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О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臺灣日報及英文報紙CHINA POST各報頭版刊登侵權道歉啟事各乙日。 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 略如第一審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原審因依 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原審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復以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 附麗,併予駁回,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執前詞認被告應成立犯罪云云 ,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