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培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6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培奇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21 1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4841、24164號;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40、14854、20722、23304、35176、35177、30155、30163、31341、31390、31399、31659、32634、33994、31277、38067、38926、39681、40583、44971、47128、50640、50730、53816、41382、42768、45607、46366、47708、50522、59445、59372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411、53602、54220、57741 、61947、62915、63735、67996、68641、69974、76804、79789、80921號;113年度偵字第1405、5551、5900、6772、6773、7321、9589、18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培奇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黃培奇係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11樓志呈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志呈公司)負責人,其得預見不法份子取得志呈公司所 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下稱門號卡),可能利用門號 收取驗證碼而申辦網路拍賣電商帳號(下稱網拍帳號)或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支帳戶),以規避檢警人員追查實際使用者,而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使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卷內無證據證明黃培奇知悉本案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此亦非檢察官起訴範疇)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某處,以聯邦快遞寄送 方式,將志呈公司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約1500張(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提供予大陸地區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 稱「楊青青」之成年人使用。嗣「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後,即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之犯意聯絡,於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俊丞等之授權或同意,冒用其等如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無證據證明黃培奇就此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亦有幫助故意,此亦非檢察官起訴範疇),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並以各該門號收取驗證碼後,認證而取得各該網拍帳號或電子帳戶之使用權,再使用各該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麗雅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二、案經王麗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張桂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黃興暉、蕭宇涵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憲倫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周淑君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徐楷勝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王麗玉、黃信源、陳嘉珊、李坤軒、李品儀、林廷翰、吳沂倢、黃衍富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廖世宏、蔡惇閔、莊惠玲、丁尹苧、陳蔚瑩等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呂綺文、池美瑩、潘思廷等人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林育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謝佳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柏滎、莊允秤、何恭銘、翁嘉蕾、陳鈺翔、吳麗玉、宋丞恩等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及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蔡炘呈、陳鈺翔、王辰合、羅振玉、蕭宇涵、白玲英、許宜平、黃品喆、黃詒鈞、楊采縈、董建言、張婉屏、石妤婕、黃偉哲、黃瑜瑋、陳䄱佑、謝宇捷、蕭邑庭、陳冠瑜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崔祐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余霏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謝煜錡訴由臺北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曾盈諭、姚翰錡、吳青河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邱瓊慧、簡萬松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謹姮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楊雅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賴思穎、林小蟬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張正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作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黃培奇(下稱被告)有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非供述證據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坦承不諱,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由被告所提供之門號卡後,於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俊丞等之授權或同意,冒用其等如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並以各該門號收取驗證碼後,認證而取得各該網拍帳號或電子帳戶之使用權,再使用各該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麗雅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等情,亦據如附表一編號1至6、27、28、35、43、44、46、48、53、56、59、62、64、及附表二編號1至63所示 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證述明確,另有證人即大研生醫公司生醫產品研發經理劉亮均於警詢訪談中說明如附表一編號42之網拍帳戶所販售之物品非該公司之正品等語、證人即東永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顏耀東於警詢時陳述如附表一編號47之網拍帳戶所張貼之商品認證證明文號係其公司所申請取得並遭非法使用等語、證人即告訴人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課長蔡佳能於警詢時陳述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網拍帳戶非法使用該醫藥公司名義販售商品等語、證人即有熊運動公司告訴代理人曾瑞香於警詢時陳述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之網拍帳戶所張貼之商品圖片係盜用有熊運動公司經授權販售商品之圖片等語在卷;復有卷附新北市政府回函暨志呈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章程影本等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電商專案合作協議書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多門號明細表、專案合作協議書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系爭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台灣之星函暨門號資料、被害人等提出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繳款證明及交易明細、轉帳截圖、存摺封面影本、手機簡訊等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會員帳號及拍賣商品資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暨會員帳戶、交易明細、IP等相關資料、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暨使用者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橘子行動電子支付帳號及會員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MaiCoin虛擬帳號之相 關資料、簡單支付電支帳號會員資料及轉帳紀錄、街口支付帳號會員資料與交易明細、愛金卡電支帳號及使用者資料與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 第1113174194號函、112年3月2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236802號函、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函、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覆暨 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51至55、57、60至63之被害人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報案資料暨被害人等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詐騙簡訊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手機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超商繳款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7-ELEVEN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粉絲專頁及個人頁面、帳戶解凍書及律師公證函、遊戲帳號儲值單據等件;志呈公司變更登記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之星資料查 詢電話號碼結果;露天拍賣網站帳號000000nn之個人資料暨販售廣告頁面截圖、帳號000000nn登入紀錄、街口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05016S號函暨檢送帳號c000000、000000、000000之申登資料1份、112年8月22日蝦皮 電商字第0230822008S號函暨檢送蝦皮帳號000000申登資料 、111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7017J號函暨檢送蝦皮 