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植寧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林秋琴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秋琴律師 陳峰富律師 柯君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一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丙○○係慶豐集團負責人,該集團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負責人為丙○○,乙○○為常駐監察人),與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環宇公司,負責人丙○○,總經理乙○○)等關係企業,其中慶豐環宇公司係丙○○家族用以投資慶豐集團企業體之控股公司,於民國八十年五月間,慶豐集團為赴海外從事機車製造、銷售業務,乃設立萬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丙○○見有利可圖,明知黃氏家族企業慶豐環宇公司係以轉投資為業,並未實際從事機車製造、銷售業務,惟為賺取利差,先由慶豐環宇公司合併萬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後,再以慶豐環宇公司、慶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達投資公司)名義,分別持有股權九二‧五%及七‧五%,赴越南地區轉投資設立Vietnam Manufacturing and ExportProcessing Co.Ltd.(下稱VMEP公司),從事機車之製造及銷售業務。其後八十二年間,又由慶豐環宇公司先赴海外維京群島設立Plassen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稱PIL公司),再以PIL 公司名義百分之百轉投資赴大陸設立廈杏摩托有限公司(由PIL公司及廈門市政府分別持有%及%股權, 下稱廈杏摩托公司);八十五年間,丙○○再循前揭模式以慶豐環宇公司及慶達投資公司名義先至維京群島設立CosmosSystem Inc.(下稱COSMOS公司, 慶豐環宇及慶達投資公司分別持有%及%股權),再以COSMOS公司名義百分之百轉投資赴大陸張家港設立慶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慶洲機械公司)。大陸廈杏摩托公司及慶洲機械公司分別專營機車製造、組裝、銷售及機車引擎之製造等業務,所需之零件,則由慶豐環宇公司或STARPLAN公司先向三陽公司採購,經加計二‧六四%至八‧二七%之利差後,再轉賣給前揭VMEP、PIL、COSMOS公司,PIL、COSMOS公司再轉賣給大陸廈杏摩托公司、慶洲機械公司,而技術人原則全由三陽公司員工擔任。惟因丙○○經營不善,致VMEP公司自八十三年至八十八年間,只有八十三年度、八十七年度有盈餘,其餘年度均呈現虧損,累計慶豐環宇公司歷年投入成本新台幣(下同)六五0、一三二、二四五元,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認列投資虧損三五四、五五二、九三一元,僅存二九五、五七九、三一四元之投資淨額;COSMOS公司部分,八十三年至八十八年間皆呈虧損狀態,累計慶豐環宇公司歷年投入成本為三四四、六四三、五三二元,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認列投資虧損三一一、二八八、六五四元,僅存三三、三五四、八七八元投資淨額;PIL公司部分, 自八十六年投資設立至八十八年間,亦都呈虧損狀況,累計慶豐環宇公司歷年投入成本三0一、四一五、五六七元,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認列投資虧損二二九、三二二、八七0元,僅存七二、0九二、六九七元投資淨額。而慶豐環宇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年度對VMEP、PIL、COSMOS 三家公司之應收票據及帳款,分別佔年底餘額%、%。VMEP、PIL、COSM OS公司八十七年度,累計對慶豐環宇公司應付票據及帳款分別為五九一、七二三千元,六六三、八0四千元及一四一、七四0千元;八十八年度,該三家公司對慶豐環宇公司之應付票據及帳款,則又分別高達一六三、八二九千元,七四八、九0二千元及二0四、八四三千元,帳齡已近二年,收現可能性極低,已嚴重影響慶豐環宇公司之財務結構。同時慶豐環宇公司對三陽公司截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生之一、二四八、九四六千元債務,因經營前揭海外公司失敗而無力償還。㈠八十九年初,丙○○見慶豐環宇公司已無力負擔虧損,乃與乙○○圖謀由三陽公司高價向慶豐環宇公司購入VMEP、PIL、COSMOS三公司股權之方式, 將慶豐環宇公司經營虧損轉嫁給三陽公司,逕在三陽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中主導強行通過該投資案,惟因三陽公司股東豐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甲○○反對,董事會遂決議:「有關投資案,擬委請專家進行評估,並授權總經理規劃、執行,提出評估報告,覆提下次董事會討論」。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三陽公司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丙○○明知未依前次董事會決議,先行委任證券專家評估且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逕以來源不明之數據認定VMEP、PIL、COSMOS 三家公司於八十八年底之股權淨值合計為美金一七、二四五、七0八元。另為規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六點,即交易標的之有價證券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須經簽證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之規定,乃以掌握過半數董事席次之優勢強行通過,由三陽公司以前述三家公司淨值之一點二四倍為交易價格(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約為百分之十九點三五),向慶豐環宇公司購入前揭轉投資公司股權,並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VMEP、PIL、COSMOS三家公司股權交易價金分別為 美金一五、三六三千元,三、八三六千元及二、一八六千元(折合新台幣六0五、一二三千元)。事後三陽公司為補正交易程序,乃於八十九年七月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對越南VMEP、 PIL之子公司大陸廈杏摩托公司及COSMOS之子公司慶洲機械等三家公司進行專案查核。經查核後發現因VMEP公司早在八十八年底即有「存貨呆滯損失」約美金六、九二七、二七七元,「應收帳款」逾九十一天以上仍未收回者達美金三、八五七、一八七元;而大陸廈杏摩托公司又因涉及「廈門遠華走私案」逃漏關稅之情事,該公司自行預估應補繳關稅最大值為人民幣一五八、000、000元。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上述三家公司之財務報表均有斟酌調整之必要,又該三家公司經會計師查核後之股權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距,因上述調整而超過百分之二十,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魏忠華會計師,遂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具函予三陽公司,建議三陽公司應重新檢視原交易價格之合理性。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編製三陽公司八十九年第三季季報時,為忠實表達前揭交易價格,乃在季報中將被投資公司減列之淨值一、四0七、八三九、000元,列為「商譽」(顯見該交易價格確屬高估)。惟丙○○仍置若未聞,拒不另尋證券分析專家重新評估,仍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陽公司第十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擅以該公司行預估之數值為憑,宣稱經以「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開辦成本還原法」評估認該交易價格合理,主導該次董事會通過維持原交易。而三陽公司與慶豐環宇公司訂定之前揭股權轉讓合約第五條,雙方同意自轉讓股權交割生效起,慶豐環宇公司將對VMEP、PIL、 COSMOS三家公司之債權全數移轉由三陽公司承受,三陽公司則相對免除一部或全部慶豐環宇公司對三陽公司所負之債務,以作為三陽公司取得對VMEP、PIL、COSMOS三家公司之債權。 經三陽公司、慶豐環宇公司核對債權債務之金額後,總計慶豐環宇公司及STARPLAN公司對VMEP、PIL、COSMOS 三家公司之債權合計為一、六八0、七九七千元;三陽公司對慶豐環宇公司及STARPLAN公司應收款項則為一、七九0、三五七千元,經依前述合約約定方式結算後,三陽公司對慶豐環宇公司及STARPLAN公司之應收款項尚有一0九、五六0千元,而前揭股權交易之買賣價金為六0五、一二三千元,故三陽公司尚須支付買賣價金餘款四九五、五六三千元予慶豐環宇公司。三陽公司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計分九次付款,累計付款金額已達四六四、五六五、一五二元。慶豐環宇公司經此交易,使該公司八十九年度財務報表中之「應收票據及帳款」,自八十八年度之%一舉降為零,大大改善該公司財務結構。其後九十年初因三陽公司董事甲○○舉發前揭不法交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交易進行專案查核,三陽公司始委請證券分析師黃秋凌補作審查意見書,黃秋凌審查後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出具「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推估VMEP、PIL、COSMOS三家公司目前應有之投資價值為美金 二0、六一七千元,一三、000千元及七一八千元(黃秋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曾受慶豐環宇公司委託撰寫審查意見),其中三陽公司購入COSMOS公司股權之買價為美金一、五二七、八九二元,遠高於證券分析師推估之投資價值七一八千元。