一個樣」、「無套內攝」、「幫我咬咬啦」、「是攝影版說有錢買鏡頭沒錢要求女模咬咬沒錢買女模的事後藥攝後不理的咬咬口交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4、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原判決表二編號9】 10 108年1月21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咬咬口交男出來了近期的拍照又要到處騙人了毆打女性的施暴者攝影騙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原判決表二編號10】 11 108年1月23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叫女生咬咬內射嗎咬屌小跟科大女借錢跟攝影師吃飯借手機拍做愛片嗎未成年上網交友北上的旅館叫他跟你做愛嗎嬰靈在天上看呢看何時爬樓跟相機一起摔死上新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1】 12 108年1月27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受傷的女性除了台北連中部都淪陷了」、「@syc.3想聽要求女模口交咬咬的音檔嗎?不幫你咬還會罵人約未成年上來台北約拍約砲感覺怎麼樣」、「嬰靈」、「@syc.3違法!那天晚上是跟在線的攝影師萬板線找點拍照他還爬過違樓匿名嗆攝影師上過新聞呢」、「@syc.3@fan_ann凡安他曾說你擅自改他的圖很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2】 13 108年1月3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一定要跟捷運檢舉的阿」、「事實就是到處在玩弄女人說謊拉媽寶齁」、「看不出來有再檢討ㄟ射後男女模玩玩未成年女玩玩屌小沒錢到處玩玩」、「有看到嬰兒在看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3】 14 108年2月3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拿到750就忘了嬰兒的射後男」、「快施足摔死拍嬰靈吧」、「叫獸兒無恥小屌」、「雙面媽寶想聽他如何對女人說的承諾下一秒封鎖逃之么么音檔嗎」、「玩弄女人三個家庭三名受害者還有嬰兒都是」、「小屌成年媽寶」、「玩弄女人玩弄未成年動手施暴的渣男施暴逃逸毆打傷女人讓女人懷孕射後封鎖不理敢說這是不實真的是可笑至極」、「在家裡裝乖當虛榮的媽寶事實上就只是個愛慕虛榮怕記者訪問,有本事射後封鎖毆打女人棄嬰殺嬰就有本事出來面對記者追問」、「有錢買相機沒錢養嬰有錢出國沒錢養兒呢可悲啊殺嬰的棄嬰媽寶都會有報應毆打女人的也都會有報應。絕子絕孫」、「可憐在外有私生子結果養不起可憐哪嬰靈在旁邊跟著你渣男不可憐是可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8、4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4】 15 108年2月1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射狼出沒喔有對話證明這人對女生多下流快逃別被弄了^-^表面上正派高學歷父母教媽寶兒做出對女生做些低俗下流的事呢上新聞囉」、「啊哈哈哈哈這不是跟女生房間的地方嗎哈哈哈哈哈原來都是女生付費啊哈哈哈哈屌癢找交大資管所的高學歷媽媽咬咬啊哈哈哈哈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4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原判決表一編號5】 16 108年2月14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嬰靈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原判決表一編號6】 17 108年2月15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怎麼沒被撞死啊無恥低俗男。父母說闖捷運違法嗎哈哈哈哈屌癢要找媽媽啊屌小還在靠北」、「@syc.3找未成年屌癢找高學歷媽媽咬啊哈哈哈哈哈低俗噁心媽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原判決表一編號7】 18 108年2月16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可笑的可悲的小屌男」、「渣男祝你摔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原判決表一編號8】 19 108年2月17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幹你娘啦跟d750一起摔死吧」、「渣男射淫師爬樓舉發者都告知了。阿哈哈哈教授媽媽的嘴是低能兒的飛機杯。低能兒的日常因為太低能了所以屌太小哈哈哈哈攝影師都知道拉哈哈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1、5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原判決表一編號9】 20 108年2月18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弋家人都是暴力粗暴男」、「喝完你媽媽的奶了嗎跟你媽殺死嬰兒的垃圾影師」、「身上的屌這樣小」、「屌小口交男」、「攝後不理的可憐男玩弄女人的神經」、「毆打女生的垃圾」、「無套內射封鎖女模的射淫師他沒有錢的時候都叫女生先付付不起旅館費嬰兒費事後藥保險套的錢但買的起鏡頭跟鞋子呢,傷害多名女性還會毆打女模,一切屬實,嬰魂不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原判決表一編號10】 21 108年2月19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哦原來是媽寶的父母拆散你的小孩哦然後就聽父母的也就順理成章的不去負責封鎖然後沒幾月交了一個東吳阿寶薛同學渣男還有人要哦不是小屌男嗎音檔對話還有聲音真的超扯超瞎的媽寶配阿寶真的太好笑了阿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媽寶我劈腿我玩弄女生感情去年無套射後封鎖玩弄女生我上網約未成年我第一次見面就要求上床過夜我跟女生都去便宜旅館因為我付不起保險套也付不起旅館費只付得起相機管不住我的雞女生懷孕我沒在旁邊我在怕照去年還跟女生上旅館要求無套就封鎖囉好棒我都不用理繼續拍我的照有沒有懷孕都跟我無關我爽完就好因為我是試管媽寶女生怎麼可能讓我隨便射射就懷孕了呢封鎖一切事無關己理由是爸媽說沒幾個月我又有阿寶女友了呢但我之前都是這樣叫別的女生寶貝寶貝寶貝我當街毆打了我的另一個寶貝逃跑後叫轉身叫你阿寶對不起」、「沒本事紙會躲在電腦前裝屌」、「惱羞就封鎖嗎敢做不敢當的渣男敢嗆就不用封鎖我們這些攝影師阿怕屁阿攝影之恥劈腿還搞大別人肚子只顧自己拍照的垃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3、5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原判決表一編號11】 22 108年2月20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ㄆ一腿人」、「會哦2P約炮」、「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原判決表一編號12】 23 108年2月22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連資源回收的阿罵也唾棄你的垃圾樣嬰魂不散」、「只會哭著跟女人說幹話既醜陋又惡心受害者女生們都說是垃圾一點也不為過」、「弋家人都是暴力粗暴男」、「喝完你媽媽媽的奶了嗎」、「跟你媽殺死嬰兒的垃圾影師」、「身上的屌這樣小」、「屌小口交男」、「攝後不理的可憐男玩弄女人的神經病」、「Syc3.就射在媽薛阿寶陰道阿滿嘴的精液滿嘴這個低能兒的模樣真的什麼鍋配什麼蓋」、「我是媽寶我劈腿我玩弄女生感情去年無套射後封鎖玩弄女生我上網約未成年我第一次見面就要求上床過夜我跟女生都去便宜旅館因為我付不起保險套也付不起旅館費只付得起相機管不住我的雞女生懷孕我沒在旁邊我在怕照去年還跟女生上旅館要求無套就封鎖囉好棒我都不用理繼續拍我的照有沒有懷孕都跟我無關我爽完就好因為我是試管媽寶女生怎麼可能讓我隨便射射就懷孕了呢封鎖一切事無關己理由是爸媽說沒幾個月我又有阿寶女友了呢但我之前都是這樣叫別的女生寶貝寶貝寶貝我當街毆打了我的另一個寶貝逃跑後叫轉身叫你阿寶對不起」、「垃圾,跟我老師交往還打我老師還可以裝沒事拍照交其他女友你是有多飢渴噁心不想負責還封鎖是多孬還公開嗆老師你要不要先公開說你除了封鎖之外還會做什麼,當街毆打被告惱羞就反告人詐欺妨礙名譽有什麼證據說別人詐欺妨礙名譽神經病渣就是渣沒本事還裝屌噁心by輔仁大二同學」、「嗆完人就封鎖的心虛媽媽寶好可憐只會嗆別人長相前先照照鏡子別人說吃屎哥說別人身材也照照鏡子長那什麼樣,『夢想是當射淫師,?