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三О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蔡文生 林啟瑩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律師 楊克成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怡謄律師 楊克成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劉智園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李嘉典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劉智園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蔡文生 余枝雄 林啟瑩 被 告 子○○ 劉 楷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復興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葉潛昭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 二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七○一八號)提起上訴,乙○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午○○、壬○○、甲○○、丙○○、卯○○、癸○○、戊○○、辰○○、 巳○○、子○○部分撤銷。 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 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叁拾柒元應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 年肆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應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 年貳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零玖拾肆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零貳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貳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 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陸佰零陸元應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午○○、壬○○、甲○○、丙○○、卯○○、癸○○、戊○○、辰○○、巳○○ 、子○○等人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下簡稱台北 榮民總醫院)公務車司機,直接負責個人保管之公務車輛保養、送修及申請費用 之責,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八十五年七月間,台北榮民總醫院改派 己○○(涉嫌貪凟案件另由乙○審理中)擔任總務室車輛調度管理員,負責承辦 司機管理、公務車輛維修、經費報結等業務,己○○乃指定原與台北榮民總醫院 有修車業務往來由丑○○(另案由乙○審理中)所經營之台北市○○區○○路三 ○○巷九弄四號一樓億豐汽車有限公司(下簡稱億豐公司)及庚○○(另案由乙 ○審理中)所經營之台北市北投區○○○路○段一一七號一樓合祥汽車有限公司 (下簡稱合祥公司)及同區○○街○段三三九號一樓勝興汽車商行(起訴書漏列 ,下簡稱勝興商行)為特約保養廠商,要求司機儘量將公務車開至上開汽車廠維 修保養,並藉此與丑○○、庚○○約定,司機將公務車輛送至渠二人保養廠維修 ,葉、徐二人即應按修車費總額各一成給付回扣予己○○並予送修之司機相當金 額之好處,葉、徐二人為招攬生意同意依此比例支付賄款,嗣後午○○、壬○○ 、甲○○、丙○○、卯○○、癸○○、戊○○、巳○○、辰○○、子○○等人於 職務上將保管使用之公務車送到億豐、合祥公司或勝興商行維修後請領取得修車 款時(詳如附表所列),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收受丑○○、庚○○交付之修 理費總額一成之賄賂,迄八十六年六月底,己○○遭台北榮民總醫院解除管理員 職務止,午○○共計收受修車賄賂新台幣(下同)十萬三千七百三十七元(起訴 書誤為十三萬二千元);壬○○共計收受十一萬九千一百六十元賄賂(起訴書誤 為十四萬四千元);甲○○共計收受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六元賄賂(起訴書誤為四 萬一千元);丙○○共計收受四萬六千七百八十九元賄賂(含庚○○另行交付之 二千元,起訴書誤為五萬九千元);卯○○共計收受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九元賄賂 (起訴書誤為六萬一千元);癸○○共計收受一萬零二百五十六元賄賂(起訴書 誤為一萬三千元);戊○○共計收受三萬零九十四元賄賂(起訴書誤為三千七百 元);辰○○共計收受二萬二千一百零二元賄賂(起訴書誤為二萬一千元);巳 ○○共計收受六千二百三十二元賄賂(起訴書誤為五萬八千元);子○○共計收 受六千六百零六元賄賂(起訴書誤為九千三百元)。嗣因己○○與丑○○、庚○ ○共同偽造司機車輛維修申請單,向台北榮民總醫院詐領修車費遭醫院發覺,報 請法務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追查時,孫某供出上情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壬○○、甲○○、丙○○、卯○○、癸○○、戊○○ 、辰○○、巳○○、子○○(下均稱被告)均坦承擔任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車司 機,並負責送修附表所列公務車及申請維修經費,惟均否認有收受修車廠交付之 賄賂款項犯行,被告午○○、甲○○、丙○○辯稱:己○○於審理時證稱係聽廠 商講,且自承並未看到司機拿錢,庚○○、丑○○所指稱交付金錢,亦未能提出 任何佐證;被告壬○○則辯稱:伊保管之車輛維修,都是配合行駛里程數及時間 定期保養車子,且調查局在二家修車廠搜索所得之物中,並無帳冊記錄誰送多少 ,何時拿過錢,可見起訴有誤;被告卯○○、戊○○辯稱:榮總車輛是否至丑○ ○、庚○○處保養維修,司機根本無決定之權,全憑己○○一人指定,是丑○○ 、庚○○如真要以行賄方式取得生意,只需向己○○一人行賄即可,無須向司機 行賄,且本案件因司機中有人檢舉所致,不僅使該三人無法繼續圖利,反致刑責 相繩,其內心怨恨存心報復;被告癸○○則辯稱:車子都是配合行駛里程數及時 間定期維修及保養,並向管理員己○○報告,送交管理員檢驗再交司機填申請單 交管理員呈送上級審查通過,並非司機可以決定;被告辰○○辯稱:我車子壞了 就通知管理員送修,修好後通知我去填寫申請單;被告巳○○辯稱:丑○○修車 廠交通不方便,他給我坐車及吃飯錢,絕無受賄之意思;被告子○○則辯稱:自 