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丁○○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號),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上訴人上訴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上訴狀、起訴狀影本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在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之陳述 ,否認有詐欺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 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 應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