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葉文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區、行政院所屬機關新竹市政府等公務機關及其他特定公務員違背法律,釀成民事國賠信譽妨害司法為民及信賴,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等 語。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合議庭法官於承審案件過程中,對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均能不受任何壓力干擾、影響,放心、大膽、充分表示個人意見及徹底辯論,以落實審判合議制度及效能。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明定,合議庭法官對於評議意見,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即已明示關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意見,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前,均應嚴守評議秘密;以此可見,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所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裁判確定後」,亦應為相同解釋,即係在「本案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聲請閱覽,否則當無法達成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所定在「該案裁判確定前」評議秘密均應嚴守之目的。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葉文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聲請人上訴後,經本院於同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上訴字 第2063號判決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改判,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其餘上訴駁回,並就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 案。茲因聲請人不服,刻正提起上訴,故全案尚未確定,依前揭說明,其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評 議意見,即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