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十一次維修中,均未曾至合祥、億豐 公司維修,可見己○○所述不實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午○○、壬○○、甲○○、丙○○、卯○○、癸○○、戊○○、 辰○○、巳○○、子○○如何於擔任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車司機時,於附表所列 時地送修車輛至億豐、合祥公司及勝興商行並請領核撥費用後,收受修車廠商丑 ○○、庚○○交付之修車費一成計算之賄款,其中被告丙○○因抱怨一成賄款太 少,另由庚○○交付二千元等情,已據證人丑○○、庚○○迭於台北市調查處調 查員訊問(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八號偵查第一卷第 二六二頁、第二五七頁、第五十頁)、偵查中(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四號偵查第二卷第一八六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八號偵查第一卷第一七五頁、第二五四頁、第一七三頁)及 原審審理時指證明確,並於調查及偵查中指認被告等人照片,且在審理時當庭與 被告等人對質無誤,堪信葉、徐二人非憑空指證,並有扣案之車輛修護保養申請 單、估價單、統一發票等帳冊、單據可證(扣押於己○○案卷),雖被告等辯稱 丑○○、庚○○係懷疑遭司機詹述文檢舉,致無法再做台北榮民總醫院修車生意 ,又遭判刑而懷恨故意誣指渠等收受回扣,惟葉、徐二人果真懷疑係司機詹述文 檢舉而故意誣陷榮總司機,自應指認該院全部公務車司機收受回扣,尤對於司機 詹述文更會明確指證始符常情,豈有丑○○僅指認十名司機,庚○○更僅指證六 名司機收受賄款之理,且二人分別指陳司機詹述文「在己○○任管理員期間沒拿 回扣」、「我拿給他不拿」,被告等指陳葉、徐二人係為報復司機始誣指收賄云 云,尚難採信。 三、另負責與修車廠商丑○○、庚○○約定交付修車費各一成予管理員及司機之台北 榮民總醫院司機管理員己○○於調查局訊問及偵查中,亦均供明該院公務車司機 確有向修車廠老闆丑○○、庚○○收取修車賄款(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偵字第一○四五四號偵查第二卷第一七九頁、第一七七頁、第二○四頁) ,可見丑○○、庚○○前揭指證非虛,雖己○○嗣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因在看守 所時心裏不平衡才指稱司機收回扣,實際係聽聞廠商敘述並未親見等語,即被告 等亦均陳稱己○○係挾怨報復,故意拖大家下水,惟本件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 查處最初係在八十六年九月廿六日開始約談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車司機詹述文、 壬○○、張澤忠、陳正輝等人調查己○○偽造單據詐領修車費,嗣於同年十月十 五日約談涉案之己○○、庚○○、丑○○並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訊問後諭令羈押己○○,葉、徐二人則准予具保釋放(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四五四號偵查第二卷第一二九頁),羈押期間己○○於 八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經檢察官指揮發交台北市調查處提訊己○○時,孫某始供出 台北榮民總醫院司機有收受廠商賄款之陃規(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三四八號偵查第一卷第二一六頁反面第五行),並於同日在台灣士林 看守所自書答辯狀明確指出收受賄賂之司機姓名(見同上案卷第二三六至二三七 頁),至此偵查機關始知管理員及司機有收受廠商維修車輛賄賂之事,旋即在同 年十一月四日檢察官再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提訊己○○及約談丑○○、庚○○訊問 ,渠等三人均一致供陳確有給付管理員、司機賄賂之事,並指認司機照片無誤( 見同上案卷第二三八至至二六五頁),可見己○○雖未親見庚○○、丑○○交付 賄款予司機,但其與葉、徐二人約定交付成數,並聽聞其二人陳述司機收受情形 ,是其證詞實可佐證丑○○、庚○○前述指證被告午○○等人收受賄款情形絕非 子虛,果如己○○於原審所陳係因個人心裏不平衡始指稱其他司機收受賄款,其 在羈押中既無法與葉、徐二人勾串證詞,乃丑○○、庚○○亦與孫某一致供證確 有交付己○○及司機賄款,益證己○○供證聽聞葉、徐二人交付賄款予司機乙節 屬實,絕非心懷不平蓄意誣指,其事後於原審翻異前詞實不足採。且己○○供證 丑○○、庚○○告知交付一成賄賂予司機,係其自葉、徐二人處聽得所為之供述 ,既核與調查所得相符,法院自得採為不利被告等之證據,被告等指稱己○○供 證為傳聞證據云云,實有誤會。況己○○亦因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即收受 丑○○、庚○○交付之修車回扣),另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原審八 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書一份附原審卷第二-十五頁可按,益證孫某 所言非虛。 四、又台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五及八十六年度公務車維修費用分別為二百六十餘萬元及 九百七十餘萬元之多,乃本案發生後八十七年度公務車維修費用顯著降低為九十 九萬元,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會計室所作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公務車維修費用比較 表一紙可按(見原審卷第五宗),可見被告等確有浮濫報修車輛以便收受賄款情 事,被告等空言辯稱依規定保養云云,已難置信,且被告午○○於台北市調查處 訊問時即坦承車輛送修後,於下次車輛送修時,合祥、億豐公司老闆均會以紙包 一些錢交予約修車費一成之好處(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三四八號偵查第一卷第六十九頁),另被告巳○○於台北市調查處訊問時亦供陳 丑○○在八十五底、八十六年初曾給我二、三次款項,每次約一千多元(見同上 案卷一○三頁反面),堪信丑○○、庚○○、己○○等所供交付賄款確有其事, 況台北市調查處曾對被告午○○、壬○○、丙○○、戊○○、巳○○、辰○○、 甲○○、卯○○、子○○等人(僅癸○○因罹病未作測試)就「修車未拿回扣」 、「車廠未贈其回扣」問題為測謊鑑定,測試結果均呈情緒波動之反應,認定回 答有說謊情形,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可按(同上案卷第一六九頁 ),益證被告等空言否認收受回扣不足採信,渠等犯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五、被告午○○、壬○○、甲○○、丙○○、卯○○、癸○○、戊○○、巳○○、辰 ○○、子○○等均係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司機,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對 於職務上之維修車輛行為,收受修車廠商交付之一成行賄款,顯示日後能持續至 該修車廠維修,核被告午○○、壬○○、甲○○、丙○○、卯○○、癸○○、戊 ○○、辰○○、巳○○、子○○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等先後多次收受賄款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 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等部分收受賄款時間(如附表所列)雖在八十五年十月廿 三日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惟渠等在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仍繼續收受 賄款,自應依新法(刑度修正提高併科罰金額度)論科。