以教學拍人像嗎?』殺嬰玩女人到處說謊裝沒事棄嬰棄養是專長,射後封鎖當媽寶繼續拍哦!我20我媽寶我驕傲@that0000」、「對我朋友做的渣事要不要也放在限動上自己沒膽封鎖對方不陪他去醫院還在靠么懷孕你別跟我說你沒看過他肚子隆起的模樣幹你娘勒很會裝眼瞎」、「明德渣男怎麼不回應封鎖三小劈腿就是劈腿打我老師劈腿利用我老師的感情牽扯什麼有本事出來啊只會躲在背後俗仔幹有本事就負責啊劈三小」、「幹你娘老師哪點對不起你這個詩意千需要這樣對待他大家都看到他多不舒服多嚴重只有你這個不想負責還封鎖推卸是多孬還打女人你才欠打吧」「我在陳述事實@au0000000t00000000.33我打女人我過份我之前都叫女生吃事後藥叫他一個人去買因為我要上學我要坐校車重點我也幫忙出錢因為跟我無關無套爽就封鎖對方了哈哈因為我覺得我玩的女生們很醜所以玩一玩就封鎖了拜拜不聯絡繼續玩下一個寶」、「嬰靈不散醜作品」、「普台國中同學霸凌的好阿受害女生們站出來杜絕噁心軟爛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5、56、5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原判決表一編號13】 24 108年2月26日 於IG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敢打女人敢劈腿敢搞大別人肚子的死渣男攝影之恥」、「小屌小屁孩」、「沒本事只會躲在電腦前裝屌敢說自己沒嗆我麼這些人的死屁孩」、「噁心死了」、「去死不承認跟我交往的小龜頭」、「打人的王八鳥龜孫」、「操機掰」、「渣男拍渣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5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原判決表一編號14】 25 108年3月17日後某時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張○○之照片 文字:爬違樓ㄟ勞北老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2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原判決表一編號15】 26 108年3月24日 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文字:「男的大學父母教授怎麼沒教你這擅闖大樓侵入民宅破壞建築物是違法!再說不知情不懂事就是天大的笑話了!教出這種兒子父母也有問題跟本就是縱容自己的兒子知法犯法」 照片:告訴人張○○個人照片及任職學校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20147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原判決表一編號16】 27 自108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 每日以通訊軟體LINE、IG傳送辱罵、恫嚇施○○20則至110則不等訊息予施○○之方式,騷擾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LINE、IG 訊息截圖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1頁至第13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2.⑴【原判決表一編號17】 28 108年3月24日7時57分許 於社團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教出這種兒子父母也有問題根本就是縱容自己兒子知法犯法」照片:「施○○臉書帳號頁面截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20147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0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原判決表一編號18】 29 108年3月29日18時45分許 高○○以其所申設暱稱「SarenaChen」於上開貼文之回覆:圖片:施○○Instagram帳號頁面截圖文字:這個人就是包庇擅闖廣三跟踩圓山大樓的樓敗壞社會的施○○爸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原判決表一編號19】 30 108年3月30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告訴人施○○: 文字:「我知道那裡可以燒死你」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原判決表一編號20】 31 108年3月31日某時 高○○以臉書暱稱「鄭秀」於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文字:更:昨天還不是曬闖民宅拍照一點毀(悔之誤)過都沒有父母知情但包庇龍華科大施副教授兒子爆出除了闖京華城台北各大樓拍照還到處騙色前陣子還上mentor網站跟未成年學生要求當男女朋友想過夜想上床,同時又交女模女友,對外都說單身,相同手法令人髮指!許多女生被騙失身!約拍小心,請別上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原判決表一編號21】 32 108年4月5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告訴人施○○:文字:「死一死燒死你全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原判決表一編號22】 33 108年4月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告訴人施○○: 文字:「我在樓下等每天每天每天」、「我每天就找你啊打回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原判決表一編號23】 34 108年4月11日7時48分許 高○○以臉書暱稱「鄭秀」於爆料公社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更:昨天還不是曬闖民宅拍照一點毀(悔之誤)過都沒有父母知情但包庇龍華科大施副教授兒子爆出除了闖京華城台北各大樓拍照還到處騙色前陣子還上mentor網站跟未成年學生要求當男女朋友想過夜想上床,同時又交女模女友,對外都說單身,相同手法令人髮指!許多女生被騙失身!約拍小心,請別上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4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原判決表一編號24】 35 108年4月16日13時4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黑特⚠️老師的兒子是渣男 我們系上的老師兒子在跟別系女友交往期間不僅多次跟女方借錢甚至連藥錢都要女方出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13、15、16頁) 相同的手法也用在另一名女生身上,對方目前懷孕4個月,男方丟了一封訊息就封鎖對方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我們都知道你兒子是個渣在外面有個私生子 老師生出來的果然不一樣,這歪理剛好就讓另一個女生懷孕~老師好像也知情但ㄧ定不會承認的 前陣子看其他文章以爲老師兒子只有對ㄧ個女生這樣,沒想到有也多名女生被老師兒子也是用相同手法玩弄。 圖片:告訴人施○○、施○○照片 圖片:劉俐廷與他人對話截圖「…有時候我都有衝動想直接嗆他爸說你知不知道你教育兒子人品多失敗啊…」 36 108年6月1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告訴人施○○:文字:「在你家樓下」、「你殺了自己兒子我在你家樓下旁邊有你兒子」「他死了來找你了」、「他要殺了你因為你殺他」、「因為你殺了他你殺了他你殺了他殺了他殺了他殺了他他要殺你」、「兒子要殺了你」、「殺嬰兒的兇手一命抵一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3、8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原判決表一編號25】 37 108年6月2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告訴人施○○:文字:「去陪葬吧」、「一命抵一命」、「去你家等你」、「有天我死了你也一起陪葬」、「有天我死了你也跟著一起陪葬」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原判決表一編號26】 38 108年6月8日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以下訊息予被害人施○○:文字:「我要殺了你」、「你們全家都是自私的一家人」、「我要殺了施○○殺你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LINE對話紀錄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8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原判決表一編號27】 39 108年6月9日 以在施○○臉書留言方式,騷擾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臉書留言截圖資料1份(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2.