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上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原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該刑事部份業經被告撤回上訴確定在案,今就附帶民事訴 訟部份,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法 官 高 明 哲法 官 黃 賽 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國 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