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重附民字第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實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已諭 知被告丙○○無罪在案(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二五四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就刑事部分,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 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三八一0號),則上訴人 即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份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明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