⑵【原判決表一編號28】 40 自108年6月9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 以未顯示號碼之電話抑或以高○○(0000-000-000)門號、鎮麟補習班電話撥話至施○○住處,以接通後旋即掛斷方式,騷擾施○○共118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2.⑶【原判決表一編號29】 41 108年6月9日12時19分許、12時27分許、12時44分許、12時55分許、20時3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30】 42 108年6月10日2時54分許、3時2分許、3時11分許、3時25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31】 43 108年6月11日12時54分 高○○申設之暱稱「CrystalYH」發表於臉書「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內:圖片:施○○之照片 文字:男20歲,施,謙IG:syc.3劈腿去年當街毆打我讓我懷孕後又棄之不理身心靈受創。目前他又再繼續違法拍照拍照,IG放了一堆爬樓的違法照片,之前去廣三sogo拍亡美照還被媒體爆料,這男的媽媽是聖約翰資管系的張○○,前陣子還打到我公司詆毀我一堆有的沒的,二度創傷,如果還有人跟他拍照請小心別被他騙了,目前遭到檢察官起訴!還有繼續跟他拍照的人就小心一點,他射後不理,毆打女人,還裝沒事在外騙人!我實話實說,他們家只想花錢了事解決這問題,道歉完全都是演出來給大家看的,完全毫無悔意!我實話實說,他完全沒有半點悔意!請媒體跟我聯絡,我有很多這一家人的獨家可以爆料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3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原判決表一編號32】 44 108年6月11日4時4分許、4時38分許、6時22分許、19時28分許、23時58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33】 45 108年6月12日0時2分許、0時9分許、7時20分許、7時37分許、8時12分許、22時56分許、23時28分許、23時38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34】 46 108年6月13日0時12分許、0時27分許、20時52分許、22時33分許、22時54分許、23時50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原判決表一編號35】 47 108年6月14日0時26分許、0時26分許、8時23分許、8時31分許、11時20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原判決表一編號36】 48 108年6月15日10時37分許、10時51分許、10時58分許、12時35分許、18時10分許、18時12分許、20時51分許、22時11分許、22時13分許、23時29分許、23時31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原判決表一編號37】 49 108年6月16日10時58分許、11時50分許、12時12分許、13時47分許、13時52分許、14時51分許、18時51分許、20時22分許、20時44分許、23時29分許、23時31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原判決表一編號38】 50 108年6月17日0時4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原判決表一編號39】 51 108年6月18日17時50分許、21時42分許、22時32分許、22時43分許、22時45分許、23時41分許、23時43分許、23時50分許、23時52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原判決表一編號】40 52 108年6月19日6時13分許、6時19分許、6時21分許、6時24分許、6時38分許、6時48分許、6時50分許、6時57分許、7時5分許、7時7分許、7時28分許、10時6分許、11時40分許、14時53分許、17時50分許、22時27分許、22時49分許、22時51分許、23時3分許、23時39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室內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原判決表一編號41】 53 108年6月19日11時45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及張○○任職之聖約翰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自稱民視記者要採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原判決表一編號42】 54 108年6月20日9時53分許、17時21分許、17時24分許、17時47分許、18時33分許、18時39分許、22時43分許、23時3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鎮麟補習班電話00000000、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原判決表一編號43】 55 108年6月20日9時48分許 撥打電話至施○○之工作處所,向施○○之同事宣稱蘋果日報記者要採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原判決表一編號44】 56 108年6月20日17時40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鎮麟補習班電話撥話至施○○住處,自稱蘋果日報記者,向張○○表示要採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原判決表一編號45】 57 108年6月21日5時2分許、14時30分許、15時14分許、18時43分許、19時41分許、19時44分許、20時23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16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原判決表一編號46】 58 108年6月23日9時42分許、9時43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213、21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原判決表一編號47】 59 108年6月25日23時2分許、23時3分許、23時7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213、21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原判決表一編號48】 60 108年6月26日22時25分許、23時45分許、23時46分許 以門號0000000000撥話至施○○住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卷第213、217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042號、第20147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原判決表一編號49】 61 108年7月16日不詳時間 高○○於其所申設之instagram帳號「Crystall.52」之頁面張貼以下內容:圖片:張○○與施○○於新北地院走廊之照片 文字:就像我發現我懷孕了,他就提了分手,封鎖了我。