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凝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05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凝觀 選任辯護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42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准予交付審判部分(即原裁定附表編號3、7部分)撤銷。 上開部分(即附表編號3、7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本件聲請人蔡衍明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凝觀係壹電視新聞台所製播「年代向錢看」(下稱本案節目)節目之節目主持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本案節目內,由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指涉聲請人收購媒體事業動機不單純,其目的在於做為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大外宣」一環之政治目的,更稱聲請人所有之「旺旺集團」,收受中共之不當、具統戰價值之補貼,致聲請人整日宣傳中國無限好、中國好棒等不實言論,並以如附表所示之「狗腿」等語辱罵聲請人,致使聲請人之名譽、社會評論,受有負面貶抑,足以詆毀聲請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而於民國108年7月9日向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提出告訴。嗣經北檢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44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於同年5月15日收受不起訴處分書 後不服,於同年月22日向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提出再議,該署檢察長認有偵查未完備之處,於同年6月1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875號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檢察官偵 查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同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偵 續字第29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於110年1月19日收受後 仍不服,於同年月20日向高檢提出再議,高檢檢察長於同年2月1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312號以再議無理由駁回。聲 請人於同年月5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於10日 法定期間內之同年月17日向原審對被告針對附表編號3、7之言詞內容聲請交付審判。 ㈡被告為附表編號3所示言詞時,雖確實利用案外人郭台銘曾以 「國台辦的狗腿」抨擊聲請人為引子,並於節目一開始提出案外人何清漣所書「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的真相」著作為旁證。然被告顯然並非單純轉述或陳述郭台銘曾經抨擊聲請人之「事實」,或者以前開書籍論點為探討。而是故意藉此前提,詆毀聲請人,綜合此段全部內容,無非在無提出確切證據情形下,遽行以肯定句斷言聲請人就是配合中國大陸之大外宣統戰,以中國大陸之金錢援助接手經營媒體中時集團,進一步使中時集團成為「紅媒」、聽從國台辦之指示,為大陸地區不實正面宣傳,並冀圖利用該等宣傳影響109年之臺灣地區選舉。復緊接該等言論,以客觀上足以貶損 他人名譽、社會地位之「狗腿」一詞,抨擊聲請人是國台辦的狗腿,而稱「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原審認為,媒體無論其立場、觀點為何,均應公正真誠客觀的呈現事實,並根據事實而為妥適允洽、不走偏鋒、不挑弄情緒、不濫行謾罵之評論。更不得為任何人、團體、政治力量所操控,或為其服務,始符合其在現代國家被譽為「第四權」之角色。因此,指謫某人經營媒體,其本意乃在收受特定政治團體金錢,並因此甘受指示、為其不實宣傳。本即為對該人、該媒體最大之負面評論,顯然是貶損其人名譽之論述。被告並非單純依聲請人所經營之旺旺集團曾接受中國大陸地區補貼此一客觀事實出發,並據此而合理質疑、討論聲請人有無利用此補貼旺旺集團之金錢轉而收購臺灣地區媒體,以及收購媒體目的是否為了協助中共不實政治宣傳或藉此操作臺灣地區總統大選之結果,而是直接斷定聲請人與其所經營媒體便是「紅媒」,聲請人就是國台辦的「狗腿」,並進而指謫「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被告身為職業評論員、主持談話性節目,應具有較一般民眾更高之智識與查證能力及途徑。且本案節目透過有線電視、網路等強大散布力、影響力之方式傳遞,其在發表言論之前,更應嚴謹善意篩選。檢視被告該段言論,可知其主軸已鎖定中時是紅媒、聲請人是狗腿,而予以抨擊、引導來賓回應。難認其此等言論出於善意,也不該當保護合法利益之行為,其所為評論,顯非適當。 ㈢承上,被告所述附表編號7部分內容,固然也是討論旺旺集團 接受大陸地區補助事實。但綜合被告本段言論前後文所表達之涵意,無非直指聲請人之旺旺集團有財務報表看不到之利益,其所經營之媒體為紅媒,且進行政治操作。如前段理由,客觀上不能認為是出於善意,其所為評論,並非適當。 ㈣據上,此部分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北檢檢察官與高檢檢察長認為上開部分被告之評論適當,亦有待商榷。原審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容有相當之犯罪嫌疑,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聲請人據此聲請就附表編號3、7部分交付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關於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於當日本案節目所為言論,其前後 脈絡實則在評論三則客觀事件:1.108年4月23日經媒體揭露中國旺旺接受中國政府補助金事件;2.108年6月23日凱道反紅媒事件;3.108年6月26日郭台銘怒嗆聲請人是「國台辦的狗腿」事件,根本非如原裁定所指「直接斷定聲請人與其所經營媒體便是『紅媒』,聲請人就是國台辦的『狗腿』」,被告 在簡要引述上揭三則重大事件後,隨即在此脈絡下拋出問題供政論來賓後續發表評論,由上述完整言論脈絡可知,被告根本沒有直指中時就是「紅媒」或聲請人就是「狗腿」,「紅媒」一詞於108年6月23日凱道反紅媒事件之前早已出現,「國台辦狗腿」則係出自郭台銘之口,換言之,「紅媒」或「國台辦狗腿」根本不是被告所創,被告僅係於節目中就「反紅媒事件」及「郭台銘嗆蔡衍明國台辦狗腿事件」邀集來賓進行評論,以探究「為什麼郭台銘會說蔡衍明是國台辦狗腿?」而已。原裁定卻指被告「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旺旺集團在大陸地區所接受之補助,即是大陸地區用以滲透臺灣地區媒體之款項,也無確切證據證明聲請人於旺旺集團收受該等補助款項之後,變成為國台辦之『狗腿』,甘受國台辦等 大陸地區機關指使、利用,並藉該等補助接手中時集團,使其成為『紅媒』」云云,原裁定所述顯與被告之發言脈絡不符 ,亦對於被告之言論過度延伸或誤解。 ㈡關於附表編號7部分:被告此部分言論,同樣只是針對中國旺 旺集團收受中國政府補助金一事,提出「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之質疑而已,至於「紅媒」部分,被告也僅係就108年6月23日「凱道反紅媒」事件之起因,提出「很大的原因是紅色媒體的政治操作」之評論而已,而凱道事件之發生也確實就是對「紅色媒體」之反彈,被告所為評論均在情理之内,並無原審裁定所指不適當之情形。況且,聲請人與中國政府間錯綜複雜之關係,也早已經多則報導揭露,上述證據在在證明被告所為評論及質疑並非空穴來風,被告所為言論顯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足認有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爰請求撤銷 准予交付審判之原審裁定等語。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 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 ㈠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解釋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 ㈡就意見表達部分,因涉及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為容許各種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是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 四、再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然而,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是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亦即,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俗不堪,論以公然侮辱。否則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因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而不罰,基於該事實陳述而為之意見表達,反因所為用語損及名譽而受處罰,自非法理之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節目於附表編號3、7所示期日公開播放時,被告於系爭當日節目中,確有發表如附表編號3 、7所示之言詞等情,有該節目錄音錄影光碟4片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前揭節目中所談論有關旺旺集團收受中國補貼乙事,業經媒體大幅報導,情形如下: ⒈蘋果日報於108年4月23日以「旺旺集團收中國152億補助金財 報揭露連11年領取補助」之標題報導: 【中國旺旺集團近11年來積極領取中國補助,引發各界關注。據港交所公布的中國旺旺近11年的財報顯示,從2007年起,中國旺旺就開始領取中國政府補助,金額從4億元到22億 元台幣不等。最近一期公布的2017/2018年財報,更是來到 高峰,達21.8億元台幣,總計近11年,中國旺旺領取中國政府補助金額高達152.6億元。網路粉專「消滅旺中的87種方 式」中提到,「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歷年財報中,都有一個項目叫『政府補助金』,而這裡的政府指的不是別人,正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2006年起算,中國政府已經給了旺中至少167億元新台幣!」