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美惠、李曉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美惠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0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