找不到他,一個人哭著忍著不知道該怎麼辦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IG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3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50】 62 108年8月18日22時43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看清一個攝影渣也好 他除了到處約別人拍照說謊成性,没多久他就說什麼不適合之類的話要跟我提分手,看清這個渣也好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19、26頁) 什麼謊說的出來ㄧ點羞恥心都沒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圖片:告訴人施○○和朋友的合照 63 108年8月19日0時55分許、同年11月1日16時14日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錢不還嗎?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X系施教授的兒子在她交往其(期之誤)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4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51】 64 108年08月19日13時25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看清一個攝影渣也好(上) 這男的是我在網路上認識的帳號s**.3的攝影師跟我交往後沒多久同時劈腿還跟劈腿女的發生性關係無數次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27、28、33、34頁) 他除了到處約別人拍照外騙人還騙說他單身說謊成性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看清一個攝影渣也好,他都不承認有我這女友還到處跟別人開房上床呢~ 圖片:告訴人施○○和朋友的合照 圖片:告訴人施○○照片 65 108年08月19日0時6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龍華副教授:你知道你兒子多糟嗎! 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x系施教授的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叫女方付錢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35、40頁) 男方不僅把女方當作洩慾工具也沒有還清金錢的部份,身為高等學歷的教授不知是否知情,學校女學生遇到此事有口難言也無法彌補她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圖片:劉俐廷與他人對話截圖「…他爸在我們學校很喜歡吹捧他的兒子說他兒子多厲害…」、「不過他的事情鬧太大我們都知道他多糟糕私底下都會嘲笑不能跟學分過不去…」 66 108年08月19日0時50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錢不還嗎 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x系施教授的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叫女方付錢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41、46頁) 男方不僅把女方當作洩慾工具也沒有還清金錢的部份,身為高等學歷的教授不知是否知情,學校女學生遇到此事有口難言也無法彌補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圖片:劉俐廷與他人對話截圖「…他爸在我們學校很喜歡吹捧他的兒子說他兒子多厲害…」、「不過他的事情鬧太大我們都知道他多糟糕私底下都會嘲笑不能跟學分過不去…」 67 108年8月19日1分4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RE_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錢不還嗎 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x系施教授的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叫女方付錢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48、49、52頁) 男方不僅把女方當作洩慾工具也沒有還清金錢的部份,身為高等學歷的教授不知是否知情,學校女學生遇到此事有口難言也無法彌補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圖片:劉俐廷與他人對話截圖「…他爸在我們學校很喜歡吹捧他的兒子說他兒子多厲害…」、「不過他的事情鬧太大我們都知道他多糟糕私底下都會嘲笑不能跟學分過不去…」 圖片:告訴人施○○照片、施○○個人資料網頁截圖 68 108年8月20日0時45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有錢買鞋盒沒錢買事後藥的教授兒子 龍華女大生控訴該校資管系施姓教授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並且叫女方付錢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55、56頁) 不僅把女方當作洩慾工具也沒有還清金錢的部份,學校女學生遇到此事害怕卻有口難言無法彌補她的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圖片:告訴人施○○照片 69 108年8月20日14分44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龍華女大生的控訴 龍華女大生控訴該校資管系施姓教授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並且叫女方付錢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63頁) 把女方當作洩慾工具也沒有還清金錢的部份,學校女學生遇到此事害怕卻有口難言無法彌補她的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70 108年08月20日13時29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別再騙了吧!前任渣男友 他除了到處約別人拍照外騙人還騙說他單身然後同時跟其他女生交往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72頁至第73頁) 影片:拍攝告訴人施○○的影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71 108年8月20日19時39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上新聞的空拍怎麼還在違法啊~ 這些不是都違法空拍嗎而且上那麼多次新聞這個人怎麼還在拍啊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43837號偵卷第76頁至第78、80頁至第84頁) 老北老母都是教授餒,靠爸靠媽的射影師兒子真好可以違法不被罰 圖片:告訴人施○○的IG頁面、施○○全家合照、施○○與友人照片3張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72 108年9月15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違規在先還這麼囂張 文字:一直叫女生跟他做愛是怎樣啦屌很癢還要求女生幫他咬還罵女生靠北真渣ㄟ...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論壇留言列印資料1分(第2103號偵卷第10頁至第1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52】 73 108年9月18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水果記者可以訪問這群人如何爬到屋頂的嘛?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19頁至第2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53】 74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記者可以訪問這對情侶怎麼爬上台北屋頂的嗎?