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庭(原名:張玉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張庭(原名張玉珍) 陳宇莘(原名陳貞錡) 石文儒 劉定恆 雷士霆 顏沛暄(原名吳玥漩) 孫琪珍 上列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因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陳宇莘、石文儒、劉定恆、雷士霆、顏沛暄、孫琪珍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樵(原名吳彥諄)與張雅嵐行為後,刑法沒收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所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 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判決認為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張庭(原名張玉珍)、陳宇莘(原名陳貞錡)、石文儒、劉定恆、雷士霆、顏沛暄(原名吳玥漩)、孫琪珍各自所有如下列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之餘額)、不動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上開第三人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張庭、陳宇莘、石文儒、劉定恆、雷士霆、顏沛暄、孫琪珍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將來進行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應到庭參與沒收事項之調查程序、辯論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附表一:新北地院106年11月14日106年度聲扣字第50號裁定 (107金重訴4卷㈠第91至103頁)扣押之銀行帳戶 編號 扣押帳戶及帳號 戶 名 所有人 證 據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0月6日餘額1644元) 張庭 「貽信公司」 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中國信託銀行110年8月11日回函暨存款交易明細、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陳報㈨狀、新北地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107金重訴4卷㈤第245至268、299、521頁、107金重訴4卷㈥第71、553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5日餘額1242元) 張庭 「貽信公司」 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1份(107金重訴4卷㈤第38、299頁、107金重訴4卷㈥第20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5日餘額27893元) 吳樵 「貽信公司」 吳樵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新北地院110年9月8日勘驗筆錄、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存款交易明細、110年10月19日函及所附扣押金額表各1份(107金重訴4卷㈥第38、39、125至131、199、549、557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5日餘額900元) 吳樵 「貽信公司」 吳樵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 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07金重訴4卷㈥第171至187、199、 248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5日餘額95096元) 吳樵 「貽信公司」 吳樵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新北地院110年9月8日勘驗筆錄、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07金重訴4卷㈥第38、39、111至123、199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5日餘額10040.3美元) 吳樵 吳樵 (無從證明係「貽信公司」所有) 吳樵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中國信託台幣活期存款整合對帳單、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107金重訴4卷㈥第197、201、248頁) 附表二:新北地院106年11月14日106年度聲扣字第50號裁定 (107金重訴4卷㈠第91至103頁)扣押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名稱(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及範圍 登 記名義人 證 據 1 宜蘭縣五結鄉新甲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10分之1】 張庭 吳樵、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107金重訴4卷㈤第37頁)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5分之1】並未設定抵押 3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76分之199】 4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76分之199】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84分之17】 6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 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即原審編號9)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等建物及所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9900分之1) 陳宇莘 吳樵、張庭、陳宇莘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107金重訴4卷㈤第37、182、183頁) 9(即原審編號10)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等建物及所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9900分之1) 石文儒 吳樵、張庭、石文儒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107金重訴4卷㈤第37、418頁) 10(即原審編號11)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等建物及所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9900分之1) 劉定恆 吳樵、張庭、劉定恆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107金重訴4卷㈤第37、382頁) 11(即原審編號 1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等建物及所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9900分之1) 雷士霆 吳樵、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雷士霆調詢之證述(偵㈡卷第163頁及反面、107金重訴4卷㈤第37頁) 12(即原審編號13)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建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等建物及所在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權利範圍:9900分之1) 吳玥漩 吳樵、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吳玥漩聲明書(107金重訴4卷㈤第37、351頁) 13(即原審編號1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2】 孫琪珍 吳樵、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孫琪珍聲明書(107金重訴4卷㈤第37、353頁) 14(即原審編號 15) 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新竹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等土地 孫琪珍 吳樵、張庭新北地院訊問之供述、孫琪珍聲明書(107金重訴4卷㈤第37、3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