帳號000000申登資料、111年3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25020S號函暨檢送用戶申設相關資料(賣家帳號000000io)、112年7月3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731032S號函暨檢送用戶申設相關資料(蝦皮帳號00000)、112年5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23024J號函、「蝦皮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會員帳號00000)、蝦皮會員00000刊登販售商品之畫面、蝦皮購物會員申登資料、有熊運動告訴代理人提供蝦皮賣家帳號000000io盜賣公司商品之賣場頁面截圖、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帳號申登之卡片序號、訂單編號、遊戲橘子帳號、樂點GASH會員帳號等資料列表、簡單行動支付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暨交易明細、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虛擬貨幣帳戶(潘怡妃)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苗栗縣政府112年2月21日衛生局苗衛藥字第1120023477號函、彰化縣衛生局112年5月29日彰衛藥字第1120030436號函、經濟部商業司登記查詢資料、露天購物會員申登資料、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露天會員000000刊登販售商品之畫面、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4月12日街口調字第11203052號函、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台灣之星字第1120218001號函暨檢附志呈公司申辦門號之資料(含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多門號明 細表、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函)、蘇銘崇會員資料及門 號0000000000號(志呈公司)申登資料、廖偌宇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手機內轉帳及對話紀錄擷圖、邱瓊慧及廖偌宇街口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轉帳紀錄、會員資料、向簡單支付調閱之資料、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會員資料及帳戶轉帳紀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14日桃衛藥字第1120076987號函、雲林縣衛生局112年6月9日雲衛 藥字第1124001647號函暨檢送自行監控違規網路廣告案件紀錄表、販售藥品網頁截圖、臺北市衛生局112年7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9632號函、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苗栗縣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18日苗衛藥字第1120043501號函 暨檢送志呈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0000000000門號申登資料、嘉義縣衛生局112年7月24日嘉衛食藥字第1120024334號函、蝦皮購物網頁聊聊紀錄、訂單進度等截圖、包裹翻拍照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函覆資料0○○○郵件內容查詢拍賣代號目前登錄之基本資料)、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6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20002584 號意見陳述通知書(通知蔡OO違反藥事法規定)等件附卷可考 。堪認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藉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本件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㈠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另稱「不確定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㈡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 、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 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授權或同意,即擅自以其等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網拍公司或電子支付公司申辦網拍帳號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留存如附表一所示之由被告提供之門號進行驗證,且於收受各該網拍公司或電子支付公司所發送驗證碼時予以登打而完成認證作業,進而啟用表彰申辦者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各該網拍帳號或電子支付帳戶,此經電腦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詐欺集團成員上開行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網拍公司或電子支付公司誤認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網拍帳號者或電支帳戶者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本人,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之權益及各該網拍公司或電子支付公司對用戶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自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洵堪認定。 ㈢又我國行動電話通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特殊資格及使用目的之限制,故凡有意申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均可自行前往業者門市或特約經銷處申請辦理,殊無借用或購買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理,又行動電話門號係供上網或通話聯繫使用,且因申辦時自然人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法人亦須提供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年籍資料以簽訂契約,從而得以藉此知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之身分,是倘有人不自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反無故向他人借用或購買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常理得認為其借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極可能與犯罪密切相關,並藉此規避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循線追查之可能。況現今社會上持人頭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甚為猖獗,且經媒體報導,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極易認知倘他人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悖於常情,未使用自己之門號而使用他人門號,顯為遂行紀錄不易循線追查之目的,自可預見該大量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係用於不法之犯罪行為。另因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對外聯繫的重要工具,藉由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時所填載之使用者資料、簽訂之契約、提供之證件、實際使用該行動電話者之聲音、影像及位置等資訊,可辨識行動電話使用者之真實姓名年籍與個人資料,故行動電話門號具有身分識別之功能。而隨著各式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等網路服務業之蓬勃發展,民眾使用各類網路服務愈趨普及,為確保交易安全、防制網路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避免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之特性,隱匿真實身分,造成網路平台交易之風險,使用行動電話門號收取驗證碼輸入註冊網頁作為身分驗證機制,已成為各式網路交易平台所需「實名認證」之重要身分辨識機制,故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之會員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及收取驗證碼之簡訊等資料,均係現今社會交易、識別、認證之重要憑藉,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與驗證碼相互結合,本具有認證各該網路交易平台之帳號,係由本人使用之專屬性及私密性。一般人使用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即可在不同電商平台、支付平台、娛樂網站、遊戲網站以自己名義申請帳號,並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輸入註冊頁面,藉以使服務提供業者確認申請註冊者即為持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本人後完成註冊,而同意申請人得以使用各式平台、網站從事各種商業交易,而以自己名義之行動電話門號註冊取得電商平台帳號後,即可使用以自己名義註冊之帳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並無使用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從事上開身分驗證之必要。一般人亦無將自己或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給他人,容任他人使用作為於電商平台註冊帳號於電商平台銷售商品之正當理由,一般社會大眾當知悉將自己或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用以接收手機驗證碼,用以在電商平台申請註冊,將可能使電商平台之消費者無法追查實際銷售商品之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工具,而有幫助詐欺之高度可能性,更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有不得隨意交付門號卡予無關他人之認知。職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門號卡,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仍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認行為人係容任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查被告本案行為時,年齡屆滿29歲,且自承大學肄業,係身心狀況、智識正常之一般人,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我知道對方有可能將手機門號用來作為詐欺之用等語;於原審審理時亦陳述:我寄交SIM卡給「楊青青」時,只保留SIM卡接收簡訊功能,目的是為了用來做為網路商店開設時收受驗證碼功能使用等語,且被告與台灣之星簽訂電商專案合作協議書亦載明:「三、甲方(志呈公司)義務:3.甲方如交付申辦之門號予第三人使用,所有法令之風險(包括但不限 於調閱通聯、電話詐騙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擔。」,顯見依 被告之智識程度、工作生活經驗暨上開陳述及協議書之約定,其對於上揭情事當知之甚詳。 ㈣基此,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交付「楊青青」之時,本即有容認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使用,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衡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幫助犯。 