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馬志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志翔 籍設彰化縣○○鎮○○路000號(彰化○ ○○○○○○○○) 陳盛軒(原名張盛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407號、第57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3號、第12344號、第14573號、第14574號、第1688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112年度偵字第961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589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判處被告癸○○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 丑○○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就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7部分,均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茲癸○○、丑○ ○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渠等於審理時當庭表明針對量刑上訴(見本院卷第297頁),揆諸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 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癸○○、丑○○上訴意旨均略以:希望可以跟被害人和解,從 輕量刑云云。 (二)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 審審理後,審酌癸○○、丑○○均正值壯年,非無工作能力賺 取所需,然不知守法慎行正道取財,為圖暴利,均提供帳戶,並擔任取款車手工作,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產法益,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癸○○、丑○○雖未實際參與全程詐騙行為,尚非詐欺集團 之核心成員,然該詐欺集團計畫縝密、分層多點掌控,利用多層人頭帳戶層轉不法所得,渠等所為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或將來所衍生金融犯罪之困難,縱癸○○、丑○○非實 際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之人,渠等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於本案之客觀犯罪情節實屬重大,審酌癸○○、丑○○犯後尚知坦認犯行,而癸○○與告訴人庚 ○○、被害人乙○○達成和解;丑○○亦與告訴人庚○○、被害人 卯○○達成和解,且癸○○、丑○○均有履行渠等之和解條件等 情,而認癸○○、丑○○非無彌補告訴人等損失之意,兼衡癸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房子拆除工作,未婚無子 女,現獨居,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丑○○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為按摩師,再婚與前妻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現與 母親及配偶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就癸○○ 部分,各處如附表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癸○○所犯行為相似,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 、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就丑○○部分,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4、附表二「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 量丑○○所犯行為相似,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是以,經核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由此已難認原審所量處之上開刑度及應執行刑有何失當之處。至癸○○、丑○○雖均以前詞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 重,然衡以原審量定刑期,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詳為斟酌如上,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之情,縱與癸○○、丑○○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 ,仍難指原審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 (三)綜上,癸○○、丑○○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癸○○擔任提款車手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帳戶(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辛○○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09年11月17日於line稱「亨盛金融客服經理」,佯稱可投資石油現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13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松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松奕科技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帳戶)180萬元 110年9月6日15時14分許,轉帳89萬5,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倫) 110年9月6日15時17分許,轉帳105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9月6日15時24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105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290頁至第29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各1份(新竹地檢署46號少年偵卷㈡第289頁、第296頁、第299頁、第300頁、第313頁至第329頁、第330頁、第337頁、第34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9月7日10時21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孝祈)180萬3,033元 110年9月7日10時45分許,轉帳103萬7,5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倫) 110年9月7日15時許,轉帳20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9月7日15時2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460萬元 2 子○○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8月於line稱「Lisa」,佯稱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6日14時41分許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上仁)27萬6,000元 110年9月6日14時46分許,轉帳13萬9,5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倫) 110年9月6日15時17分許,轉帳105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166頁至第167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新竹地檢署46號少年偵卷㈡第165頁、第168頁至第169頁、第170頁、第172頁、第193頁、第20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乙○○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8月26日於line稱「全球國際資產MT-4營業部林經理」,並提供投資美金網站連結MetaTrader,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7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2萬7,586元 110年9月7日14時44分許,轉帳17萬5,000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偉倫) 110年9月7日15時許,轉帳20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207頁至第212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202頁、第213頁至第217頁、第218頁至第238頁、第239頁、第245頁、第281頁、第28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庚○○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初於line稱「Cecilia」,並提供凱富金融假交易app,佯稱:可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子賢)6萬元 110年9 月27日13時28分許,轉帳1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110年9月27日13時57分許,轉帳84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9月27日14時28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177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12344號偵卷37頁至第39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各1份(12344號偵卷第41頁、第43頁、第44頁、第47頁至第80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年9月30日13時2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子賢)6萬元 110年9月30日13時54分許,轉帳18萬元至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110年9月30日14時43分許,轉帳8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9月30日15時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320萬元 5 戊○○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10日於line稱「陳民偉」,並提供高盛證券假交易連結,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11月8日10時14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長龍)10萬元 110年11月08日10時28分許,轉帳189萬元至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承勲) 110年11月08日10時30分許、15時12分許,轉帳200萬元、14萬5,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11月08日15時2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214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16888號偵卷第52頁至第53頁、第54頁至第55頁)。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6888號偵卷第57頁、第61頁至第67頁、第68頁至第72頁、第76頁、第83頁、第84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寅○○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於line稱「林芷瑄」,並提供「環球」假交易連結,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12月16日13時4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文政)68萬7,908元 110年12月16日14時許,轉帳68萬9,145元至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媱茹) 110年12月16日14時2分許,轉帳71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無 110年12月17日13時5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新竹縣○○鎮○○路00號) 臨櫃提款 99萬元 證人即被害人寅○○於警詢之證述(21469號偵卷影卷㈡第234頁背面至第239頁)。