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五О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即龔大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四月十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七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即龔大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 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五七0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採集抗告人之尿液 ,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是抗告人竟於保護 管束期間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 ,為此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原審經審核卷證屬 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裁定被告應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病服食其他藥品,並無如原裁定所述有吸食毒品之 情形,懇請撤銷原裁定,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惟查: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採集尿液,送請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抗告意旨雖稱其因服用其他藥品,致 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然查,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服用有關藥品之說明 及相關診斷說明,是否抗告人所採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結果與其因服用 其他藥物導致有直接關聯,所辯並無可採。原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人施用安非他命,因裁定抗告人應撤銷停止戒治,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 理由,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