二、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使用,致「楊青青」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俊丞等之授權或同意,冒用其等如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個人資料,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並以各該門號收取驗證碼後,認證而取得各該網拍帳號或電子帳戶之使用權,再使用各該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麗雅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本件幫助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以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予「楊青青」之行為,幫助該等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俊丞等人實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並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王麗雅等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意旨認應從重論處幫助詐欺取財,顯有誤會。至附表二編號3、4、12、13、14、19、20、21、25、31、35、39、40、44、47、51、53、54、55、57、58、59、60、61、62,各為同一被害人依詐欺集團指示,先後數次支付款項,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為單純一罪而論以一罪。 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犯罪事實若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 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俱應一併審判,此乃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至64部分及附表二編號2至63部分),其中關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於原審或本院移送併辦,基於審判不可分,自應併予審理。 六、至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除指訴被告如上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外,另稱被告本件交付門號卡之所為,另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商品虛偽標記、幫助意圖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而陳列罪、幫助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幫助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然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使其犯罪易於達成而言,故幫助犯之成立,不僅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行為,且須具備知悉他人犯罪而予以幫助之故意,始稱相當。否則,如無此種犯意,係基於其他原因,而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即難以幫助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0號、92年度台上字第7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 予「楊青青」使用,主觀上雖得預見不法份子取得門號卡,可能利用門號收取驗證碼而申辦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以規避檢警人員追查實際使用者,而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而有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除此之外,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就所申請之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淪為非法使用個人資料、虛偽登載公司證號、冒用公司名義(商品標記)販售藥品、商品或陳列、自網站擷取下載而重製、公開傳輸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等,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且於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服法院,被告就犯罪行為人上開犯行亦有幫助故意,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無從為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犯罪,而此雖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惟非起訴,亦與前述有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無須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上訴之判斷 一、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 被告以志呈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約1,500張,交付「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圑使用,而為幫 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幫助詐欺犯行,受騙之人數眾多且金額非少,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亦未能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原審竟未詳予審酌上情,僅量前述刑度,顯屬過輕,難收懲儆之效,亦悖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罪刑顯不相當,實有未恰。且原審未及審酌相關移送併辦所指犯罪事實,認定事實,亦未臻翔適,故應予撤銷,另為適當合法判決云云。 ㈡被告上訴意旨 被告對於所犯願意坦承,然請法院審酌被告除本件外無其他前案紀錄,被告年輕識淺,未盡查核義務誤觸法網,但被告遭詐欺集團利用,無法控制交付門號卡之後,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人數及款項,故被告之主觀惡性並非重大。另被告願與被害人和解,請爰依刑法第57條、第74條規定,對被告為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諭知云云。 二、本院撤銷改判理由及量刑諭知 ㈠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檢察官於上訴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411、53602、54220、57741 、61947、62915、63735、67996、68641、69974、76804、79789、80921號;113年度偵字第1405、5551、5900、6772、6773、7321、9589、1834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併予審理,難謂允當;⒉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已與附表二編號27、51所示被害人翁嘉蕾、謝煜錡調解成立(至被告所另提出與黃奕棠、高忠尉之調解筆錄,然其等並非本件之被害人,而無從據以為有利於被告量刑之依據),原審量刑時亦未及審酌及此,容有未恰。被告上訴主張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且被告上訴後坦認犯罪,量刑基礎亦有變更,是以被告請求從輕量刑,非無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亦未能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不佳,量刑過輕,則無理由,另指稱原審未及審酌前開併辦部分為不當,則為有理由。而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門號卡約高達約1,500張(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交付 「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進而幫助詐欺集團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名義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又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多位被害人,本件被害人數非寡,所受損失金額難認低微,雖被告所為僅止於幫助犯,然造成之經濟秩序之損害、社會治安之危害既深且廣,仍應受相當之歸責;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已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亦與部分但仍屬少數之被害人調解成立之彌縫舉止,而已調解成立之被害人翁嘉蕾、謝煜錡亦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暨衡酌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父親同住之家庭狀況、目前在市場擺攤賣水果、罹患類風性關節炎暨須扶養父親之生活、健康及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 末按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除因幫助行為有所得外,正犯犯罪所得,非屬幫助犯之犯罪成果,自不得對其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供稱其寄交門號卡給「楊青青」沒有獲得好處等語(原審卷第95頁),且依卷存事證無以證明被告因寄送門號卡而取得報酬,故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㈣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本件被告前雖未曾因犯罪經判處罪刑及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然考量被告以志呈公司名義申辦門號卡約高達約1,500張 (包括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卡)交付「楊青青」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進而幫助詐欺集團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名義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又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多位被害人,本件被害人數非寡,所受損失金額難認低微,雖被告所為僅止於幫助犯,然造成之經濟秩序之損害、社會治安之危害既深且廣,仍應受相當之歸責,故為使被告深刻瞭解其行為不法,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並無可採。 伍、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342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黃培奇為志呈公司之負責人,可預見將所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之用 ,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8月25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該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該門號驗證取得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帳 戶,復於112年1月4日,以假代購之手法詐騙陳柏昌,致其 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前開帳戶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且與本案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請求併案審理云云。 二、然查,此部分同一犯罪事實,前經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 字第45495號移送原審併辦,業經原審於判決理由中說明: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昌於警詢時陳稱:我的中國信託帳戶遭警示,故至派出所報案。