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鵬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能以書狀或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則否 認有侵權行為情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駁 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江 國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