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25頁至第31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原判決表一編號54】 75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記者可以訪問這對情侶怎麼爬上台北高樓屋頂上的嗎?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33頁至第42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原判決表一編號55】 76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想知道東吳姊弟戀都去哪爬高樓看台北夜景?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43頁至第4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原判決表一編號56】 77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記者可以訪問這對姐弟戀如何爬到台北高樓屋頂上的嗎?(男生還多次違規上新聞呢)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51頁至第5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原判決表一編號57】 78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台北夜景記者可以訪問這群人如何爬到屋頂上找到這台北夜景嘛?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56頁至第60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原判決表一編號58】 79 108年9月19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這一對不是擅闖高樓看夜景的姊弟戀嗎?吃龍華吃未成年吃主管現在換吃東吳大學生呢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61頁至第6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原判決表一編號59】 80 108年9月21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東吳姊弟戀公開-北大進修企管男方黑歷史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69頁至第7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原判決表一編號60】 81 108年9月22日10時29分許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施#旺的兒子之前被叛(判之誤)傷害罪刑、還是到處違法爬樓拍照ㄟ恐怖情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1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61】 82 108年9月30日13時38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媒體請進_大學生違法闖高樓拍照帶裸女幹嘛啦日前台北有1女3男潛入台北高樓看夜景拍照成員:東吳日文系大四、北大企管進修部大一、亞洲法律大四,剛滿18歲的少年,歲數約莫是21左右啊,不知道媒體是否知道這台北高樓在哪?再不然可以請北大企管進修部的同學說明一下嗎?你們父母都知道闖高樓拍照是違法的吧??大學學校教你們這些喔喔對了亞洲大學法律系的學生你幹嘛要到裸女違法爬樓啊??是因為被劈腿心受傷所以要帶裸女散心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11頁至第1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原判決表一編號62】 83 108年9月30日16時34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媒體請進_大學生違法闖高樓拍照帶裸女幹嘛啦日前台北有1女3男潛入台北高樓看夜景拍照成員:東吳日文系大四、北大企管進修部大一、亞洲法律大四,剛滿18歲的少年,歲數約莫是21左右啊,不知道媒體是否知道這台北高樓在哪?再不然可以請北大企管進修部的同學說明一下嗎?你們父母都知道闖高樓拍照是違法的吧??大學學校教你們這些喔喔對了亞洲大學法律系的學生你幹嘛要帶裸女違法爬樓啊??#東吳大學日文系#薛佳文#台北大學企管系進修部#施○○#亞洲大學法律系#林柏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原判決表一編號63】 84 108年10月8日某時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資管系的旺旺旺老師到底有沒有教他兒子擅闖大樓是違法的阿~老師不是很注重教育嗎?怎麼自己的兒子教成這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64】 85 108年10月11日17時57分許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資管旺旺旺老師教出來的兒子除了爬樓非法以外,他私底下也是是會講這種話的人附圖只要說他爬高樓說他不是都酸民他都叫這些酸民們吃懶叫旺旺的兒子真的好棒棒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1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65】 86 108年10月12日18時6分許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某為風評極差的老師,請你的好棒棒兒子嘴巴放乾淨一點,射別人嘴巴跟射他媽的陰道是多麼低俗,任誰看到都覺得你們這家人家庭教育嚴重失敗。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2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66】 87 108年10月24日 於臉書社團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東吳姊弟戀公開-北大進修企管男方黑歷史這攝影師近幾天又在找女生拍照了,他對女生非常不尊重也講出損害女生人格的話,請各位小心,他有暴力傷害女生的判決刑責也常上媒體新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67】 88 108年10月28日16時23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眼睛部分馬賽克之施○○之照片文字: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的旅館錢還清代PO我們是不在意你這個北大男跟東吳日文女開房啦!但是請你這位北大先生把欠前前前女友的旅館費跟前女友旅館費吃飯錢給付清好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原判決表一編號68】 89 108年10月28日23時18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喔喔喔跟幾任女友開房要付錢啦空拍機相機買了代表你有錢啊!東華教授的兒子都這麼沒風度連做愛也只為了自己屌爽~錢都沒付給女生買單真的很好意思東吳女跟小氣男打炮他有付旅館錢嗎,無套內射要小心懷孕他不會負責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2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原判決表一編號69】 90 108年10月29日 於臉書社團張貼以下內容: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微西斯)請小心這名噁爛射淫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70】 91 108年11月1日16時14日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張○○、施○○之照片文字:這位同學一而再再而三擅闖大樓及百貨公司,父母嚴重包庇不能再裝沒事了吧!