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蘇志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志煒 朱應涵 選任辯護人 許博凱律師 張雅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審易字第2099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各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2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丙○○上訴略以:我與告訴人乙○○不相識,缺乏侮辱告訴 人的動機與犯意,我在DCARD留言的重點,是因告訴人在DCARD上的貼文有:阿伯一直在盯她裙底,然後她就怒吼對方你看夠了沒,重摔安全帽,並說出死老頭,再看我戳瞎你的眼等語。此等留言讓人認為告訴人不是非常善良的人,所以我才會回「誰知道你的腿是正還是醜的?搞不好他是看你的腿太醜」,我並非完全不分是非的回告訴人這樣的話,非以攻擊告訴人為唯一目的。告訴人又回「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啊,我就算長得再醜或美,就可以被眼神猥褻ㄛ?台男素質果然是很差」,可見告訴人不僅沒有檢討其發言,反而變本加厲,我才會用比較尖酸刻薄的字眼「喔,你的照我看了,蠻醜的啊,他是看你醜才一直盯著你吧,你這種台女素質才是真的差,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白眼翻三圈半」等言論,主要是要告訴人不要隨便亂說別人在猥褻她,男生被說猥褻女生,如果不是事實,這對男生而言是非常嚴重的侮辱與人格詆毀,且告訴人說要戳瞎對方的眼,是極度不善良與不厚道的言論,我是看到這樣的言論,才會發表出被判刑的言論,我無侮辱告訴人的故意云云。 三、被告甲○○上訴略以:人民有言論及表意自由,為憲法第11條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 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以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功能得以發揮。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雖未設有類似第310條第3項 前段、第311條第3款規定;然因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言論及表意自由限制,自仍有「實際惡意」及「合理評論」原則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告訴人在DCARD論壇上貼文表示被性騷擾,並放上性騷擾告訴 人之男性照片公審,且留言「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邀請觀看文章者可以評論性騷擾及告訴人長相,我因認為所謂目視性之性騷擾常有誤會,希望告訴人應認真查證,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審並放照片指稱該名男性對她性騷擾,故回覆「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片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確實難看」等語,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享有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且告訴人為小有名氣之網紅,身為公眾人物,其身材、長相本係公眾可評論之事項,告訴人邀請評論其長相美醜,我只是回應而已,是就具體事實發表對告訴人之評論,客觀上並非侮辱行為,主觀上亦不具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等語。 四、惟查: ㈠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甲○○二人各自所為之系爭留言,何以 構成公然侮辱,已詳敘其理由及依據(見原判決貳實體部分一所敘),核無違誤。被告二人再事爭執、否認犯罪,要無足取。 ㈡按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 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309 條所稱之「侮辱」,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而同法第310 條所稱之「誹謗」,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針對誹謗行為,刑法第311 條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則無適用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 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甲○○上訴主張其所為得依刑法第31 1條規定為不罰云云,自無依據。 ㈢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行為人以粗鄙之文字向特定之人辱罵,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文字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乃「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由」,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申言之,言論自由係以尊重為起點,亦以尊重為依歸,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言論內容,如已逸脫一般社會通念下對人應有之尊重,而流於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時,即應加以規制。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行為人若是藉詞、藉機發揮而侮辱他人,仍應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本案被告丙○○在系爭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DC ARD網路論壇上,對於告訴人於DCARD論壇分享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曾疑遭性騷擾之文字後,留言回稱「B12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等語,又於告訴人回覆被告丙○○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內容後 ,其接續以「B16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 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這腿0分啊 完全沒 有玲瓏有緻的fu 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骨精 我把圖放大 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而被告甲○○亦在上開文章內容下,接續以「那位叫人點 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雖屬被告二人之言論自由,但觀諸其等所發表之內容,並非針對告訴人疑遭性騷擾事件之評論,而係藉機以負面評價方式在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已逸脫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之程度,其等所為顯然超過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自由保障之合理期待,無論告訴人是否屬於小有名氣之網紅人物,其都享有做為一個人應受最起碼的尊重。堪認被告二人發表之上開言論內容,客觀上均係侮辱性之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顯係出於惡意為之,主觀上自均具有侮辱之故意無疑。是被告二人上訴仍否認犯罪,均辯稱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云云,均無可採。 ㈣原審以被告丙○○、甲○○所為,均係於同一文章貼文下,多次 留言侮辱告訴人,各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分別論以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接續犯一罪,核無違誤。