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丙○○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丙○○係昭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之貨車司機,平日以 駕駛營業用大貨車運送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七H-八六二號大貨車,沿台北縣泰山鄉○○路,往 林口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七時許,途經上開路段,原應注意汽車超越前車時, 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貿然超越前方由告訴人乙○○所騎乘騎乘之車號AQJ─九三一號重 型機車左側,致前述大貨車右後車輪擦撞前述機車,並因而使得告訴人乙○○之 前述機車遭上開大貨車與路旁車號FZ─四六九五號自用小客車夾擊,乙○○連 人帶車遭大貨車拖行三、四公尺後,撞擊路旁紅磚擋土牆,並受有頸椎第五節爆 裂性骨折合併第五第六節半脫位之重傷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 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