公訴意旨對被告等收受 回扣之廠商雖僅列載億豐及合祥二公司,漏未將庚○○所經營之勝興商行維修收 受賄款部分列入,惟此部分與起訴收受億豐、合祥公司賄款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乙○自得併予審理。又公訴人依車輛列冊保管人核算司機維修金額 ,但與實際保管及申請維修車輛之人不符,乙○乃依扣案「車輛修護保養申請單 」所載申請人另行列計各司機向億豐、合祥及勝興三廠商維修金額,並剔除億豐 、合祥公司及勝興商行以外之其他廠商維修費用,及遭己○○偽造或孫某自行送 修部分(起訴書漏未扣除仍予計入),核計被告等實際維修金額(詳如附表), 被告丙○○、卯○○、癸○○、戊○○、巳○○、辰○○、子○○等人收受維修 費用一成之賄款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原審對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主文罪名既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論處 ,然事實欄則認定收取回扣似指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收取回扣罪, 理由以回扣論究,主文事實理由已有矛盾。被告等上訴意旨均否認有收受賄賂犯 行,依前述各情均無可採,然原判決此部分已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 告等身為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車司機,不知奉公守法,清廉自許,竟於維修車輛 時收受廠商交付之賄款,被告等素行尚佳,均無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刑事紀錄簡覆表多份在卷可證,究其等之犯罪動機、收受賄賂之金額、所生危 害、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以示懲儆。另被告等收受如事實欄所列之賄款, 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辛○○原係台北榮民總醫院會計室歲計組組長,負有督導公務車輛維修費 預算執行之責(已於八十六年七月退休);被告丁○○係同院總務室事務組組 長,負有督導車輛調度室業務之責,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八十六年四月 中旬,被告辛○○因其所有EA─四○三八號裕隆小客車需保養維修,經由該 院總務室車輛調度管理員己○○介紹,送至合祥公司交付庚○○修理,己○○ 並聲明這是長官的車輛,修理費用另算。迄四月十七日該車輛計修理外表全車 烤漆、水箱總成、輪弧、旗桿、前後來令片、時規皮帶、隨輪等十八項目,需 約新台幣(下同)四萬元維修費,辛○○竟分文未付即取回車輛,利用其督導 車輛維修費年度預算執行職務之機會圖利。八十六年六月下旬,丁○○所有G V─七二四七號小客車需保養維修,亦經由己○○介紹交付庚○○修理,並言 明是長官的車輛。迄六月二十八日該車計修理方向機、避震器、冷氣壓縮機、 前後來令片等二十三個項目(不包括方向機邦浦),需約六萬餘元修理費,丁 ○○除以信用卡刷卡給付二千五百元外,其餘分文未付,利用其督導車輛調度 室業務之機會圖利,因認被告辛○○、丁○○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之罪嫌。 二、訊據被告辛○○、丁○○均否認有圖利犯行,被告辛○○辯稱:歲計組主要是編 列預算,己○○申請的單子只要有預算就准,修與不修我無權審核,因車子停在 路邊被撞,修車是己○○介紹,我向他說鈑金、烤漆全車都做,己○○在車子開 走第二天向我拿印章及保險證,印章還我時有說已辦妥,由保險公司負責,沒有 另外向我收費,也沒有人向我收保險自負額;被告丁○○則辯稱:伊因督導調度 室業務,有人反映司機聚集在庚○○車廠聊天,我要去查勤就和我太太開車去, 發現司機毛錦盛在場才請庚○○幫我的車子看看,他替我保養收了二千五百元, 我是用信用卡付帳,我不認為有修理,沒有拿換修零件給我看,也沒有清單。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之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 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卻確信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尚 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茍積極之證據不足以為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被告有 利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 字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四九八六號判例,分別揭有上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辛○○、丁○○固均否認有在庚○○車廠內換修車輛零件多達四 萬多元或六萬多元,惟被告辛○○、丁○○將車輛送至庚○○經營之合祥公司內 保養修理,因己○○告知為長官車輛而予全面整修,事後僅向保險公司申領一萬 多元,而未向被告辛○○收款,及向被告丁○○收取二千五百元,其餘換修零件 及工資費用均自行吸收等情,固已據庚○○迭於台北市調查處訊問、偵查及原審 調查時供述明確,並有其所書立張、周二人修車明細表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八號偵查第二卷第四四、四五頁),且偵查中檢 察官曾扣押張、周二人所駛往維修之EA─四○三八號、GV─七二四七號自小 客車後,委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市○○區○○路二五二號車鎮 保養廠鑑定車輛,就EA─四○三八號車輛所列十八項,其中七項為消耗品或工 資無法判別,一項(旗桿)已無裝配外,其餘有四項可證明曾更換物料,三項依 現狀仍為堪用品,另三項研判有更換新物料之可能性多,有卷附勘驗筆錄(同上 案卷第九四頁)及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回函(附於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 第四○三號己○○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卷)可憑,可見庚○○供陳修理項目大 致無誤,被告辛○○以庚○○所陳修理項目多屬消耗品否認曾大符換修,尚難採 信。