又原判決 關於科刑部分略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均僅因在DCARD論壇上,不滿告訴 人之留言內容,即各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所為均非可取,又其等於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乃對被告丙○○、甲○○ 分別量處拘役50日、2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1千元 折算1日之標準,顯已斟酌一切量刑因子,與罪責原則相當 ,自屬允洽,應予維持。 ㈤末查,被告甲○○除本案犯罪外,未有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堪認素行良好;又其 為本案行為時,係年齡僅19歲之未成年人,目前尚為大學在學生,其所為雖有可議,然應係出於年輕識淺、思慮未臻成熟,以及欠缺良好之法治觀念所致;其固然否認犯罪,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犯後態度不佳。惟考量緩刑制度之目的,旨在藉由刑之執行猶豫,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給被告自新之機會,避免因一次之過錯,即令其人生蒙有不可抹滅之缺失,故若認有給予自新之機會,且認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宜時,依法自得宣告緩刑。有鑑於刑罰之目的,並非僅在於報復被告之犯行,尚有教育及預防之功能,期使不慎觸法者能知法及不致有再犯之虞,以臻刑期無刑之目標。本院審酌被告甲○○犯罪時尚未成年,心智未臻成熟,且無犯 罪前科,現今仍在學中等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然其既因法治觀念不佳而觸犯刑章,為促使其能反省,並強化其守法重紀之觀念,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其違反上開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致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此緩刑宣告,附此敘明。至於被告丙○○因曾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07年上 易字第256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附加義務勞務40小時之負擔),於108年2月26日確定乙節,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1頁),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宣告緩刑條件,自不得對其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五、被告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六、綜上所述,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二人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怡華起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 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丙○○、甲○○與乙○○素不相識,乙○○於民國108年8月1日20 時56分許,以卡稱「Fay」,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網際網路「DCARD」論壇(下稱DCARD論壇)心情版如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容下,留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內容(B12,即留言第12則之意,以下意旨亦同),表示其亦有與發文者之相似經驗,惟丙○○、甲○○看見其留言內容後,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而發表下列文字內容之留言。而DCARD論壇使用者僅需點選 卡稱「Fay」或搜尋「Fay」,均得連結至乙○○個人頁面,亦 得自該頁面觀覽其照片、翻唱影片等以特定乙○○身分,丙○○ 、甲○○之下列言論,均足以損害乙○○社會評價及個人名譽: (一)丙○○以卡稱「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於 108年8月1日22時17分許起,在上開文章內容下,以「B12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B13)等語回覆乙○○上開留言,乙○○復回覆丙○○如附表編號3所 示之文字內容,丙○○接續以「B16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 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這腿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 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骨精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語回覆乙○○上開留言。 (二)甲○○以卡稱「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名 方式,於108年8月2日0時45分許,在上開文章內容下,接續以「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乙○○上 開留言。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丙○○、甲○○犯罪之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 據部分,公訴人及被告2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 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製作無違法、不當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公訴人及被告2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甲○○固均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前開DCARD 論壇心情版「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 容下,發表前開言論,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被告丙○○辯稱:我並不認識告訴人,我沒有侮辱告訴人的動機 ,就是講話讓告訴人覺得難聽;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人是變態,沒有證據,對男生來講蠻傷的,我是針對這個主題去做回應,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人對她性騷擾,要有證據,不是隨便這樣子亂吼別人,這樣是不對的,我講告訴人外表是因為告訴人叫我去看她的長相是不是不值得被性騷擾,而我那樣回她是因為我覺得她長的就是不漂亮,她幹嘛隨便說別人對她性騷擾,她有證據嗎,她為什麼這樣隨便亂吼別人,那被告訴人冤枉的男生不是很無辜嗎云云;被告甲○○則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而且是 告訴人自己叫我去看的云云。