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樵(原名吳彥諄)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嵐 選任辯護人 李威霖律師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 被 告 鄭傑元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吳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金額,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