而三陽公司甫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取得PIL、COSMOS公司股權, 竟旋即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認列VMEP、PIL公司之及 COSMOS三家公司之投資虧損,金額分別為六0、0九九千元,一三七、六一一千元及五七、六三九千元。又三陽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召開之董事會,通過提供VEMP公司向銀行融資背書保證美金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及向租賃公司短期進口融資背書保證六五、二四九‧七千元,另大陸廈杏摩托公司金額美金二千三百二十五萬元,並貸予VEMP公司美金五百萬元,利率以不低於台灣華銀、一銀、彰銀等三商銀之平均基本放款利率為準之決議(此益徵三陽公司購入之VEMP、PIL、COSMOS三家公司財務體質不健全)。 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三陽公司八十九年度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亦認為「三陽公司子公司PIL及COSMOS,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負債總額均超過資產總額,此兩公司轉投資之廈門廈杏摩托公司及張家港慶洲機械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三陽公司雖已承諾給予財務支援,惟能否繼續經營須視未來能否改善經營而定。該等公司之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不確定性而有所調整」,丙○○、乙○○所為之前揭非常規交易顯已嚴重損害三陽公司權益。㈡丙○○為圖利自己,明知依舊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將三陽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惟為牟取不法利益,乃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該公司八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但尚未經公司股東會(八十九年度股東常會係於六月七日召開)決議承認該盈餘分配案前,丙○○及關係企業慶豐環宇公司、三陽投資公司、大豐投資公司及鼎豪實業公司等,旋即先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要求三陽公司以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息,先行將股利違法分派,截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前述預支現金股利所加計之利息均掛帳未收取。據三陽公司八十九年度之年報第十六頁顯示,三陽公司對外之短期借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至八點一之間,遠高於三陽公司以「預付股利」為由貸予丙○○等人之年息四點八五(違反三陽公司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四條),丙○○顯然以較低之利息向三陽公司借貸並掛帳未償還而圖利自己。且丙○○復基於圖利自己之概括犯意,明知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定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且三陽公司原甫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九屆第五次董事會追認調整協理級以上人員之薪資,其中董事長丙○○之薪資調高為每月一八八、二二九元(原一八三、五八九元),丙○○竟又違反公司法應由股東會議議定之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主導三陽公司第十九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將董事長薪資暴增為每月一百萬元等情,因認被告乙○○、丙○○二人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自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背信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丙○○、乙○○之自白,證人黃秋凌、施雪芬、甲○○、賴盈甫、劉義雄、江晃輝(起訴書誤載為江晃泉)、江金鏞之陳述,及三陽公司、慶豐環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影本,慶豐環宇公司、萬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三陽公司簽訂之「機車技術合作契約書」、「人員交流備忘錄」及「品質保證協議書」,慶豐環宇公司八十八年及八十七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三陽公司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書,八十九年四月廿九日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權轉讓合約書及股權交割日協議書影本,VMEP專案審查執行報告,廈門廈杏摩托有限公司專案審查執行報告,張家港慶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專案審查執行報告,安侯建業會計師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安建審㈠字第0206L號函影本, 三陽公司八十九及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季報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慶豐環宇公司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提供之簡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證密字第一00八七六號函及附件,九十年四月十八日黃秋凌出具之「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影本,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黃秋凌出具之「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影本,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日安建審㈠字第0186L號函影本, 三陽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第十九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常投字第0一八0五號函,三陽工業公司九十年一月四日及五日發布重大訊息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台財證㈠第八一七六九號),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安建審㈠字第0332L號函,三陽公司八十二年度股東常會會議紀錄, 三陽公司八十三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資為據。惟查: 四、訊據被告二人對於三陽公司購買股權之金額與前述經過情形之事實均不爭執渠等事實存在,而對於卷內所附之會議記錄、文件等等書證資料,二人除對於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製作之專案審查執行報告有爭執,認其查核有所偏頗外,對起訴書所載即上開資料以及卷內所附之會議記錄、函文與財務報表之書證資料均並不爭執。惟渠等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摘之犯嫌,被告丙○○辯稱:購買三家公司係因台灣機車市場萎縮,如三陽公司不另對外發展,將會影響公司之存續,且三家公司有其利基存在,可以對中國大陸及東南亞進行事業佈局,現在效益也已經漸漸浮現。且伊擔任集團負責人,對於集團公司僅決定公司營運方向,至於實際執行等細節則採分層負責方式為之,伊並不知悉等語。而被告乙○○則辯稱:伊僅有參加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第十九屆第七次會議並未參加,代表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及股權交割日協議書係因公司法規定由公司監察人為之,伊並未共同參與購買之決定等語置辯。 五、經查: ⑴本件三陽公司召開第十九屆第六次、第七次董事會會議過程、決議購買三家公司之金額、三家公司虧損情形、與慶豐環宇公司應付票據及帳款之數額、三陽公司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案查核、查核之結果、廈杏摩托公司所涉及「廈門遠華走私案」之情形、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具函三陽公司、三陽公司八十九年第三季季報及八十九年財務報表「商譽」之記載、股權轉讓合約中互抵債務之規定、審查意見書對購入COSMOS公司股權之計算、認列投資虧損、提供融資保證、預付股利以及調整薪資等等事實暨卷附之會議記錄、財務報表等等文件資料部分,為被告二人所是認,經核與甲○○、張宏碩(偵查二卷第一四三頁、原審卷(三)第二一0頁)、黃秋凌(偵查二卷第一五0頁、原審卷(四)第三十一頁、卷(五)第一七八頁)、陳遠平(原審卷(四)第八十三頁)、施雪芬(偵查二卷第七六頁、原審卷(四)第一三二卷)、賴盈甫(偵查二卷第九八頁、原審卷(五)第二二八頁)、馬國柱(原審卷(五)第六頁)、劉義雄(偵二卷第一二五頁、原審卷(五)第十九頁、第二九六頁)、黃光武(原審卷(五)第一0一頁)、江金鏞(偵二卷第五八頁、原審卷(五)第一一五頁、第三0四頁)、賴盈甫(原審卷(五)第二八二頁)、賴志誠(偵二卷第六八頁)、江晃輝(偵二卷第一0七頁)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三陽公司、慶豐環宇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調查局甲卷第一頁),慶豐環宇公司、萬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三陽公司簽訂之「機車技術合作契約書」、「人員交流備忘錄」及「品質保證協議書」(調查局甲卷第十一頁),慶豐環宇公司八十