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法 官 洪 光 燦法 官 林 勤 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