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十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徐 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