八年及八十七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調查局甲卷第五八頁)、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表(調查局甲卷第八六頁)、八十九及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季報表(調查局乙卷第二頁),慶豐環宇公司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調查局乙卷第三九頁),三陽工業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九屆第六次(調查局甲卷第一三0頁)、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屆第七次(調查局甲卷第一三一頁)、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第十九屆第八次(調查局乙卷第四二七頁)、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九屆第十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調查局乙卷第三七頁),股權轉讓合約書及股權交割日協議書(調查局甲卷第一三二頁),VMEP、廈杏摩托公司、慶洲機械公司專案審查執行報告(調查局甲卷第一八二頁、第二一八頁、第二六一頁),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安建審㈠字第0206L號函(調查局乙卷第一頁)、 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安建審㈠字第0186L號函(調查局乙卷第四一七頁, 認定投資交易價格合理)、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安建審㈠字第0332L號函(偵二卷第三十四頁,解釋有關商譽及變動情形) ,黃秋凌出具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調查局乙卷第三八0頁、第四0七頁)、三陽公司九十年一月四日、五日重大訊息記者說明會(調查局乙卷第四三五頁)在卷可資佐證。另三家公司之淨值,亦有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之會計報表(原審卷(五)第二六六頁)可資為據。 是關於起訴書所記載事實之經過情節之部分,可堪確定;另因商業投資本有其風險以及事實上無從事前評估規劃之盲點,而商業投資是否成功,亦牽涉日後經營環境與市場之變遷之情形,復受經營方針之選擇、決策執行等等因素之影響,而此等因素均非於決定投資之時所得確定,況投資金額之決定,除有市場價格可以做為參考之情形外,因受上揭因素之影響,並無從依照特定或標準之計算方式確定適當之價格,另投資財務困難之企業固然與投資體質健全之企業不同而更須注意其經營上困難之處,然如能其將此經營困境之情形反映於投資之價格上時,則其交易亦難謂有何未妥之情形,此與投資體質健全之企業一般均屬可得投資之標的並無二致,故此項投資應與其投資之目的互相關照,以視其投資之商業判斷是否違背常理或偽做價格而定,非可因其所投資之企業事後有其財務困難,即得推論行為時即涉有不法,至於商業投資盈虧之結果,則應僅係間接之佐據,而非絕對之判斷標準,因而,本件所應審酌者,乃係三陽公司在決定向慶豐寰宇公司購入VMEP、廈杏摩托公司、慶洲機械公司三家子公司(PIL及COSMOS為控股公司) ,為投資決策以及價格決定之經過情形,就其決策決定之程序是否有故意違反背信罪所保護之信賴基礎以及故意違反營業常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作為判斷之基礎,以資認定是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罪嫌,先予敘明。 ⑵關於三陽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內容:「有關投資案,擬委請專家進行評估,並授權總經理規劃、執行,提出評估報告,覆提下次董事會討論」,以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以經會計師所簽證之財務報表之股權淨值之一.二四倍為交易價格購買三家公司,有該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調查局甲卷第一三0頁、第一三一頁)以及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報表(原審卷(五)第二六六頁)在卷可佐,已如前述,因此,就該董事會會議之決策過程部分: ①二次董事會會議進行之程序部分,固據證人即出席之董事甲○○於原審到庭指稱: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六次董事會沒有提出任何數據,也沒有提出要收購公司之資料,經其陳述評估的意義後,獲得其他董事支持作成議事錄,要求總經理委請專家進行評估規劃執行以及提出評估報告後再討論,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七次董事會,完全沒有評估下,即要通過而價格亦已訂為淨值一.二四倍,問為何定一.二四倍之價格,財務江經理說因為證期會規定,超過一.二五倍以上就要送評估報告,一個重大的投資為何要規避證期會所定送評估報告的規定,且當時提出三家公司之資料僅有簡單的資產負債表,亦未說明其財務狀況、壞帳、負債、應收帳款或是法律糾紛,牽涉到的廈門遠華走私案亦不知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二一二頁),惟查,二次董事會會議開會以及表決經過情形,業據證人即當時三陽公司監察人陳遠平於原審到庭證稱:「(十九屆第六次討論建議轉投資?)有討論,第一次討論有反對的,本田代表董事張家他們幾位反對,我個人沒有同意,因為需要重新評估,再做個決定,但是當天沒有簽訂,就重新做個專家評估,重新做個決定」、「(董事會有無遵照董事會決議委請專家評估?)第二次很快就開會了,董事長主持下,專家報告都有出來,他本身投資的錢是蠻多的,就是照表資本額投資多少,可能虧很多了,他願意照虧的,轉讓給三陽,才有辦法繼續營運...就是照虧的價錢跟三陽公司(交易),雖然他這樣說,但是本田代表還有張家,還是沒有贊成,這個公司有紀錄在,黃董事長(被告丙○○)還是用多數方式,請專家評估,他認賠,虧了很多,轉讓給三陽,這是黃董作法,當時一方面他虧了,但是本田方面還是對這方面沒有認同,後來有通過,公司有紀錄,本田在公司紀錄有寫沒有認同的意願,紀錄上有這樣寫下來」、「(八九年五月十二日有無提出評估報告?)應該是有,所以按照投資價格,成交價格蠻低的」、「(第一次說要請專家來做評估報告?)對,(為何第二次馬上決議?)同時報告出來就決議了,(決議過程?)開會、報告出來,我們照原來的提案,要多數通過,就這樣通過,請拍手多數通過」、「(當時有無董事反對?)不是反對他一.二四(倍),反對就是整體反對大陸方面,張國安他們反對」、「(丙○○如何處理?)當場有聽大家說,所以第一次沒有通過,他就再做一次評估,下次結案」等語(見原審卷(四)第八三頁),此外,並有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議程之錄音帶及錄音帶譯文(見原審卷(六)第五十六頁)在卷可稽,因此,依照證人陳遠平前開證述之情節,就第六次、第七次董事會會議之進行以及表決程序以觀,程序上並無有何違法之情節存在,堪予認定。 ②就三陽公司內部於董事會提案及會議經過情形以觀:證人即當時任職三陽公司之總經理劉義雄於原審所證稱:「當初慶豐投資海外,這段時間到我們三陽正式投資,我們員工還是大陸員工在開會中提到為何不要三陽直接投資,這段期間,董事長討論過,三陽要去投資,這事情在我們高階策略檢討會中有討論到」、「員工要求也是有,政策上,照理說,也是三陽,所有技術,員工外調都是三陽員工,技術、員工我們派去、資源,投資是慶豐環宇,所以沒有辦法整合有點困難,所以檢討會中,有很多有提到這件事」、「(轉投資提案有無董事反對?)四月二十九日張常董有提出要求專家評估報告」、「(專家評估報告)當時我們有公司副總經理黃光武,他還兼任海外事業總經理,總管大陸行銷,越南兼任總經理,我認為他最瞭解」、「(提出書面報告?)我沒有提出,我請海外總經理作口頭報告,(為何沒有先委任專家進行評估?)這是認知問題,我們當初有位副總經理在那邊,他最清楚,他最內行機車」、「當初沒有說的很清楚,沒有說要聘請外面的專家,且黃經理長期負責海外,資歷很久」、「專案評估出來,對我們有利,所以經過董事會大家同意後,鼓掌通過」、「(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黃光武以專家身分,在董事會報告,有無任何董事反對?)沒有」、「(當場有無任何董事質疑黃光武報告內容?)沒有」、「(紀錄中提到股權淨值、交易價格誰報告?)江金鏞報告的,(他說)根據這些資料說,他先前投資已經穩定,據這些資料換算出來,我們在當地要買土地、生產目錄就是執照,當初我們有申請許可三十九款,可以上市,這是價值,大陸就是申請,沒有過就不行」等語(見原審卷(五)第十九頁),以及證人即三陽公司財務經理江金鏞於原審亦到庭證稱:「(股權淨值一.二四倍,如何形成?)事前經過雙方協議,決定後提董事會,我們拿到美國那斯達克取得絕對股權,就是取得管理權,交易價格從淨值加上百分之二十二到三十,若是三陽不買三間公司,自行設廠,資金投入至少要三.一九倍,慶洲是一二00萬,廈杏一三00萬,以原來慶豐寰宇投資金額計算,VMEP三千萬股本,這些都是美金計算,這是以當初投入的股本來算,淨值外,我們考量他因為拿到投資執照,我們在董事會有報告,我們考量投資執照取得,產品目錄,各地行銷網路,商譽,當時我們三陽自己本身一開始就花很多人力、物力在三間公司,慶豐要賣,我們要買,這三間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市場上,無法取得交易價格」、「(提案誰提出?)這是總經理劉義雄要我把他排入議程,說明是我,我擔任司儀,原來應該是個議案,要轉投資國外,來討論,購買轉投資對象有提到這三家公司」、「(決議請專家進行評估,請總經理規劃執行)這是大家討論出來的,甲○○也極力要求,後來大會也通過」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一一五頁),因此,就董事會會議之程序部分以觀,該第十九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係決議:「有關投資案,擬委請專家進行評估,並授權總經理規劃、執行,提出評估報告,覆提下次董事會討論」等情,依照該決議之文義,實未限制由三陽公司以外之人提出評估報告,而黃光武負責該部分之市場經理甚久,資格上應無不符,且其就三陽公司之經營面、大陸越南三家公司之佈局面等等情形提出評估報告,亦無董事會其他與會人員提出質疑之觀點或反對之意見,因此會議程序之進行與決議之通過部分,尚無得指為瑕疵之部分存在,尚堪認定。 ⑶關於三陽公司購買三家公司所欲達成之目的,以及當時考量之情況部分: ①就三陽公司內部之評估面以觀,證人即負責第十九屆第七次評估報告之黃光武於原審到庭證稱:「(提評估報告前,有無受到三陽董事長或是其他人指示?)