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雙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五0、一八八九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係上訴人即被告雙葉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代理人,連續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 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處罰,被告雙葉公司則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以同條第一項前段 之罰金刑,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尚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等上訴,未提出任何具體理由,仍執陳詞空言否認僱用菲律賓籍勞工Baydal Sarah Enap(下稱Sarah)及Aranzanso Ryan Domingo(下稱Domingo)云云,惟 查被告甲○○係被告雙葉公司總經理,菲律賓籍勞工Sarah、Domingo原分別係潘 進福、煌奇石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聘僱來台,居留期限分別於八十七年五月 十五日、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屆至後,甲○○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同年九月四 日止及八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一日止先後二度非法聘僱許可已 失效之Sarah ,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七日止,非法聘僱許可已 失效之Domingo在雙葉公司工廠工作,月薪均新台幣一萬六千元等情,業據Sarah 、Domi-ngo二人於警訊中陳述綦詳,互核相符, Domingo並提出印有「雙葉」商 標之白色工作帽、與 Sarah在雙葉工廠工作之合照照片二幀及所繪雙葉冰淇淋工 廠建物配置圖為憑,另證人即承辦本案警員許智華、鄭石銘亦於原審證稱上開二 名菲籍勞工確當面指認甲○○係彼等僱主,本案並係依該等菲籍勞工提供雙葉公 司資料、電話始循線查獲等語;雖被告聲請訊問之證人許寶連於原審證稱其與雙 葉公司間就產品製造及包裝工作訂有承攬合約書,期間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 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案外勞Sarah、Domingo二人均係其僱用,為期僅數日 云云,並提出工作承攬合約書為據,惟核與該等外勞之指認甲○○不符,且自上 開照片觀之,外勞Sarah、Domingo顯非僅於雙葉公司工作數日而已,菲籍外勞Sa rah 、Domingo應係被告等所僱用等情,原判決已具論甚詳。且查Domingo所提出 之上開照片上所示之背景,確係被告雙葉公司工廠內之景物,照片中之外勞穿著 之白色圍兜及上開白帽亦確係供該廠內工作人員所穿戴,為甲○○所自承,被告 等初於警訊及偵查中雖辯稱照片所示包括Sarah、Domingo在內之六名外勞均非其 僱用,該等外勞係利用雙葉公司門禁不嚴趁隙擅自入內拍照,該工作人員之白帽 及圍兜亦係彼等擅自取用穿戴云云,惟嗣於原審始又改稱該等外勞均係雙葉公司 外包之廠商許寶連所僱用,因許寶連外包雙葉公司之工作,其僱工工作之場所亦 於雙葉工廠內,故其僱用之外勞於工作場所拍攝之照片背景自係雙葉公司云云, 其先後所辯不一,已顯不足採;況觀諸上開Sarah、Domingo於被告雙葉公司內所 攝之照片,彼等身著甲○○已自承係雙葉公司所有之白色圍兜、頭戴白帽,於甲 ○○自承係雙葉公司之廠房內,並手持雙葉公司冰品外包裝之保麗龍盒,正工作 中,甲○○於警訊、偵查中所辯彼等係擅闖雙葉公司內拍照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另依許寶連所提出之承攬合約,其承包雙葉公司之產品製造及包裝工作,期間 係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在此之前,菲籍外勞 Sar ah早於八十七年七月四日起至同年九月四日止,即受僱於雙葉公司,應據外勞Sa rah 陳明;顯不可能係許寶連所僱用,益徵許寶連於原審所為僱用Sarah、Domin go之說,純係臨訟勾串,迴護被告之詞,被告執以否認非法僱用外勞,委無足取 。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法 官 蔡 彩 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淑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