我在小紅書App發出訊息可代購物品 ,有人請我幫忙代購超商點數,要求我加Line有需要會再連絡,於112年1月4日LINE名稱「抬頭挺胸」(ID:00000)之人聯繫請我幫忙代購超商點數卡,我給他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他於112年1月4日19時50分,郵局網銀 匯款20966元到我的帳戶,並請我代購點數,我有幫他代購7-11點數卡,後來他說要買更多,於112年1月4日20時44分,網銀匯款36099元及112年1月4日21時13分臨櫃匯款29000元 給我,叫我買點數,我問他買點數用途,他稱玩遊戲用,後來我說我不幫忙買,且我也把他匯給我的錢全部買點數,並拍點數的照片給他,並未有不正當的金流及金錢交易,我詢問「抬頭挺胸」他不回應,查看他的小紅書帳號已註銷,後來我的帳戶就遭到警示。(你是否有把抬頭挺胸匯給你的錢 全部用來買點數?有無用作他途?)是。我都按照他的意思把錢全部用來買點數,並拍點數的明細給他。(你是否有金錢 上的損失?)沒有等語(偵45495卷第13至15頁)。是告訴人陳柏昌係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遭警示而向警方報案,且其未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尚難認本件合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從而,依併辦意旨所述,本院尚難據以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是此部分,自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檢察官未提出其他新事實、證據,供本院審認被告就此確有幫助詐欺取財罪行,而仍以同一事實移請本院併辦,本院仍難據以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是此部分,自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廖維中、李秉錡、江祐丞、楊凱真移送併辦,檢察官蔡佳恩及被告上訴暨檢察官李秉錡、劉家瑜、蔡妍蓁、林原陞移送併辦後,經檢察官王聖涵、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人 門號申登日期 冒用被害人個資申辦之網拍帳號或電支帳戶 偵查案號 (未註明者為新北地檢署案件)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法條 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陳俊丞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號、住址等,下同)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 111偵52112 刑法第216第、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均為幫助犯) 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張桂恬個人資料申辦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00000」 臺北地檢署112偵484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黃興暉個人資料申辦愛金卡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20722、 112偵16621、 112偵25057、 112偵26078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楊傑凱個人資料申辦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000000」 112偵14854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張哲昌個人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 112偵4240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陳憲倫個人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 112偵23304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簡福場(業經另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個人資料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5176、112偵35177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周婉茹個人資料申辦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0155 112偵13460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劉清二個人資料申請簡單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0163 10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左列手機聲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認證電話 112偵31341 1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李淑慧個人資料取得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1390 1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GASH遊戲帳號:0000000號 112偵31399 1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周婉茹個人資料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1659 1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劉淑娟、黃大翎、施家和之個人資料申辦蝦皮帳號:「0000000」 112偵32634 1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張修誠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 112偵33994 1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莊玉婷個人資料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1277 112偵23769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蔡國豪個人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9681 1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孫均儒個人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38067 112偵45607 112偵17301 1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1月25日 以黃定弘個人資料註冊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再以戶名「劉君昔」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綁定該蝦皮帳號(user name:「k0000000」) 112偵40583 20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12月17日 以被害人張桂恬個人資料向露天拍賣平台申請註冊帳號:「0000000」後,在該平台刊登販售面膜等商品 臺北地檢署112偵24164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2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賴咨辰個人資料申辦MaiCoin虛擬帳號「0000000」帳戶 112偵44971 112偵46366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2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賴秉謙個人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47128 2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胡耀偉個人資料申辦蝦皮購物帳號:「50000000」 112偵50640 2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莊庭婕個人資料申辦悠遊付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50730 2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周龍豐個人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50730 2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孫均汎個人資料申辦悠遊付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53816 2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被害人林育承個人資料申辦蝦皮購物帳號:「0000000」,刊登廣告銷售商品 112偵41382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詐欺 2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林宜萱(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個人資料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42768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2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1月25日 申辦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 112偵45495 113偵18342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30 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50522號誤載「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周業榮個人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47708 112偵10137 3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曾嘉淇身分資料申辦簡單支付:00000000000000號 112偵10122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3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張福南身分資料申辦簡單支付00000000000000號 112偵10122 3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陳婉妮身分資料申辦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16157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3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李蘭紘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橘子支付: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17301 3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呂卉珊身分資料申辦街口支付:000000000號 112偵19051 112偵59372 3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徐森地申辦之街口支付:000000000號 112偵19052 3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潘峻輝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2偵20634 3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吳香葶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23768 3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劉信昌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25053、25919 