沒有」、「(投資三家公司)主要內容為,一是台灣機車市場急速萎縮,造成三陽二輪事業經營困難,三陽要往外發展,裡面有兩個重要市場,一為大陸市場,一是東南亞市場,二是大陸佔了世界一半機車的量,東南亞要成為東協自由貿易區,若是沒有設點,很難立足,這兩個市場都是成長中市場,三陽當時發展車種也是適合這這兩個成長中市場,我們要趕快到大陸、東南亞設廠,還有因為當時三陽、本田簽有技術合同,本田限制三陽到海外發展的區域,這裡面大陸沒有限制,東協,越南也是沒有限制,所以到大陸、東協越南最符合三陽當時利益」、「(八九年收購三間公司時機合適?)對,因為當時三間公司,他得到設廠執照條件很好,越南是百分百投資,大陸一家是百分百還有一家是百分之六十五的控股投資,這是很好的條件,這是其他外資廠爭取不到的條件,廈杏已經投資多年有品牌,他已經拿到三九種可以生產機車的目錄,這是車種可以生產的執照,目錄的拿到是很困難的,若是有公司執照沒有目錄也沒有辦法生產機車,整體佈局來看,三陽拿到這三間公司,可以從大陸一年一千萬輛機車,拿到價廉物美配套件,可以做為三陽輸出用,也可以作三陽接單從大陸或是從越南出貨的佈局,對三陽往後發展很重要,從策略面來看,對越南因為有個點,可以做為東協市場的切入口,將來發展性也是很大,當時因為主要投資者是慶豐,可是技術來源者是三陽,造成整體運作上不是很順暢,所以我們三陽立場,技術者跟投資者合一,這樣對未來發展比較有利,這是我當時建議的內容」、「(何時參與海外三間公司運作?)八二年擔任三陽二輪副總經理就開始參與,因為當時慶豐、三陽簽有技術合作合同,三陽有義務作技術、人力支援,我負責這個業務,從那時有參與」、「我自己因為在三陽長期來,有二十多年經驗,還有八二年開始參與越南、大陸機車市場運作,所以這方面有相當經驗」、「(投資)還是非常符合三陽利益,因為,目前三陽運作完全符合當初策略面規劃,三陽去年向政府申請核准企業營運總部,因為有大陸、越南的廠,另外當初規劃的,從大陸得到便宜配套或是整套輸出,也實現了,因為已經從大陸輸出整車到菲律賓市場,越南的廠從廈門買到比較便宜的配件,造成獲利,對三陽很大的貢獻,我們從越南廠的車輸出到菲律賓、印尼,符合當時東協有廠的規劃,從大陸經過廈杏廠進口到台灣機車零、配件組車,現在觀點來看,是正確的」、「(對於報告內容,乙○○是否給你指示或是要求?)沒有」、「(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是否有書面報告?)當時有書面在手頭,我做口頭報告」、「我是針對策略面,財務面沒有參與,我的報告沒有財務面」等語(原審卷(五)第一0一頁),依其所證述內容,經核與第十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議程之錄音帶譯文所載之情節內容相符(見原審卷(六)第六十八頁),足堪採認,故依前開證人黃光武之評估結果,三陽公司購買三家公司,在經營層面有其大陸、東協市場之佈局與經營整合之整體考量,且目前亦已朝該方向進行並有當成效存在,故購買之決策,尚難認對三陽公司係屬不利。 ②就三陽公司購買三家公司之財務會計面以觀,證人即負責執行專案審查之施雪芬於原審證稱:「因為海外三間公司未來資源整合,有提到各家公司要採行的策略,對三陽要面對的機車龐大市場,是很有利的,這個交易價格就是合理,買公司是看未來獲利性,不是現在,經營團隊更換是因為八九年廈杏是大陸人經營團隊,八九年後,更換為三陽,我們認為他們會整合更好」、「(事務所歷次出具函,針對交易價格是否合理,這個函有的在股權淨值重編前後,貴所意見是否認為交易價格合理?)最後一次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十頁結論出具的函是我們認為若是在三陽這些投資標的、策略整合,可以依照他們規劃來執行,是的」、「(回覆證管會股權交易合理之判斷依據?)企業價值決定,有四種,淨值調整法,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重建基定法,類似交易比較法,我們如何評估交易價格合理,我們首先看價格,鑑價師的報告,一個是淨值,一個是現金,各給他們百分五十權數給他一個合理價格,我們會看他們委託目的,評估是否合理,使用數據,經過這些評估後,我們若是覺得這個鑑價可用,我們就會看投資標的時機,還有現在、未來,三陽公司策略,我們判斷合理性,我們出具函裡面,這頭之必要性無庸置疑,這些淨值報告在跟交易價格比較,若是交易價格在這區間內,若是可以落實,這是合理的」、「我們評論最後交易價格是合理的,認為買貴或是便宜,這是主觀判斷,我們評估的是未來企業走向、經營方式,未來市場,照我們企業評價的合理,這個合理要看未來企業,金額合理的確有提出證券分析師的內容,確有這三間公司未來損益狀況,會有這麼多現金流入,代表這些公司會有這個經營價格,我買的是未來,不是現在,若是可以實現,可以創造這麼多利潤,投資就有必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一三一頁),因此,依照前述規劃以及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詳後述)以觀,三陽公司所欲達成之目標係可得實現,而實現後亦可達成審查意見評估之損益結果,因此該交易之合理性經評估結果為合理,亦堪認定。是三陽公司此項交易,依照會計方法評估為合理,亦難認有何不當之處;另外,就三陽公司購入三家公司後,執行結果面之部分,證人即九十年、九十一年三陽公司查核會計師馬國柱於原審亦到庭證稱:「(三間公司盈虧最主要原因?)VMEP部分,越南市場,有大幅成長,加上三陽過去兩年中,把引擎整車技術衛星工廠,在越南整合完成,越南有爆發性,據我們初步獲得今年比去年獲利更多(未經查核),大陸部分,他掉入機車廠共同問題,全部都是大幅虧損,連大陸主要的機車廠也是,原因就是大陸實施無機車化政策,禁止機車進入市區,這是這兩年的狀況,加上仿冒品充斥,造成惡性循環,大陸若是要轉虧為盈,或是巨幅獲利,未來幾年相當困難,除非轉型外銷,但是虧損有減少,今年虧損應該會減少,但無法轉虧為盈」、「當初我們從三陽提供給銀行團資料,還有我們應要求釐清,最早三陽基於台灣機車成長幅度已經進入瓶頸,市場成長有限,為了因應成長萎縮,且衛星工廠壓力,所以他們進入大陸、越南市場,當然越南部分,也是始料未及,獲利很大,大陸部分也是始料未及,虧損比當初想像還大,當初公司預測來看,跟現在比較,越南超乎預期,大陸也是,這種商業判斷,不是我們會計師可以佐證評論」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七頁),因此,三陽公司於購入三家公司後朝向原先規劃進行,而產生一部份投資獲益超乎預期、一部份虧損亦超乎預期之結果,係經營環境以外之緣由所致,而非於決策當時所得預測與考量,因而該向投資所生事後盈虧之結果,應非得做為決策妥善與否之基準,亦堪認定。 ⑷就三家公司購買價格即依照淨值之一.二四倍計算之形成過程之部分: ①證人黃秋凌所製作之第一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完成時間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而該審查意見內均已分別記載三家公司確定之交易價格,此有審查意見可據(調查局乙卷第三八0頁),而關於製作審查意見經過情形部分,業據證人黃秋凌於原審證稱:「(何時委託你?)八九年,就是出報告之前一個多月陸續有談,實際上就是出報告前一個月左右」、「(報告裡面有提到成交價?)那時我有問賴盈甫,問他們要賣何價格,我那時怕他們實際出售價格,會超過我的估計,我有問,我有寫進去,一般業界不會寫」、「這個金額是他(賴盈甫)告訴我的,我估計的是一個區間」、「(評估時間到你完成審查意見書多久?)一個月」、「是我算出來投資價格區間後主動問他們欲出售價格,且這是賣方價格」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三十一頁),而證人即慶豐寰宇公司之賴盈甫亦於原審證稱:「(在委託證券分析師報告前,交易金額確定出來了?)印象中應該是確定出來,程序是公司這邊買賣雙方決定好交易金額,因為證管會要求,我們要請專家說明這樣的價格在合理範圍」、「(審查意見計算方式誰決定?)我這邊還有三陽的江金鏞,還有三陽會計師,就這點跟魏忠華交換意見,魏忠華說這樣合理」、「(決定計算方式在審查意見)之前,我們先就方式算出來,先決定方式,算出價格,再正式委託」、「(計算價格?)就是慶豐可以用多少錢去賣,我就事先想好要找哪個證券專家,他要出意見,我們就估價方式要先跟他溝通」、「委託黃秋凌作證券分析前,交易價格已經確定,有跟黃秋凌溝通過計算方式,雙方可以接受」等語(原審卷(五)第二八一頁),另證人江金鏞於原審亦證稱:「(黃秋凌報告)第七次董事會決議後看到,賴盈甫(給的),(因為)這件事張家,有些異議,所以報紙有登出,證期會有要求,要我們公司說明,證期會透過交易者要我們說明,我就去找賴盈甫,賴盈甫說有這份可以參考」、「(公司是否有其他人在你之前拿到黃秋凌報告?)應該不會在我之前,(因為)這件事,三陽窗口就是我,所有資料從慶豐過來會經過我,但之前我沒有收過」、「(歷次會議,包括三陽跟慶豐談,三陽自己董事會,有無出現這份資料?)沒有,但不包括我、賴盈甫兩人間的會議」、「我跟賴盈甫說,他拿給我時,這是第一次拿到這份」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一一五頁),因此,在證人黃秋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完成並提出「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前,已經由慶豐寰宇公司賴盈甫處得知三家公司之交易價格,證人黃秋凌並將之記載於「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內,應堪認定,從而,在三陽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提出購買三家公司議案之前,三陽公司與慶豐寰宇公司負責協議之人員,已經就確定之交易價格達成共識,並告知證人黃秋凌於該確定交易價格,亦堪確定;至於證人劉義雄所證稱:「四月二十九日的董事會,有說到要購併,要購買就是牽涉價格的問題,四月二十九日開完董事會到下次董事會之前這段時間裡面我們就要先準備購買價格等等資料,不能等到下次董事會決定要買了,才開始準備,雖然還沒有做最後的決定,我們就要先準備合理價格,這種環境下,我們要江金鏞他去做這方面的協調」、「(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江金鏞有開始作這樣的工作?)之前應該是沒有」、「(有在四月二十九日前,有人提到併購價格或是交易價格?)價格沒有,購併董事長個人有提過要買三間公司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二九六頁),與上揭情形不符,其證詞尚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②關於協議三家公司交易價格之判斷所憑據資料之部分:據證人賴盈甫於原審所證:「(跟三陽談的過程提出何資料?)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他們三家子公司做的未來評估報表」、「就是海外三間公司財務部門做出,就是損益表形式,就是未來三年或是五年」、「(CNN資料給江金鏞?) 應該是,下面手寫筆跡是我的,當初應該是從網路下載的,當初為了去考慮公司購併的話,除了淨值、市場交易價格,可能要多付出什麼樣的成本」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二八一頁),而證人江金鏞亦證稱:「(跟賴盈甫共識一.