被他騙的女生從龍華科大機械系大四生彰化未成年女前公司女主管同事都是他的感情玩物,不僅當事人指控不付事後藥錢還跟女生借錢不付房間旅館也不分攤錢,脫序誇張的行為真令人髮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25頁至第3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71】 92 108年11月1日16時14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李俊/實際發文者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這位違法施男是我同班同學。 (並上傳告訴人與父親照片、告訴人母親照片、告訴人一人照片、告訴人IG照片及告訴人及女性友人照片) 內文: 1.台灣大樓安全管理是不是有很大 的漏洞,讓這位施同學到處攀爬卻沒有遭到懲處!(上傳告訴人在高處、頂樓及車廂內照片) 2.前陣子帶女亡妹跟其他攝影師爬樓擅闖廣三sogo百貨及帶女亡妹踩台北五星級圓山飯店的男攝影師施0謙,前陣子帶女直播主「艾森」及國外攝影師擅闖各大樓。圖片除了有幫直播主拍的照片外,還有許多其他攝影師幫這個施攝影師拍照,地點遍怖全台各大百貨及大樓(並上傳台視新聞、TVBS電視臺等報導擷圖)。 3.除了攝影違法外,被他騙的女生從龍華科大機械系大四生彰化未成年女前公司主管同事都他的感情玩物。(上傳「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錢不還嗎」之對話擷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40頁至第4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9(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 93 108年11月1日18時25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你總共跟我朋友上床52次兩次在你家公園野外無戴套開房的錢你也只有付首府旅館跟美莊的錢而已施1謙請你把跟我朋友去旅館打炮開房的錢付清百麗旅館,金色年代,馥麗旅店炮打完了你就封鎖我朋友了可是你們不是炮友是男女朋友請有guts一點,吃軟飯很沒擔當有錢買的起空拍機跟相機跟你旁邊的薛小姐吃西堤跟火鍋應該有錢付旅館房間的錢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79頁至第8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原判決表一編號72】 94 108年11月1日19時10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李俊/查詢發文IP使用人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1.標題:施1謙,請把打炮開房的錢還清 內文: 你總共跟我朋友上床52次,兩次在你家公園野外無戴套,開房的錢你也只有付首府旅館及美莊的錢而已,施1謙請你把跟我朋友去旅館打炮開房的錢還清,百麗旅館,金色年代,馥麗旅店,去年無套內射打炮完了乾你就封鎖我朋友,可是她不是炮友她是你的女朋友,請有guts一點,吃軟飯很沒擔當,有錢買的起空拍機跟相機跟你旁邊的薛女友吃西堤跟火鍋應該有錢付旅館房間的錢吧! 你不想付也可以,你洩漏你女友個全部的人都知道了,銀行也知情了,媒體也要報導了!話就說到這裡,你不想還也沒差,你的人生就是只有這樣了,沒信用沒擔當的無套射後不理男。 大家不要去第一銀行開戶投資喔!因為這男的洩露我朋友所有個資連戶籍地身分證住家地手機畢業學校爸媽名字住址一字不露的公怖在網路上~我朋友從此跟一銀斷絕往來,全力抵制一銀,這男的還有在一銀上班,你們有在一銀戶的要小心囉! (張貼本表編號1之貼文「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微西斯)」連結) (貼有「標題:老師,你知道你兒子欠錢不還嗎?內文:代po/龍華女大生控訴龍華資x系施教授的兒子在與她交往其間借錢跟攝影朋友吃飯不還錢,發生關係後事後藥都是男方叫女方買藥吃藥叫...」之截圖) (且上傳錄音檔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2(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 95 108年11月2日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薛O文一女對三男擅闖台北高樓 圖片:施○○之照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2103號偵卷第81頁至第8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1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原判決表一編號73】 96 108年11月2日5時51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影片截圖文字:你父母是什麼樣的人,學生們都有眼睛都有心…你以為學生都不評論,那是因為她們說了怕被你爸當掉他們,不是當教授就高高在上,更何況是不怎麼樣大學的教授…你怎麼好意思~你父母教你貪小便宜跟賴皮嗎?身教大於言教,看來你被教的蠻失敗的!…男生出一張嘴吃軟飯,你父母真會教育你。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2份(第8301號偵卷第35頁至第38頁、第565號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原判決表一編號74】 他找你去派出所談,你卻你當街打了她...因為你就是個表裡不一的媽寶...你父母教你貪小便宜跟賴皮嗎?身教大於言教,看來你被教的蠻失敗的...男生出一張嘴吃軟飯,你爸媽真會教育你。 97 108年11月3日12時12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施男目前罪刑傷害罪起訴結案:拘役10天或易科罰金1萬。民事賠償80萬。妨害名譽:移送地檢署洩漏個資:移送地檢署,已告知銀行及媒體女方原定跟施男去派出所討論但後來爽約收回封鎖對方,女方才會去他公司找他,再者,法律沒有裁定女生有跟蹤,完全是施男被害幻想症的發言複習一下施先生ig沒告知的事上網交一個未成年開房間,同時劈腿愛上打工同事同開房多次無套內射,怎麼這些都不在ig上坦承告知天下呢~syc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27頁至第3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原判決表一編號75】 98 108年11月7日20時43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查詢發文IP使用人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恐怖情人ㄧ銀行員洩漏個資 (上傳將告訴人姓名「弋」字隱去之名牌擷圖及告訴人吐舌照片) 內文:這名恐怖情人在第一銀行上班、這位行員的「私人行為」跟一銀完全無關,該男是在一銀的資訊大樓處上班,主管聲稱這位恐怖情人他「沒有權限」、那我們就把這位行員的名字及特徵打馬塞克,一銀的今日說詞是該位施姓員工已離職,如果未來遇到此施姓人員有金融或其他需要提供個資業務上的往來,請小心自己的個資!!被賣了都不知道!! 張貼本表編號1之貼文「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微西斯)」、「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的旅館錢還清」之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3,因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偵查。 99 108年11月7日22時22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該IP與編號88相同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恐怖攝影師無套內射、洩漏個資 (並上傳告訴人在床上照片、將告訴人姓名「弋」字隱去之名牌擷圖及告訴人吐舌照片) 內文:這名攝影師在第一銀行上班個資卻在他當行員時全部被洩露、身為一個銀行行員私自把個資外洩在網路上,而且事後沒有任何歉意,那我們就把這位行員的名字及特徵打馬塞克,一銀今日的說詞是該位施姓員工已離職,如果未來遇到此施姓人員有金融或其他需要提供個資業務上的往來,請小心自己的個資!!被賣了都不知道!! 張貼本表編號1之貼文「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的旅館錢還清」之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4,因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偵查。 