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0三號 原 告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壬○○ 被 告 癸○○ 右 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倪伯萱律師 被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三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 度上更(一)字第一九三號刑事判決被告丁○○、乙○○、甲○○、壬○○、癸○○ 及丙○○等人無罪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具狀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