二四倍)應該是一次達成初步共識,在報告之前就有」、「(雙方各提出何資料?)他給我五間公司的報表,主要看淨值,因為沒有市場價值可以參考,因沒有其他類似交易,沒有其他資料」、「(跟賴盈甫談的時點,知道三家公司未來現金流量?)那時候沒有」、「(看過其他會計師、分析師簽具出的報告、意見、書面、陳述?)沒有」、「(談價格時,有拿到整份的財務報表?)那時沒有,我們談價錢,達成初步共識時,只有看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既然已經達成價格初步共識,為何拿那份財務報表?)這樣才可以看出整家公司全面的狀況」、「(達成初步共識,才能拿到整份報表?)對」、「(拿到財務報表,要知道整家公司全面狀況,用途?)董事會拿出來,董事有意見,可以參考,每個董事我們發抽印的,若是有意見可以來看整份的,我們整份的放在旁邊」、「(五份財務報表內容是否看過?)我沒有很仔細看,有三份是英文的,英文的我也不太懂」、「(三份英文?)對,只有廈杏、慶洲是中文的」、「(有無拿到未來三年或是未來五年現金流量表或是損益表?)沒有」、「有那斯達克有關取得公司控制權交易價格之資料(見原審卷(五)第三三七頁),這些都是賴盈甫給我的,我看不懂,是賴盈甫翻譯給我聽,有些資料下面有寫英文,我沒有辦法閱讀這些內容,大概有看到這個數字百分比」、「賴盈甫告訴我這就是一般在美國資料,收購一家公司,取得控制權,一般用淨值來買的話,大概會加成的區間」、「(除了這份網路上搜尋所得CNN報導外,從賴盈甫處取得何資料?) 沒有」、「(董事會議程提到,投資執照、產品目錄、行銷網路、商譽、經營權有何資料?)那時候沒有拿到,後來都有拿到」、「(你跟賴盈甫談的過程,是否有提出何種資料?)那時候沒有,但有提到三九個產品目錄,那時沒有提出書面資料」、「(說後來拿到資料,你拿到什麼?)投資執照、我們買了後,要蒐集原始資料,目錄、行銷網路就是他的通路,就是子公司有多少經銷商,因為公司經理是我們派去的,都是我們自己的人,我們從損益表可以看出一年多少營運額」、「(拿到這些資料時間?)就是我買了後,正式成為我們子公司,我就開始蒐集所有基礎資料,整理基礎檔案」、「(從賴盈甫那邊拿到的就是財務報表抽印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CNN的資料?)對」等語(見原審卷(五) 第三0四頁),因此,在江金鏞與賴盈甫就交易價格商議當時,雙方所憑據資料僅有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CNN報導資料而已,應堪確定,其中那斯達克之部分產業別與三家公司之產業並不相同,且僅是一般性報導無從瞭解交易之內涵,是該項報導於本件交易根本無法援用,而渠等竟得僅憑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論定三家公司六億餘元之交易價格,尤其能在證人黃秋凌完成審查意見之前即已論定,其情節顯然與常理不符,尤其再佐以如以淨值之一.二五倍之價格購買,其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剛好達百分之二十,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之規定,須由簽證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以及與證人甲○○所述:於董事會會議中詢問為何定一.二四倍之價格,財務江經理說因為證期會規定,超過一.二五倍以上就要送評估報告等語之情節相互對照,足徵其能憑據上開初淺資料逕而而決定交易價格,並不及參酌證人黃秋凌之審查意見,目的係要避免該規定之適用甚明。 ③關於決定三家公司交易價格之人員與過程之部分:證人江金鏞於原審證稱:「(股權淨值一.二四倍,如何形成?)事前經過雙方協議,決定後提董事會」、「(一.二四交易價格,董事長是否對這價格有指示?)沒有,從來沒有指示」(見原審卷(五)第一一五頁)、「(丙○○是否跟你們去洽談?)前面應該是沒有,就是我跟賴盈甫而已,後面決定價格那次,有,決定價格那次有我、丙○○,賴盈甫,劉義雄印象中也有」、「(定價格)我跟賴盈甫有初步看法,就在會議上跟其他人報告,就說大家協商好,由我去擬董事會議程」、「丙○○沒有說什麼,沒有特別說什麼,我們那時提到就是合法」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三0四頁),而證人賴盈甫於原審亦證稱:「由我這邊計算賣方價格,我們一開始計算比較高的,就是淨值乘一.四還是多少,就是以淨值為基準,再去乘倍數,我們那時的方式,就是淨值,未來現金流量,這樣算出來是一個金額」、「要開始進行這樣的交易時,丙○○他有說過,兩家他都是董事長,這樣的交易價格他不太方便介入,我印象中,大部分的溝通過程,他都沒有參與,基本上不參與討論」等語(見原審卷(五)第二八一頁),因此,依照渠等二人所證述情節,在決定價格過程中,僅有江金鏞與賴盈甫二人議定,被告二人以及會計師、分析師並未一同參與,且僅於二人決定後復向被告丙○○及三陽公司其他管理人員報告之事實,應可認定。另就被告丙○○於慶豐集團內之身分與職權以觀,其固然具有絕對之權利與機會影響江金鏞與賴盈甫二人就價格之商議之方式與結論之數額,然而,證人江金鏞、賴盈甫二人均一致陳述被告丙○○並未參與定價,而參酌卷存其他證據以觀,亦無從認定被告二人確有共同參與或指示商議承辦人之情事,因此,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確有該影響、指示江、賴二人逕予決定價格或參與價格之協議行為,故不得就此即推斷被告丙○○亦涉入江金鏞與賴盈甫之決議,而認其就此部分負其責任。 ⑸就黃秋凌出具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部分: ①依證人黃秋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所製作之第一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經過情形,證人黃秋凌於原審證陳:「(江李金樹代表慶豐環宇?)對,說他們旗下有公司要出售」、「投資評估,對他們價格表示專家意見」、「(如何做出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我要瞭解他們出售背景,還有瞭解公司產業狀況,選擇評估方法。基本上這是三大原則」、「(評估方式?)我是用加權方式,目前在選擇評估方法時,不一定要用何種方式,我是用刪去法,我是用淨值還有DCF法,各百分之五十加權計算」、「 (一般評估方式有幾種?)第一種淨值法,第二種本益比法, 第三種是DCF法,這是市面上最常用的三種」、「(後來為何用加權方式?)我之前提過是用刪除法,我刪去的是本益比法,這種通常用在上市公司且有相關價格作比較,這三家公司沒有市價可以參考,所以選用第一種、第三種,但是我沒有用DCF法 ,因為財務我當時評估有預測風險,所以我才採用保守的淨值法」、「我們會去訪談,看財務預測的可行性,還有客觀性」、「(當時有無三家公司八八、八七年財務資料?)有,AA 勤業事務所的財務簽證」、「 (預估未來五年越南銷售量情形依據?)根據我們八七、八八年實際銷售量推估,賴盈甫估的,我核閱,我會覺得他當初說的合理性來核閱」、「(八十九、九十年、九十一年每年增加一萬台機車?)那是賴盈甫估的」、「(有關銷售預測?)我當初跟賴盈甫討論就是依過去八七、八八年銷售量來推算,往後推成長性」、「一般來說,折現率愈高,投資報酬率越高,一般投資報酬率的選擇,是以WACC,就是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據我知道,當時三家公司的WACC約為百分之八左右,當時國內更低,約四到五百分比,我當時採用高於百分之八,是因為我會怕未來財務預測有風險,我加了四到五百分比風險貼水」、「(製作審查意見書經過?)我請賴盈甫提供我相關資料,財簽、財務預測,產業狀況,經過瞭解後,我會先進行訪談、調整,最後選擇評估方法」、「我使用的方法都是業界使用最先進的方法」、「(淨值?)從AA的報告,資產減去負債」、「淨值法根據標的物的資產減負債,但是它的缺點是他的資產沒有重估,還有商譽沒有入帳,所以此方法很少被使用,第二種就是根據EPS還有每股盈餘去乘以一個倍數, 這個倍數的選擇就是用同業市場價格,這個方法的前提要有同業作比較,所以這個方法被我刪去,第三種就是未來現金流量,根據被評估標的未來的自有現金流量,選擇折現率予以折現,這個方法是目前最被市面上使用,尤其是專業投資機構」、「(選擇)淨值法還有DCF各百分之五十的權數, 規避掉方法上的缺失」、「(廈杏公司部分,你知道他有被補關稅部分?)不知道,那時承作時,不知道,但是我們會假設若有這樣的事情,會反映在財簽上」、「 (評估資料有) 三類AA財簽、財務預測,產業資料,細目就是財務簽證報告,八八年、八七年財簽,財務預測就是三間公司的過去兩年八八年、八七年實際銷貨數量跟實際銷售價格還有其他資料去推估未來十年的財務預測,產業資料有蠻多的,就是三家公司在當地的機車資料還有機車產業資料」、「(如何計算方式有人告訴你?)賴盈甫沒有跟我說要用這樣的方式,我選定這樣的計算方式有跟同事算,但是沒有跟雇主討論過,我只有跟他說價格區間」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三十一頁,詳細計算方式見原審卷(四)第七七頁及卷(五)第一七九頁),因此依照前開證人黃秋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所製所之專家審查意見之製作方式以觀,其資料之來源係依照AA即勤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之財務報表,另製作之標準亦經證人施雪芬證陳為合理可採,已如前述。故其在製作程序上尚無證據足可認定有何不當之處,其所計算之股權參考價格區間之結果,亦難推認有何偏頗之情。而三陽公司所議定購買三家子公司之價格,係在專家審查意見所列股權參考價格區間內,故是依此尚難認其價格決定之部分有何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或為不利益交易之情形。 ②就證人黃秋凌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所製作之第二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經過情形,證人黃秋凌於原審亦證稱:「(江金鏞)他跟我聯繫,他說要對當初做的證券價格再評估一次,因為當初AA報告可能有狀況,再來就是要與當時就是一年後的價格,來看原來價格是否太高,可能有狀況就是跟後來拿到KPMG的報告有差異」、「(第二次評估時資料?)新的,就是KPMG的資料,還有新的財務預測」、「(第二次評估結果?)三家公司結果根當初預期有一些狀況,就是財務預測與實際狀況不同有些出入,還有KPMG對當初AA表示的淨值,有些意見」、「(財務預測跟實際狀況有何不同?)有些比當初預測的好,有些不好」、「VMEP比較好,其餘兩家不好」、「(KPMG為何對AA表示的淨值有意見?)他有估計數,有部分作調整,就是呆滯存貨損失還有呆帳提列,這兩個科目都是估計數,會根據不同會計師對風險的考量度提列不同金額」、「(當時你有看到廈杏的關稅問題?)沒有,我都是只有拿到事務所的東西還有財務預測」、「(第二次是審查意見結論?)