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崔美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崔美苓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 字第572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2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崔美苓係原址設新北巿新莊區幸福路521 之1 號福元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福元公司)之股東,並擔任會計乙職,負責管理該公司帳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主辦會計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6 月19日起至105 年5 月16日止,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貨運)或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匯入福元公司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銀帳戶)之款項,接續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在如附表所示之福元公司流水帳及每月應收應付表明細,嗣將短計如附表所示之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福元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相關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2頁),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歷審亦未曾爭執證據能力,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崔美苓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上情不諱(見原審卷第173頁、本院卷第89頁),並有如下之證據,足佐其自白之真 實性: ㈠告訴代理人兼證人詹芸婷於偵查中之指述(見他卷第13頁至第 14頁、第22頁至第23頁)。 ㈡證人即福元公司股東詹文樹、詹文義於偵查中之陳述(見他卷 第117頁至第120頁)。 ㈢證人黃孃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第22頁至第23頁)。 ㈣同案被告即被告之配偶黃期正(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7頁至第120頁)。 ㈤詹芸婷與被告之錄音光碟(見他卷光碟存放袋)。 ㈥侵占金額明細表、103 年至106 年被告製作之員工薪水手記帳本、福元公司於遠銀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福元公司流水帳、福元公司每月應收應付表明細、被告提出之107 年8 月20日刑事陳報狀暨附表(見他卷第38頁、第39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108頁、第1493號調偵卷第41頁至第91頁 、第92頁至第98頁、第113頁至第166頁、第168頁至第170頁)。 ㈦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所附之福元公司章程及股東同意書(第1 028號調偵卷第6頁)。 ㈧刑事訴訟起訴狀之證2 侵占金額明細表(見他卷第7頁)。 ㈨刑事訴訟起訴狀之證3 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見他卷第8頁、第1028號調偵卷第5頁正、反面)。 二、綜合上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內 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會計帳簿分 下列二類: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 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5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負責製作之「流水帳」、「每月應收應付表明細」,係在登載告訴人福元公司日常之收入與支出,其性質核屬商業會計法第22條第2 款之明細分類帳簿,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指之帳冊。 ㈡又經辦會計之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收支明細表上為不實之登載,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於案發時任職福元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日常收入與支出帳款管理、製作內帳收支報表等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先予說明。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又被告自103 年6 月19日起至105 年5 月16日止,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及業務侵占之犯行,係手段相同,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皆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各論以一個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業務侵占罪。再被告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以遂行業務侵占款項之目的,實行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另刑法第336 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施行,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為調整換算,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併予敘明。 四、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業務侵占、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一時貪念而業務侵占告訴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表達賠償意願,然與告訴人就賠償方式未能達成共識,致未能成立和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說明(詳後㈡所述)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業務侵占之款項總計250 萬元,為本案犯罪所得,惟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表示被告已清償(見原審卷第175頁 ),是已足以剝奪被告本案犯罪利益,如再諭知沒收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上訴意旨略以:109 年7 月25日福元公司股東協議不再追究經營責任,且被告已還清款項,請求考量被告家中經濟困境,子女也要就學貸款等情,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雖已返還本件之犯罪所得與告訴人,然仍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且告訴代理人李哲賢律師亦於原審審理中表明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見原審卷第175頁),參 以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3 年6 月19日起至105 年5 月16日止,不可謂非長,且侵占金額不輕,並考量各項情狀為裁量後,認本案所宣告之刑尚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至109年7月25日之福元公司股東協議書雖記載:「全體股東就福元公司過去之經營責任,全部股東願意承受,不再追究責任及主張權利。全體股東同意就股東間所涉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認定之。」等詞(見原審卷第99頁),觀諸上揭協議書雖不再追究股東過去之經營責任,然就刑事案件仍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是被告於本案尚難以上揭協議書之記載,認為已取得告訴人公司之完全諒解,是被告執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款項匯入時間 客戶匯入遠銀帳戶金額 侵占方式 侵占金額 1 103 年6 月19日 1,857,468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6 月流水帳,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1,071,172 元、167,877 元、518,419 元(共計1,757,468 元) ,另於103 年5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0 月19日、台塑C-000000-0月19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2 103 年7 月11日 1,861,824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7 月流水帳,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1,761,824 元,另於103 年6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11日、台塑B-000000-0月11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3 103 年7 月14日 469,264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7 月流水帳,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19,264 元,另於103 年6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6C-000000-0 月14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4 103 年8 月1日 1,885,193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8 月流水帳,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487,670 元、459,069 元、888,454元,共計1,835,193 元,另於103 年7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1 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5 103 年8 月14日 485,326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8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35,326 元,另於103 年7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14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6 103 年8 月26日 546,313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8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96,313 元,另於103 年7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月26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7 103 年8 月27日 667,682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8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17,682 元,另於103 年8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27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8 103 年9 月18日 1,157,960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9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652,084 元、455,876 元(共計1,107,960 元),另於103 年8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月18日」與左揭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9 103 年10月1日 2,049,340 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10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1,051,824 元、465,229 元、432,287 元(共計1,949,340 元),另於103 年9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0 月27日;台塑B-000000-00 月1 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10 103 年10月29日 601,127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10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51,127 元,另於103 年10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0 月29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1 103 年11月3日 988,448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11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494,907 元、443,541 元(共計938,448 元),另於103 年10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0 月3 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2 103 年12月23日 1,099,534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12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366,403 元、633,131 元(共計999,534 元),另於103 年11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0 月23日;台塑B-000000-00 月23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13 103 年12月26日 951,833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12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525,635 元、376,198 元(共計901,833 元),另於103 年11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0 月26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萬元。 