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告兼右二人 法 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 定代理人 戊○○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聶 齊 桓 法 官 帥 嘉 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