另就GV─七二四七號車輛所列廿四項(起訴書僅列廿三頁),其中七項為 消耗品、四項為工資,另三項無法鑑定,又六項有拆卸痕跡、四項現況顯示有換 過(見同上勘驗筆錄及回函),被告丁○○雖仍堅稱庚○○僅作普通保養,惟證 人即永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負責人蕭順良亦供證於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曾售予庚○ ○方向機、來令片、避震器,並有估價單一紙在卷可按,即勘驗時在方向機發現 確有「八六、四、七」及「永車」字樣,堪信庚○○、蕭順良所陳非虛,八十六 年四月間(起訴書誤為六月)庚○○確有維修周某送修車輛並予更換零件無誤。 又庚○○供陳冷氣壓縮機、冷氣風箱、冷氣漲閥亦為其換修之項目,經勘驗結果 卻認冷氣壓縮機無拆過痕跡,且被告丁○○冷氣風箱部分係在強國汽車維修廠換 修,核與證人即慶和電機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慶和亦到庭供證曾維修強國汽車公司 開去之GV─七二四七號車換修冷氣風箱情形相符,並有估價單及公司內帳各一 紙在卷可證,此部分徐某所陳即屬不實,惟前揭部分確為庚○○換修無誤,被告 丁○○據此全盤否定庚○○所供曾予換修零件,同不足採。五、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 益罪之成立,須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並以該等行為謀取法律上不 應得之利益,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藉由違反執行公務應盡義務行為謀得不法 利益,客觀上並有執行職務違反義務行為始足當之,倘若公務員並無任何違反執 行公務應盡義務行為,僅因第三人為與公務員建立良好關係,而交付利益由公務 員收受,此種公務員單純收受利益行為,仍難逕論以圖利罪責。查本件合祥公司 負責人庚○○願自行吸收保險公司給付以外之被告辛○○修車費、自付額,及被 告丁○○所支付二千五百元以外之修車費,其先後供陳係因:「由於我希望繼續 承攬台北榮總公務車輛之維修工作,因此答應己○○之要求(按指吸收被告辛○ ○自付額部分)」(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四五四號偵 查第一卷第十八頁)、「因他們曾拿長官車子來修,有時沒有拿修理費,也不能 講出去,否則沒有生意做」(見同上偵查第二卷第一三一頁反面)、「己○○又 開辛○○的車輛、周組長的車輛給我維修,...我依己○○事先之交代僅收周 組長二千五百元,辛○○部分我分文未收,...我為維持修車廠之生意,不得 已配合己○○,實在情非得已,非常無奈」(見同上偵查案第二宗第一九三頁) 、「己○○有說是長官的車,叫我直接跟他算,因他手上有好多車,我不敢得罪 他」(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三四八號偵查第二卷第十頁反 面),「(法官訊稱己○○當時是否言不足部分以修理公務車補償?)沒有。當 時有二、三十台公務車在修,我為了作生意,不敢得罪孫」(見原審八十七年度 訴字第四○三號庚○○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卷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筆錄)、「 他(指己○○)是有要付錢給我,我沒有向他拿,我是想說他車子二十多台在他 手上,我不能得罪他」(見本案原審卷第三宗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 另己○○亦供明:「因為我認為在修護費案件申請上,辛○○給我很大的方便, 因此將車開到庚○○保養廠,所需費用要求庚○○自行吸收」(見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四五四號偵查第一卷第一四五頁反面)、「這部 分的錢我是對庚○○說自己想辦法,不要對辛○○收,我會再給庚○○生意做, 讓他可補回來,他自己說願意吸收」(見本案原審卷第三宗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訊問筆錄),可見己○○及庚○○安排或同意吸收維修車輛費用,目的僅在維持 與相關承辦及督導人員之良好關係,致庚○○主觀上因「怕得罪己○○」、「不 敢向他開口收費」而吸收修車費,均無相對要求被告辛○○、丁○○於職務上應 為任何行為,即張、周二人亦無任何違背其職務上應遵守義務之行為,或有表現 圖利犯意之行為,參諸公訴意旨亦僅載明被告辛○○、丁○○有修車免付或少付 修車費之「受利」行為,卻未陳明渠二人有何「圖利」犯行,乙○亦查無任何渠 等圖利行為,實難認被告辛○○、丁○○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 款之直接圖利行為。 六、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辛○○、丁○○就榮總司機填據之車輛修護保養申請 單均經其核章,從預算之執行、業務之監督,均可知其中有弊端,辛○○何以不 往原廠保養反而至合祥維修作全車烤漆,又委由己○○處理事後未付保險自負額 部分。另丁○○所有GV-七二四七號交合祥公司作二十餘項維修,只刷卡給付 二千五百元,,圖取六萬餘元差額,二人已藉身分圖利云云。惟查: ㈠被告丁○○如有圖利意圖,豈有先報備長官寅○○查勤,並於事後補寫簽呈, 且於保養後以信用卡刷卡付費,留下交易紀錄自曝其短,何況其職務不可能與 修車廠間產生職務關係,不可能構成就主管事務圖利之期約。 ㈡被告辛○○接任會計組長係會辦各項預算之呈核,至於配合總務室動支亦先經 會計主任易屏東知悉為適切支援,雖有超支乃出於榮總出車率頻煩及車輛老舊 ,會計室對業務單位無法掌控,應與修車廠之間無從為勾串圖利,至於EA- 四三0八號自小客車,早已保全險,原廠烤漆費時日,經楊國昌代辦,並不知 孫某如何處理所謂自負擔費用,孫某未提,不能指辛○○有圖謀不給付自付額 意圖。而修車廠所提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車項目及金額,全係虛假,浮板 、水箱為原廠所換,皮帶惰輪未達八萬公里不必換,而裕隆三三一型引擊帶動 皮帶改為鏈條焉有皮帶可換,可證費用及項目出予虛假。己○○與合祥修車廠 之庚○○如何許諾有何不正利益應與辛○○車損理賠修車單純行為無涉。 ㈢綜上分述,公訴人並未深入瞭解,以擬制推測之詞,指被告周、張二人有藉職 務圖利犯行,容有誤會,原審為被告辛○○、丁○○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 誤,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法 官 林 陳 松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乙○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乙○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 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 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其財產總額 不足抵償應追徵之價額時,毋庸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 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附表: (一)午○○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E─二七八 │八五年十二月三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千五百二十三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同 右 │三萬五千一百七十五元│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七日│同 右 │一萬六千三百八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廿八日 │同 右 │二萬八千零八十八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八日 │同 右 │五萬一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六日 │同 右 │八千五百零五元 │ ├───────┼─────────┼──────┼──────────┤ │BE─二七九 │八六年四月十六日 │同 右 │一萬三千五百七十七 │ ├───────┼─────────┼──────┼──────────┤ │EJ─二五二五│八五年八月十三日 │同 右 │一萬零六百五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廿二日 │同 右 │一萬九千四百二十五元│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廿一日 │同 右 │一萬八千二百七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四日│同 右 │六萬一千七百四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九日 │同 右 │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日 │合祥汽車有限│五萬六千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二十日 │同 右 │八萬二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同 右 │七千九百八十元 │ ├───────┼─────────┼──────┼──────────┤ │BE─二七八 │八六年五月八日 │同 右 │四萬九千零三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十三日 │同 右 │三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廿一日 │同 右 │五千九百八十五元 │ ├───────┼─────────┼──────┼──────────┤ │BG─一二五 │八六年二月十四日 │同 右 │五萬七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三日 │同 右 │六萬五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三日 │同 右 │四萬七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二日 │同 右 │九萬二千元 │ ├───────┼─────────┼──────┼──────────┤ │BE─二七八 │八六年四月八日 │勝興汽車商行│十三萬七千元 │ ├───────┼─────────┼──────┼──────────┤ │EJ─二五二五│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同 右 │四萬五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四月四日 │同 右 │八萬元 │ ├───────┴─────────┴──────┴──────────┤ │修車金額總計:一百零三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 │ └───────────────────────────────────┘ (二)壬○○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E─二八○ │八五年七月十三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萬六千零六十五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十三日 │同 右 │五萬一千四百五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十九日 │同 右 │一千八百九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二日 │同 右 │四千九百八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三十日 │同 右 │三千九百三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二日 │同 右 │三萬一千三百二十二元│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十五日 │同 右 │八千四百五十三元 │ ├───────┼─────────┼──────┼──────────┤ │BG─一二二 │八五年八月三十日 │同 右 │三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元│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卅一日 │同 右 │二萬九千四百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七日 │同 右 │四萬三千零五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十二日 │同 右 │六萬五千一百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九日 │同右 │四千零九十五元 │ ├───────┼─────────┼──────┼──────────┤ │BG─一二五 │八五年七月十五日 │同 右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七日 │同 右 │三萬九千九百元 │ ├───────┼─────────┼──────┼──────────┤ │BE─二八○ │八六年二月廿一日 │合祥汽車有限│九萬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一日 │同 右 │九萬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七日 │同 右 │五千九百八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四月二十日 │同 右 │九千九百十二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同 右 │三萬七千一百十一元 │ ├───────┼─────────┼──────┼──────────┤ │EA─一六四六│八六年三月廿五日 │同 右 │五千九百八十五元 │ ├───────┼─────────┼──────┼──────────┤ │EJ─二五○六│八六年三月五日 │同 右 │二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八日 │同 右 │二萬九千八百零九元 │ ├───────┼─────────┼──────┼──────────┤ │EJ─二五一一│八六年一月廿四日 │同 右 │五萬四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一日 │同 右 │一萬九千八百九十八元│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一日 │同 右 │五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元│ ├───────┼─────────┼──────┼──────────┤ │BE─二八○ │八六年四月四日 │勝興汽車商行│八萬五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六月八日 │同 右 │六萬零九百元 │ ├───────┼─────────┼──────┼──────────┤ │BE─三二三 │八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同 右 │五萬六千五百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九日 │同 右 │九萬五千元 │ ├───────┼─────────┼──────┼──────────┤ │EJ─二五一一│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同 右 │十二萬五千元 │ ├───────┴─────────┴──────┴──────────┤ │修車金額總計:一百十九萬一千六百零六元 │ └───────────────────────────────────┘ (三)甲○○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E─二七九 │八五年七月四日 │億豐汽車有限│二萬二千四百七十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八日 │同 右 │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六元│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九日 │同 右 │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三元│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四日 │同 右 │七萬五千元 │ ├───────┼─────────┼──────┼──────────┤ │BG─五八三 │八五年九月二日 │同 右 │一萬零八百六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同 右 │六千五百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四日 │同 右 │九萬五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四日 │同 右 │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元│ ├───────┼─────────┼──────┼──────────┤ │EJ─二五○九│八五年八月六日 │同 右 │五千二百五十元 │ ├───────┼─────────┼──────┼──────────┤ │ER─四五九一│八五年六月廿九日 │同 右 │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八元│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八日 │同 右 │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八元│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廿四日 │同 右 │八千三百四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九日 │同 右 │四千五百六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十四日 │同 右 │一萬二千五百四十八元│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三日 │同 右 │四千二百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廿四日 │同 右 │五千七百七十五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同 右 │三千零四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同 右 │八千八百七十三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七日 │同 右 │九千四百五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三日 │同 右 │三萬零七十二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四日 │同 右 │三萬二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三日 │同 右 │二萬六千八百二十八元│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七日 │同 右 │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元│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四日 │同 右 │三萬四千零六十二元 │ ├───────┴─────────┴──────┴──────────┤ │修車金額總計:五十五萬二千七百六十三元 │ └───────────────────────────────────┘ (四)丙○○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A─九一○ │八五年八月六日 │億豐汽車有限│六千四百五十八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同 右 │六千四百五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七日│同 右 │三萬八千四百八十三元│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四日 │同 右 │七千五百六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一日 │同 右 │六萬三千六百三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四月十日 │同 右 │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二十日 │同 右 │九萬零六百十五元 │ ├───────┼─────────┼──────┼──────────┤ │EJ─二五○九│八五年八月九日 │同 右 │七千八百七十五元 │ ├───────┼─────────┼──────┼──────────┤ │EJ─二五一二│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同 右 │一萬三千九百十三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四日 │同 右 │四千九百八十八元 │ ├───────┼─────────┼──────┼──────────┤ │同 右 │八六年六月六日 │同 右 │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元 │ ├───────┼─────────┼──────┼──────────┤ │EJ─二五○九│八六年二月十九日 │合祥汽車有限│一萬三千八百六十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廿四日 │同 右 │三萬九千九百元 │ ├───────┼─────────┼──────┼──────────┤ │EJ─二五一二│八六年二月十九日 │同 右 │九萬元 │ ├───────┼─────────┼──────┼──────────┤ │BA─九一○ │八六年六月二日 │勝興汽車商行│二萬三千九百四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六月廿五日 │同 右 │八千七百十五元 │ ├───────┴─────────┴──────┴──────────┤ │修車金額總計:四十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五元 │ └───────────────────────────────────┘ (五)卯○○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E─二八一 │八五年八月九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八元│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十四日 │同 右 │一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 ├───────┼─────────┼──────┼──────────┤ │同 右 │八五年八月二十日 │同 右 │四千二百五十三元 │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七日 │同 右 │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八元│ ├───────┼─────────┼──────┼──────────┤ │同 右 │八五年九月廿六日 │同 右 │三萬四千零七十三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廿九日 │同 右 │一萬七千五百三十五元│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廿七 │同 右 │一萬六千三百八十五元│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三日 │同 右 │七萬八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八日 │同 右 │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五日 │同 右 │六萬五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一日 │同 右 │二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一日 │同 右 │一萬七千一百九十九元│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六日 │同 右 │一萬一千三百十九元 │ ├───────┼─────────┼──────┼──────────┤ │同 右 │八六年四月十八日 │同 右 │九千七百六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廿九日 │同 右 │二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元│ ├───────┼─────────┼──────┼──────────┤ │同 右 │八六年六月十日 │同 右 │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 ├───────┼─────────┼──────┼──────────┤ │BE─三二三 │八五年七月廿二日 │同 右 │一萬二千九百十五元 │ ├───────┼─────────┼──────┼──────────┤ │同 右 │八五年七月廿九日 │同 右 │二萬三千六百七十八元│ ├───────┼─────────┼──────┼──────────┤ │EA─一六四六│八五年九月十八日 │同 右 │三萬零八百七十元│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八日 │同 右 │一萬六千六百二十二元│ ├───────┴─────────┴──────┴──────────┤ │修車金額總計:四十八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元 │ └───────────────────────────────────┘ (六)癸○○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CA─八六一三│八五年八月二日 │億豐汽車有限│四千七百二十五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八日 │同 右 │六千二百四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同 右 │四千八百三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廿五日│同 右 │九千四百六十一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同 右 │二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九日 │同 右 │一萬零一百八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三日 │同 右 │五千一百四十五元 │ ├───────┼─────────┼──────┼──────────┤ │CA─八六一三│八六年四月一日 │合祥汽車有限│一萬九千七百四十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六日 │同 右 │五千八百四十四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十二日 │同 右 │六千四百五十八元 │ ├───────┴─────────┴──────┴──────────┤ │修車金額總計:十萬二千五百六十一元 │ └───────────────────────────────────┘ (七)戊○○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EP─九二二三│八五年九月十六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萬九千零五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同 右 │一萬九千五百九十三元│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同 右 │七千百六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三日 │同 右 │七千八百二十三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二日 │同 右 │一萬九千七百四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廿七日 │同 右 │八千六百十元 │ ├───────┼─────────┼──────┼──────────┤ │BE─三二三 │八六年三月五日 │合祥汽車有限│九萬二千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同 右 │六萬九千四百零五元 │ ├───────┼─────────┼──────┼──────────┤ │CU─一七五三│八六年五月三日 │同 右 │二萬二千元 │ ├───────┼─────────┼──────┼──────────┤ │EA─一六四六│八六年三月六日 │同 右 │三萬九千九百元 │ ├───────┼─────────┼──────┼──────────┤ │EP─九二二三│八五年七月廿三日 │勝興汽車商行│三千六百八十一元 │ ├───────┴─────────┴──────┴──────────┤ │修車金額總計:三十萬零九百四十二元 │ └───────────────────────────────────┘ (八)巳○○部分: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EJ─二五○三│八五年八月廿六日 │億豐汽車有限│六千六百十五元 │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月七日 │同 右 │六千八百七十八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五日 │同 右 │三千七百八十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七日│同 右 │二萬五千元 │ ├───────┼─────────┼──────┼──────────┤ │ER─七一九五│八六年一月廿七日 │同 右 │四千六百二十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廿七日 │同 右 │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五元│ ├───────┴─────────┴──────┴──────────┤ │修車金額總計:六萬二千三百二十八元 │ └───────────────────────────────────┘ (九)辰○○: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BG─九九○ │八五年七月十六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萬二千五百四十八元│ │ │ │公司 │ │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三日 │同 右 │八千八百七十三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一月八日 │同 右 │七千六百六十五元 │ ├───────┼─────────┼──────┼──────────┤ │同 右 │八五年十二月廿三日│同 右 │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二元│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四日 │同 右 │二萬九千七百六十八元│ ├───────┼─────────┼──────┼──────────┤ │同 右 │八六年二月十五日 │同 右 │九千九百二十三元 │ ├───────┼─────────┼──────┼──────────┤ │同 右 │八六年四月廿二日 │同 右 │六萬七千元 │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廿二日 │同 右 │一萬一千二百八十八元│ ├───────┴─────────┴──────┴──────────┤ │修車金額總計:廿二萬一千零二十七元 │ └───────────────────────────────────┘ (十)子○○: ┌───────┬─────────┬──────┬──────────┐ │車 輛 號 碼│申 請 費 用 日 期 │修 車 廠 商│ 修車金額(新台幣) │ ├───────┼─────────┼──────┼──────────┤ │EX─一○五五│八六年一月三日 │億豐汽車有限│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一元│ │ │ │公司 │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日 │同 右 │五千一百四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一月十一日 │同 右 │七千六百六十五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七日 │同 右 │八千一百三十八元 │ ├───────┼─────────┼──────┼──────────┤ │同 右 │八六年三月十九日 │同 右 │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元│ ├───────┼─────────┼──────┼──────────┤ │同 右 │八六年五月廿二日 │同 右 │八千七百十五元 │ ├───────┴─────────┴──────┴──────────┤ │修車金額總計:六萬六千零六十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