5 萬元 14 104 年1 月5日 595,313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45,313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5 104 年1 月15日 655,054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05,054 元,另於103 年12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00年1 月15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6 104 年1 月22日 1,793,311元 於福元公司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654,044元、573,545 元、465,722 元(共計1,693,311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17 104 年2 月11日 591,000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2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汽車貨運公司1 筆入帳為54萬1000元,另於104 年1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11日」與左揭實際收入59萬1000元,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8 104 年3 月2日 505,247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3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55,247 元,與另於104 年1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月2 日」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19 104 年3 月12日 2,003,838 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3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616,305 元、724,747 元、562,786 元(共計1,903,838 元),另於104 年1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 00-0 月12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20 104 年3 月20日 352,917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3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302,917 元,另於104 年2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月20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1 104 年3 月30日 530,315 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3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278,249 元、202,066 元(共計480,315 元),另於104 年2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30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2 104 年4 月9日 582,568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4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32,568 元,另於104 年3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月9 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3 104 年4 月22日 1,252,164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4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648,980 元、553,184 元(共計1,20 2,164元),另於104 年3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22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4 104 年4 月24日 522,977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4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72,977 元,另於104 年3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24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5 104 年4 月29日 572,600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4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22,600 元,另於104 年4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29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6 104 年5 月22日 1,250,367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5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石化2 筆入帳為712,103 元、488,264 元(共計1,200,367 元),另於104 年4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22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7 104 年6 月16日 710,632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6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60,632 元,另於104 年5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16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8 104 年6 月30日 736,881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6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86,881 元,另於104 年6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00年1 月15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29 104 年7 月22日 592,275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7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42,275 元,另於104 年6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000000-0月22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0 104 年7 月31日 1,341,874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7 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424,553 元、402,509 元、464,812 元(共計1,291,874 元),另於104 年7 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月31日;台塑B-000000-0月31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1 104 年10月1日 700,373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0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50,373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2 104 年10月7日 955,571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0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396,513 元、509,258 元(共計905,771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萬元。 5 萬元 33 104 年10月15日 474,168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0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424,168 元,與左揭實際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4 104 年11月20日 654,590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1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04,590 元(記載日期是104 年11月19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5 104 年11月24日 393,697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1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343,697 元,另於104 年11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A-000000-00 月24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6 104 年12月18日 988,576元 於福元公司104 年12月流水帳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2 筆入帳為415,718 元、472,858 元(共計888,576 元),另於104 年11月應收應付帳明細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B-000000-00 月18日;台塑C-000000-00 月18日」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37 105 年1 月27日 1,906,698元 於福元公司105 年1 月流水帳上記載台塑貨運3 筆入帳為682,559 元、525,399 元、698,740 元,金額加總固為1,906,698 元,惟於福元公司104年12月應收應付表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C 入帳為632,559 元,另於105 年1 月應收應付帳上記載475,399 元,短計共10萬元。 10萬元 38 105 年2 月5日 614,045元 於福元公司105 年2 月流水帳上雖正確記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10,404元,惟於福元公司105 年1 月應收應付帳表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564,045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39 105 年3 月24日 743,761元 於福元公司105 年3 月流水帳上雖正確記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743,761元,惟於福元公司105 年3 月應收應付帳表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693,761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40 105 年4 月19日 1,054,900元 於福元公司流水帳上記載台塑貨運2筆入帳為499,485 元、555,415 元,金額加總固為1,054,900 元,惟於福元公司105 年3 月應收應付帳表上,以短計方式不實填載台塑貨運入帳為499,485 元、505,415 元,與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41 105 年5 月12日 782,187元 於福元公司103 年4 月流水帳上記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732,187 元,且於福元公司105 年4 月應收應付表上,不實填載5 月12日台塑B 應收732,187 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5 萬元。 5 萬元 42 105 年5 月16日 802,722元 於福元公司流水帳上雖正確記載台塑貨運1 筆入帳為802,722 元,惟於福元公司105 年4 月應收應付表上,不實填載5 月16日台塑B 應收702,722元,與左揭實際收入短少10萬元。 10萬元 合計 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