40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張怡芬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26560 4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起訴書誤載「111年2月5日」) 以蔡紅娟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26913 4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黃大斌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9y0000000 112偵59445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4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姚閔升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 112偵54220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4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陳家遠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0 112偵53602 4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李淑慧身分資料申辦街口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偵5774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4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蔡祐任身分資料申辦街口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偵5774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4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不詳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c000000 112偵2741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刑法第255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第2項幫助意圖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而陳列 4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偵62915卷第23頁) 以張登傑、賴志民身分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l0000000盜賣大樹藥局所販售之商品 112偵62915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 4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偵62915卷第25頁) 50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林佑軒身分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偵63735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5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不詳身分資料申辦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 112偵68641 5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楊勻馨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69974 5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段秋林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0 112偵76804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5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邱郁芸身分資料申辦橘子行動支付電子支付會員帳號「000000」(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 112偵80921 55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蘇銘清身分資料申辦簡單支付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偵67996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56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17日 以魏鈞鴻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0 113偵5551 刑法第30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57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蘇銘崇身分資料申辦簡單支付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偵6772(同112偵77562)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58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不詳身分資料申辦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0 113偵6773(同112偵79075) 59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黃惟晨個人資料向露天拍賣平台申請註冊帳號:「000000nn」後,在該平台刊登販售妊娠油舒紋修復霜等商品 112偵79789 刑法第3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60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潘怡妃身分資料申辦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虛擬貨幣帳號000000 113偵9589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61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1月25日 以劉志豪身分資料申辦奇摩拍賣帳號000000 113偵5900 62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蘇真崴身分資料申辦街口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號 113偵1834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63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0年12月9日 以不詳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0io,在該平台刊登販售筋膜槍等商品 112偵61947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幫助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64 0000000000 志呈公司 111年2月5日 以蔡OO身分資料申辦蝦皮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00000,在該平台刊登販售男性成人用品及藥品等商品 113偵73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案號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法條 匯款帳戶 或寄送方式 1 王麗雅 111年2月3日13時52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蝦皮帳號刊登販售Iphone13pro天峰藍之不實訊息,致王麗雅陷於錯誤,同意以新台幣9500元,加上運費共計9560元價格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付款。嗣王麗雅取貨打開包裹發現內容物為塑膠假手機始知受騙。 111年2月28日9時1分許 9560元 112偵52112 (偵52112卷第38至40頁) 刑法第216第、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至711超商福海門市貨到付款 2 蕭宇涵 111年8月27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手遊「彈彈堂」帳號私訊蕭宇涵,佯稱有意購買蕭宇涵遊戲帳號云云,並留下「uu898」交易平台網址,嗣蕭宇涵註冊平台帳號並依指示刊登販賣遊戲帳戶資訊及輸入銀行代碼、加入該平台Line線上客服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又以客服名義聯繫蕭宇涵,向其佯稱須先儲值始能提領遊戲交易金額云云,致蕭宇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電支帳戶。 111年9月3日21時6分 1萬元 112偵20722、 112偵166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附表一編號3所示愛金卡電支帳戶 3 周淑君(提告) 111年5月17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喵喵媽(多多媽)」之名義,於Line吾良品生活百貨居家雜物群組刊登不實徵人訊息,佯稱在遊戲網站儲值並完成40筆遊戲拼圖,即可獲取傭金並取回儲值金云云,致周淑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5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元 112偵35176 (嘉警偵卷第4至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5月17日20時3分許 2702元 111年5月17日20時55分許 5700元 111年5月17日21時16分許 1萬3000元 上開4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 4 徐楷勝(提告) 111年5月17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妍妍媽」之名義,與徐楷勝聯繫,佯稱在www.kacausmall.tw平台儲值接單即可獲取佣金云云,致徐楷勝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方式匯款。 111年5月17日20時3分許 2100元 112偵35177 (竹警偵卷第2至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5月17日20時50分許 7000元 111年5月17日21時54分許 1萬元 111年5月17日22時30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17日22時51分許 2萬5000元 上開5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 5 王麗玉(提告) 111年8月16日11時28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虛偽之防疫補助簡訊予王麗玉,致王麗玉陷於錯誤,瀏覽點擊進入衛生福利部虛假網站,在該網站輸入自己身分證、國泰世華及中華郵政帳戶、驗證碼等資料後,為詐騙集團成員以該等資訊向街口支付註冊支付帳號000000000,並於右列所示時間,由詐騙集團成員以王麗玉前揭國泰世華及中華郵政帳戶存款轉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16日14時57分許 3萬元 112偵30155 (偵30155卷第11至1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電支帳戶 6 黃信源(提告) 111年8月11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以親戚身分透過Line聯繫黃信源,佯稱其需款孔急云云,致黃信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11日14時31分許 5萬元 112偵30163(偵30163卷第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9所示電支帳戶 7 陳嘉珊(提告) 111年10月10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網路臉書群組「家庭代工」,以暱稱「陳玉婷」之名義,要求陳嘉珊添加Line暱稱「林惠如」好友,並向其佯稱提供工作,工作內容須拍照上傳健保卡及交付金融卡云云。