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二號詐欺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就原審 八十八年重附民字第一0一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榮 和法 官 徐 昌 錦法 官 許 宗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