100 108年11月7日22時39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1000你金色年代開房錢還沒付1000你跟你的小短腿在金色年代開房打炮錢要記得還給你洩漏個資的小短腿。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原判決表一編號76】 101 108年11月7日23時27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張○○、施○○之照片(附註:龍華科技大學資管系副教授施○○【左】)文字:注意@龍X資管副教授兒洩漏個資龍華資管施老師…你這個兒子的爸怎麼不敢接媒體電話…除了違法爬樓空拍上新聞現在出社會在銀行工作洩漏個資也沒什麼職業道德嘛!不知道哪裡來的自信覺得自己的兒子做這些行為很優秀還在課堂上說給你的學生聽~別神隱接受媒體採訪阿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301號偵卷第43頁至第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原判決表一編號77】 102 108年11月7日23時27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該IP與編號88相同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注意⚠️龍X資管副教授兒洩露個資。 (上傳載有告訴人全家人照片之聯合新聞網標題:「中油黑客松大賽『免下車開窗微笑加油』拿下首奬」報導擷圖,揭露告訴人父親係龍華科技大學資管系副教授施○○) 內文:你口中的兒子一直說謊騙人啊!除了騙女生也騙你們這父母,你這個兒子的爸怎麼不敢接媒體電話,你兒子不是在你心裡口中很優秀、沒關係還是你想要讓媒體去你家按門鈴守著你家採訪、違法爬樓梯違法空拍上現在出社會在銀行工作洩露個資也沒什麼職業道德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5(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 103 108年11月8日0時15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施先生,你對我朋友做的任何事你自己心裡有數洩露個資玩弄感情無套內射射後不理你說他過份你怎麼不說你自己的這些行為更過份以為封鎖就沒事以為逃避就沒事那你錯了你對她說的羞辱你對她打的腦傷你對他洩漏個資你對他做的一切才過份吧開房錢他先墊有工作就把機會先跟你說你講不得就封鎖別人你爸媽說幾句你就跟她隨便分手你讀北大朋友都是她學生的高中同學這世界就是他媽的小在(再之誤)怎麼過分也沒有你做的這些靠北事她跟你共同朋友都知道她對你比較好你這樣對他就是自找死路法院見很多次了個性態度也是靠北到極點下是就是議員開記者會說明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565號偵卷第33頁至第34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原判決表一編號78】 104 108年11月8日10時41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實際發文者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恐怖情人ㄧ銀員工施1謙洩露前女友個資 (並上傳將告訴人姓名「弋」字隱去之名牌擷圖及告訴人吐舌照片)內文:這名恐怖情人在第一銀行上班,個資卻在他當行員時全部被洩露、身為一個銀行行員私自把個資外洩在網路上 張貼本表編號1之貼文「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微西斯)」、「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的旅館錢還清」之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6,因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偵查。 105 108年11月8日15時10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實際發文者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恐怖渣男ㄧ銀行員洩漏女友個資 (並上傳將告訴人姓名「弋」字隱去之名牌擷圖及告訴人吐舌照片)內文:這名恐怖情人在第一銀行上班,那我們就把這位行員的名字及特徵打馬塞克 張貼本表編號1之貼文「暴力攝影師的黑歷史(微西斯)」、「北大男1000請把欠女生的旅館錢還清」,及三立電視臺標題:「空拍玩家屢闖禁區再爆爭議談判動粗」不實新聞之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7,因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偵查。 106 108年11月9日21時17分許 貼文者使用之姓名:陳采潔/實際發文者為高○○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施先生,金色年代的開房費記得還 (並上傳告訴人照片、板橋-金色年代旅店網路訂房照片) 內文:施先生開房打炮我先用信用卡刷了說好的aa制呢、你在銀行洩露我個資主管說你離職了、你他媽的爛行員上班時間洩露我個資、幹!媒體議員兒子都在等你出庭、乾,誰跟你有業務上往來誰的個資就會衰到被你賣~乾,你他媽的整天拍照就可以了職業道德沒有憑什麼資格青年教育部的儲蓄計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他字第4777號卷第36頁至第39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8,因新事實新證據而再行偵查。 107 108年11月13日1時19分許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老施要教學生不能隨便洩漏個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1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原判決表一編號79】 108 108年11月15日0時44分許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張○○之照片 文字:張老師要教銀行兒子不能洩漏個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原判決表一編號80】 109 108年11月18日20時45分 於臉書社團「靠杯龍華」張貼以下內容: 文字:老施銀行兒 洩漏女友銀行個資&打女友受傷吃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臉書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1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原判決表一編號81】 110 108年11月21日0時34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張○○、施○○、施○○之合照文字:姐姐的前男友說她嘴巴是飛機杯你怎麼不說你的屌跟你品格家教都多麼噁心骯髒!你們家真是他媽沒水準到極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第8890號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82】 111 108年11月30日23時18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標題:為什麼要洩露個資造成一個家庭的困擾 圖片:施○○和張○○個人資料,含姓名、照片及電子郵件內容:老師,為什麼你們的兒子洩露個資呢?造成對方很大的困擾。你們不是說你兒子沒有做這些事嗎?那警察怎麼說是你兒子做的呢.....你不是說你兒子很棒這樣對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4425號卷第4頁至第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原判決表一編號83】 112 108年12月1日21時12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圖片:施○○之照片文字:#幫高調_這對男女擅闖大樓,社會版累犯!拍照的銀行行員還會洩漏個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4425號卷第6頁至第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03號、第6955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原判決表一編號84】 113 108年12月1日21時12分許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幫高調_這對男女擅闖大樓,社會版累犯!