經查: (一)「DCARD」論壇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於108年7月31日12時51分許,在「DCARD」論壇心情版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容,乙○○於同年8月1日20時56分許,以卡稱「Fay」,留言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被告丙○○、甲○○分別以卡稱「世 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卡稱「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名方式,在前揭時間,陸續在上開文章及告訴人上開留言下,發表前揭文字內容而回覆告訴人上開留言,業據被告丙○○、甲○○供承在卷,且亦據告 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5至17、131至133頁,偵續卷第35至37、41頁),並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狄卡字第108081201號函暨所附DCARD網站被告2人會員基本資料、被告2人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張景鈺所提供之DCARD論壇心情版標題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 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及被告2人之留言擷圖、DCARD論壇中 告訴人「Fay」之個人頁面、其發表之文章、個人照片及個 人影片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57、63、65、67、71、75頁,偵續卷第71至7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查DCARD論壇係經由網際網路聯結不特定使用者, 而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在「DCARD」論 壇心情版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之文章,該貼文下之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點閱、瀏覽,則被告丙○○、甲○○在上開公開之文章頁面,發 表前揭內容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已處於不特定人可共見或並聞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丙○○以「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 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喔妳的照我看了 蠻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這腿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我想想到西遊記裡的白 骨精 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觀」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及被告甲○○以「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 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告訴人上開留言,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被告2人上開文字內容,當均有表示輕蔑、嘲諷及不 屑之貶意,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是被告2人發表上揭文字內容之言論,自均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侮辱人之言語,殆屬無疑。再參酌文章暨下方留言內容,被告丙○○、甲○○顯然均係因對告訴人 留言之內容不滿,被告丙○○係標註告訴人前則留言順序,再 回覆前開不雅內容之留言,被告甲○○係以告訴人前則留言內 容中之陳述以特定指涉告訴人,而回覆前開不雅內容之留言,則被告2人上開留言,均顯係意在對告訴人表達嘲諷、輕 蔑及不屑之意,且被告2人各接續數則留言辱罵告訴人,益 徵被告2人主觀上均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 (三)被告2人固以前詞置辯。惟: 1.按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 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準此,於公然侮辱案件,被告並無主張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餘地。是被告甲○○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云云,自不得作為不罰之 理由。 2.再者,原作者文章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旨在分享其 女友搭乘公車之經歷,並呼籲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應隨時保持警覺。告訴人回應上開文章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留言內容,亦在陳述自己曾有搭乘公車而遇相類似讓自己主觀上有不舒服感受之經驗,告訴人於該則留言內容並未直指對方對其性騷擾,亦無以文字形容對方為「變態」,是被告丙○○辯稱: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人是變態,沒有證 據,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人對她性騷擾,要有證據云云,顯為無據,且被告丙○○第一次以「誰 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等語之留言內容,完全未彰顯其所辯「說別人性騷擾,要有證據」之意,反係攻擊告訴人之美醜,益徵被告丙○○上開所辯, 殊不足採。又告訴人固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留言中,表示 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之意,然其該則留言內容旨在表達其認為不論長相美醜,都不應被眼神猥褻之立場,縱使告訴人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亦不代表被告2人得以前揭言語辱 罵告訴人。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並非針對原文章呼籲之主題提出針砭評 論,而率以上開言詞對告訴人進行人身攻擊,不僅無助於開展原文章議題之討論,反使渠等言詞淪為情緒發洩,自難謂為適法。是認被告2人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 ,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309條,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就罰金刑部 分修正,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 相同,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被告2人均係於同一文章貼文下,多次留言侮辱告訴 人,均各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 ,竟均僅因在DCARD論壇上,不滿告訴人之留言內容,即各 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所為均非可取,又渠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亦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詳本院卷第9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發文者 文章(留言)內容 1 原文章內容作者即以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匿名者 就在昨天下午我女友搭公車從板橋到三峽的932公車上,當時她坐靠窗接著有個中年男子上車坐在她身邊,而精神疲憊的她就在上高速公路時一直覺得有東西在碰她的大腿,然後她睜開眼發現是隔壁男子的手指不斷游移在她大腿附近。 當下在高速公路上的她不知所措,認為立即大喊變態也沒人會理會,便默默吞下這口氣,我接到她的電話聽著訴說著她當時被吃豆腐的感受非常憤怒,我實在嚥不下這口氣,呼籲各位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要隨時保持警覺,別讓變態有機可趁。 趁這變態還沒毀容前趕緊讓各位認識! 2 告訴人 有次下大雨搭公車 那天穿短裙 阿伯坐對面一直盯一直看我大腿 總算要下車的時候 站起來霎那發現他還在緊盯我裙底 當下火整個喇起來 重摔我的安全帽 怒吼你看夠了沒啊!才下車 死老頭再看我戳瞎你的眼(B12) 3 告訴人 B13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啊 我就算長得再醜或美 就可以被眼神猥褻ㄛ? 台男素質果然是很差欸(B1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