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4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 告 彰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宏甫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國翎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除本金減縮為新台幣七十九萬九千一百六十五元外,其餘聲明 及事實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之記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 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敬 嫻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