根據《蘋果》追查港交所公布的中 國旺旺2017/2018年財報顯示,當年度的「其他所得」項下 ,有一筆政府補助金4.77億元人民幣(約21.8億元台幣)。財報裡說明「政府補助金指從各政府機構收到的補貼收入,作為給予本集團在中國若干附屬公司的獎勵。」《蘋果》製表 追查中國旺旺2007年起到2018年財報,顯示近11年中國旺旺領取中國政府補助金高達152.6億元。財報沒有交代補助原 因:據中國旺旺財報中「政府補助金」的說明,只說明取得補助金後,將如何認列,以及使用補助金時該如何入帳,並未明確交代補助原因及使用明細。值得留意的是,除了中國旺旺外,2018年還有2家食品大廠,統一企業中國及康師傅 ,都在財報中揭露政府補助金,分別達1.51億元人民幣(約6.9億元台幣)及1.66億元人民幣(約7.6億元台幣),但都不及中國旺旺高達近22億元台幣驚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還需進一步了解相關事實,不 排除與相關機關包含投審會、陸委會等單位協力了解。NCC 表示,現有法規並不允許中資介入經營媒體,包含陸委會主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濟部投審會「大 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都有相關限制條款。陸委會籲旺旺出面說明:經濟部官員表示,台灣的公司取得中國補助,屬於境外資金,如果沒有資金進出移動,經濟部管不到,而且並沒有對國內產業產生影響,比如殺價造成國內製造業競爭。若是要評估媒體的影響,要問文化部或NCC,經 濟部沒有立場評論。經濟部投審會官員表示,法律沒有規範台灣在中國的子公司不能接受中國政府補助,需對中國旺旺的財報進行了解後再決定如何處置,例如中國旺旺接受中國的補貼後,是否經過母集團間接非法流回台灣。陸委會表示,中國大陸慣以補貼政策促進產業發展,台商在陸企業接受當地政府補貼或優惠措施,無違反兩岸條例的問題。但若中國大陸基於政治目的,以補貼方式介入台灣媒體經營,我政府須加以防範。陸委會也呼籲旺旺集團說明領取中國大陸補助的具體情況,以解除外界疑慮。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在台灣經營3大媒體,分別是《中時》、《中天》與《中視》。《蘋果 》致電《中時》轉接編政組接聽後,對方表示還需請示上級, 因此尚未取得《中時》回應。《中視》、《中天》表示:「我們跟 中國旺旺控股公司沒有直接關係,所以無法代為回應。」不過早在2013年英國《經濟學人》報導曾指,中國政府透過補貼 扶植國營企業和特定民營企業,其中包含統一企業中國控股及中國旺旺控股,而2011年中國政府補貼金額為中國旺旺當年淨利11.3%。當時《中時》社論曾駁斥,這是台商在當地創 造產值、就業及稅收的回報和獎勵,如同台灣政府早年補助成衣業,後來補助電子業一樣。另外,根據赴陸投資、於港股上市的台商表示,「政府補貼」即是財政返還、政府獎勵措施一環,如果企業達到某一個條件,就會補貼包含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返還金,年年都有。該名台企主管表示,「中國政府有套補貼制度,根據企業投資年限補貼金額也不盡相同」】等內容。 ⒉風傳媒於108年4月23日以「中國旺旺領取中國補助152億陸委 會:並未違法,但會關注是否有政治力滲透」之標題報導:【「中國旺旺集團傳出近11年來積極領取中共補助。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23)日受訪時表示,台商在陸企業接受補貼並不違法,但政府會密切關注是否有政治力滲透,相關疑慮宜由企業說明。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今天則透過聲明表示,政府補助金是中國大陸各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的補助款;相關媒體報導刻意「抹紅、抹黑」,他們將正式提告,維護股東利益。蘋果新聞網昨晚引用香港交易所公布的旺旺中國2017/2018年財報,表示在當年度的「其他所得」項下, 有一筆政府補助金達人民幣4.77億元。財報稱:「政府補助金指從各政府機構收到的補貼收入,作為給予本集團在中國若干附屬公司的獎勵。」報導並表示,旺旺中國2007至2018年財報顯示,旺旺中國近11年領取中國大陸政府補助金約新台幣152.6億元。陸委會:台商企業接受陸補貼未違法,大 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中國大陸習慣以補貼政策促進產業發展,例如近期發布的「對台31項措施」便是明顯案例。他強調,台商在陸企業接受當地政府補貼或優惠措施,尚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對於目前外界擔憂中共當局基於政治目的,以補貼方式介入台灣媒體經營,政府會加以防範,也會密切關注。邱垂正也提到,旺旺集團宜對外說明領取中國補助的具體情況,以解除外界疑慮。NCC:不允許中資介入經營媒體,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透過書面回應媒體提問表示,現 有法規並不允許中資介入經營媒體,包含兩岸條例、經濟部投審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等都有相關限制條款。中國旺旺控股:政府補助金是招商引資的補助款,中國時報今天刊載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聲明表示,政府補助金是大陸各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的補助款,不管內外資企業只要符合條件,均有資格爭取,並無獨厚旺旺中國。聲明表示,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為香港上市公司,與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的股東結構不同;歷年補助金均經會計師審核程序,完成並載明於年報公開訊息中,無任何隱密資訊。】