有的買貴,有的買便宜,就是一年後就當初決策來看」、「(江金鏞有無告訴你審查意見用途?)大概說一下,就是要顯示這三間公司一年後的價值,但是實際背景我不是那麼清楚」、「(第二份報告)沒有交易價格,只有合理價格,我自己評估的,但是我合理價格定義是九十年四月份的合理價,不是當時八九年的合理價」、「(第二次評估方式跟第一次一樣?)方法一樣,但財務預測不同,財務預測的假設有調整」、「(第二次審查報告,慶洲實際經營與當初有差異?)我在報告有寫,因為慶洲主要是賣給廈杏,廈杏是當初有限牌政策,所以營收下降,當然影響到慶洲」、「(第二次評估報告裡面,慶洲機械的金額為何降到七一八000元美金的所謂應有投資價值,跟第一次審查意見有所差距?)因為第二次評估報告我發現,慶洲機械主要客戶是廈杏,廈杏八九年有限牌政策,所以銷售量下降,影響到慶洲,我後來根據這樣的因素調整,未來預測,但是公司有表示未來,因為慶洲只有賣給廈杏,公司經營者有說未來會開放給其他公司做銷售,這也是利基點,當初評估時有看到他們合約,根據這些假設因素,作調整」、「(第一次對慶洲機械應有投資價值?)一五六三千美元,到三四一九千美元」、「(第一次審查意見,對慶洲部分,金額比較大,第二次審查意見對慶洲部分,金額落差到七一八000美元,這兩個金額代表的應有投資價值是否據合理性?)當時用投資時點來看都是客觀」、「(就慶洲而言,兩個時點,兩個價格都是合理的?)就客觀性原則來看,是合理的」、「是基本假設因素造成的,它來自估計變動」、「(知道三陽公司要求作第二次審查意見原因?)大概知道一個大架構,就是我剛才提到的,第一個安侯有對他們之前報告調整,第二個他們想要再次瞭解當初的投資標的是否有無買貴狀況」、「我八九年時,不知道關稅值為何,(你製作審查報告時,也沒有把關稅考慮進去?)八九年時沒有,(淨值是否包括關稅?)沒有包括關稅,若是有關稅提列的話,就會反映在淨值,有無提列應該問AA」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三十一頁),故依證人黃秋凌所陳上揭情節,亦與其所製作之第二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所載內容相互吻合(調查局乙卷第四0七頁),值堪採信。因此,三陽公司所購買之VMEP、廈杏摩托有限公司二家公司之部分,於證人黃秋凌製作第二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之時,其審查之投資價值均較原來購買價格上漲(VMEP購買價為一四、二一一千美元,二次審查價值為二0、六一七千美元,廈杏摩托公司購買價為三、八三六千美元,二次審查價值為一三、00七千美元),而慶洲機械公司之部分,其購買價為一、五三0千美元,而第二次審查價值下跌為七一八千美元,然而,慶洲機械公司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專案審查結果,財務報表雖有差距,但因差距不大故並未調整(見證人施雪芬於原審卷(四)第一八二頁之證詞),又該公司八十九年所編制之預算銷售數量三一、000台,係依照八十八年之實際銷售量三一、二0二台編列,因此慶洲機械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無重大之缺失且其預算銷售數量亦無高估情形,應可認定,而造成其價值下跌之理由,係因慶洲機械公司生產之引擎僅得銷售廈杏公司、富通公司,而因廈杏公司銷售減少故影響慶洲機械公司之銷售所致,故證人黃秋凌之第二次審查意見既係依照慶洲機械公司日後營運之情形所為之推估結果,則其與第一次審查意見間因分析之基準日不同,必然會有不同之結果,而審查意見中亦已說明造成推估差異之原因,而該原因亦非第一次「證券分析專家審查意見」所得預見,亦顯然非被告二人所得事前推論,另推論公司未來銷售與發展,本來即有其準確性容許之風險,如其預估之基準並無瑕疵且所用推估方法亦為業界所認用其即應合理客觀之預測,則無因事後結果不相符而認該推估錯誤,從而本件證人黃秋凌第一次審查意見在審核上並無何瑕疵可言,已如前述。故不應慶洲機械公司事後發生經營問題導致價值下跌之結果,即予推論於一年前所製作之審查意見屬有瑕疵存在。更不能就此要求被告二人斯時得推論該經營風險之發生。故慶洲機械公司投資價值雖因事後經營困難導致下跌結果發生,然不能依此即推論被告二人在一年前所決定之買賣價金存有故意高估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或為不利益交易之情事存在。⑹關於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製作VMEP、廈杏摩托公司、慶洲機械公司之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部分: ①關於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受三陽公司委託執行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範圍以及專案審查整體面部分,證人施雪芬於原審證稱:「(專案審查範圍?)照協議性程序進行審查,照三陽同意程序,協助他們瞭解這三間公司經營狀況,還有資料」、「(所謂協議性審查、一般性審查?)沒有一般性審查的名詞,就是查核、核閱,季報按照核閱程序執行就是核閱,查核或是核閱,我們就是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來做,八九年接受三陽委託,我們執行的是財務資訊協議程序,跟一般查核的差異是,我們依照的是跟委任人同意的程序來執行,所以協議性程序專業審查下,是否足夠,會計師不表示意見,我們查核或是核閱時,我們會提供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的合理保證,協議性程序覆核結果就我們發現向委任人報告」、「我們接受三陽海外三間公司項目,專案審查項目,就是按照協議性程序,包括三家公司經營現況,部分財務資料的瞭解」、「(專案審查報告目的是否不在於查核系爭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對,不在於,我們專案審查目的協助三陽評估投資標的經營現況還有部分財務資料」、「(審查報告跟一般對於財務查核,對於數字顯示結果,有不同?)因為我們查核依據不同,查核報告是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員則編制,專案審查依據程序是三陽要求的程序」等語(原審卷(四)第一三一頁),因此,三陽公司委託執行之專案審查與一般財務報表之編制需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之規範而製作之情形並不相同,而係得依照三陽公司管理階層為就進行商業決策或為達成經營管理之目的為之,並得僅就特定之範圍以特定之標準為之,與一般財務報表係要提供所有使用者就該公司財務狀況予以公允妥適表達,並不全然相同,換言之,公司管理階層得使用該資訊達成公司經營決策之目標,但公司管理階層以外之人使用該項資訊,因審計標準不同,並無法達到客觀公允之目的,而此亦得由三份專案審查執行報告第一頁均載明「協助評估(三家)公司之經營現況及『部分』財務資料」、「由於此等審查工作,係僅就約定範圍執行約定之程序,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實施查核,故無法對公司之財務報表或資訊提出一般形式之審計查核報告」、「僅供三陽公司管理階層內部使用」等語可資佐據,另外就此部分,在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中對於「應收帳款提列備抵呆帳」之部分,亦據證人施雪芬證稱:「(應收帳款逾期多久必須提列備抵呆帳?)實務上沒有規定,有些很保守的公司,他會很短時間就列為呆帳,他要讓損失表反應,列為呆帳還是有催收權益,一般實務上沒有規定逾期多久,就轉列呆帳」、「(一般公司如何做?)我們查核財務報表時,會跟公司看他的交易條件,若是出車出貨三月個內要收款,我們就會分六月、九月、兩年以上,超過一、兩年,代表這家公司業務沒有盡到催收責任,我們在意的是他們收款決策不夠落實,我們會跟公司討論這應收帳款是否會收回,我們轉列損失的是,這家公司已經倒閉,沒有辦法收回,我們會轉列呆帳損失,一般要提列比率,看公司政策,超過三個月有些會提0.一百分比,有些都不提」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一三一頁),益徵因為並非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實施查核,故故因其審查之範圍與基準均不相同,則縱係同一公司,亦會將因專案審查之目的不同而異其結果,從而,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目的既非依照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審計準則)所製作,而係斟酌其目的性為之,其審計之標準亦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不同,故自不得僅僅據此作為三家公司財務狀況之允當表達,進而認定三家公司客觀之財務狀況,應可認定。 ②就VMEP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內容以觀(調查局甲卷第一八二頁),證人施雪芬於原審證稱:「(VMEP審查結果?)就公司經營現況,作成再審查報告,我們就他的經營模式,主要關鍵核心流程策略,在報告裡面陳述,我們同時有就部分財務資料,就存貨、應收帳款,進行瞭解」、「(VMEP的審查報告,有哪些沒有入帳,要調整?)會計師沒有發現調整項目,因為他們已經自行調整」、「(VMEP部分有兩百多萬提列損失,誰說要這麼做的?)我看到時,他們已經這樣做了,我看到的是專案審查期間,第八頁,有些帳款超過九十天的」、「二000年時,VMEP經過什麼樣的決議,我不清楚,結論就是超過九十天的帳款,他們要提列呆帳,VMEP的二000年六月三十日報表是經過越南KPMG查核的,所以查核經理有告訴我,我知道他們有提列這個損失」、「VMEP九十一天以上,應收帳款沒有收回,達到多少美金?)專案審查報告第八頁,超過九十一天期以上在二000年七月三十日沒有收回的金額是0000000美元,這是超過九一天 期減掉有收回部分,期後有收回五三七八八美元,應該扣除」等語,因此,就VMEP之財務報表經過專案審查之結果,其財務報表並無就財務資料予以調整之情形,足見VMEP公司之財務狀況不因提列呆帳及存貨呆滯損失而受影響,可資認定;況且,VMEP雖就應收帳款部分以九十天為期限為提列呆帳之標準(審查報告第八頁)、以及將呆滯存貨全數提列存貨呆滯損失(審查報告第二十七頁),然而,提列呆帳與存貨呆滯損失之標準係由VMEP自行決之,並非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業經專案審查報告載明,另應收帳款逾九十天為收回並非即表示無法收回,且依照一般會計亦係估算其概數而提列呆帳損失,而縱提列呆帳損失,亦僅屬帳面之計算,實際上仍得催討債務而取回,此亦由審查報告中敘明亦有期後收回之情形可徵,而提列存貨呆滯損失之部分,VMEP所提列之項目包括有材料、不良品、成車等三項,然而,存貨中之成車雖可認不具市場競爭力但亦非全無價值,另材料部分可供作維修保固之備品,均尚有其價值(此亦可認審查報告係就經營管理之目的為之,與一般財務報表之基準不同),因此,VMEP雖在西元二千年因其目的而以該標準提列損失,但此應不足以推翻或改變VMEP於西元一九九九年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從而,VMEP交易當時之財務狀況,與本件交易當時所憑據之財務報表所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應無重要之不同而受影響,故亦應無從因VMEP之後自行提列未經簽證之呆帳損失與存貨呆滯損失,即可認應變更交易當時所憑據之財務報表。 ③就廈杏摩托公司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內容以觀(調查局甲卷第二二三頁,遠華案部分容詳後陳),證人施雪芬證稱:「廈杏照三陽協議程序,就公司主要資產負債瞭解」、「專案審查報告第四頁,主要項目有應收帳款,存貨銷貨成本、支付經銷商獎勵金,我第四頁報告是對淨值影響,這是我們對廈杏財務報告中的附註,就是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包括未入帳的售車獎勵金,有一六九九四千人民幣,一九九九年底降價,未入帳的銷貨折讓,一九00七千人民幣」、「我發現的是調整項目,不是沒有入帳的,若是沒有入帳就不會發現這些項目,像是應收帳款可能要轉為費用,沒有調整,就是指這些」等語,因此專案審查執行報告該部分之記載與所列之總額,並非廈杏摩托公司原本之財務資料均未記載而經專案查核後始發覺,乃係於廈杏摩托公司帳務中本來即有記載,而專案審查時就原本帳務調整項目及金額,應堪認定;其次,就調整項目之原因,亦據證人施雪芬證稱:「(應收帳款第一項)廈杏先出車給中轉倉再給經銷商,實際上還沒有賣給經銷商,這不認為是銷貨,但是廈杏提前作為銷貨收入,我們調整,(合法?)很多公司這樣做,這是時間差異,有些公司帳務品質比較好,他們月底調整,有些是半年報、年報調整,就是先登記作成銷貨,待作年報時,在沖帳轉成庫存」、「(應收帳款第二項)這是獎勵金,有的給車,有的給錢,對方還沒有拿憑證報銷,所以先掛在應收帳款,當作先賣出去的部分,就交易實質說,有些不是賣車,是獎勵金部分」、「(應收帳款第三項)銷貨折讓,這是已經帳上出車,已經有價款,可是跟中轉倉說要給他銷貨折讓,到年底時,有降價,回溯降價部分,這部分要等中轉倉給憑證時,作成銷貨折讓,所以先掛在應收帳款」、「(應收帳款第四項)列成呆帳部分,這不是規定,這是當地經營階層,跟我們說要慶中要改成一二0天,其他公司是一年」、「(應收帳款第五項)我們把銷貨退回認列到前一個會計年度,費用估計的,我們就會用過去幾年的銷貨比例來推估,這是未來會發生的帳,現在沒有,只是推估」、「(存貨第一項)我們收入沖掉,原先轉到庫存成本,就是應收帳款第一項成本,就是這樣的金額」、「(存貨第二項)他們有盤點,有盤虧,去沖減存貨,實際上跟帳上數量有差異,實際上帳上資料比較多,實際存在比較少,就有盤虧,有些公司會把盤點差異追到原因,有些沒有入帳,看如何管理盤虧責任,廈杏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進行存貨盤點,他們盤點差異,就是KD零件有一五九萬金額,當初沒有盤點就是廈杏認為他們入帳有問題,報告第五頁決定有提到他們決定後來再盤點存貨,看差額」、「(存貨第三項)原來是列在存貨,我們用備扺存貨來表達,用評價科目作沖減」、「(存貨第四項)就是應收帳款第五項,物品成本」、「(預付款項第二項)已經支付給經銷商貨款還有反利,就是獎勵金,對方還沒有提走所以沒有沖銷」、「(預付款項第三項)存貨盤點,材料有多,所以列到代辦費用,應該是存貨,他們帳上處理錯誤,報告十九頁第二點,應該調整為存貨,這是列錯課目」、「(預付款項第四項)已定未出車,大陸出車要繳增值費,所以稅金不用繳,已經扣了,所以扣回來,現金流量不會動,對淨值有影響」、「(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第一項、第二項)在建工程在會計上要計算利息部分,原來我們作為利息費用,他們列為固定資產部分,要轉為利息費用,這是會計處理錯誤部分,第二項是部份在建工程、模具已經驗收,已經驗收開始使用就要開始提列折舊,這部分還沒有輸入」、「(開辦費)這是大陸、台灣會計原則差異,台灣只有跟公司開立有關費用可已列為開辦費,現在有改,大陸則是不一定跟開辦費用有關,人員支出也可以,開辦費不能列費用,要列資產,若是不調整,也是合法的,這是大陸、台灣會計原則差異」、「(應付費用第二項)他作廣告費時,沒有列費用,他們作成負債清償,這也是帳目調整,會計處理應該是估列,付款時他們以為作過了」、「(應付費用第三項、第四項)就是有些廣告費、應付費用沒有入帳」、「(應付費用第五項)廈杏有支付慶豐環宇開發費,可是廈杏沒有入帳,我們把他列出::技術開發費沒有入帳是因為有不同機種開發費,大陸規定要付出這錢,要訂立技術合作契約,我們作時,他跟慶豐環宇還沒有訂立契約」、「(應付費用第四項)慶中部分,慶中是他在廣東廣告銷售費用,這是廈杏代墊的,為何沒有入帳是否因為憑證還是沒有認定清楚,我不知道」、「(慶中)對帳款有爭議,所以廈杏沒有入帳」、「(應付費用第三項)應付廠商銷售費用,報告二十六頁,我們第二點裡面提到廈杏沒有入帳費用,我們審查是看廈杏七月一日到三十一日憑證,發現他有取得憑證是二000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但是沒有入帳,這是時間性差異::(若是不做這個審查報告,那時點來看,尚未到要入帳時間?)應該也是要放,可是一般公司做帳方便,會採現金基礎,可是會計上採權責基礎,享受到效益時,代表這項支出已經沒有未來經濟效益,就要轉列為費用,就是負債,一般公司可能是付現金時才入帳,不是延誤,實際上要付但是現金還沒有付,沒有放到帳上」等語,從而,依照證人所述專案審查執行報告調整之原因應係:「應收帳款」第一至三項,實際上所生產之車輛已經出廠惟非屬銷售,帳務記載銷售之後再視其原因做調整,第四項係廈杏摩托公司自行決定提列備抵呆帳之標準,而第五項為預估銷貨退回之數額調整,為預估數值實際上尚未發生,「存貨」第一項、第四項係配合應收帳款之調整將該車輛之成本轉沖(資產正數),第二項零件盤虧之部分發覺之時點,係在完成本件交易簽訂股權轉讓合約(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後,經廈杏摩托公司在西元二千年六月三十日進行年中存貨盤點發覺,且廈杏摩托公司決定於西元二千年十月六日重新盤點存貨追蹤,第三項則係廈杏摩托公司決定提列備抵呆滯損失,「預付款項」第二項尚未沖銷為廣告費,第三項係帳務錯誤應予調整所致,第四項係因實際未出車,故扣回帳目上已列應繳之稅金,「固定資產」第一項係帳務錯誤調整所致,第二項為工程及設備等資產未提列折舊予以提列,「開辦費」為法規不同所致,「應付費用」第二項為帳務錯誤調整所致,第三至五項則係尚未入帳之項目先予入帳之緣由所導致(另廈杏摩托公司之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後經鑑價後認有增值,但未列入調整數額之內,容後述),而依照此此等調整之情形以觀,均為帳務先行便宜處理尚未回沖或帳務處理上之錯誤所致,且該瑕疵於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西元一九九九年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並未發現(見原審卷(五)第二六一頁),係經專業會計師查核始發覺,因此,應無認專案審查報告對於財務報表淨值之調整,於本件簽訂股權轉讓合約之時,已遭查悉而仍故予隱蔽而簽約買受。 ④關於廈杏摩托公司所牽涉遠華案部分,證人施雪芬於原審亦到庭證稱:「就我們會計師的看法,我們把遠華對廈杏影響,這是或有事項,最終結果要看最後結果,會計師沒有辦法在當時做出遠華案對廈杏有何影響,我們有在會計師查核報告中列出說明」、「(遠華案應補關稅數最大值是人民幣一五八00萬?)這是估計數,估計應補關稅最大值」、「(樂觀數?)估計二四00萬人民幣」、「遠華案是大陸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成立四二0調查小組,當時不是只有針對廈杏,他是針對廈門所有涉外事業進行普查,發現跟廈門廈杏往來的三優實業有逃漏關稅,也初判廈杏可能有漏稅嫌疑,附註裡面揭露列為或有事項是因為當時廈杏進口稅捐依當時約定是由三優負責,所以廈杏就當時進口機車引擎、進口零件估計,進口關稅要補繳四百萬,廈杏也入帳四百萬,最後應該補繳關稅金額或是有其他處分要等四二0調查小組的判定,我們出報告時,無法判定」、「四二0有初判跟三優交易有逃漏稅,但是廈杏、三優當時進口交易,那時不熟悉大陸進口操作方式,所以委託三優進口機車零組件,沒有直接進口,就他們交易模式,若有逃漏關稅,是三優,不是廈杏」、「(廈杏的帳有無提到遠華案?)我們從AA一九九九年財務報表沒有看到」、「(除了財務報表外公司的其他財務報告中有無遠華案?)也沒有這些資料」、「(如何算出?)廈杏就他以前透過三優進口的KD零件成本,乘以關稅稅率,總額」、「直到我們年報出去,遠華案都沒有定案」等語(見原審卷(四)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另證人馬國柱於原審亦到庭證稱:「(廈杏部分,九十年、九十一年,四二0專案金額確定否?)有關稅務專案還沒有」、「(這兩年時,大陸官方有何文件認定金額?)還沒有,這個專案不是只有三陽,有很多家,這個專案沒有什麼進展,我們也不清楚大陸對專案態度,我接手這兩年沒有新的進展」、「(二000年財務報告,原來核的是四00萬元?)對,這是最後有接觸的,沒有最新的,等於有點懸案,在我來看,我不清楚大陸對這個案子的態度,但是這個小組還在」、「(照大陸法規,四百萬關稅,在財務報表如何做?)有發生有核定,照會計準則要做損失,現在沒有核定,所以沒有,沒有核定前,我們在會計上揭露,經核定後,財務報表會列為損失,但現在未經核定,事實上不會影響公司淨值,因為沒有入帳」、「(九十年查核時,有看到何資料有揭露四二0這點?)八九年財務報表就有揭露,就是去財簽的那組會計師,就是施雪芬那組,(這個是最早的?)對」等語(本院五卷第七頁),足見於執行專案審查之前,廈杏摩托公司文件或財務報表並無任何關於該案件之資訊,而執行專案審查發覺進口代理商三優實業牽涉遠華案,係因地緣關係而經詢問後方得知,且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西元一九九九年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見原審卷(五)第二六一頁)亦無關於該案件之記載,而公司文件中,最先關於遠華案之記載,即係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記載,另該案件最近一次(未確定)核稅額度為人民幣四百萬元,並非專案審查執行報告所載之人民幣一億五千八百萬元,且遠華案迄今均未經最終核定確定,亦不得於財務報表列入損失,僅屬說明事項之記載,應堪確定,因此,遠華案對於本件簽訂股權轉讓合約之時,對於公司之淨值應尚未產生影響,實堪認定。 ⑤就慶洲機械公司專案審查執行報告之內容以觀(調查局甲卷第二六一頁),證人施雪芬於原審證稱:「(慶洲部分)最後出具的報告沒有調整,因為差距不大」、「(慶洲審查報告調整項目)第一項、第二項是有關的,第一項應收帳款,他是賣引擎的,已經賣了,沒有列收入。