嗣陳嘉珊依指示將名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以超商寄件方式寄送至7-11便利商店-伍泉門市,再由該詐欺集團派員取件,將陳嘉珊前揭帳戶作為人頭帳戶詐騙不特定人轉帳匯款,以致帳戶遭通報警示。 111年10月15日13時41分許 無 112偵31341(偵31341卷第4至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交貨便寄送金融卡 8 李坤軒(提告) 111年8月31日21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社團「台東租屋網」刊登販售二手Switch之不實訊息,致李坤軒陷於錯誤,同意以新台幣3000元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付款。 111年9月1日18時32分許 3000元 112偵31390 (偵31390卷第3至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電支帳戶 9 李品儀(提告) 111年9月17日11時22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Carousell旋轉拍賣APP聯繫李品儀,佯稱欲購買李品儀刊登二手書云云,致李品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購買GASH遊戲點數。 111年9月17日13時53分許 5000元 112偵31399 (偵31399卷第18至2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Gash遊戲帳號 10 林廷翰(提告) 111年8月16日18時58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虛偽之防疫補助簡訊予林廷翰,致林廷翰陷於錯誤,瀏覽點擊進入虛假網站,並依該網站指示綁定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金融卡,致林廷翰遭冒用身分申辦悠遊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遭扣款新臺幣3萬3000元,於右列時間轉入右列電支帳戶。 111年8月17日12時39分許 3萬3000元 112偵31659 (偵31659卷第21至2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電支帳戶 11 吳沂倢(提告) 111年10月10日8時21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蝦皮帳戶刊登販售娘家益生菌之廣告,嗣吳沂倢觀覽該廣告後,誤信賣家確有出售前開益生菌之意,遂下單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方式支付3150元後取得受潮無法食用之益生菌產品。 111年10月4日1時5分許 3150元 112偵32634 (偵32634卷第5至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7-11通霄門市貨到付款 12 黃衍富(提告) 111年4月11日16時50分許 詐欺集團成員以張修誠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並綁定附表一編號15所示蝦皮帳號,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虛擬帳戶,作為本案蝦皮帳號收款使用,復於左列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衍富,佯稱可兌換人民幣云云,致黃衍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3虛擬帳戶内。 111年4月11日17時1分許 2萬 112偵33994 (偵33994卷第24至2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4月11日17時1分許 2萬 111年4月11日17時2分許 5000元 上開3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蝦皮帳號綁定之虛擬帳戶 13 廖世宏(提告) 111年8月24日13時32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廖世宏,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並按照步驟填寫個人資料、身分證正反面、手機號碼等資料,致廖世宏遭冒用身分申辦悠遊付「000-00000000000S9466」號帳戶,並遭扣款新臺幣4萬500元,於右列時間轉入右列電支帳戶。 111年8月24日15時54分許 4萬 112偵31277 (偵31277卷第36至3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8月24日15時56分許 500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悠遊卡電支帳戶 14 蔡惇閔(提告) 111年8月31日12時4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Facebook社團「七大罪光與暗之交戰玩家交流區(國際版)」聯繫蔡惇閔,佯稱欲與其以交易網站(https://5173.ia587.cn/)進行遊戲帳號交易云云,致蔡惇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14時6分許 5100元 112偵39681 (偵39681卷第10至11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8月31日14時26分許 4萬401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15 莊惠玲(提告) 111年9月2日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LiuLin」刊登販售Canon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致丁尹苧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3時18分許 5000元 112偵38067 (偵38067卷第28至29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16 丁尹苧(提告) 111年9月2日12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Mugi Santoso」刊登販售二手筆電之不實廣告,致丁尹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4時36分許 3300元 112偵38926 (偵38926卷第5至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17 陳蔚瑩(提告) 111年12月17日23時47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廖曉慧」刊登租屋資訊之不實廣告,致陳蔚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中國信託虛擬帳戶。 111年12月22日12時6分許 1萬元 112偵40583 (偵40583卷第6至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虛擬帳戶 18 楊晉嘉 112年1月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Carousell旋轉拍賣APP刊登不實販賣手機廣告,致楊晉嘉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至超商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條碼繳費。 112年1月3日18時46分許 1萬元 112偵44971 (偵44971卷第35至3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虛擬帳戶 19 黃晨婷 111年9月12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手機(+00000000000)聯繫黃晨婷,佯稱其所經營之「營養師輕食」網路賣場遭駭客入侵,產生錯誤訂單,需前往ATM解除付款設定才能避免扣款云云。嗣詐欺集團成員再以手機(+00000000000)聯繫黃晨婷,致黃晨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12日16時38分許 4萬9989元 112偵47128 (偵47128卷第11至1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12日16時40分許 1萬7123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0 呂綺文(提告) 111年11月4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蝦皮帳戶刊登販售「水晶手串」之廣告,嗣呂綺文觀覽該廣告後陷於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後取得假水晶商品。 111年11月4日9時53分許, 2492元 112偵50640(偵50640卷第21至24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11月7日12時45分許, 6508元 附表一編號23蝦皮帳號 21 池美瑩(提告) 111年9月3日20時43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致電池美瑩,佯稱其為YOTA網路課程客服人員,因工作疏失致生損害,有銀行人員會協助聯絡云云。嗣詐欺集團成員再冒以銀行人員,致池美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3日21時19分許 3萬32元 112偵50730(偵50730卷第27至29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悠遊付電支帳戶 111年9月3日23時23分許, 5萬1元 111年9月3日23時24分許 5萬1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2 潘思廷(提告) 111年9月5日11時12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潘思廷,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並按指示以台北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00)綁定悠遊付(000-000000000000000000,再於右列所示時間,以網路轉帳新臺幣9999元至右列電支帳戶內。 111年9月5日16時37分許 9999元 112偵53816(偵53816卷第9至11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悠遊付電支帳戶 23 謝佳芬(提告) 111年8月25日19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謝佳芬,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並按照步驟填寫個人、帳戶等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於右列所示時間,自謝佳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5日19時25分許 1萬 112偵42768(偵42768卷第11至1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28悠遊卡電子支付帳戶 24 陳柏滎(提告) 111年9月2日某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Kevin Kuo」刊登販售除濕機之不實廣告,致陳柏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1時55分許 2500元 112偵45607(偵45607卷第29至3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8所示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5 莊允秤(提告) 111年9月2日1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Facebook刊登小額信貸之不實資訊,致莊允秤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依其指示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2年1月3日20時48分許 2萬元 112偵46366 (偵46366卷第53至54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2年1月3日20時51分許 1萬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21 MaiCoin虛擬帳戶 26 何恭銘(提告) 111年8月3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黃婕柔」刊登販售SONY電視之不實廣告,致何恭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9時32分許 