等內容。 ⒊上開媒體報導有蘋果時報108年4月23日網路新聞報導、風傳媒108年4月23日網路新聞報導各1份在卷可稽。 ㈢依上所述,可知本件被告在節目內所談論有關旺旺集團收受中國補助款一事,業經數家媒體引述相關證據大幅報導,已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又參諸維基百科中對於「旺旺集團」之描述為:「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旺旺食品)以食品產銷為主要的旺旺集團,由蔡衍明所創立,之後進入中國大陸、日本、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市場。目前旺旺集團的營運重心及主要獲利來源皆在中國大陸,僅中國大陸即開設有40家以上的分公司、110家以上的工廠。旺旺集團除了本業的 食品產銷之外,且跨足媒體、保險、醫療、餐飲、農業、房地產等產業。集團2005年年營收超過新台幣226億元,2013 年單僅集團旗下中國旺旺年營收就達17.34億美元(約526億新台幣)」、「2009年,旺旺集團跨足媒體產業,買下面臨鉅額虧損、擁有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等多家媒體的中國時報系」等語,有維基百科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107頁),可見旺旺集團屬於跨國型企業,規模龐大,除本業食品產銷之外,亦跨足媒體產業,其所能發揮之影響力非同小可,從而,旺旺集團是否收受中國大陸補貼、補貼之使用用途、是否有政治力介入、可能隱含之目的或引發之效應,自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㈣再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而善意發表言論者,自得免其刑事責任。而所謂「善意」與否,自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即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業如前述。觀之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內容,係以郭台銘先前發表之言論及案外人何清漣所書「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的真相」著作為前提,繼而評論因為媒體紅色滲透引起台灣內部反彈,才造成年輕世代上街頭反紅媒之意見,再質疑中國旺旺接受中國補貼之使用用途、質疑是否會影響台灣內部選戰;另附表編號7所示之內容 ,則係發表中國旺旺過去累積接受大約中國100多億台幣的 補貼,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進而評論、質疑「財報看不到之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並繼而表達民眾走上街頭抗議紅媒活動,很大原因是紅色媒體的政治操作之評論意見,依被告上述發表內容,被告乃係依據業經媒體報導之事實或媒體引述之資料,以及案外人之陳述、著作內容,因此提出質疑聲請人接受中國大陸補貼之用途、是否用於中國大外宣或藉此操作影響台灣內部選戰、是否有財報上看不到的利益、與民眾上街頭抗議紅媒活動之關聯性等情,堪認被告乃本於就事論事原則,對聲請人之行為為適當合理之質疑、評論,實屬依據被告個人價值判斷所為之意見表達,縱使內容、用詞令聲請人不悅,或其意在使聲請人接受此負面評價, 仍應認為屬於善意發表言論,而受到刑法第311條第3款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聲請人雖認被告使用「狗腿」等語,已涉及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未能解為善意之評論,然觀諸如附表編號3所載前後文義,被告語出上開言詞時,係先引述郭台銘 先前之陳述,繼而在評論聲請人經營之旺旺集團是否有收受中國大陸補助款相關情事時所為之評論,顯非單純之抽象謾罵,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有以尖酸語句所提出意見,惟依當時場合、情境,及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加以整體觀察,堪認被告乃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尚不得將此部分言詞從被告所陳前後文脈絡中抽離,逕謂被告係基於侮辱聲請人之主觀意思,而對被告論以公然侮辱罪。 ㈤據上,被告所為言論,係對於上述媒體報導所載事件之相關內容,提出個人之評論與質疑,而表達主觀意見。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並未就被告陳述之事實,認有何不實或未盡查證義務,主要爭執者為被告之主觀評論及其用語,然旺旺集團是否收受中國大陸補貼、是否有財報上未見之利益、補貼之使用用途、是否有政治力介入、可能隱含之目的或引發之效應,攸關公眾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縱被告於節目中為如附表編號3、7所示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即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認受憲法之言論自由保障,要難以逕論以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以實務上以狗腿罵人者,多以誹謗、公然侮辱起訴及判決,並舉上述判決及起訴個案以支持其說。而就其他個案之判決及起訴書類之抽象法律見解,雖均可供參酌,惟個別案件之具體犯罪情節以及憑為審認之證據資料,不同案件原即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以他案判斷理由或結果,於本案中執為比附論列之依據,仍應依個案整體事實內容及證據資料,而為具體判斷。