第三項是公司自行就不良品部分提列損失,這是判斷性,第四項是慶洲有投資重慶長江,後來這家公司倒閉,原來投資金額轉列損失,我們作時還沒有倒,所以我們沒有提列::慶洲持股比例八0百分比,已經超過二十百分比,所以要認列投資損失,(依據)重慶長江的報表」、「(第五項補攤銷開辦費)他少攤提,所以我們補足」、「(第六項)在關係債權債務沖銷部分,三陽核對後,慶洲要分列金額,就是交易完,沖銷要查核工作底稿,淨值會增加,應該有其他的淨調整其他原因」、「(第七項)慶洲有些負債列在下月份,我們審查時,作調整」、「(第八項其他欄)他列錯了,我們轉列其他費用,在報告二十二頁,原來入帳金額五六一二八美元,可是慶豐環宇應收慶洲帳列三六0二0三,所以差異部分,由慶洲沖銷其他費用」等語(見原審卷(四)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訊問筆錄),而此該項應調整項目之原因,與廈杏摩托公司之原因相仿,且因數額差距不大,故未調整淨值之金額,從而,此項專案審查對於慶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於西元一九九九年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故交易當時之財務狀況,與本件交易當時所憑據之財務報表所表達公司之財務狀況,應無重要不同而影響。 ⑺關於三陽公司八十九年第三季季報以及八十九年財務報表所列示之商譽、股權轉讓合約中互抵債務之規定、認列投資虧損、提供融資保證、預付股利以及調整薪資之部分: ①依照三陽公司取得三家公司之資產與負債明細部分,於八十九年第三季季報記載「商譽」一、四0七、八三九千元(調查局乙卷十四頁),而在八十九年財務報表係記載「商譽」八一四、六六一千元(調查局甲卷第一00頁),有各該財務報表可據,而八十九年財務報表「商譽」變動之原因,係因廈杏摩托公司之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後經鑑價後增值所致,亦據三陽公司八十九年財務報表記載明確,因此,確實「商譽」之數額,則應以後者較與實際財務狀況相符合(亦即成交價格與公司淨值差異較小,詳如後述),另關於「商譽」之計算部分,亦據證人施雪芬於原審證稱:「(八九年財務季報表商譽所指?)商譽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十七號二十五段揭露,這裡商譽跟一般財務報表上的商譽不同,我們第三季揭露的是附註裡面的數字,所以商譽沒有附到財務報表裡面,因為十七號規定企業取得子公司應揭露事項」、「(商譽就是取得子公司金額不適當?)這種說法不正確,在財務報表看到商譽,是兩家公司合併時,採用購買法才會出現,才可以看到商譽這個會計科目,若是雙方股權交易價款超過我買進來的這家公司的資產負債公平價值,超過金額就是會計上商譽,不是帳列數,公司會計上處理的限制,就是公司帳上所有資產負債交易入帳後,帳列數不能隨意隨市場上價格變動調整,另外會計上很多項目沒有入帳,就是行銷通路,人力資源、技術,實際上投資交易價款,就是把會計上沒有入帳項目予以考慮」、「(八九年年報表商譽是否一樣?)跟第三季季報不同,因為八九年第三季揭露的商譽是按照這三間公司自行結算數計算,還有第三季時,廈杏不動產沒有經過鑑價,年底時,廈杏有委託鑑價公司鑑價,產生鑑價增值,第三點,第三季我們附註揭露,把子公司現金餘額涵蓋商譽內,沒有單獨揭露」、「(為何廈杏公司土地增值一億多?)要看不動產鑑價報告,大陸土地國有,只能承租可以轉讓,廈杏比較早進入市場,要看鑑價報告,也是按照他們當地環境來看,增值是合理的」等語(見原審卷(四)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訊問筆錄)。 ②其次,在會計科目上之「商譽」係指購買其他公司時,「支付總成本減去(取得有形與可辨認無形資產公平價值總和減去負債總額)」之數值,換言之,購置成本超過淨資產之部分,即為商譽成本,其目的在於計算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之價值(與日常用語所述商譽所指之範疇不盡相同),另外,商譽估計方法之步驟為:(1 )估計淨資產之公平價值 (2)選擇適當投資報酬率計算淨資產之盈餘 (3)預測未來盈餘 (4)計算每年超額盈餘(5)估計超額盈餘年限 (6)將超額盈餘年 限依適當的折現率資本化,即為估計之商譽,此亦有鄭丁旺著中級會計學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二一七頁),況且不論商譽之計算或是商譽之估計,第一步驟均係估計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而估計本身即會因使用標準不同產生相異之結果,進而影響會計科目上「商譽」之數額並進而產生變動,依此所述,會計科目上之「商譽」屬計算上之科目,與「公司之商譽」並非全然合致之概念,故「商譽」此項科目之數額係交易公司價值之一部,且並非以商譽之變動或數額即可據為認定交易價格是否高估之證據,應可確認。 ③其次,關於三陽公司與慶豐寰宇公司相互抵銷之部分,亦據證人施雪芬證稱:「(交易內容五.三部分,債權債務抵銷,算是一般交易習慣?)三陽有詢問律師意見,我們依據律師意見,在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我們出具給三陽、證交所的函,結論就是依據上述法律意見,三陽將應收慶豐環宇的債權,與海外子公司、孫公司,應付慶豐環宇債務,尚無重大不合理之處」、「(三陽公司跟慶豐環宇就債權債務抵銷是否包括在買賣價額中?)要看合約約定,投資買賣跟債權債務抵銷是兩筆交易,一個是股權買賣,一個是債權債務抵銷的交易,在會計上不是同一個交易,是兩個交易,抵銷是現金收付,一個是股權交易,所以是兩回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一五四、一五五頁),而三陽公司既已自慶豐寰宇公司購入三家公司,則慶豐寰宇公司將不需再與三陽公司、三家公司為業務交易或金融往來,則以抵銷之方式結束先前之多方關係,而僅由三陽公司與三家公司處理,以避免相互間之追償,為免關係複雜難認有何不善之處,尤縱慶豐寰宇公司因而降低應收帳款之數額而改善財務結構,亦難謂有何不當之處(實際上,就慶豐寰宇公司之部分而言,以對三家公司之應收帳款,與對三陽公司之應付帳款相抵銷,僅財務報表上之計算,並不產生實際利益或新生利益),應堪認定。 ④再者,三陽公司購入三家公司後,三家子公司之盈虧情形,自應依照規定於三陽公司之財務報表中予以提列,非可謂購入後有依照規定提列損失之情形,即得認該向投資屬非常規交易之情,另外,購入後三陽公司對於三家公司自然應給予以適當之協助與規劃,因此,提供三家公司對銀行之融資背書保證、對租賃公司之短期進口融資背書保證甚至貸予金額,應均係商業經營之一部分,非可因此即認屬非常規交易之情形,亦足認定,又編制財務報表之基本假設之一為繼續經營假設,而當企業繼續經營之能力有重大疑慮時,應予揭露;在其他情況下,管理當局可能需要更廣泛考慮有關目前及預期獲利能力之因素、償還債務之時間及用以償債之潛在融資來源,以判斷採用繼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項、第五項訂有明文,而三陽公司八十九年度之財務查核報告上所記載「廈門廈杏摩托公司及張家港慶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三陽公司雖已承諾給予財務支援,惟能否繼續經營須視未來能否改善經營而定。該等公司之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不確定性而有所調整」等語(調查局甲卷第八十九頁),應係就前述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就繼續經營假設之規範情形予以揭露,而確實財務狀況之情形,則應依財務報表之內容為據,併此說明。 ⑤另外,預付股利與資金借貸之性質並不相同,資金借貸之情況需考量擔保妥當性與求償可能性等等情形因而承擔一定之風險,而預付股利僅係三陽公司事先提前支付日後所應支付之股利,並無資金借貸所生之風險問題,因此,預付股利之情形,當與三陽公司內部資金貸予他人作業程序所規範之情形不同,又於八十九年間一年期之定存利率約在百分之四點五許(見原審卷(五)第三五五頁),且當時三陽公司之財務狀況良好,而該股利本係盈餘並即將於基準日支付予各股東週期甚短,尤其該金額並無法作為營運之用或挪做其他用途,則三陽公司以利率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之方式先行預付股利,對於三陽公司亦難認屬損害利益之行為,而被告丙○○等扣除該利息而先取得股利,亦無所得不法利益之情形。 ⑥關於調整薪資之部分,證人劉義雄於原審證稱:「(調整董事會薪津一00萬元?)是退休命令出來前,准我退休,有意思由當時副總經理接任,那時我建議,若是要請現任的升任的話,薪水一定要調整,當時薪水十三萬多,升總經理的話,只是調整職務津貼,本薪沒有變,我當時跟董事長說,他的薪水多我一點點,董事長是十八萬多,所以我說要調升的話,所以總經理從十三萬多,調整到二十五萬,可能是相關部門提出」等語(見原審卷(五)第十九頁),因此,被告丙○○調整薪資有其緣由,而其提議者亦非被告丙○○,且嗣亦經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追認,又董事長之薪資數額,並無客觀標準可資衡量,其既經程序由三陽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通過,亦難認薪資調整係屬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屬背信之行為,亦堪認定。 ⑻綜上所述,尚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二人有公訴意旨所認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罪嫌,自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切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是揆諸前揭判例之意旨,自應依法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之諭知。另聲請併案審理之部分(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七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三0號),因本件已為無罪判決,即與本件不生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原審因認被告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認以原審在事實採證及論述與經驗法則、卷內事證不符為據,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以,上訴意旨所指陳證人證詞採證棄部分,渠等證述及其它書證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認定,業據原審於理由中詳為述明,原審以檢察官起訴所憑證據,尚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公訴人執此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