3500元 112偵47708 (偵14264卷第15至16、35至3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0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7 翁嘉蕾(提告) 111年8月3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縮環」刊登販售日立除濕機之不實廣告,致翁嘉蕾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26分許 2600元 附表一編號30所示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8 陳鈺翔(提告) 111年8月30日10時許 (112偵4770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誤載為23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Eric Yaang」刊登販售PS5之不實廣告,致陳鈺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10時48分許 1萬3000元 (112偵4770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6誤載為1萬3500元) 112偵47708 、112偵10137 (偵10137卷第15至1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0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29 吳麗玉(提告) 111年8月30日11時37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Facebook刊登販售氣炸鍋之不實廣告,致吳麗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16時13分許 1500元 112偵47708 (偵17551卷第13至15、27至29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0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30 宋承恩(提告) 111年8月31日16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維鍵」刊登販售PS5、樂高之不實廣告,致宋承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31日17時22分許 1萬5000元 附表一編號30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31 蔡炘呈(提告) 111年8月29日19時2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蔡炘呈,致蔡炘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該網址内輸入悠遊卡支付驗證碼,將名下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内之新臺幣3萬8000元轉入名下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内,轉至許柏元名下之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内,再於右列所示時間,分別轉出3萬4,000元及5,799元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内。 111年8月29日19時26分許 3萬4000元 112偵10122 (偵10122卷第2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1電支帳戶 111年8月29日19時27分許 5799元 附表一編號32電支帳戶 32 王辰合(提告) 111年8月16日14時15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王辰合,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並按照步驟填寫手機號碼、住址、台新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資料綁定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時間,自王辰合之台新銀行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匯入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16日15時3分許 2萬8000元 112偵13460 (偵13460卷第17至19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8所示簡單支付電支帳戶 34 羅振玉(提告) 111年9月4日某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妮妮」刊登販售LV包包之不實廣告,致羅振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5日11時1分許 3萬元 112偵16157(偵16157卷第11至1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3所示橘子支付 35 白玲英(提告) 111年9月2日10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ZIN LIN」刊登販賣廣告之不實訊息,致白玲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9月2日10時43分許 1800元 112偵17301(偵17301卷第31至32、49至5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2日11時37分許 1000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18所示橘子行動支付電支帳戶 36 許宜平(提告) 111年9月5日14時36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以Carousell旋轉拍賣APP客服,佯稱須提供姓名、電話及當初設立帳號所綁定銀行名稱以協助賣家進行金融驗證云云。嗣詐欺集團成員再冒以遠東商銀(東門分行)(+886 0-00000000)聯繫許宜平,致許宜平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9月5日15時7分許 7012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橘子行動電支帳戶 37 黃品喆(提告) 111年9月3日15時19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致電黃品喆,佯稱其為鞋全家福客服人員,因系統故障將黃品喆升級為超級會員,如欲取消需依銀行人員指示云云。嗣詐騙集團成員再冒以中華郵政人員聯繫黃品喆,致黃品喆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3日16時5分許 1萬3022元 112偵19051(偵19051卷第35至3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5所示街口支付帳戶 38 黃詒鈞(提告) 111年9月11日17時49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Carousell旋轉拍賣APP聯繫黃詒鈞,佯稱欲購買黃詒鈞所刊登商品云云,致黃詒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9月11日19時40分許 3萬元 112偵19052(偵19052卷第21至2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6所示街口支付帳號 39 楊采縈(提告) 000年0月間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Messager)發送借貸訊息,依其指示加入其所提供之Line ID,並點擊進入其所提供之連結網址,按照步驟填寫身分證資料、工作地址、月收入、台新帳戶等資訊。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楊采縈佯稱核貸通過,惟因帳戶被凍結需匯款解凍云云,致楊采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9月8日10時7分許 3萬元 112偵20634 (偵20634卷第59至6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8日10時9分許 3萬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37所示橘子行動支付電支帳戶 40 董建言(提告) 111年9月20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Carousell旋轉拍賣APP聯繫董建言,佯稱欲購買董建言所刊登書籍云云,致董建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9月20日17時2分許 9985元 112偵23768 (偵23768卷第11至1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20日17時4分許 6986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38所示橘子行動電支帳戶 41 張婉屏(提告) 111年8月21日21時11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張婉屏,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並按照步驟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等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資料綁定電子支付帳戶悠遊付(0000000000000000),於右列所示時間,自張婉屏前揭中國信託銀行號帳戶匯入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3日11時22分許 4萬9999元 112偵23769 (偵23769卷第31至33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16所示悠遊付電支帳戶 42 石妤婕(提告) 111年8月21日21時11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佩憶」刊登販售LV零錢包之不實廣告,致石妤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6時47分許 9500元 112偵25053 (偵25053卷第49至51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9所示橘子行動支付電支帳戶 43 黃偉哲(提告) 111年10月3日21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Carousell旋轉拍賣平台聯繫黃偉哲,佯稱販售電腦顯卡(RTX3090TI)云云,致黃偉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10月3日21時26分許 1萬8000元 112偵25057 (偵25057卷第15至21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所示愛金卡電支帳戶 44 黃瑜瑋(提告) 111年10月4日1時5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手機網路遊戲以暱稱「杉木之森」聯繫黃瑜瑋,佯稱欲透過uu 898平台進行遊戲帳號交易云云,致黃瑜瑋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10月4日1時5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4日1時6分許 1萬元 111年10月4日1時7分許 6000元 上開3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3所示愛金卡電支帳戶 45 陳䄱佑(提告) 111年9月2日15時2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張志強」刊登販售Ipad之不實廣告,致陳䄱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5時36分許 1萬12元 112偵25915 (偵25915卷第49至5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9所示橘子行動支付電支帳戶 46 謝宇捷(提告) 111年10月3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秧漾」聯繫謝宇捷,佯稱欲以交易平台「TOP遊戲買賣全球適用國際 平台」網址:「top. tm285.cn」交易云云,致謝宇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10月4日1時23分許 2萬9999元 112偵26078 (偵26078卷第7至9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所示愛金卡電支帳戶 47 蕭邑庭(提告) 111年9月20日21時3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手機(+000000000000)聯繫蕭邑庭,佯稱蕭邑庭因先前使用LINEPay結帳,不慎加入超級會員,需每月支付新台幣8888元 ,若欲解除會員,須由銀行處理。