依本件卷內所得積極事證,本院詳予審認勾稽後,均無從認定被告就附表編號3、7部分有聲請人所指犯行,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就此部分所指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業據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逐一指駁,且均敘明理由及其所憑證據,依上開本院之說明,該等認定均屬有據,尚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本案不起訴書及再議處分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被告之罪嫌容未能達到跨越應起訴門檻之證明程度,原裁定不察,遽以客觀上不能認為被告所為是出於善意,其所為評論,並非適當,而認被告上開所為容有相當之犯罪嫌疑,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而逕裁定附表編號3、7部分交付審判,難認允當。 六、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准予交付審判不當,為有理由,而本件曾經北檢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聲請人提出再議,經高檢檢察長發回續查,再經北檢檢察官偵查後仍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再議後經高檢檢察長再議無理由駁回在案,業如前述,本院審酌前開事證業經調查明確,為避免徒增訟累及訴訟經濟之考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准予交付審判部分(即原裁定附表編號3、7部分)予以撤銷,並逕為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發表日期 (發表人) 涉嫌誹謗之言論內容 涉嫌公然侮辱之言詞 1 108年6月6日 (姚惠珍) 「…因為蔡衍明,只想要當一個king maker已經想當要當到一個完全不顧,而且這不計毁譽甚至是有可能把國民黨拖垮,然後甚至是擊潰國民黨,因為你的種種形像,連你要扶植的那個king民調快要呈現一個崩解的狀况,連當時投票給他的高雄市民,現在是最率先來反對他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就是真道理盲,盲目的盲,你還一直要把他拱上去,然後一直昧於昧視現在整環境…」 「king maker」、「真道理盲,盲目的盲」 2 108年6月17日 (陳凝觀) 「因為郭台銘說他想要做king maker然後去跟國台辦邀功,我說那不就是地下總統嗎?這樣也要告我,那請問有沒有去告郭台銘阿?我只是引述郭台銘的話」 無 3 108年6月27日 (陳凝觀) 「郭台銘繼前一次嗆了蔡衍明是向國台辦邀功之後,昨天再嗆他是國台辦的狗腿。為什麼會說是國台辦的狗腿,因為國台辦是對台統戰的第一線單位,而我手上這個紅色滲透,中國大陸大外宣過去十年以來,特別是2008年中時集團易手到現任的股東跟大老闆蔡衍明身上之後,整個媒體輿論紅色滲透引起臺灣內部反彈的反彈,才會有週末年輕世代跟館長走上街頭反紅媒,也才會有財經的觀眾追蹤中國旺旺不得了了,在香港掛牌來自國家特別是中國的補貼金,幾乎每年都佔它的營業和獲利的一成以上。過去十年以來一百多億的補貼難道都用在大外宣上面。難道因為補貼就都聽國台辦的統戰辨事嗎。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 「狗腿」、「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 4 108年6月27日 (陳凝觀) 「他說他要做個 king maker!他如果做了 king maker,將來在中國會有多大的利益,光這一張地圖我都可以想像理解。統戰臺灣,那打臺灣不如買臺灣,買臺灣不如騙臺灣,騙臺灣不如讓自己的傀儡當臺灣領袖。」 「他說他要做個 king maker!」 5 108年7月1日 (陳凝觀) 「這個媒體的擁有者,這個大老闆比較失控?還是郭台銘比較失控?…而且他的標題,都有各種面向的黑法,像這個黑法是恫嚇抹黑第四權。」 「恫嚇抹黑第四權」 6 108年7月2日 (陳凝觀) 「你這十年可以補貼一百多億嗎?為什麽要補貼他賣米果,就是說賣米果在臺灣有多了不起,臺灣很多食品業者賣飲料,還有人賣泡麵,還有很多人賣東西,為什麽都沒有一百多億補貼?」 無 7 108年7月3日 (陳凝觀) 「中國旺旺在香港掛牌,得到的來自中國的補貼,金額也很天價,我們整理追蹤到財報上看到的數字,過去十年來補貼的金額,至少有40億港幣,這是港幣,換算起來大約一百多億的台幣,而且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所以惠珍,於是當初整個臺灣紅色媒體,會引起6月23號館長撂人出來反彈,很大的原因是红色媒體的政治操作。」 無 8 108年8月21日 (陳凝觀) 「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 無 9 108年8月21日 (陳凝觀) 「而且這樣的人,還要在臺灣宣傳中國發大財,宣傳臺灣要跟中國統一,宣傳中國無限好,明明大多數的台商,已經從最精華的中國發大財的美夢,轉變成中國賠大財的惡夢了,然而他們還要硬撐,中國發大財,中國好棒棒。」 無 10 108年8月27日 (陳凝觀) 「一般企業界,正常做生意的不會來買媒體,…,不會啊。為什麽?因為他沒有任何政治的動機跟目的,在臺灣企業界,特別是有大錢的企業界,要買媒體的背後,其實就只有一個動機,叫做政治。因為媒體本業多數是在賠錢,或者是經營因難,能夠回收的錢很少,當然台商買媒體更妙,台商背後當然也有政治動機,以及這背後更深一層,仍然回到老共的大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