拍照的銀行行員還會洩漏個資呢圖片:施○○和張○○個人資料,含姓名、照片及電子郵件內容:家暴打女人的施先生,你爸你媽應該是沒教你不能闖大樓,沒被罰錢刑責是不是不痛不癢!施○○張○○,看起來你們是沒教你的好棒棒兒子施1000什麼是禮義廉恥吧!爬這們(應是麼字之誤載)多次某天摔死也是活該啦!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4425號卷第6頁至第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原判決表一編號85】 114 108年12月8日19時22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 標題:什麼樣的人教出什麼樣的兒子圖片:張○○個人資料,含姓名、照片及電子郵件內容:這位大學老師前陣子打電話到公司誨(應係誹字之誤載)謗她兒子打傷的女生,她指出女生對她兒子所做的事都是什麼誘拐啊。說什麼房思淇等等幫她兒子代打卡啊等。沒經過查證就一昧投訴不實的謠言,還一昧的護航她兒子什麼的。這位老師你的兒子打傷我老師真的很過份,還讓她吃藥過生活,還講出什麼她嘴巴是飛機杯的話,我看你兒子根本一點反省力都沒有,最大原因就是妳這個媽媽一點也沒有給你兒子正確的價值觀,介入她們的感情還一直說女生不實的壞話!只不過是個助理教授教出一個會對女生動手打人對女生講飛機杯跟嘴巴都是精液的兒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4425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原判決表一編號86】 115 108年12月8日23時15分 於「Dcard論壇」張貼以下內容:圖片:施○○、張○○全家合照、施○○職業 內容:你兒子打女生傷害女生讓他精神出了問題明明就是你兒子無故分手動手打人感情的事你們大人介入什麼。把女的打傷第一時間還不叫你兒子道歉有本事嗆女生飛機杯就有本事跟別道歉啊!還嗆女生媽媽是什麼意思。妳兒子憑什麼羞辱女生啊!你這個當老師的很有問題欸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Dcard公開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1份(偵字第4425號卷第11頁至第至背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44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原判決表一編號87】 備註: 1.附表一編號35、62、64至71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43837號移送併辦部分 2.附表一編號92、94、98、99、102、104、105、106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1號、110年度偵字第10543號併辦部分 3.附表一編號1至10為原審免訴部分 附表二:(即原審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28號判決所載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張貼時間 張貼內容 1 施○○ 107年2月18日 「渣男」、「1月多時我姐姐懷孕七 週異常出血,緊急送去急診室,因為當時狀況太緊急了,姐姐在給醫生止血時,同行姐姐的友人有私訊他的唉居請他趕快來,結果他完全理都沒理還封鎖,口口聲聲說要一起面對結果真的有狀況了還在po文封鎖,好意提醒他快來醫院還被封鎖?」、「隔幾天早上姐姐傳訊給男方已經在醫院侯診,傳訊沒有讀,打手機給他結果他封鎖的電話、打line電話給他也沒接,最後姐姐一人獨自看診完就回去了,想當然手術也沒做,因為要另一個人陪同,姐姐看完診後是哭著回家的。最後已讀也沒回!這位18渣渣,說要處理的是你,不來的也是你,你知道動手術是要兩人一同前往,動手術要簽手術同意書的嗎?最後姐姐還是挺著八週的肚子回家~」、「姐姐在上周拿了小孩,後續的部份很可笑的是男生丟了一句『爸媽不要他們見面了,之後收據都開他的名字,他會給錢』之後他就把我姐姐的賴給封鎖了。(要給錢還封鎖別人意義在哪)這中間過程男的有出面,姐姐上次吃藥完被渣男要求要口交上床,渣男突然一百八十度的態度改變說什麼都是真心關心身體,但是這段期間他根本沒有主動關心,強調他會負責後續。原來態度會改變是要上床讓他的小弟弟爽而已,對話內容姐姐都有全程錄音。原來父母都會庇護自己的小孩去逃避責任,姐姐要調養一年以上才有辦法回到健康的樣子,一句不要見面就封鎖對方。」、「男方明德高中畢業在教部青年計劃的第一銀行任職之前空拍機上過新聞父母任職於龍華科大及聖約翰科大資管系副教授」、「如果認識這個人就小心他的為人。前後不一的態度跟他要求做的那些行為都在音檔裡了,封鎖也只是逃」。 2 施○○施○○ 107年2月26日 張貼告訴人施○○夫妻照片,並貼文:「渣爸渣媽渣鵝子」、「來介紹高學歷父母教授,在外看似形象很好,但有一個射後不理的鵝子,結果,父母跟鵝子說不可以在跟女的來往,鵝子就封鎖了。」。 3 施○○施○○ 107年4月22日 張貼告訴人施○○照片並貼文:「致渣男」、「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友懷孕至今就封鎖不理,當初說好的藥錢、產檢費、陪伴你也不予理會。你一個人在你的父母維護下過的消遙自在,你女友懷孕的任何不適你也不曾關心,孩子是你的,你也說會好好處理一切,但,事實上你沒有!」、「有一次你的父母還阻止你女友去找你,兒子讓別人懷孕爸媽出來擋就好,她當天晚上打電話崩潰大哭。你的不聞不問封鎖不理讓一個她身體受傷心靈受傷,她傳了好幾封簡訊給你都沒有回音她每天都對著我哭,她承受不了你的食言傷心而失聯,前天被發現時她們已經沒有生命現象~」、張貼告訴人施○○照片並貼文:「父母真的很會教」。 4 施○○施○○ 107年6月30日 張貼告訴人施○○家人照片並貼文: 「喪盡天良的一家」、「龍華大學資管系副教授@Joseph c shih 的兒子AdaCian Shih跟我姐姐交往期間多次無套內射 讓我姐姐懷孕,男生得知後也沒帶我姐姐去看醫生檢查,保險套也買不起事後藥的錢只出過一次,姐姐懷孕後身體諸多不適他卻避之不理!他的父母得知此事也告知兒子不準跟我姐姐有來往,對於他們兒子所做的事一概不回回應,男生丟了一個訊息就封鎖我姐了!電話不接,賴也鎖!拿走潮牌也不還!!這是我們高等教的學者的家教~請注意他們家的為人,也有其他女生被這個副教授兒子玩弄過,之前空拍還被別人檢舉上過新聞!」。 5 施○○施○○ 107年7月5日 張貼告訴人施○○及施○○家人照片 並貼文:「龍華科大副教授施○○包庇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施○○射後不理,受害女生的家人與施教授聯繫卻遭施教授封鎖。其對話內容曝光,施○○傳完訊息之後就封鎖懷孕女子,爸媽護航讓懷孕女子承擔後續,不聞不問。眾多女子受害身為一個父親兼教授包庇兒子的行為,受害的女子們也因為施○○強逼無套吃事後藥(施男對於這件事沒有任何歉意,保險套錢女生買,旅館錢偶爾出有時,拿走對方的潮牌,甚至借手機拍某位女子性愛影片,受害女子是他口中的的前女友們,但他的行為一點也不,交往期間劈腿、在女友面前用交友軟體約砲、對外跟朋友說單身私下跟女生們出去沒有報備,女生懷孕遭到處約攝影師拍照,完全沒顧慮別人,攝影師詢問還腦羞謾罵攝影師,之後只要有人說他不對他就封鎖!音檔是施男跟被害女子說的話)」、「原本施男要對小孩盡點責任,但前後說詞不一,事後逃之么么!注意這一家人的態度,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授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 龍華大學資管系副教授施○○ 聖約翰科技大學資管系張○○政大外交系施○○ 第一銀行教青年專案施○○」。 6 施○○施○○ 107年7月11日 「你是爆料公社上那個無套男嗎?為什麼你爸媽要包庇?是不是像那個爆料者說的那樣,ㄚ小孩出生了嗎?」。 7 施○○ 107年8月6日 張貼告訴人施○○照片並貼文:「怎麼了敢作不敢當嗎!施○○。從你2月上床完離別後說話不算話封鎖我的那天起不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玩玩我們拍拍屁股就走了,在公車上看到我們卻迴避,你無情先那就讓更多人知道你的無情」。 8 施○○ 107年8月7日 張貼告訴人施○○照片並貼文:「只有你們懂我的心情,爆料公社的鄭冠佑的文被徹掉那就換別家爆料爆你全家!當初一走了之的態度本來就要付出代價,媽寶爸寶封100次照樣po」。 9 施○○ 107年8月31日 「直接抱姪女去第一銀行找你啦幹」。 10 施○○ 107年9月22日 「射後不理東小偷 還給我 有本事 追蹤別人沒本事接電話是嗎你繼續封我繼續打繼續在你家樓下等 一人等不夠就兩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