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各1份(21469號偵卷影卷㈡第231頁、第232頁、第233頁、第240頁背面、第253頁、第254頁背面、第260頁背面、第264頁背面及第277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辰○○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27日透過line連結,並提供網站app「MetaTrader4」,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第三層及第四層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0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銘淇)146萬6,400元 110年11月1日14時19分許,轉帳42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戶名:劉承展) 110年11月1日14時20分許,轉帳99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國光)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許,轉帳91萬8,5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翔欣企業社) 110年11月1日15時18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377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2912號偵卷第44頁至第46頁)。並有蘇銘淇之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客戶基本資料各1份、癸○○提領畫面相片數張(2912號偵卷第48頁至第50頁、第54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60頁至第61頁)。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丑○○擔任提款車手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及帳戶(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1 子○○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8月於line稱「Lisa」,佯稱,投資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110年8月18日14時43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允文)27萬9,000元 110年8月18日14時56分許,轉帳14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110年8月18日15時53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路00號) 臨櫃提款 48萬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1283號偵卷㈠第180頁至第18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1283號偵卷㈠第179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84頁、第185頁、第186頁、第188頁、第203頁背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9月14日11時45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55萬3,000元 110年9月14日11時46分許,轉帳4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110年9月14日15時2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75萬6,000元 2 丙○○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於社群平台暱稱「王雅雯Anne」,並傳送假交易平台「香港鼎昇金融」連結,佯稱可代操作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8月31日12時4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上仁)10萬元 110年8月31日14時27分許,轉帳7萬5,000元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世杰) 110年8月31日15時3分許,轉帳114萬8,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軒懿國際貿易公司) 110年8月31日15時45分許 新竹市東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號) 臨櫃提款 114萬元8,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357頁至第35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永豐銀行匯款單、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46號少年偵卷第356頁、第359頁、第360頁至第363頁、第365頁、第366頁、第374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古元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卯○○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2日於line稱「可兒」、「劉嫚」,並傳送假交易平台「恒泰財富國際」連結,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110年9月2日14時4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上仁)28萬元 110年9月2日14時49分許,轉帳18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110年9月2日15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97萬元 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29頁至第3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録、對話紀録、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29頁、第31頁、第32頁背面至第72頁、第73頁、第75頁背面、第77頁、第79頁背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9月14日11時28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26萬元 110年9月14日11時46分許,轉帳43萬0,015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110年9月14日15時25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75萬6,000元 (與編號1為同一筆提領金額) 4 己○○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8月12日於交友軟體pikabu稱「婷兒」,並傳送假外匯交易平台「元鼎交易平台」連結,稱可投資賺取匯差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110年9月14日21時50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3,000元 110年9月15日10時11分許,轉帳9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110年9月15日15時26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新竹縣○○市○○○街000號) 臨櫃提款 84萬元 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376頁至第37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375頁、第380頁至第382頁、第383頁、第385頁、第388頁、第389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古元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壬○○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13日於line稱「Ariel」,並傳送假交易平台「香港寶運金融」連結,稱可代為操作,並可獲利10%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帳戶。 110年9月15日12時04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82萬4,300元 110年9月15日12時48分許,轉帳41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無 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20頁至第21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19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第28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丁○○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初利用社群軟體結識丁○○,佯稱,可至博奕平台「東森眾娛」下注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47分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5萬元 110年9月16日14時54分許,轉帳13萬4,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110年9月16日15時6分許,轉帳68萬4,9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110年9月16日15時19分許 新竹縣竹北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新竹縣○○市○○路○段00號) 臨櫃提款 111萬8,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3頁至第4頁)。並有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5頁至第8頁、第12頁、第15頁背面、第18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古元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9月16日14時48分 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 5萬元 7 甲○○ (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9月1日於line稱「陳一諾」,並傳送假交易平台「香港寶運金融」連結,稱可投資石油現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先匯款至「匯款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轉移至右列第二層及第三層帳戶。 110年9月16日9時59分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兆卉)80萬元 110年9月16日10時33分許,轉帳40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盛軒)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46號少年偵卷㈡第34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録、對話紀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46號少年偵卷㈡第342頁、第344頁、第345頁、第346頁、第347頁背面、第355頁)。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古元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