嗣詐騙集團成員再以手機(+000000000000)聯繫蕭邑庭,致蕭邑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0日23時5分許 3萬9988元 112偵26560 (偵26560卷第21至2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20日23時9分許 2901元 上開2筆金額,均匯入附表一編號40所示橘子行動電支帳戶 48 陳冠瑜(提告) 111年9月5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洪佳琪」聯繫陳冠瑜,佯稱欲販賣小冰箱之不實廣告,致陳冠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電支帳戶。 111年9月6日10時18分許 2000元 112偵26913 (偵26913卷第21至25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41所示橘子支付電支帳戶 49 崔祐豪(提告) 111年8月1日22時10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42所示蝦皮帳戶刊登販售「大研生醫德國頂級魚油」之廣告,嗣崔祐豪觀覽該廣告後陷於於錯誤,遂委託友人下單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方式支付495 元後取得仿冒商品(商品原標價652元,加計運費39元,扣除運費折扣20元賣場優惠18元、兌換蝦幣158元後,總計495元)。 111年11月18日8時40分 495元 112偵59445 (偵23272卷第4至5、66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蝦皮同安店貨到付款 50 余霏霏(提告) 111年9月3日12時47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私訊余霏霏所經營之旋轉拍賣平台,並佯稱交易失敗,需與客服聯繫云云,致余霏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3日13時13分許, 9999元 112偵59372 (偵59372卷第15至18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附表一編號35所示街口帳戶 51 謝煜錡 (提告) 111年9月1日 被害人因於旋轉拍賣上收到詐欺集團佯裝買家下訂單卻無法結帳,點擊連結向客服詢問何故,遂依客服指示操作而致謝煜錡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1日19時15分許 29987元 112偵5774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111年9月1日19時36分許 14123元 街口帳號:000-000000000號 52 吳嘉玲 111年9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以暱稱「陳佩憶」貼文,佯與被害人吳嘉玲聯繫交易二手名牌包,致吳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4時15分 25000元 112偵5774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 街口帳號:000-000000000號 53 曾盈諭(提告) 111年9月2日13時59分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姚翰錡,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及網銀帳號密碼等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自曾盈諭之中國信託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2日14時43分 49999元(移送併案意旨書誤植為19999元) 112偵63755、68641、69974(偵63735卷第39至42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2日14時46分 39999元 (移送併案意旨書誤植為19999元) 111年9月2日14時47分 10000元 (移送併案意旨書誤植為19999元) 111年9月2日15時 1元 (移送併案意旨書誤植為19999元) 悠遊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4 姚翰錡(提告) 111年8月20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姚翰錡,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帳號、網銀帳號密碼等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自姚翰錡之悠遊付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9月5日17時12分 9999元 112偵63755、68641、69974(偵69974卷第7至1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9月5日17時13分 9999元 111年9月5日17時13分 3000元 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55 吳青河(提告) 111年10月18日12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詩詩」佯稱與吳青河相約性交易,並以購買實體點數之方式為之,致吳青河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10月23日16時52分許 5000元 112偵63755、68641、69974(偵68641卷第9至1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10月23日16時52分許 5000元 111年10月23日16時52分許 5000元 111年10月23日20時15分許 5000元 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 56 謝旻君 111年8月30日17時15分許 詐欺集團佯以「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工作人員名義,對謝旻君訛稱公司網站遭駭,將捐款資料設定為每月扣款,須配合指示操作網銀解除設定,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30日18時4分許 50000元 112偵76804、809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幫助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橘子支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7 陳謹姮 (提告) 111年8月20日13時23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珊珊」、「超級客服」佯稱介紹可抽取傭金之工作予陳謹姮,致陳謹姮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1日11時43分 8000元 112偵67996(偵67996卷第19至20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8月21日11時55分 14500元 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8 邱瓊慧 (提告) 111年8月21日17時13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防疫補貼簡訊予邱瓊慧,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填寫個人資料、網銀帳號密碼,並提供手機驗證碼,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自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1日17時34分 49999元 113偵6772、6773(原審不及併辦案號:112偵77562、79075號)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8月21日17時41分 23000元 111年8月21日17時43分 26900元 另案被告廖偌宇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嗣各該款項復轉匯至簡單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9 簡萬松(提告) 000年00月間 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瑾瑜」、「逍遙」向簡萬松訛稱透過購買點數及匯款等方式可為「瑾瑜」贖身,致簡萬松陷於錯誤,購買點數儲值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10月31日18時11分許 5000元 113偵6772、6773(原審不及併辦案號:112偵77562、79075號)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10月31日18時11分許 5000元 111年10月31日18時11分許 5000元 111年10月31日18時11分許 5000元 遊戲橘子帳號:00000000 60 賴思穎(提告) 111年12月30日12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臉書張貼借貸廣告,賴思穎與之通訊並依其指示加入其所提供之Line ID,並點擊進入其所提供之連結網址,按照步驟填寫註冊會員,其後因銀行卡顯示異常造成轉帳失敗,詐欺集團佯稱被金管會凍結需解凍云云,致賴思穎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以ibon條碼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 111年12月30日12時19分 19975元 113偵5900、9589(偵9589卷第11至13背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12月30日14時1分 19975元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潘怡妃名下)虛擬貨幣帳戶(帳號000000) 61 林小蟬(提告) 112年6月中不詳時間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YAHOO拍賣平台「Milan 免稅優惠」(編號Z00000000000)刊登販售寶格麗正品戒指廣告,致林小蟬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並於右列所示時間、方式支付1876、61元後取得錯誤商品。 112年6月16日 1876元 113偵5900、9589(偵5900卷第6至7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2年7月4日 61元 輕鬆付全家取貨付款(奇摩會員帳號000000號) 62 楊雅婷(提告) 111年8月25日21時15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紓困振興簡訊予楊雅婷,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指示,提供身分證正反面、網銀帳號密碼、基本資料等,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自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5日21時19分 49999元 113偵18341、18342(偵18341卷第69至71頁)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111年8月25日21時20分 24000元 另案被告王慈惠(不起訴處分)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嗣各該款項復轉匯至蘇真崴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63 張正龍(提告) 111年8月21日18時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傳送不實提領防疫補貼簡訊予張正龍,致其陷於錯誤,依簡訊連結網址指示,提供身分證照片、網銀帳號密碼、電話號碼等基本資料,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自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轉出款項至右列所示電支帳戶。 111年8月21日18時53分 13999元 112偵61947、113偵1405、732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 簡單行動支付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